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典当合同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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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典当合同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
动产质押典当合同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
篇一:
动产质押典当合同
动产质押典当合同
合同编号:
动质字[]第号
收典人(质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出典人(出质人):
(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人:
(以下简称丙方)
第一条总则
为确保甲、乙、丙方动产质押典当顺利执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乙方愿意以其合法拥有的动产作为典当物质押给甲方,取得典当当金,并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相关的费用,丙方自愿为乙方动产质押典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为进一步明确事项,补充当票中约定的不足,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本合同,遵照执行。
第二条典当的内容
典当种类:
动产质押
典当当金用途:
资金周转
典当当金数额:
合计人民币(大写)××××。
典当期限
典当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费用,当期5日以上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费用,30天为一个月。
本合同记载的典当当金数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当票不一致时,以当票记载为准。
当票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金月利率为当金的××%,月综合费率为当金的××%。
在发放当金时一次性扣收当月综合费。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当向甲方缴纳第一个月的综合费用,此后的综合费用及利息按月交纳,每个月的××号为结费日,逾期5日,典当期限提前届满,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典当当金、利息、月综合费及其他费用。
在乙方没有付清典当当金本息、综合费及其他费用前,本合同约定的月利率、月综合费率持续有效,包括但不限于执行期间逾期综合费、利息。
第三条质押的动产
质押动产的基本情况: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质押动产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万元整。
第四条担保范围
乙方质押的担保范围及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典当当金本息、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以及处分质押动产的费用和可能产生的甲方代垫费用或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中约定具体数额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相关单位出
据给甲方的发票或收款收据为准。
本合同质押担保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中全部当金本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清偿时止。
本合同丙方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典当当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五条质押登记及期限
本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应当到动产质押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
质押动产的全套手续交甲方处保存。
质押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六条权利、义务
质押期间,乙方、丙方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足引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当在实施上述行为的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同时落实当金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当金本息、综合费及其他费用,否则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乙方、丙方发生除前项所述行为之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及其他费用等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形,如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诉讼、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落实甲方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乙方、丙方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名下或控制的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处置等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能力的,应当在实
施上述行为的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乙方、丙方出现违反本合同所列的影响甲方权益的行为或情形,导致甲方债权无法实现,则本合同典当当期提前届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收回典当当金、利息、综合费及其他费用,行使质押权。
质押动产价值减少,危害甲方利益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丙方提供其他抵押物或担保。
乙方、丙方不提供或提供的抵押物、担保不符合甲方要求的,典当当期提前届满,甲方有权收回典当当金、利息、综合费及其他费用,同时可以拍卖或者以本合同中乙方认可的价款变卖质押动产,或者以乙方在本合同中认可的价格将质押的动产作价抵偿债务,并可要求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前回赎典当物,偿付当金本息、综合费及其他费用,但已收综合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质押动产的限制
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质押动产转让、变卖、赠与、再质押、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也不得对质押动产作任何不利于甲方的改变;如有必要改变时,经甲方同意,乙方、丙方应当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财产抵押或担保,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典当当金本息、综合费及其他费用。
第八条陈述和保证
乙方、丙方在此陈述和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在质押动产之上乙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乙方享有对质押动产的合法所有权,并免于任何担保权利,没有针对质押动产和/或出质人/或
担保人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不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乙方承诺并保证,除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变卖、赠与、再质押、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动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乙方、丙方承诺并保证,已向甲方真实披露了乙丙方的财务状况,并保证乙丙方在本合同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内不出现亏损情况。
一旦乙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内出现亏损情况,乙丙方将立即通知甲方,同时提供甲方满意的抵押物或担保。
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获得乙丙方股东会的同意。
第九条质押关系的终止
乙方偿付典当当金、利息、综合费用并支付相关费用,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后,质押关系即告终止。
甲方于质押关系终止的10日内协助乙方办理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第十条强制执行
甲乙丙三方签署本合同后,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甲乙丙三方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后即成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典当期限届满(包括提前届满)时未回赎典当物,偿付当金本息及其他费用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并可向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放弃全部诉讼权利。
第十一条赎当、续当与绝当
篇二:
动产质押典当合同
动产质押典当合同
甲方:
乙方:
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方自愿将其有权处分的财产质押给乙方,取得相应当金,到期后赎回。
经乙方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
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质押典当的财产为:
(附详细当物清单及出当人所有权证明):
(1)当物名称:
(2)规格:
(3)数量:
(4)帐面价格: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质押典当财产估价人民币(大写)元整,折当率为%,实际典当额为(大写)元整。
月综合费率为%,月综合费用(大写)元乙方给付当金时一次性扣收。
免收利息。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将当物移交乙方占有,从乙方实际收到甲方当物时本合同生效。
第四条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当物,并不得挪用。
第五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
投保期限应长于本合同约定期限。
如本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准转让质押物。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签定、登记,运输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
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物。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当金及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当金及相关费用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完合同的,质押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当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当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3)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当金总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
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当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
质押物清单及有关证书、单据。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月日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
(注:
如果合同当事人为公民或非法人单位,应由该公民签字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篇三:
动产质押典当合同1
动产质押典当合同
(合同编号:
字第号)
甲方:
乙方:
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方自愿将其有权处分的财产质押给乙方,取得相应当金,到期后赎回。
经乙方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
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质押典当的财产为:
(附详细当物清单及出当人所有权证明):
(1)当物名称:
(2)规格:
(3)数量:
(4)帐面价格: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质押典当财产估价人民币_____(大写)元整,折当率为_%,实际典当额为_____(大写)元整。
月综合费率为___%,月综合费用_________(大写)元乙方给付当金时一次性扣收。
免收利息。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将当物移交乙方占有,从乙方实际收
到甲方当物时本合同生效。
第四条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当物,并不得挪用。
第五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
投保期限应长于本合同约定期限。
如本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准转让质押物。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签定、登记,运输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
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物。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当金及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当金及相关费用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完合同的,质押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当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当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3)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当金总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
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当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
质押物清单及有关证书、单据。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月日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
(注:
如果合同当事人为公民或非法人单位,应由该公民签字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