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技术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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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技术管理制度
编号:
QB/CXJL-03-04
NO:
01
文件和资料受控清单
类别:
管理制度
序号
文件和资料名称
颁布日期
文件/标准号
备注
1
质量管理制度
2
各级部门及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3
材料管理制度
4
项目部材料管理细则
5
技术管理制度
6
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7
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8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审及备案管理办法
9
“三合一体系”管理办法
10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11
项目部质量检验管理细则
12
项目管理人员质量职责
13
材料进场检验制度
14
材料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15
施工过程三检制度
16
工序报验制度
17
成品保护制度
18
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19
质量文件记录制度
20
技术交底制度
序号
文件和资料名称
颁布日期
文件/标准号
备注
21
计量管理制度
22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23
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24
质量否决制度
25
样板制度
26
竣工服务承诺制度
27
施工图纸会审制度
28
教育培训制度
重庆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主管领导为公司总工程师,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工程项目部及各类分包工程。
第四条在公司质量管理中的违规或失职责任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质量管理、监督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实行公司、工程项目部二级管理。
建工无损检测公司和集团自控分公司为公司两个一级质量保证机构。
第六条各工程项目部设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为项目质保工程师(可根据工程量大小和重要程度,单设质保工程师),下设质检员和项目相关责任人员,形成工程质量的监管体系。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享受同级专业施工技术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七条公司工程技术部,在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工程质量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公司工程技术部会同人力资源部组织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职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和调换人员,以保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有效。
确需变动时,应征得公司工程技术部同意。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公司工程技术部质量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正常有效运转。
二、负责焊接、调试两个质保体系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组织评定单位工程质量和申报上级优质工程。
监督检查工程项目部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工序有权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
四、负责公司重点工程和一般工程的重点、关键工序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处理顾客投诉、参与分包方评定、组织重大不符品(项)的调查、工程质量回访、以及信息化管理和现场抽检。
五、组织一体化管理体系审核,监督检查纠正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项方案、质量计划、检验和试验计划。
七、组织公司开展QC活动、上报QC质量活动成果及参加评奖活动。
督促工程项目部开展全员质量宣传教育活动。
八、组织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编发质量检查报告并统计上报。
九、检查指导项目部质量管理的日常业务工作。
督促项目部实施质量回访。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部质量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建立健全一体化管理体系,保证工程质量在生产过程中满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顾客和相关方要求。
二、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及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及质量奖惩制度,组织项目部的质量目标的分解工作,并围绕目标开展有效的管理活动,不断推进管理,改进工作。
三、对本项目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四、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质量计划(检验试验计划)及各专项施工方案。
五、负责组织本工程顾客满意度调查工作,并负责顾客的回访、保修和服务。
六、接受公司内部一体化管理审核、和外部审核;接受公司专业工程师现场抽检、地方技术监督部门的现场监检。
七、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并将QC活动成果报公司工程技术部。
八、加强过程及工序质量控制,做好图纸、方案、分项工程等技术质量交底,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
九、及时填写有关质量记录、做好质量评定工作,完善相关的确认签字。
十、按公司信息管理要求,及时准确填报相关记录及数据。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及责任
一、监督检查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负责隐蔽工程的内部检查签证,并配合监理工程师做好隐蔽工程检查签证;
三、参加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四、参加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并按规定签证。
参加工程预验及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五、审查已完工程质量,并按规定签证;
六、有权越级反映工程质量情况。
有权签发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并进行处罚。
遇有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作业行为,有权暂停施工,并立即报告工程负责人处理;
七、协助编制质量目标、年度(项目)质量计划和质量改进措施,参加GB/T19001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的审核,监督质量改进措施的执行;
八、参加技术和生产会议,参与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并按规定及时提出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
九、按公司NC质量管理流程的要求进行现场抽验;
十、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如具有以下失职行为之一者,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1、发现损害质量的行为不加制止而酿成质量事故者;
2、未认真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证或无故缺席而酿成质量事故者;
3、发现质量事故不如实报告或对事故单位及责任者进行袒护者;
4、进行内部验工签证时不按规定进行审查者。
第十三条施工班组质量职责
一、参加公司、工程项目部组织的培训学习,参加工程项目部、施工技术人员组织的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二、按技术文件施工,遵守工艺纪律,执行操作规程,对班组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三、接受技术人员指导,做好班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配合质量评定工作。
四、每天召开本班组班前质量活动会,落实班组质量交底。
五、开展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六、组织好生产过程的各种原始记录及统计工作保证各种原始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各级岗位质量职责按公司一体化体系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工程质量责任及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责任制
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建的工程质量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主管生产的副职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相关管理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为施工质量第一责任人、技术负责人(质保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负对各自专业范围内的施工质量负管理责任、质检员对工程质量负监督检查职责,施工班组及成员对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三、各级质量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四、任何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公司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项目部(公司经理、生产经理、总工、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分包负责人、班组劳务分包负责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而未办理越级手续承接施工任务的;
(二)违反公司相关规定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施工任务或将承担的施工任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或挂靠高资质等级单位承担任务的;
(三)不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和公司质量主管部门监督的;
(四)组织进场的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达不到投标和合同承诺的;
(五)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要求及合同规定进行施工的;
(六)施工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伪造记录,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零部件和设备,或不执行工艺要求的;
(七)不按规定对材料、零部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按规定对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送检的;
(八)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九)未按施工安全规定落实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引发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五章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七条开工前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
一、施工承包合同已签订,有关开工许可证照已办理;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能满足开工需要;
三、施工调查及复测已完成;
四、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作已按规定执行,并有记录;
五、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已编制、审批(包括各专业专项施工方案、焊接方案、无损检测方案、电气、仪表、消防调试方案、质量计划、检验试验计划等);
六、采用“四新技术”之前,已对其适用性进行确认,相关人员进行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教育培训;
七、新上岗、转岗员工(含劳务工,以下同)已经进行岗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已按国家规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八、质量管理体系已按照GB/T19001标准、GB/T50430-2007(及其升级版)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已按照TSGZ0004-2007(及其升级版)标准的要求建立;
九、检验试验器具(计量工具)已按规定进行检测,计量台帐已建立;
十、项目有特种作业施工的需建立特种作业保证体系并实行特种作业备案制:
特种设备、焊接、无损检测、电气仪表调试、消防安装及调试告知工程部登记备案并按要求到政府监管部门告知;
十一、复工工程亦应按照上述各项要求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施工过程、监督检查
一、施工及设备基础测量放线精度满足规范要求;
二、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合同和《验标》要求;
三、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
四、工程日志等施工原始记录填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签认齐全;
五、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得到落实;
六、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按规定检验、试验合格,设备有产品合格证,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七、严格执行班组“三检制”(即自检、互检、交接检),落实工序交接管理制度,并留有发现问题和处理情况的相关记录。
八、特殊作业(起重、焊接、无损检测、电气、仪表调试、消防调试)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求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九、按工序进度及时进行质量评定工作,并按要求完善质评资料。
第十九条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度
一、工程在隐蔽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
经专业技术负责人自检合格后,报项目质检员复检,并按规定时间报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并填写隐蔽记录(必要时采用图片、影像资料作为见证资料)。
未经检查签证不得隐蔽作业;
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应按行业规定或业主要求由专业技术负责人填写,签认齐全,作为竣工文件保存;
三、隐蔽工程检查手续应及时办理,不得后补;
四、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经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按规定进行检查签证。
第二十条质量考核、检查和质保金的规定
各类检查、考核的优良和不良(处罚)记录及获奖等情况,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员工晋级、职称评定和聘用的参考依据。
一、质量检查应由主管领导或公司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二、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按照公司三合一体系文件中“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进行处置。
检查结束后应及时编发检查情况通报。
三、定期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集团公司每季、分公司每月、项目经理部每周进行一次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计划、记录、通报、总结等相关记录台帐。
四、工程质量巡查制度
1、公司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在建重点工程和一般工程的重点、关键工序的质量抽查和专项检查,可从公司部门、下属各单位及工程项目部轮流抽调技术、质量、施工管理人员参加。
2、公司质量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方式有现场检查、电话查询、电子邮件(文档、图片)等,检查结果在公司管理平台上公示。
第二十一条质量考核制度
一、公司对项目部质量考核
1、公司下达年度质量目标和质量信誉综合考核指标,由公司领导班子进行考核。
2、质量目标考核占项目部经济指标权重的12%,满分100分;质量信誉分值满分12分,考核得分与工程任务分配挂钩。
二、工程质量考核
1、公司质量主管部门组织对公司重点项目的考核,各项目部经理负责组织对所属工程项目部的质量考核;
2、每个工程完工后只有经过考核合格方能进行兑现,考核范围包括质量目标达标创优情况、过程质量控制、质量基础管理、质量评定、质量记录、特殊作业等;
3、考核出现不合格项时按权重对兑现总数的15~25%进行扣减,可在项目承包目标责任书中明确具体金额比例标准;
4、内部验工计价签证制度。
为了适应公司项目管理的需要,加强对班组施工质量管理,严格班组施工质量控制,特形成内部验工计价签证制度,记录表格见附表。
各施工班组长(班组负责人)每月负责填写申报内部验工计价的工程量,由专业工长进行确认,只有经质检员认可,技术负责人(项目质保师)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财务才方予计价结算。
工程项目部可扣减15-5%作为质量保证金,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1)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构成质量事故(问题、隐患)尚未处理者;
(2)由于施工错误或处理质量事故而增加的工作量;
(3)隐蔽工程中未经检查签证而隐蔽者;
(4)由于施工质量而未能通过甲方或监理签收的工程量;
第六章质量检验及评定
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按照国家、行业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合同的特殊条款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是考核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质量等级要求的依据和进行验工计价的凭证。
质量评定应按规定填写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当工程由多个分包单位施工时,总包单位应对质量检验评定负总责。
第二十四条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检验的规定详见《项目质量检验细则》。
第二十五条加强工序的预控、设置控制点,避免事后处理,造成经济损失。
工序交接必须遵循“检验上道工序质量,保证本道工序质量,为下道工序提供质量保证”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内部验工计价签证制度。
为了适应公司项目管理的需要,加强对班组施工质量管理,严格班组施工质量控制,特形成内部验工计价签证制度。
各专业施工员每月对申报内部验工计价的工程量负责填写,只有经质检员签证的工程项目,项目经理批准后,财务才方予计价结算。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一、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构成质量事故(问题、隐患)尚未处理者;
二、由于施工错误或处理质量事故而增加的工作量;
三、隐蔽工程中未经检查签证而隐蔽者;
四、由于施工质量而未能通过甲方或监理签收的工程量。
第七章工程质量创优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司实施创精品名牌战略。
项目部要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品牌意识,在开展争创国家、省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活动的同时,积极组织开展争创优秀管理,优良服务,优质产品的公司创优活动。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立优质工程管理奖,工程技术部,负责优质工程奖的组织、评审与推荐。
第二十九条鼓励工程项目部申报公司优质工程管理奖、省(市)、国家优质工程奖。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开工后必须制定工程创优计划,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各单位必须严格按创优计划进行实施,并适时优化创优计划。
第三十一条公司工程技术部组织项目部加强对创优活动的指导帮助,并总结推广。
第三十二条项目部的各类管理人员获得公司级优质工程的业绩将进入质量档案,并作为项目经理竟聘、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的参考意见。
第三十三条该项目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QC活动成果的不得参与评选。
第三十四条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召开全公司的工程质量创优现场会,交流经验,观摩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推动质量创优活动的不断深入。
第八章质量管理小组活动(QC小组)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QC小组是实现全员参与质量改进的有效形式,是全心全意依靠企业职工办好企业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因此,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热情支持,广泛发动职工踊跃参加QC小组活动,积极引导QC小组活动与加强两个文明建设,提高职工思想政治和技术素质、企业文化建设、班组建设、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等活动紧密结合起来。
第三十六条QC小组按课题内容不同,可分为“问题解决型”和“创新型”两大类。
提倡工人、技术人员、管理干部三结合,一切以客户为中心,创造和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以“小、实、活、新”为课题开展活动。
每个小组人数一般以3至7人为宜。
QC小组课题原则上在开工后30天内设定,公司工程技术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各级领导要为QC小组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和鼓励QC小组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
QC小组集体活动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八条QC小组要如实做好活动记录,各单位职能部门应定期检查。
第三十九条工程技术部负责将项目部QC活动成果,上报集团公司参与评奖。
第九章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质量事故的范围
凡在施工(调整试运前)过程中,由于材料采购、现场储存、装卸运输、施工操作、完工保管等原因造成施工质量与设计规定不符或其偏差超出标准允许范围,需要返工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永久性缺陷者;
在调整试运过程中,由于(非设备制造、调整试验、运行操作)施工原因造成设备、原材料损坏,且损失达到规定条件者。
第四十一条质量事故的分类
一、重大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一)工程倒塌或报废;
(二)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三)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人工费﹢机械台班费﹢管理费﹣可以回收利用的器材残值)。
二、严重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一)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三)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三、一般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一)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万元的;
(二)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四、质量问题
施工中非关键部位造成的缺陷;未达到质量事故条件的质量缺陷。
第四十二条质量投诉的分类
一、重大质量投诉
符合重大质量事故范围;受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罚或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较大影响。
二、严重质量投诉:
符合严重质量事故范围;顾客书面投诉或当面专程向公司领导直接、电话、传真等投诉,并措辞严厉。
三、一般质量投诉:
符合一般质量事故范围;向公司质量主管部门书面、当面、电话、传真等投诉。
四、质量问题投诉:
符合质量问题范围,顾客向分公司书面的投诉。
第四十三条质量事故的调查
一、质量事故及问题发生后,施工人员应及时向班组长报告。
班组长应在当日报工程项目部,并进行事故分析。
项目质检员要对事故做出记录,定期书面报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二、一般事故发生后,班组长应立即向工程项目部报告。
工程项目部应于当日报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于3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送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经公司审定后5日内向上级报告。
三、严重和重大事故发生后,工程项目部应立即向公司总工程师和公司工程技术部报告。
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公司及工程项目部应在24小时内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重大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应采取措施维护补救,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组织调查、分析。
分析后3日内由工程项目部写出质量事故报告,经工程项目部经理和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四、分包工程项目发生事故后,分包单位亦应按上述相应程序,及时报告总包单位或发包工程项目部。
五、调查分析工作应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总结经验教训和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
六、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阻、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者,对隐瞒事故不报者,均严肃处理。
七、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均要建立质量事故台帐,并予保存。
八、严重和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实施结果记录应由工程技术部保存,以备存档和竣工移交。
第四十四条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企业发生质量事故,应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二、对责任人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质量问题由公司或项目部进行处罚;严重及重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由公司进行处罚;对发生性质严重的重大质量事故的项目部责任领导,由公司给予相应的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
四、因质量事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五、施工中因工作不力、失误等造成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而发生的返工、返修由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
第四十五条隐瞒质量事故,经举报查证属实,对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责任领导、责任人加倍处罚。
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对责任人罚款的50%为奖励。
第四十六条发生严重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当年不能参加评先、评奖。
第四十七条企业领导要支持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努力改进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如有对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设置障碍、故意刁难或对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一、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者。
二、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者。
三、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四、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第十章质量奖励和惩罚
第四十九条公司设立年度“质量杯”,由工程技术部推荐,公司领导班子评审,对认真执行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及施工合同,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部颁奖。
第五十条项目部每年对工程质量方面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先进个人,给予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一、质量意识强,坚持按照质量标准要求,严格执行规范、规程,精心施工,精心操作,一丝不苟,对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作出显著成绩的班组长、工长、项目经理和专职质管人员。
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