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入伍学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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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理工学院入伍学生管理规定

 

院发[20156]88号签发人:

何辉

关于印发《辽宁理工学院入伍学生管理规定》等

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馆:

为了适应我院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后的发展需要,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建设指导目录>的通知》的部署,学院集中开展了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工作。

现有《辽宁理工学院入伍学生管理规定》、《辽宁理工学院学籍管理细则》、《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已通过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前印发的同类规章制度即行废止。

辽宁理工学院

2015年12月30日

辽宁理工学院入伍学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入伍大学生的管理,根据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籍

在校学生入伍,可选择保留学籍或者随读;新生入伍,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保留学籍及复学

在校大学生入伍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两年内。

申请保留学籍需要在入伍前办理,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后,要于退役当年一个月内或新学期开学前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根据其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安排其复学,需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复学审批表,办理复学手续,原则上复学至入伍当年所在年级就读。

复学后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如果继续服役,要在前一次保留学籍期满前再次办理相关手续,经学院审批同意后,可继续保留学籍或申请随读。

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生,学院将不允许其复学。

(二)随读

在校大学生入伍如果申请随读需在入伍前办理,学生入伍后,学籍按照原年级管理。

申请随读的学生要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院提出考试申请,经学生所在系、计划财务处、学生处和教务处审核通过后,随原年级进行本学期期末考试,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

如因考试成绩不合格或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和答辩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毕业的,按照辽宁理工学院学籍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保留入学资格及入学

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已被我院录取但由于应征入伍不能来我院报到的新生,持本人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本)、高中毕业证,到入伍所在地的征兵办公室领取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学生本人和学校各一份),本人因故不能办理的,可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即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

征兵办在通过审核后,应在完成本辖区所有新兵交接手续之后5日内,将保留入学资格相关材料发送至我院,我院将对该部分学生的入学资格予以保留。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如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应征入伍所在地征兵办公室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入学,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顺延1年办理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来办理入学手续。

如果学生重新参加高考,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生,根据有关部门通告,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考试

选择保留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回校参加考试。

选择随读的学生,须在入伍前办理随读手续,学生经部队批准可回校参加考试。

回校参加考试的学生应事先提出考试申请,填写《征兵入伍学生回校参加考试审批表》,经过学生所属系部、学生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审核合格后,方可参加考试。

考试具体安排,由教务处通知各系,但考试科目必须是本学期考试的科目。

入伍的学生可以通过自学或其他方式学习有关专业课程,每个学期初申请本人该学期学习科目,回校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期末考试或补考,执行在校学生考试的有关规定,学院不为其单独组织考试。

没有办理考试手续直接参加考试或未按学校要求交清学费的成绩无效。

三、成绩

学生应征入伍前,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入伍当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积极努力学习,各方面表现较好的,学位课成绩由各系按80分左右登记,非学位课程按70分左右登记;学生学习及各方面表现一般的,将名单报教务处,其成绩登记由学院统一研究决定。

应征入伍学生在入学后或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学生应征入伍可视为实习,实习成绩由实习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认定。

其它成绩按学生参加考试的成绩给定,报教务处备案。

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应准予毕业,并发给其毕业证书。

四、专业

学生退役后原则上复学至原专业学习,原专业撤销或停招的,安排至相关专业学习。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可按照《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要求履行相关手续,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

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国家对学生入伍前在校期间所交的学费予以补偿,对其复学后在校所需的学费予以资助,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相应的学制年限计算。

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均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被部队退回的学生,取消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校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办收回。

五、评优

退役复学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省级、校级荣誉评优、评奖。

六、入党

党组织在研究退役复学学生申请入党时,如满足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则直接列入入党积极分子,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的党员条件标准时可优先培养入党。

七、其他

关于退役大学生在升学、就业、安置等方面优惠政策参照国家相关规定。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大学生入伍相关政策执行。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辽宁理工学院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切实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为此,根据国家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在校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各项社会实践活动;遵守院纪法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第四条学院各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学生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

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学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院办理报到手续。

新生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应事先打电话向院学籍管理部门请假,同时发传真提交请假申请,请假一般不得超过3天,如遇特殊情况需申请续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时,应在指定时间,在学校指定医院进行身体复查,复查合格后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并发给校徽、学生证。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确属徇私舞弊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严重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学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返校注册。

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原则上在学院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缴清本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如学生确有困难,另行商议。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条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我院制定了转学和转专业相关文件,具体实施细节参照《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达到总学时的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

(本科学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超过两年作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再享受入党、评奖、评优等资格;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户口如在学院集体户,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院;

(五)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由当事人与保险公司根据协议商定,不参加保险的学生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再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持有关证件向所在系申请复学,填写复学申请表,由所在系进行初审,经教学和学籍管理部门复审,再由学院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复学,同时报学生处和教务处备案。

如果复学后学生所在专业停止招生或隔年招生,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另行商议。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复学资格;

(四)休、复学原则上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十六条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参照《辽宁理工学院学生入伍管理规定》。

第四章退学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行为的,应按退学处理: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经复学复查不合格而又不能继续休学者;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四)因特殊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六)符合学分制关于退学的规定者;

(七)其它如应征入伍、出国等情况,本人申请退学;

(八)学生本人无任何理由私自离院,并超出规定时间,经多次与家长及学生本人沟通无效的,学院给予除名处理。

学生退学由各系根据学生本人申请或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意见,经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报主管院长、院长审批。

第十八条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交退学申请,填写退学审批表,由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学籍管理部门,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由学籍管理部门报请主管院长和院长审批。

第十九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院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他某种疾病(包括意外伤害)者,由学生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及格者)。

未经批准,擅自离院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明和退学证明;

(四)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五)由于不可抗拒原因退学者,根据最后审批时间,按学院有关规定退还学生学费;

(六)学生退学,杂费不退,教材费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宿费原则上不退,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学费退费比例办理。

对收取办学成本的学生由院长审批;

(七)退费具体数额由计划财务部按辽宁省所发退费相关文件执行;

(八)自院长审批之日起两周内,退学学生无任何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交纳办学补偿办理退学手续,一律给予除名处理,学院不给开具任何学籍证明材料;

(九)退学时间原则上为每学期期末前一个月的最后一周,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除寒、暑假和节日外,学生必须坚持在校学习,未经请假,不得擅自离院,放假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日期离校、返校。

第二条学生因病去医院治疗请假,事后须凭校医院(持其它医院诊断书,须经校医院重新换发,否则无效)诊断证明办理销假手续,七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七天以上至十五天的由系主管学生主任批准;十五天以上至一个月以内由系主任批准,超过一个月的由学生所在系报学生处批准。

学生因病住院和治愈后出院的情况,各系要及时上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条学生因事请假,必须由本人填写“学生请假条”,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至七天由系主管学生主任批准;七天以上至十五天由系主任批准;超过十五天的由学生所在系报学生处批准。

第四条因事、因病请假超过一周者均须有家长意见(信函、传真或来人),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条学生在实习期间请假,按照辽宁理工学院实习管理规定中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六条学生因外出参加学习需要请假的,由本人申请,院系提出意见,主管院长进行审批。

第七条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视为有效,在出勤检查、寝室检查时由请假人指定专人出示请假条,如未出示,也无任何凭证,按旷课、旷寝处理。

除了急病或意外事故外,不得事后请假。

伪造假条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住宿的学生,周末离校要正常履行请假手续,其他时间因事、因病不能按时归寝,需经辅导员同意,并在检查之前办理请假手续,上报学生处,否则按晚归寝处理。

第九条学生假满返校后,必须到请假批准人处办理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应及时与所在系沟通,说明续假理由,并于事后持有效证明办理补假手续,逾期不销假或不办理续假手续以及补假未批准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以系为单位到学生处领取学生考勤簿,并上交上一学期学生考勤簿,各班学习委员按照要求对学生考勤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第十一条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实习、完成毕业论文或设计、军训或统一组织的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八学时计,学生上课(含实验)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

第十二条经批准免修的课程不以缺课计。

第十三条一学期内,病、事假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事假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没办理休学者,应予退学。

第十四条在特殊节假日或学院因管理需要,在禁止请假的时间内擅自离开学院者,视其后果及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旷课者按《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

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一、学生证是学生身份的证明,校徽是学院学生的标志。

凡是学院在籍学生,发给学生证一个,校徽一枚。

二、学生证和校徽仅限学生本人使用、佩戴,不准私自涂改、转借他人或一人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学生凭学生证享有假期火车票减半优待,每学年不得超过四个单程,家住锦州市内的学生不享有假期火车票减半优待。

乘车区间要填写离家住址最近的火车站名,乘车区间一般不得更改,如家庭搬迁,需持当地户口管理部门的证明到学生处办理更改手续。

四、学生证、校徽丢失或因故损坏,应立即向学生处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同时注销以后乘车半价优待。

五、每月最后一个周五下午工作时间为补发学生证、校徽时间,如遇假期,办理时间提前至上一周周五下午。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转学工作,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转学条件: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无法在本校学习的,或者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

(一)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

(二)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学生的最低分数。

(三)学生转入学校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一)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毕业年级的,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三)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四)跨学科门类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五)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以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中职升本、中职升高职、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注册入学、预科班、民族班等)。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八)二次转学的。

(九)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三、学生转学程序:

学生转学,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报学院学籍管理部门,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对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主要包括:

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

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五份;

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拟转入系审核同意,提交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同意后,将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接收函。

学校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手续。

具体为:

(一)省内转学。

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报辽宁省教育厅确认。

(二)跨省转学。

本校学生转到省外高校,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报辽宁省教育厅确认后,寄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省外高校转入本校,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盖章后,寄辽宁省教育厅确认。

(三)转学手续应于每学期末办理,2、8月份报送。

经教育厅审批备案后,在学信网上办理学生学籍异动手续。

四、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转出学校提供:

1.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

2.由转出学校提供,转出学校校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出的办公会纪要(纪要内容应包含拟转学学生名单和会议对其转学事宜的表决情况),并加盖学校印章。

3.由转出学校提供,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4.学生在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印章。

5.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并加盖转出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印章。

6.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证明等)。

(二)由转入学校提供:

1.由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带有校发文号的接收函。

接收函中应具体载明转学学生基本信息、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核实情况,学校网站对学生转学信息的公示情况,学校同意接受学生转学决定等,并加盖学校印章。

2.转入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学生转入的证明,并加盖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印章。

3.转入学校提供的关于同意学生转入的校长办公会纪要(纪要内容应包含拟转学学生名单和会议对其转学事宜的表决情况),并加盖学校印章。

4.转入院(系)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学的办公会纪要(纪要内容应包含拟转学学生名单和会议对其转学事宜的表决情况),并加盖院(系)印章。

5.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最低分学生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上述转学所需材料,除《申请表》一式五份以外,其他材料提交时需一式四份,除转出、转入学校各留存一份外,报转出、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备案一份。

五、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好的发挥学生的个性、特长,实施因材施教,给予部分学生二次选择专业的机会,以使更多的学生成为国家有用人才、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其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第一学年结束时,必修考试课平均学分绩点在专业排名前15%(以正考成绩为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入与原专业招生类别相同的有关专业,获批准后编入所转专业同年级学习。

(三)第二学年结束后,在理工类专业学习困难或不感兴趣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入招生类别相同的偏文科性质的专业(具体专业以学校发布名单为准),获批准后编入所转专业学习。

(四)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的。

2.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三者之间跨类别的。

3.低批次录取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

4.处于休学期间、以及应予退学者。

5.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的。

(五)招生时只招收理科和文科学生的专业不允许互调,文科和理科兼招的可互调。

二、学生转专业的申请时间和申办程序

(一)在第二学期期末,由教务处统一发布各专业的接收人数、接收条件等事宜。

经过审核评选公示确定人选后,由学生处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二)学生在第二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向学生所在系提出转专业申请,各系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学生处和教务处。

(三)学生处和教务处对各系上报名单进行审核。

在限额内按照标准择优录取,当报名人数超过限额时则按各专业公共必修考试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择优录取。

(四)学生处将获得转专业资格的学生名单上报学校,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在全院公示。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转入同年级其他专业学习,并由职能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专业的有关要求

(一)各专业转入人数原则上不高于本专业年级人数的10%。

(二)学生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不同于原专业者,则转专业后的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三)学生在原专业所学课程均计入学习档案,其转入专业的必修课程与其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相同或相近,课程成绩可予以抵顶,并记载相应学分;不能抵顶的课程学分,可作为选修课学分记载。

所缺转入专业的必修课须在转入后的一年内修完。

(四)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对以上两类学生的指导,使更多的学生成为国家建设适用人才和优秀人才。

(五)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需要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

四、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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