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特别约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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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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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特别约定

  篇一:

特别约定

  常用特别约定

  1、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拔打95510电话向我公司报案。

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车辆从事营业运输所造成的本车及第三者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该客户上年在公司投保,保单号为:

  3、交强在其他公司承保在我公司单保商业特约: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与费用。

  该车第一受益人为:

六盘水市钟山区信用社凤凰新区信用社。

  该车第一受益人为: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客车站分社。

  该车第一受益人为:

六盘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该车第一受益人为:

六盘水市钟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场坝信用社。

该车第一受益人为: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化乐信用社。

  1、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拔打95510电话向我公司报案。

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该客户上年在公司投保,保单号为:

  3、家庭自用车辆从事租赁或营业性运输的,发生事故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4、盗抢险自领取正式牌照并到本公司办理牌照批改之日起生效,保险止期不变。

  4、货车特约2吨以下:

被保险车辆在后车厢举升状态下或装卸过程中操作、行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含液压系统和三者)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货车特约2吨以上:

被保险车辆行驶过程中后车厢举升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车辆在装卸过程中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液压系统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的其他损失和费用增加免赔率10%。

  4、绝对免赔特约:

该车如发生交通事故,每次责任事故绝对免赔额为***元。

  9、不足额投保约定:

该车为不足额投保,出险时按比例赔偿

  10、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被保险人自愿采取诉讼解决,如被保险人自愿采取仲裁方式,应注明仲裁机构为什么机构。

  11、车上人员责任险:

乘客座位有拆卸:

原有乘客座位**,拆除**座,现有**座

  12、玻璃单独破碎险的约定:

进口车要求按国产玻璃承保时:

本车按国产玻璃收费,出险时按国产玻璃赔付

  13、新增设备的约定: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详见《新增设备明细表》。

  14、车上货物的约定:

易燃、易爆、易碎、易腐蚀、易污染物品及鲜活水产品不在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

  15、特种车的约定:

特种车辆(如起重车、推土机、挖掘机)及自卸车等在从事行业操作中因机械失灵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保险车

  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挖掘机:

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地下电线、电缆、管道等设备的损失及由此引起的其它损失,属除外责任

  16、分期交费的约定:

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本保险单分期交付保费,已交付保险费元,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至年月日;第二次交费日期为年月日,交费金额元,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至年月日;第三次交费日期为年月日,交费金额元,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至年月日;第四次交费日期为年月日,交费金额元,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至年月日。

未按照约定日期交付当期保费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自交付保险费之日起,至按日费率计算所对应截止日的24时

  17、在本地没有维修站或无法购到零配件的特型车辆:

车辆出险后如无法购买零配件时,须按损失部件占整车的系数比例进行赔偿。

  18、如遇特别约定项目较多,保险单“特别约定”栏无法全部打印时,必须在“特别约定”栏中注明:

“详见特别约定清单”。

  19、投保救助特约险:

约定的救助范围是

  20、如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将按实际价值赔付,以不高于保额的20%为限

  20、该车出险须年检合格,否则我司拒赔。

  20、保险人按照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20XX版)承担保险责任。

  4、只承保井下人员意外伤害死亡责任。

  划痕险约定:

被保险人必须在发现保险车辆有划痕后立即拨打95510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否则我司不承担划痕险的赔偿责任。

  行驶区域约定:

投保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外的,增加免赔率10%。

  司乘险特别约定:

该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只承保驾驶员一个座位。

转籍车特别约定:

该车为转籍车,无车号。

  

(1)“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保单第一受益人,未经其书面同意,本保单不得被退保、减保或批改(不影响第一受益人权益的批改除外)”;

  

(2)“当每一次事故的保险赔偿款高于人民币伍仟元时,保险人必须按第一受益人的书面指示支付保险赔款”。

  1.本保单第一受益人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贷款

  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退保、减保或进行任何批改。

  2.当第一次事故的定损金额高于人民币5000元时,本保险项下的任何保险赔偿金,需获得第一受益人授权后才能赔付给被保险人。

  3.保险赔付金额低于5000元时,不需要本金融公司出示书面还款明。

  佰仟保险要求

  车损险

  第三者责任险30万以上

  盗抢险

  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的不计免赔。

  备注:

该车保险第一受益人为:

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当一次事故的保险赔款金额高于人民币壹万元时,保险人须征得第一受益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赔款除外)。

  该保单第一受益人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理赔金额一万元及以下直接赔付被保险人,理赔金额达到一万元以上时须经第一受益人提供《委托授权支付赔款书》,按授权支付赔款。

  1.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本保单第一受益人,未经其事先书面同意本保单不得被退/减保或批改;2.当一事故的保险赔款高于人民币五仟元时,保险人须征得第一受益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对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赔款除外)

  保险第一受益人:

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故的保险赔款金额高于人民币壹万元时,保险人须征得第一受益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第三责任险的保险赔款除外)。

  篇二:

特别约定

  1、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必须立即报案,并保留现场,报案电话为95507或4008895507。

  本车营业时出险,不予赔付。

  被保险车辆如发生赔付,由保险公司仅在具有资质的修理厂定损,如需在4s特约维修,产生的差额修理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保险车辆出险后,如市场上无法供应维修配件时,以相应的替代件替代使用。

  本车以车架号,发动机号承保,仅限于施工场地使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予赔付.

  4、在工地内翻车所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5、自卸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车斗处于卸货位置或升起,造成第三者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6、自卸车行驶区域为宁波大市范围。

  1、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必须立即报案,并保留现场,报案电话86267111,如驶离现场使保险人无法确定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2、凡具有逃逸情节一律拒赔;3、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单,请立即核对保单条款及其本特别约定内容,如特别约定与条款有冲突之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4.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车斗处于卸货位置或升起,造成第三者的损失为除外责任。

5.免赔率从第二次出险开始每次递增百分之五;

  1.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必须立即报案,并保留现场,报案电话86267111,如驶离现场使保险公司无法确定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2.凡具有逃逸情节一律拒赔;3、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单,请立即核对保单条款及其本特别约定内容,如特别约定与条款有冲突之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

  盗抢险指存货,盗抢险免赔额1000元或百分之十,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保单盗抢险责任仅承担非营业期间,并且有明显的盗抢痕迹的盗抢责任.

  附宁波市企业财产保险特约条款b,本特约条款是本保单的有效组成部分

  不足额投保车辆损失险,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比例赔付。

  本保单已享受折扣优惠,如提前退保,按短期保费计收保险责任期保费

  本保单死亡、伤残保险赔偿限额为每人人民币5万元,

  意外医疗保险赔偿限额为每人人民币1万元.

  医疗费用每人每次免赔额100元,

  不支付误工费。

  每人每次保险责任事故免赔率为20%,免赔额为100元,两者以高者为准;

  不支付误工费。

  特别约定

  1.每次保险责任事故的免赔率为20%,但最低免赔额为¥10000元,以高者为准.船舶全损按保险金额的90%赔偿。

  2.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为¥29700元,签单后五天内付¥14850元,余款¥14850元在20XX年10月30日前付清。

  附加险:

拖带责任险。

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免赔率为12。

5%。

  附加险:

船体意外触及浅滩造成螺旋桨,导流管及尾轴密封损坏。

  特别约定

  1.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部分损失按损失金额的80%定损,每次事故被保险人按全责、主责、同责、次责分别承担10%、8%、6%、5%的免赔率。

船舶全损按保险金额的80%赔偿。

  2.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为¥17000元,签单后五天内付清。

  本车以车架号,发动机号承保,仅限于施工场地使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予赔付.

  本保单车损险,条款,第六条,第三款

  及三者险,条款,第六条,第二款,均变更为:

  竞赛、测试,(: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折扣均按8折给予

  有两个事项跟各位通知一下:

1.关于行驶区域系数问题,现因新车要打到七折,必须用到这个系数,所以大家请在特别约定里注上本标的行驶区域为中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至于老车,大家就不要去用这个系数,可以在ncD里打到-0.2,这样就可以避免这个情况了,主要是怕以后理赔时会发生麻烦;2.关于超十年的车子,车损不足额投保时的打折问题,现大家统一把这个折扣提到7.38折。

  本车以车架号,发动机号承保,仅限于施工场地使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予赔付.

  接总公司要求,以后填报送审表,须达到以下要求,并以电脑格式打印(领导签名除外)。

要求如下:

该企业的具体情况、车辆主要运输范围、安全管理状况、经营情况及历年事故的赔付情况,承保车辆的具体车型,投保险种及车均保费。

送审表的格式小郭都发给你们了,你们保存一下。

  特别约定: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额给付比例见附表,残疾等级执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XX.

  费率可能还是按这样合适,年薪按每人每年5万元计算,保额按死亡、伤残最高赔付72个月这一档计算,则费率可以按折后4.41%计算,每人每年保险费为2205元。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额给付比例见附表,残疾等级执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XX

  2、本保险每人每年死亡、伤残最高赔偿限额为30万,其中医疗费最高赔偿限额为6万元。

  3、医疗费用范围按照医保规定,免赔额为400元。

  3000总吨(含)以下宁波、舟山船籍沿海航行货运船舶(包括散货船、集装箱船、冷藏运输船、多用途船、油船、化学品船)基准承保条件

  1.船壳险基准费率和免赔

  总吨基准费率(一切险)基准免赔

  200(含)以下1.6%免赔额2万元或损失的20%,以高者为准。

特约全损免赔率10%。

  船龄三年以上特约全损免赔率20%

  201~500(含)1.4%

  501~1000(含)1.2%

  1001~1600(含)0.9%

  1601~3000(含)0.7%免赔额3万元或损失的15%,以高者为准。

特约全损免赔率10%。

船龄三年以上特约全损免赔率15%

  2.船壳险费率调整方式

  船龄三年以上各公司应酌情加费。

  3.承保险别限制

  

(1)船龄25年(不含)以上的船舶限承保全损险,全损险的费率按照以上一切险费率的60%计收;全损险附加3/4碰撞、施救、救助及共损附加险按照以上一切险的90%计收。

  

(2)不得免费承保附加险,附加险的最低收费标准如下:

  3/4碰撞、触碰责任:

按全损险费率的30%

  1/4碰撞、触碰责任:

按主险费率的10%

  (3)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

按1‰计收,并设每次事故免赔额Rmb2万元或损失的10%,以大者为准。

  (4)不得免费扩展桥梁、养殖设施碰撞、触碰责任。

  4.拖轮、工程船(含绞吸式挖泥船、耙吸式挖泥船、工程驳船、起重打捞船、打桩船、港口工作船)、客渡轮、公务船按各自总公司报备保监会的费率条件执行。

  自卸车:

1、因车厢未落行驶、行驶中车厢自动举升或超

  载所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2、在装卸过程中任何原因造成液压升降系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水泥罐车:

因意外事故致使罐体停转,使水泥凝固而导致的罐体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泵车:

1、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基不牢或人为误操作致使水泥输送臂架系统的损失或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车辆在行驶中,由于超过限制高度所引起的保险车辆的损失或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吊车:

1、在起吊作业过程中,任何情况造成臂吊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保险车辆举、吊升物品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或被吊物品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3、车辆在行驶中,由于超过限制高度所引起的保险车辆的损失或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附浙江省雇主(船员)责任保险特别约定为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船员为实名制,附船员清单。

  浙江省雇主险(船东)责任保险特别约定

  一、本保单所称“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从事沿海、内河、远洋船舶运输并经海事管理机构合法注册的员工。

  二、扩展责任条款:

  1、紧急运输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雇员严重受伤所支付的紧急运输费用。

本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每位雇员不得超过每人赔偿限额的20%。

  2、扩展承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责任。

  三、航运企业实行不记名投保,被保险人必须按照每船实际人数投保,投保时须提供各船舶名单及每船投保人员数量,无须具体姓名。

不能提供船舶名单的则实行记名投保。

理赔以工资单、上船调令和船员服务簿上的任解职签证记录或专业培训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确定船员身份。

理赔时需提供出险船员所在船舶出险时船员清单,如实际上船员数量高于投保船员人数,将视为不足额投保,具体处理按下面公式:

赔款=损失金额*(投保人数/实际上船人数)

  四、船员失踪案理赔约定:

  发生船员海上失踪案件,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的宣告失踪判决为准,保险人将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付。

但在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担保书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予以赔付。

  若船员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又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的,被保险人应于船员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之日起30日内全额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五、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必须于48小时之内通知保险人。

  六、本保单项下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索赔,如依法能从第三者或其他保险获得赔偿时,本保险仅对不足额部分以赔偿。

  七、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保险金额的20%以内予以支付。

  八、预付赔款:

对于保险责任明确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赔案,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保险人应支付预付赔款,预先支付金额为估损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50%。

  1、对于责任明确,估损金额超过10万元的伤残赔付案件,在伤残等级不能及时确定的情况下,乙方可

  根据甲方需要支付预付赔款,每次事故最高预付赔款不超过估损金额的50%。

  2、发生船员死亡事故,被保险人提供了医院临床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及当地有关部门证明,未提供户籍注销证明的,预付赔偿限额50%。

  3、发生特大海难事故,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五天内应提供死亡、失踪总人数五分之二赔偿限额的预付赔款。

  九、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为每人2万元,免赔条件:

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每人绝对免赔额/免赔率:

人民币300元或15%,以高者为准。

  十、出险时,船员所在船舶用于海上运沙、运

  AD00000081(邵晓君)16:

18:

20

  石、伤亡最高赔付限额按所投保赔偿限额的二分之一为限。

  十一、被保险人其它员工也可以按本条件投保,但应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十二、上船实习生不另收保费,但最高赔付限额以所投保责任限额的二分之一为限,并需上船前如实告知保险经纪人和首席承保人,同时提供实习证明材料。

  系统:

  1、投保车辆在"营运"期间的风险,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

  任。

  2、全损参考市场重置价和投保价,低为准,维修以旧件,替代件定损。

  3、标的车未投保专修厂附加险,仅以具有资质的非4s修理厂标准定损,如需指定,差额自行承担。

  4、在投保车辆未领取正式号牌号码前,本保险单不负盗抢险赔偿责任

  5、不足额投保车辆损失险,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比例赔付。

  6、尊敬的客户:

投保次日起,您可通过本公司网页

  .cn/、客服电话95507、营业网点核实保单及理赔等信息。

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请联系本公司。

  约定:

  1、因车况不良或违法装载,加扣免赔率为次责10%,同责20%,主责30%,全责40%;因此导致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必须立即报案,并保留现场,报案电话95507,如车辆出险后未经处理驶离事故现场,按同等责任论处;

  3、凡具有逃逸情节一律拒赔;

  4、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单,请立即核对保单条款及其本特别约定内容,如特别约定与条款有冲突之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

  5、(非营业货车)本车营业时出险,不予赔付。

  6、(货车)在装卸货物过程中发生倾覆造成的车损及第三者损失,不属于本保单保险责任。

  篇三:

保险公司特别约定效力

  保险公司“特别约定”耍赖法院裁“霸王条款”无效

  石棉县某保险公司与客户以格式合同与某车险客户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以该客户购车投保之日起至次年此日止为其期限,同时“特别约定”,实际履行保险义务的时限则以该客户此车从交警部门申领到正式号牌之日起,而终止日却不后延。

该客户在尚未申领到车辆正式号牌时,车辆却在外地被盗。

  一年后,此车辆被盗案未能破获,该客户提出按保险合同赔偿的要求,保险公司却以合同中的“特别约定”为由不予理赔,该客户遂将其诉至石棉法院。

石棉法院裁定其“特别约定”明显不公系“霸王条款”,依法应对该客户理赔。

  案情回放

  20XX年9月9日,原告陈某在石棉县购买一辆皮卡车,购车同日,其在石棉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保险,并支付保险费4800元。

该保险公司亦向陈某出具了保险单、保险条款内容及义务告知确认书。

其格式化保险单载明:

商业保险期间为20XX年9月9日17时起至20XX年9月9日17时止,承保险种包括盗抢险110500元;

  但据保单中特别约定之“1”载,“即时起保车辆,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至本保险合同所载保险期限终止时间终止。

  20XX年9月30日,上述车辆在尚未领到正式号牌时即在泸定县被盗。

一年后,原告陈某见被盗车辆案未告破,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石棉某保险公司向其给付保险赔偿金

  100800元。

  案件处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石棉法院结合案件的事实认为,被告石棉某保险公司在明知原告陈某投保车辆为新购车,并未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的情况下,与原告陈某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了包括盗抢险且不计免赔部分的保险费用,并约定了保险期限为20XX年9月9日17时起至20XX年9月9日17时止。

现原告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被盗,公安部门至今未追回该车,被告依法应承担该车盗抢险保险金额内的保险责任。

  被告石棉某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被盗时未取得正式车牌号,符合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而免责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保险单中“保险责任自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开始”的约定确定了盗抢险的生效时间为保险车辆取得正式号牌之时,其实际上缩短了盗抢险承保期,但被告石棉某保险公司在收取盗抢险保费时并未按缩短时间减少其相应保费,同时也免除了涉案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取得正式号牌前的保险责任。

故认定此“特别约定”明显不公,显系“霸王条款”无效。

  法院遂判决,被告石棉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给付保险赔偿金100800元。

  法官说法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合同无效。

由于格式条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未与对方协商而单独拟定的条款,虽然提高了商事交易的效率,节约了交易成本,但由于其单方拟定和重复使用性,容易出现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因此在处理该类案件时,承办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审查格式条款的有效性,不因其“霸王”而对其一概仇视,也不能因其“既成”而对其疏忽大意。

  本案中,被告石棉某保险公司以该格式条款为免责条款,但其已向原告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故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但是,审查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不仅仅需要审查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还需要审查该条款是否具备《合同法》第四十条、《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之规定,被告石棉某保险公司订立的该项免责条款无效,其应当向原告陈某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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