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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1、目的

为了保证动火作业安全,使动火者、监火人各自明确自己的责任,做好防范工作,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2、范围

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过程。

凡进入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动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本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涉及到进入受限空间、设备内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临时用电等情况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动火作业的风险辨识(危害识别)

3.1动火作业前,要针对作业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危害识别),制定出相应的作业程序(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3.2将制定的作业程序(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传授给每位作业人员,并按制定的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内,开出动火证。

4、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作业。

4.1各种气焊、电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以及气割、等离子切割、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4.2使用喷灯、火炉、电炉、电钻等明火作业。

4.3、熬沥青、铁锤击物件(产生火花)、喷砂和产生火花、赤热表面的其它作业。

4.4禁火区内生产装置和储罐区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工具。

5、企业动火作业分级

5.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5.1.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生产装置、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5.1.2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塔内、凉水塔内动火作业。

5.1.3节假日期间进行的一级动火作业应升为特殊动火作业。

5.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有毒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为一级动火作业。

5.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为二级动火作业。

6、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6.1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办理之前,动火单位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价,并根据辨识和评价结果,制定出安全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以确保作业安全。

6.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申请单位指定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该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进行逐项填写,不得空项,并将经过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制定出的安全措施,逐条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分析数据及安全措施栏内,然后根据确定的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6.3动火作业证批准后,由动火作业负责人下达动火指令,保管好动火安全作业证,并负责整个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7.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证的审批,由动火地所在部门(车间)的主管领导对动火安全作业方案、动火安全措施进行初审、签字,然后报安全保障部经理复审签字,无问题后开出动火证,安全总监审核签字,总经理(基地主任)签字。

7.2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由安全保障部经理复核,安全总监签字后作为终审签批。

7.3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由动火地所在车间的主管领导对动火安全作业方案、动火安全措施进行初审、签字,而后报部门经理复审后签字作为终审签批。

8、动火作业前的检查

动火作业证办理后,动火作业负责人要按照动火作业方案和动火安全措施以及动火证中的要求,对动火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所用工具的完好情况进行逐一检查、核实,并与参加作业的人员交代作业方案和安全注意事项,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动火指令。

对于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或不符合要求的,动火作业负责人有权拒绝动火作业。

9、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9.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以及需要断路动火作业的,必须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并严格执行。

9.2凡在生产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装置上动火,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进行排空、清洗、吹扫、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9.3高处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将可燃物进行彻底清理,洞、井、沟、水封等均应取样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和人员坠落事故。

9.4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动火所在单位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取,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9.5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其检测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9.6所取样品的分析,需由化验室指定专人完成,分析结果作为办理动火证依据记录存档。

化验分析人员必须将分析结果记录清楚,并由分析人填写在分析单上,签字认可。

9.7取样分析时,被测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气体测得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0.5%;当被测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气体测得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0.2%。

使用仪器检测时,其测得的数值应为被测气体爆炸下限的20%。

9.8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内部介质及走向,按一级动火采取安全防火措施,进行排空、清洗、吹扫、置换、取样分析,按程序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并对地面可燃物、阴井、空洞、地沟、水封等进行检查、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9.9动火作业应设有专人监火,监火人不得随便脱离现场,动火现场要配定适用的消防器材,使用气焊、气割作业时,两瓶间距不得小于7米,两瓶与动火点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且两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9.10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9.11、五级以上风(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0、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要符合下列规定:

10.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0.1.1生产不稳定。

10.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10.2进行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公司主管生产、安全、消防部门的人员,安全总监,分管总经理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10.3动火作业前,生产调度室及各生产单位要做好准备,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10.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监视生产装置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压。

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10.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利排走。

1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1.1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由动火作业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同台设备)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同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11.2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11.3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安全保障部和动火负责人各持一份存查。

11.4所办理的特殊危险动火作业证和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为24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为48小时。

11.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存查期为一年。

12、动火作业各责任人的职责

12.1、动火项目负责人职责:

动火项目负责人负责动火证的办理,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2.2动火人职责: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负责人或安全保障部报告。

严禁无证或审批手续不完备动火作业。

12.3监火人职责:

监火人应由动火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要由动火单位和所在单位共同指派监火人。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

动火完毕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

12.4动火部位负责人职责:

被动火单位的车间领导(或指派班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

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权制止动火。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装置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12.5动火分析人职责: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配合取样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12.6安全员职责:

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按照本动火安全作业规定,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凡在禁火区内动火作业,安全员必须到场,并有权制止一切违章动火作业。

12.7动火作业审批人职责: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要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是否符合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13、外来施工队伍动火证的管理

由项目管理单位参照本规定到相关单位办理,并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

附:

动火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

生产车间:

编号:

动火地点

动火人:

特种作业证号:

动火方式

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始至时分止

动火作业负责人

动火分析时间

年月日时

年月日时

采样地点

分析数据

分析人

危害识别

 

安全措施

 

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

动火部位负责人

监火人

动火初审人

动火审批人

特殊动火会签: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签字:

年月日时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公司各单位及相关方在生产、检修、技改等施工作业项目涉及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2定义

2.1动火作业分类

2.1.1气焊、电焊或切割;

2.1.2喷灯;

2.1.3明火熬炼;

2.1.4电钻、砂轮、风镐(仅限于易燃易爆设备、管道本体及防爆区域内);

2.1.5其它明火作业。

2.2原设计在生产工艺中使用的切割、明火作业(含电加热等),不属于动火作业种类范围。

3动火作业的等级划分

3.1我公司动火作业分为一、二、三级管理。

3.2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作业的范围。

3.2.1在运行的各种油类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能源介质)输送管道本体上动火。

3.2.2油库、液化气站等爆炸场所围墙内动火。

3.2.3地下液压站区域内动火。

3.3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二级动火作业的范围:

3.3.1在运行的各种油类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能源介质)输送管道周围3m范围内或垂直上方动火。

3.3.2液化石油气站的围墙外10m范围内动火。

3.3.3在使用、储存的强酸、强碱的储存槽、罐周围5m范围内动火。

3.3.4公司主控室、操作室、电气室、变电所、开关站、计算机房、仓库等防火要害部位室内动火。

3.3.5电缆隧道和电缆沟内动火。

3.4三级动火作业的范围:

除一、二级动火作业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内(不含固定动火点)动火。

3.5涉及带煤气动火及有限空间作业的按本办法中的《煤气作业安全管理标准》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标准》(编号:

执行。

4安全技术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4.1.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4.1.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

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应符合4.2规定要求。

4.1.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4.1.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4.1.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40m内不应排放易燃液体或气体;距动火点20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熔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1.8使用气焊、气割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措施。

4.2一级动火作业在符合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2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2.3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4.2.4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4.3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的动火作业,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4.3.1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4.3.2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分钟,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分钟。

4.3.3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分钟,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检测。

4.3.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用品标定合格。

4.3.5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4.3.5.1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4.3.5.2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5安全管理

5.1动火作业单位应在危险辨识的基础上制定动火作业方案或安全措施,尤其是对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动火作业,要按防爆分区的要求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5.2二级及以上的危险作业,应指派专职安全监护人进行监护,三级危险作业可指派兼职安全监护人进行监护,作业中止重新开工或连续作业条件发生变化的须重新确认。

5.3动火作业单位在作业中止或完成后,应查看动火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4特殊情况下的动火作业,应实行会审。

5.4.1对一些火灾危险性较大、动火防范措施复杂或者专业技术难度较大的一级动火作业,项目单位认为有必要会审的,应按《作业(施工)方案管理标准》要求进行会审。

5.4.2动火作业方案通过会审后,仍要履行相关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手续,并严格按动火作业方案执行。

5.5技改、施工与生产交叉部位的动火作业,按生产区域的动火作业要求,由项目单位进行申请,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5.6为方便生产,各厂部可根据生产需要,将经常在固定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的部位、区域列为固定动火点。

一、二级动火作业区域禁止设立固定动火点。

 

某油气田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某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

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生产装置、成品油库装卸作业区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条公司动火作业应按照《某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第四条作业人员应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程序。

第五条动火作业基本原则:

凡是可不动火的作业一律不得动火;凡是可采取其它安全方式代替动火作业的一律不得动火;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动火部件凡是能拆移的,应拆移到易燃易爆区域外的安全地点动火;必须在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动火时,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采取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达到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动火。

第六条工作前安全分析要求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具体执行《某油气田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七条系统隔离按照《某油气田公司能量隔离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气体检测要求

(一)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作业许可安全浓度才能进行作业。

(二)气体检测应明确检测频率和要求,由培训合格的气体检测人员按标准和安全规定进行气体检测。

初始气体检测结果30分钟内有效。

连续气体监测中断30分钟以上应由气体检测人员重新检测。

(三)作业区域的气体检测检测范围应从在动火点延伸到工作点周围15米处;动静密封点的1.5米范围、管道开口端、排放口、阀门的密封件、连接件、盲板、安全阀、泵的密封、管沟等部位应进行重点检测。

(四)凡进入罐、塔、釜、坑等受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对受限空间内气体进行检测分析。

对装置系统内的气体检测应在吹扫置换停止20分钟后开始检测。

气体检测点应有代表性(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检测点)。

首次气体检测合格后应在受限空间内特定位置悬挂气体检测仪进行连续监测,监测中一旦出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人员撤离。

如采用气体分析方式进行气体检测的,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4小时。

(五)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检测合格在有效期内,并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六)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和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且应使用两台设备进行对比检测。

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第九条设备机具要求

(一)设备应定期检修、检查,保持良好的技术性能,并进行目视化标识,不能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使用。

(二)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可靠,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三)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四)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动火安全措施确定的区域内。

(五)储存气瓶的场所应通风良好,防止曝晒,应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存放,气瓶应有瓶帽和防震圈。

乙炔气瓶储存时应保持直立并有防止倾倒措施。

(六)气瓶使用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气瓶应防止曝晒、雨淋、水浸。

环境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遮阳或水喷淋等措施降温;气瓶应立放使用,严禁卧放,特别是乙炔气瓶,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乙炔气瓶使用前,必须先直立20分钟后,然后连接减压阀使用;气瓶及附件应保持清洁、干燥,防止沾染油脂、腐蚀性介质、灰尘等。

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触氧气瓶阀、减压器等。

(七)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在封闭空间内实施焊割作业时,气瓶应放置在密闭空间外面。

第十条现场安全要求

(一)需动火施工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有关阀门的隔离由生产单位安排专人执行。

(二)应清除距动火区域周围5米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距离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米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以上区域应纳入气体检测范围。

(三)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四)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第十一条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作业应同时遵守《某油气田公司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高处动火作业应同时遵守《某油气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涉及管线打开应同时遵守《某油气田公司管线与设备打开作业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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