旅游包车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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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包车合同
EF-2013-0004
湖北省旅游包车合同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制
湖北省旅游局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
双方不予约定的,应当划“×”示别。
二、本合同文本条款前有“□”符号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选定。
双方选定的条款,应当在“□”中划“√”以示选定;未选定的,不做标记。
三、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
但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专属合同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四、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各项条款。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妥善保存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索赔的凭据和法律诉讼的证据。
五、本合同由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旅游局制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
合同编号:
旅游包车合同
甲方(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传真
经营许可证编号
结算账号
乙方(道路客运企业)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传真
经营许可证编号
结算账号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旅游客运安全,维护旅行社和道路旅游客运企业的合法权益,给旅游者提供安全、舒适、优质的旅游客运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本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就旅游客运包车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仅供甲方与乙方发生包车业务时使用。
本合同甲方应为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旅行社;乙方应为持有交通运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旅游客运经营资质的道路客运企业。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必须对旅游包车费用实行“公对公”统一结算。
(二)甲方签订合同后,必须提前 日以电话、传真等形式向乙方预订用车计划,包括所需车型、座位数、行驶路线、包车时间、接团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服务要求等,双方协商一致后,通过《旅游包车确认单》书面确认。
(三)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使用车辆,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
(四)如乙方提供的车辆不具备《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车辆定期安全检测合格单》,驾驶人员不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或者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相关服务,并向乙方索取赔偿。
(五)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行驶路线及目的地,甲方应游客要求需变更行程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在取得乙方同意后,协商变更后的包车费用。
(六)车辆行驶过程中,甲方应尊重和配合乙方驾驶员的工作,不能要求驾驶员作不利安全的举动,不能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不能无故强迫驾驶员改变行程。
按规定需要配备双班驾驶员的,必须同意乙方配备双班驾驶员。
驾驶员(双班驾驶员)在执行甲方团队任务时所产生的食宿费由甲方承担(如有特殊情况另行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七)车辆使用中,导游或领队应在专用座位就座,并负有向游客宣传爱护车辆设施设备的义务和责任。
出现人为损坏车辆设施设备时,应依法赔偿。
(八)发生争议或出现特殊情况时,应在旅游团行程结束后解决。
甲方擅自终止、延误行程或终止履行合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其与游客发生的纠纷,努力降低损失。
由于甲方不协助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损失扩大的,甲方应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必须对旅游包车费用实行“公对公”统一结算。
(二)乙方在接到甲方《旅游包车确认单》后,应在日内以书面方式确认,确认后一般不得变更。
乙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约定提供车辆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提前日书面通知甲方。
(三)乙方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必须持有具备包车和旅游客运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提供的车辆必须具备《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车辆定期安全检测合格单》,必须喷贴全省道路旅游客运车辆统一标识和使用旅游客运车辆专段号牌,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将驾驶员后排两个座位作为导游、领队专用座位,并注明“导游领队专座”字样,且配备行驶记录功能的GPS卫星定位装置;驾驶人员必须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按规定需配备双班驾驶员的,必须配备双班驾驶员。
(四)乙方在按照双方确认的《旅游包车确认单》相关内容提供旅游包车客运服务时,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超过车辆限额搭载乘客、要求驾驶员超时驾驶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要求;在条件许可和不损害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甲方提出的行程变更建议,相应增减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支付。
(五)车辆运行过程中,乙方驾驶员应自觉守法遵规,不开违章车,杜绝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载行驶、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做到着装整洁,用语礼貌,待客热忱,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并在旅游过程中配合导游工作,履行相关协助义务,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六)发生争议或出现特殊情况,应在旅游团行程结束后解决。
乙方擅自终止、延误行程或终止履行合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旅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受到人身伤害时,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与甲方共同组织参与救援;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由乙方依法承担。
(八)乙方应协助甲方处理其与游客发生的纠纷,努力降低损失。
由于乙方不协助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损失扩大的,乙方应当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包车费用
(一)包车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乙方在结算时应向甲方提供结算单,并提供有效发票;甲乙双方各自保存订车单和结算单。
应由甲方承担的相关包车费用主要有:
1.车辆租用费;
2.过路、过桥费;
3.停车费;
4.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二)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的账号“公对公”转账结算包车费用。
(三)付款期限约定:
□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月的最后一天为结算截至日期;
□每团结算一次,团队行程结束后日内进行结算;
□其他。
(四)旅游包车过程中发生的车辆故障修理费、驾驶员违规罚款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数量使用车辆及驾驶员的,乙方有权解除当次旅游包车约定,甲方应承担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乙方支付约定包车费%的违约金。
(二)甲方因实际团队人数与约定团队人数不符需要乙方另行安排车辆的,应当提前小时向乙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双方重新协商用车标准及包车费用。
如甲方未按期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或者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前款所述标准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行程延误,超出约定租车期限的,甲方应当支付超时部分的用车费用,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经济损失。
(四)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车辆损坏或造成事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已经投保的部份由保险金优先支付承担。
(五)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包车费用的,按照未支付金额每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应付金额的30%)。
第七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配备车辆及驾驶员,且经甲方通知仍未在合理时间内到达的,甲方有权解除当次旅游包车约定,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甲方支付约定包车费
%的违约金。
(二)乙方提供车辆、驾驶员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被甲方拒绝的,乙方按前款约定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接团而造成旅游团延误行程或误机(车、船)的,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按约定车费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提供的车辆标准低于约定标准的,乙方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确实无法改正的,乙方应当减少或退还约定价款与所提供车辆租用价款的差额,并向甲方支付约定价款 %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超出违约金部分的经济损失。
(五)因乙方驾驶员过错造成游客随车物品丢失、损坏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按有关规定或协商解决;因车辆或驾驶员的原因引起团队游客投诉,乙方应当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乙方车辆中途发生故障小时内无法修复,造成旅游行程延误或无法执行的,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甲方与旅游者的合理诉求,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采取补救措施时提供车辆标准低于约定标准的,应减少或退还约定价款与补救时所提供车辆租用价款的差额。
乙方车辆中途甩团,造成旅游行程延误或无法执行的,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甲方支付约定包车费 %的违约金。
第八条突发事件处理
旅游行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致旅游者或者双方人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甲乙双方应积极采取救治措施,必要时先行垫付经费或启动各自保险理赔,优先救助伤亡人员,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因第三方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的,由乙方督促第三方共同采取积极救治措施,依事故责任认定书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事后由乙方负责向肇事者追索赔偿,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九条责任免除
(一)遇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应协商解决后续事宜。
(二)其他约定:
1.;
2.。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按下述方式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附件
(一)甲方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旅行社基本情况信息表》;
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证明;
5.旅行社责任保险证明;
6.银行账号;
7.业务经办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二)乙方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道路旅游客运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
4.《在营旅游客运车辆台账》(台账中必须记录车辆型号、车牌号、营运证号、行驶证号等基本信息);
5.《在营旅游客运车辆驾驶员台账》(台账中必须记录驾驶员姓名、性别、驾驶证号、从业资格证号、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6.银行账号;
7.道路客运承运人保险证明;
8.业务经办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后,如营运车辆及车辆驾驶员信息发生变化,乙方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
(三)合同签订后,每趟(次)旅游包车业务通过《旅游包车确认单》予以确认。
(四)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必须对各自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以上合同条款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中明确的甲乙双方业务经办人的行为视为代表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的磋商、确认及采取措施等符合合同目的的行为均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业务经办人有明确授权时依授权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名):
签约代表(签名):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附件1
甲方基本信息
旅行社全称
旅行社业务经营
许可证编号
许可经营业务
□国内旅游业务
□入境旅游业务
□出境旅游业务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
企业类型
经营场所
邮编
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
法定代表人
出资人(股东)
内设部门
个
分社
个
服务网点
个
总经理
联系电话
手机
副总经理
联系电话
手机
包车业务负责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计调负责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旅行社责任保险
投保数额及期限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缴纳数额、存款银行
及存款期限
旅行社其他情况说明:
本公司常用章印模盖右侧
企业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传真确认章
填表日期
年月日
经办人
附件2
乙方基本信息
客运企业全称
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编号
许可证
有效期
许可经营业务
□省际包车□市际包车□县际包车□县内包车□旅游客运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
企业类型
经营场所
邮编
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
法定代表人
出资人(股东)
总经理
联系电话
手机
副总经理
联系电话
手机
包车业务负责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计调负责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总共有旅游车台,其中座台,座台,座台,座台,座台,座台,座台,座台,座台。
(具体情况见《乙方旅游车辆情况表》)
与本公司签有劳动合同的驾驶员共有人,其中持A照人;持B照人。
(具体情况见《乙方驾驶员情况表》)
本公司24小时值班电话:
服务质量投诉电话:
安全事故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其他情况说明:
本公司常用章印模盖右侧
企业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传真确认章
填表日期
年月日
经办人
附件3
乙方旅游车辆信息(盖章:
)
序号
车辆品牌及型号
座位数
使用年限
车牌号
道路运输证号
车辆行驶证号
营运范围
车辆保险种类、
金额及期限
备注
附件4
乙方驾驶员信息(盖章:
)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驾驶证号
初次领证日期
准驾车型
从业资格证号
劳动合同编号
备注
附件5
旅游包车确认单确认单编号:
甲方填写:
(旅行社)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共天夜,租用乙方(旅游客运企业),辆牌座旅游客车,从事旅游接待活动。
游客及导游人数:
人。
旅行社经办人:
座机:
传真:
手机:
导游(随团工作人员):
手机:
。
行程安排(不够可加行)
用车时间
起始地
(应注明起始地所在市、县及具体名称)
目的地:
(应注明目的地所在市、县及具体名称,有多个目的地的还应注明各目的地停留时间)
备注
年月日时
年月日时
年月日时
年月日时
年月日时
乙方填写:
乙方(旅游客运企业),经办人:
座机:
传真:
手机:
应甲方需求将安排以下旅游车和驾驶员为甲方提供旅游包车服务。
车辆品牌及型号
核载人数
车牌号
车辆营运证号
车辆行驶证号
驾驶员
联系电话
从业资格证号
包车费用(元)
租车价格:
根据编号租车合同,本次包车共计元,付款帐号付款时间:
。
甲方(签章):
时间:
乙方(签章):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