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售汇业务指南doc.doc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25544787 上传时间:2023-06-09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18.8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结售汇业务指南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结售汇业务指南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结售汇业务指南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结售汇业务指南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结售汇业务指南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结售汇业务指南doc.docx

《结售汇业务指南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结售汇业务指南doc.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结售汇业务指南doc.docx

结售汇业务指南doc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银行结售汇相关业务指南

一、银行结售汇相关业务...............................2

(一)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2

(二)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退出管理................3

(三)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3

(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市场准入...............4

(五)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5

(六)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审批.........7

(七)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核定.....................8

二、外币代兑机构备案................................9

 

一、银行结售汇业务

(一)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

业务流程及条件:

银行总行申请,按下列程序受理:

1.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其他银行总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申请,如处于市(地、州、区)、县,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或支局申请,并逐级上报至外汇分局审批。

2.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总行管理。

外国银行拟在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业务的,可由其境内管理行统一向该行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申请材料,该外汇分局应将受理结果抄送该外国银行其他境内分行所在地外汇分局。

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按下列规定执行:

银行总行及申请机构的上级分支行应具备完善的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即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最近一次为B(含)以上。

需提交材料:

银行总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4.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

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6.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银行分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需提交以下资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

1.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2份。

4.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

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需提交以下资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

1.《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2.《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2份。

3.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持申请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

其中,下辖机构可以由支行集中办理备案手续,但只能在下辖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办理。

(二)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退出管理

规定:

银行停止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自停办业务之日起30日内,由停办业务行或者其上级行持《银行停办结售汇业务备案表》,向批准或备案其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外汇局履行停办备案手续。

(三)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

业务流程:

凡已获得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的银行及其分支行在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以及重要信息变更的,均需要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

银行总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以及重要信息变更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总行应当向外汇局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

吸收合并的,银行无需再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其各项外汇业务额度原则上合并计算。

2.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银行应持《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和变更后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批准其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外汇局备案。

其中,涉及名称变更的,受理备案的外汇局应以适当方式告知银行下辖机构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办理备案后,即可自然承继其在外汇局获得的各项业务资格和有关业务额度。

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以及重要信息变更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向外汇局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

2.银行分行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应持《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和变更后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3.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在1-6月和7-12月期间的变更,分别于当年8月底前和次年2月底前持《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经管辖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需提交材料:

1.总分行信息变更需提交《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支行需提交《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报表》。

2.变更后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1份。

(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市场准入

业务流程:

银行总行申请衍生产品业务,按下列要求办理:

1.政策性银行总行、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其他银行总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申请。

2.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总行管理。

外国银行拟在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业务的,可由其境内管理行统一向该行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申请材料,该外汇分局应将受理结果抄送该外国银行其他境内分行所在地外汇分局。

需提交材料:

银行总行申请衍生产品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

2.衍生产品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交易受理、客户评估、单证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

2)产品定价模型,包括定价方法和各项参数的选取标准及来源;

3)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架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风险缓释措施、头寸平盘机制;

4)会计核算制度,包括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

5)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

3.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4.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规定的证明文件。

银行应当根据拟开办各类衍生产品业务的实际特征,提交具有针对性与适用性的文件和资料。

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衍生产品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上级有权机构授权文件。

2.本级机构业务筹办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内部管理),于开办业务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并确认收到后即可开办业务。

外汇局受理银行总行衍生产品业务申请后,通过备案通知书方式下达。

受理银行分支机构衍生产品业务报告后,予以确认收到。

法规依据(以上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

受理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国际收支科

办公地点:

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3号1505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

30-11:

30下午:

14:

00-17:

30

咨询电话:

6126149传真:

6126249

(五)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

业务流程:

合作银行总行(或总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并已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2年(含)以上;

2.近2年(含)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

3.上年度外汇资产季平均余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含)以上;

4.近2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为B级(含)以上;

5.具有完善的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应取得其总行(或总社)授权,同时满足上述1、2、4条。

具备资格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银行总行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远期掉期做市商或综合做市商资格;

2.近2年(含)结售汇业务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

3.完善的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管理制度;

4.上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为B级(含)以上;

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由合作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

外汇局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

需提交的材料:

合作银行申请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包括:

业务操作规程、内部职责分工、统计报告制度、风险控制措施、会计核算制度等;

3.与具备资格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范本,范本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申请人为分支机构的,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其总行(或总社)获准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其总行(或总社)的授权文件;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

办理时限:

外汇局收到材料并审核无误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受理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国际收支科

办公地点:

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3号1505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

30-11:

30下午:

14:

00-17:

30

咨询电话:

6126149传真:

6126249

(六)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审批

办理条件:

1、完成本外币转换后的“(外汇所有者权益+外汇营运资金)/外汇资产”与“(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人民币营运资金)/人民币资产”基本相等;

2、以上数据按银行境内机构的资产负债表计算,不包括境外关联行。

计算外汇资产可扣除部分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外汇资产;计算人民币资产,应对其中的存放同业和拆放同业取结汇申请前四个季度末的平均数。

营运资金和所有者权益不重复计算;人民币营运资金是指外国银行向境内分行拨付的人民币营运资金(含结汇后人民币营运资金);外汇营运资金是外国银行向境内分行拨付的外汇

营运资金,以及境内法人银行以自有人民币购买并在外汇营运资金科目核算的资金。

计算外汇所有者权益时应扣除未分配外汇利润,但未分配外汇利润为亏损的,不得扣除。

3、新开办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或新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首次可申请将不超过10%的资本金进行本外币转换;

4、银行购买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发展外汇业务的,可依据实际需要申请,不受前述第1和3项条件限制。

5、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本金币种有明确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不受前述第1和3项条件限制。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表;

3、本外币转换金额的测算依据;

4、相关交易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应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

受理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国际收支科

办公地点:

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3号1505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

30-11:

30下午:

14:

00-17:

30

咨询电话:

6126149传真:

6126249

(七)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核定

管理原则:

1.法人统一核定。

银行头寸按照法人监管原则统一核定,不对银行分支机构另行核定(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2.限额管理。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实行正负区间限额管理。

3.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管理。

4.按周考核和监管。

5.头寸余额应定期与会计科目核对。

核定标准:

1.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按年度调整。

2.上一年度结售汇业务量低于1亿美元,以及新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为5000万美元,下限为-300万美元。

3.上一年度结售汇业务量介于1亿至10亿美元,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为3亿美元,下限为-500万美元。

4.上一年度结售汇业务量10亿美元以上,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为10亿美元,下限为-1000万美元。

依照前述标准核定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无法满足银行实际需要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外汇分局申请,外汇分局可适当提高上限。

需提交的材料:

1.核定或者调整头寸限额的请示。

2.核定或者调整头寸限额的测算依据。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

受理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国际收支科

办公地点:

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3号1505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

30-11:

30下午:

14:

00-17:

30

咨询电话:

6126149传真:

6126249

二、外币代兑机构备案

外币代兑机构是指与具有对私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分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协议,经银行授权办理外币与人民币之间兑换业务的境内机构。

业务流程:

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限于境内居民个人及非居民个人用外币和外币旅行支票兑换人民币的单方面兑换业务。

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同城注册的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或获得其所属法人机构书面授权并在同城办理工商登记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3、具备不少于2名经授权银行培训合格的从事外币兑换业务的工作人员;

4、具备能够准确、及时接收授权银行外币兑换牌价的设备或相应设施;

5、授权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必须与代兑机构签订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书面协议,(在授权协议签署后20个工作日内携相关材料向当地外汇局报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处理原则,并向外汇局备案。

在备案确认前,代兑机构不得办理外币兑换业务。

需提交的材料:

1、总行制定的统一的系统内部委托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

2、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申请书;

3、代兑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

4、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管理规定;

5、己签订的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书面协议;

6、外币代兑机构结汇水单和业务用章样本;

7、外币代兑机构营业执照。

法规依据:

《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汇发[2016]11号)

办理时限:

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给予授权银行是否

确认备案的复函,若不予确认,授权银行自收到复函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内容的备案申请。

受理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国际收支科

办公地点:

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3号1505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

30-11:

30下午:

14:

00-17:

30

咨询电话:

6126149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成人教育 > 远程网络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