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传化联运集配中心工程总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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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传化联运集配中心工程总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成都传化物流基地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成都传化联运集配中心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成都传化联运集配中心工程

工程地点:

新都区物流大道88号

工程内容:

主要由1#-8#分拣车间、公厕1#-3#、配电室及市政工程等组成。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装修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消防工程、智能化工程、市政配套工程的施工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等全部内容,发包方直接发包工程(永久供电工程、永久供水工程等各项发包人认为需要另行发包工程)、各甲控乙供材料设备的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

三、合同工期:

总日历天数100天(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计划开工日期:

2017年2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

2017年5月26日,具体开工时间以招标人的开工报告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现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要求工程质量合格,一次性通过竣工验收。

  五、合同价款

  1、合同金额(大写):

元(¥元)

  2、合同形式:

固定总价包干。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询标记录

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7、本合同通用条款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10、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以及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以及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十、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双方于本合同签署前已就本合同全部内

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本合同不应视为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格式合同。

承包人已完全知悉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自愿接受本合同的全部合同条件。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法人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略)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目录

第一条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第二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四条质量与验收

第五条安全施工

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七条材料设备供应

第八条工程变更

第九条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一十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第一十一条其他

附件

 

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使用说明:

1、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经平等协商后而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通用条款中未约定而在专用条款有约定的,专用条款的约定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

3、对通用条款中某一条(款)的删除,在专用条款中表述为:

“删除通用条款第×××条(款)”。

4、对通用条款中某一条(款)的补充是指在保留通用条款原有约定的情况下,在该条款中增加内容或增加条款,在专用条款中表述为:

“通用条款第×××条(款)后增加……”。

5、对通用条款中某一条(款)的修改是指删去该条款并以修改的内容代替原通用条款的内容,在本专用条款中表述为:

“通用条款第×××条(款)修改为……”。

6、专用条款的效力和解释顺序优先于通用条款;通用条款中没有约定的,或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的约定不一致的,以专用条款的约定为准。

7、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标注和便于查找之用,在对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进行理解或解释时,标题不应予以考虑。

一、定义及本合同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中另有特殊定义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通用条款第1.8条修改为:

1.8工程师:

指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的、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通用条款第1.11条修改为:

1.11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通用条款第1.14条修改为:

1.14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

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该工期包含分包工程的工期。

通用条款第1.16条修改为:

1.16竣工日期:

指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依

本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

通用条款第1.18条修改为:

1.18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

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在本合同中或称为“工地”。

通用条款第1.23条后增加:

1.2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指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25发包人代表:

指对本工程进行管理的、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代表与上述第1.8条定义的“工程师”相互区别。

1.26成本工程师:

指发包人指定的对本工程进行造价管理的工程师。

1.27专业工程师:

指发包人指定的对本工程中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行管理的工程师。

1.28缺陷:

指任何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国家及本工程所在地的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本合同中对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以及发包人对工程的合理要求。

1.29竣工:

指本工程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毕,且经竣工验收合格,包括但不限于消防、人防、规划、环保、卫生等方面的政府验收手续及发包人、监理的验收。

1.30实际竣工日期:

指本工程竣工后,经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关及相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书面的竣工验收合格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检查发现的所有缺陷全部整改完毕且令发包人满意,承包人已完成退场和施工现场清理工作,本工程具备正式投入使用条件,承包人已完成全部工程移交后,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证书的日期。

1.31分包人:

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指定、选定或批准的,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与其签订合同的工程分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商,或在本合同中指明向承包人承包部分工作的工程分包人或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供应商。

分包人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的,应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

1.32本合同: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于年月日签署的编号为《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本合同中合同文件的具体组成见合同协议书第6条。

1.33日历天:

指公历日(包括一切节假日和休息日),在本合同中或称“日”。

1.34法定节假日:

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节假日,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通用条款第2条整体修改为:

2.1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依照合同协议书第6条约定执行。

2.2本合同中的各组成部分之间均视为可以互相解释。

如承包人发现任何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之间有任何不一致或歧义时,应即时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指出不一致或歧义之处。

发包人有权就此发出有关指令予以解释,该指示为最终决定,承包人应予遵守,并不得以遵照该指令为由向发包人索偿任何额外费用或要求延长工期。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通用条款第3.1条修改为: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简体中文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简体中文是解释

和说明本合同的唯一的语言文字。

通用条款第3.2条修改为:

3.2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以及国家和本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发布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通用条款第3.3条修改为:

3.3适用标准和规范

3.3.1承包人应当将工程施工需要的全部标准、规范、规程进行甄选、优化后以书面方式全部予以列明,并提交发包人审查,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的此种审查不意味着认同承包人提供的标准、规范、规程,或免除承包人对标准、规范、规程中缺漏、错误之处的补充、修改责任,或减轻、免除承包人任何依据合同或依据法律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发包人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继续要求承包人对工程施工需要的标准、规范、规程进行进一步的优化、修改或补充。

3.3.2承包人如不进行上述第3.3.1条项下的甄选、优化、修改或补充标准、规范、规程的工作,经发包人催告一次后仍不进行的,发包人可以自行完成上述工作,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承诺遵守并严格执行任何经发包人审核、修改或认可的标准、规范、规程。

3.3.3承包人对于同一类标准、规范、规程应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的版本为准。

如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图纸与国家或本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发布的标准、规范、规程(在本3.3.3条中可简称“国家/地区标准”)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其中数量以图纸为准,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按照以下原则选择,且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要求:

(1)如合同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规程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低于国家/地区标准的,则按国家/地区标准执行;

(2)如合同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规程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高于国家/地区标准的,则按合同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规程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执行;

(3)如合同图纸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与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规程出现矛盾或歧义的,在满足国家/地区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较高或较严格的规定执行。

4、图纸

通用条款第4.1条修改为:

4.1发包人应于本工程开工前5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图纸3套。

承包人需要增加合同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将编制清单,并由双方交接人员签字确认。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期限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期限提供图纸是由于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

通用条款第4.3条修改为:

4.3承包人应把一整套的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图纸、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规程等)连同本工程开始施工后由发包人签发的任何指示、附加图纸、补充标准/规范/规程其它类似文件存放在施工场地,以便发包人、工程师及其授权代表可随时查阅参考。

承包人应将全部图纸、图表固定在硬板上或用其他适宜的方式整齐及有条理地存放起来。

通用条款第4.3条后增加:

4.4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见专用条款第47条。

4.5如在发包人发出的本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有关深化图纸,承包人应在开始施工前或在发包人书面要求后十四天内提交足够数量的深化图纸。

发包人可拒绝、认可或更改这些深化图纸,承包人不会因发包人的上述拒绝、认可或更改而提出索赔或工期延长。

若任何图纸退回给承包人作修改,承包人应不迟于退回图纸后的七天内,将经修改的图纸再呈交给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对任何深化图纸的认可并不会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4.6如发包人对合同图纸进行了修改,或进行了变更,则发包人有权在施工过程中随时向承包人提供3套修改后的合同图纸和技术资料,以使承包人能按照本合同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中需由承包人完成的图纸(包括但不限于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或配合图等)。

4.7在根据专用条款第26.1条进行竣工结算付款时,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立即将所有发包人提供的合同图纸、标准/规范/规程、附有说明的计划表以及其它附有发包人姓名的类似文件退还给发包人,但因完成本工程竣工档案备案手续而需要留存的资料除外。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通用条款第5.1条修改为:

5.1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

监理单位的具体名称、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工程师的姓名、职务、职权以及工程师需要取得发包人事先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由发包人在实施监理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工程师行使监理职权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通用条款第5.2款修改为:

5.2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工程师按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职权。

发包人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

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承包人有义务在工程师履行这些职权时要求工程师出具发包人的书面批准文件。

若承包人未遵守此项合同义务,则在发包人不批准工程师的此项指令时,无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如本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师职权与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之间的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职权不一致的,则以本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师的职权为准。

通用条款第5.3条修改为:

5.3

发包人派驻现场代表:

职务:

工程部经理

发包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委派人员作为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与工

程师的职权交叉或不明确时,发包人有权以指令形式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予以遵守。

通用条款第5.6条后增加:

5.6发包人代表的职权为:

5.6.1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批权;

5.6.2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权;

5.6.3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5.6.4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5.6.5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权;

5.6.6发包人以书面文件形式授予发包人代表的其他权利。

5.7本合同中属于发包人的职权但未授权给工程师及/或发包人代表行使的,则由发包人通过在书面文件上加盖法人公章的形式另行出具书面委托书授权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及/或他人行使。

5.8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至少提前5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继任的发包人代表将继续行使本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代表的职权。

6、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委派和指令

通用条款第6.1条修改为: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表明需要工程师亲自行使职权的,必须工程师本人亲自行使职权。

工程师代表的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工程师委派和撤回工程师代表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与工程师发出的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有疑问时,可将此书面文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发包人代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委派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行使

本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但本合同表明需要发包人代表亲自行使职权的,必须发包人代表本人亲自行使。

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的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委派和撤回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

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在发包人代表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有疑问时,可将此书面文件提交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应进行确认。

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发包人代表应进行纠正。

通用条款第6.2条修改为:

6.2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在本合同约定的职权范围内所作的指令或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给项目经理。

上述任何指令或通知在送达项目经理时即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可以简易便条形式发出临时指令,并可以在24小时内给予承包人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的上述临时指令应予执行。

如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未在上述24小时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发出临时指令后2日内向工程师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上述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临时指令已被正式确认。

除工程师、工程师代表和发包人代表、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外,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发出的任何指令。

承包人须维持一个有效率的组织使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的指令能即时传送到施工场地执行。

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的指令传递给项目经理等同于传递给承包人。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48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本第6条约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

通用条款第6.3条修改为:

6.3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通用条款第6.4条后增加:

6.5无论承包人是否同意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发出的任何指令、通知或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项目经理都应当签收该等文件,并给予发包人或工程师回执。

如项目经理拒绝签收,则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或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可采用留置项目经理办公室、传真给项目经理或特快转递邮寄给项目经理等办法中的一种送达项目经理,相应的留置照片、传真报告单或特快转递详情单可作为回执。

6.6发包人可指示承包人停止进行发包人认为与本合同的约定或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的指令不符的任何工程。

6.7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需进一步解释的,应立即向该指示发出人要求解释,该指示发出人应当予以解释。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与发包人代表的指令存在不一致或冲突的,应立即向发包人要求解释,发包人应当予以解释。

承包人获得对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的指令的解释后,应立即开始执行解释后的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的指令。

承包人请求解释和工程师及发包人对其指令的解释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6.8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向发包人、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提交的任何待核实、审核、批准、回复、确认的申请、通知、报告、要求、资料等,除接收方以书面方式直接回复的情况外,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才视为上述主体认可或接受或确认,否则,不能视上述主体认可或接受或确认,即使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中有视为认可或接受或确认之规定:

(1)在本合同中有关于逾期不核实、不审核、不批准、不回复、不提出异议、不提出意见或不确认视为认可或接受或确认之特别约定;

(2)承包人向上述主体提交的任何待核实、审核、批准、回复、确认的申请、通知、报告、要求、资料等必须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和工程师、发包人的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完全符合提交的期限、提交的程序、提交的内容要求等)。

6.9除非发包人代表在承包人发出的工程施工联系函或其它报告、文件上签署明确意见,否则,发包人代表的签名或其他人的签名(即使其他人签署意见),仅表示发包人对该份文件的签收,不能作为发包人意见或结算的依据。

6.10发包人代表、工程师行使职权时发出的书面文件必须是本人的签字,没有其本人签字的,该文件对发包人、承包人均没有约束力。

7、项目经理

通用条款第7条整体修改为:

7.1在整个本合同的履行期间内,承包人须时刻都有一名称职的项目经理长驻施工场地,处理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问题。

项目经理不能同时负责或参与本工程之外的其他任何工程。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姓名:

身份证号:

7.2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向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上述相应人员,并在上述相应人员于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送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但工期不顺延;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或撤销其项目组织机构中的任何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及各专业负责人),均应至少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事先书面同意。

未取得发包人的事先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和撤销上述任何人员。

承包人每发生一次上述违约行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并纠正其违约行为,发包人则有权自承包人应得的任何款项中就该部分违约金予以扣除。

发包人同意更换的,继任者将继续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前任的职权。

7.5项目经理在整个工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的而不应是兼职的,其应将全部时间用于指导本工程的实施。

业主对作业班组及项目经理要求:

作业班组施工现场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7点30分至20点30分,项目经理每天在现场时间不少于14小时并参加每晚8点的工地协调会,每月请假最多一次超出后按每次2000元现金罚款累计超过3次,将在支付企业工程款中统一扣除5万元(超过3次扣5万,按月统计)做为罚款并要求更换项目经理。

7.6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更换其项目组织机构中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的任何人员。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发出的关于更换人员的指令后,应于2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供满足本合同要求的候选人员。

同时,承包人有义务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候选人员的,则发包人有权从任何承包人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每人每日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

8、发包人工作

通用条款第8条整体修改为:

8.1发包人可在工期开始前给予承包人进入、占用施工场地的权利,但该项权利不为承包人所独享。

8.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条件仅包括:

施工用水、电外部管线已由发包人统一接至本工程现场设定的配置点。

①配置点之后的施工和生活用水、用电的设计、配管、配线、安装、管理和维修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并严格按供水、供电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②施工用水、用电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按实际发生费用(装表计量)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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