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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章程

第1章總則

第一條:

本班為明確規範勞資之權利與義務關係,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資雙方同心協力發展本公司業務,特參考我國勞動相關法令

定立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班員工之任用、解僱、薪資、保證、服務、考勤、請假、加班、考核、升遷與福利項目等事項,除本班辦法及其他作業準則另有規定者外,其餘悉依本管理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班勞資雙方應致力於職業道德之建立,互為對方設想,並僅量避免勞資爭議事件的發生。

第四條:

本班有照顧員工之義務,也有要求員工依勞動契約提供勞務給付之權利,各同仁應遵照本管理辦法之規定,善盡應盡之任務與責任。

第2章任用與解僱

第五條:

新進員工一律需經本班審核甄試合格者,方得經本班試用,試用期滿經考核及格者方得正式錄用。

第六條:

新進員工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班一律不予任用。

如任用後被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予免職。

但有特殊情況經班主任核准者,則不在此限。

1.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2.受有期徒刑宣告未經法院獲准緩刑或通緝在案者。

3.受禁治產之宣告者。

4.身有惡疾、傳染病或體弱不堪勝任工作者。

5.染有不良嗜好、惡習者。

第七條:

經本班錄用為試用人員者,應提出下列書表,始得辦理報到:

1.本班員工資料表

2.最高學歷證明影本

3.員工保證書

4.二吋照片二張

5.勞保轉出證明

6.身分證影印本(外籍員工:

護照影印本)

7.個人自傳

8.勞動契約書(即合約書)

9.試用同意書

10.兵役證件影印本(男性員工)

11.其他經認定必須繳交之證件

第八條:

本班新進人員任用,需先行試用三個月,期滿考核合格者,始得正式任用,並公告之。

第九條:

試用人員在試用期間品行不良或工作能力不能勝任,或發現之前有不法情事者,本班得隨時無條件停止試用,其薪資支給至停止試用之當日為止,且不發給任何資遣費或相類似之補助。

第十條:

本班員工之服務年資自到職試用日起算,至解職或退休時終了。

第十一條:

本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勞動關係:

1.補習班歇業或轉讓時。

2.補習班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導致補習班停止營業在一個月以上時。

4.員工對於其所擔任之工作確實不能繼續勝任時。

第十二條:

本班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其預告時間如下:

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七日前預告。

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於三十日前預告。

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四十五日前預告。

第十三條:

員工自請離職者,應依員工離職管理辦法之規定提出書面申請,且經班主任核准並辦妥離職移交手續後,方得離職並可向補習班請求發給離職證明書乙份。

第十四條:

補習班如因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事業負責人商定留用之員工外,其餘員工均依本章規定予以終止勞動關係。

第十五條:

勞動關係終止時,員工辦妥移交手續完畢後,得請求本班發給服務證明書乙份。

第3章薪資給付

第十六條:

本班全體員工薪資,皆由班主任依照薪資管理辦法決定之。

第十七條:

凡本班新進員工之薪資,依其學歷、經歷及工作能力與所負擔任務之輕重設定。

但不得低於當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公佈之最低基本工資。

部份工時制之員工最低薪資標準應按其工作時數與基本工資的比例發給之。

第十八條:

員工薪資以每月一日至當月底日止為一計算週期,並於次月十日一次發放,若薪資發放日巧遇休假日或例假日時,得延後發放之。

第十九條:

新進員工之到職首月薪資或離職當月薪資,依比例按當月實際工作日計算。

第二十條:

本班得從員工每月薪資所得中,代扣下列各款項:

1.薪資所得稅

2.勞保費與健保費

3.勞工退休金提繳

4.其他各項欠款或扣款(扣除標準以基本薪資三十分之一為日薪計算,每日八小時為計算薪資時數)

5.教育訓練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員工薪資項目內容分為下列各項:

1.本薪

2.職務津貼

3.專業津貼

4.主管津貼

5.其他津貼

6.全勤獎金

第4章保證

第二十二條:

凡本班新進員工應於報到後十日內依公司規定辦妥保證手續,如有違背者,一律停止僱用。

第二十三條:

員工保證人必須具有下列資格:

於國內公私立之公營或民營機構服務,有正當職業之國民。

 

第二十四條:

員工(被保人)本人之配偶及本班員工,均不得擔任員工之保證人。

第二十五條:

員工職務因異動或遷調時,其保證人所負之一切責任,不得因此有所不同,應概括承受。

第二十六條:

保證人對於員工(被保人)之操守、行為、信用及不法行為,應負完全之法律責任,員工如於任職期間有虧短本公司款項或其他一切弊情,而導致本班受損害時,員工之保證人應依照本公司所開列之款項,於三十日內立即履行賠償完畢。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被保人(員工)應於十日內立即完成更換保證人手續:

1.保證人死亡或犯案在押者

2.保證人宣告失蹤者

3.保證人經法院宣告禁治產者

4.保證人經法院宣告為無行為能力者時

5.保證人宣告破產者

6.保證人之信用資產有重大變動,無力償還者

第二十八條:

保證人如因故不得擔任保證人時,應以書面方式函知本公司。

經被保證人(員工)換具保證書三個月後,始得將原保證書發還當事人解除責任,如未經前述事項手續,無論是保證人或單方面刊登報紙啟示退保,或其他任何退保表示,均對本公司不生效力。

第二十九條:

員工換保、離職或身亡時,一律均須經過三個月後,由本班查證無任何有損公司財務時,其保證書方能發還予保證人。

第三十條:

員工保證書上保證人蓋印處之印章如有作廢或更改時,應以書面方式,將新印章之印模以掛號郵寄至本班存查,同時聲明繼續擔保,本班於未接到保證人作廢或更改印章之通知時,依然視原印章為有效力。

第5章服務與考勤

第三十一條:

凡本班之員工均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及命令,竭誠盡職,團

結共圖本班業務之進展。

第三十二條:

本班各級員工對於主管人員指派擔任之工作應立即接受,確切執行,對於主管指導之事項有服從之義務,員工所屬如有正當意見時,應即以口頭或書面陳述之。

第三十三條:

本班所屬全體員工平時工作時應言行篤慎,廉潔勤勉,嚴守本公司機密,拋棄一切不良行為,以確保本班之優良秩序、信譽及形象。

第三十四條:

本班員工每日上、下班時間,依職務與季節性工作不同,依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履行,惟需符合勞動基準法之工時規定。

第三十五條:

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職等情事者,依下列之規定懲處:

1.員工遲到每月累積以二十分鐘為緩衝,逾二十分鐘後,每分鐘扣款十元,若當月遲到累計二十一分鐘,則扣款二百一十元(即前二十分鐘合併計算)。

2.員工未依規定請假而曠職者,除列入當年度考績外,曠職間不計薪,並另扣除兩倍之全薪。

3.員工於上、下班忘記打卡者,應於當日下班前經所屬部門主管簽認證明,不視為遲到。

4.員工忘記打卡簽認者,每人每月以不超過兩次為限,超過之部份單次以遲到三十分鐘計算,並且不計算全勤。

5.員工未辦請假、休假手續或請假不准而擅離職守者;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職論處,並按曠職規定扣薪。

6.員工捏造事由請假經查明屬實者,除撤銷準假外並以曠職論處。

而連續曠職三日或同月累計達六日以上者,應予解職,並依片面違約論處。

第三十六條:

因天然災害、災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發生時,其當日是否上、下班,端視各部門所在地之縣、市政府人事行政局發布為準。

第6章休假、請假

第三十七條:

本班員工休假類別如下:

一.無須員工辦理請假手續之休假:

1.依公司月行事曆休假之規定。

2.國定休假日

二.需員工辦理請假手續之休假:

1.公假

2.婚假

3.產假

4.喪假

5.事假

6.病假

7.特別休假

8.其他休假

第三十八條:

本班員工請假規定如下:

⏹事假:

凡本班員工因故必須本人親自前往處理者,得請事假。

員工事假標準如下:

1.應於三天前報請單位主管核准,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之工時。

2.事假請假期間之例假日及休假日、紀念日均不計算於請假日數內。

3.事假期間不給薪第一天扣1500元第二天3000元第三天以日薪計算扣除。

⏹病假:

凡本班員工因生病、受傷,而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

病假標準如下:

1.員工全年請傷病假不得超過二十四日整。

2.員工病假日數已屆滿全年准假日數,經以特別休假抵充後超過部份一律不給薪。

特別休假抵充部份一律給半薪。

3.病假請假期間之例假日及休假日、紀念日均不計算於請假日數內。

4.病假期間一律給半薪。

5.員工因病請假,應於上班前告知單位主管,並於二日內完成請假手續。

6.病假超過四小時,應檢附門診掛號收據影本乙份銷假。

7.病假超過三日(含),需檢附區域醫院證明銷假。

8.病假連續超過七日,自第八日起,得予留職停薪。

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二個月為限。

⏹公假:

凡本班員工因參加兵役檢查、軍政機關調訓、教育召集或因公司指派參加受訓、會議及其他依法因給予公假之日等,得請公假。

辦法如下:

1.員工申請公假,應於一週前繳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請假手續。

2.員工請公假者,本公司不扣薪,請假期間薪資照發給。

3.本班員工參加教育召集或入營服務時間連續達一個月以上者,不得申請公假,應改申請留職停薪。

⏹產假:

凡本班員工本人分娩或懷孕三個月以上而流產時,得請產假,其規定如下:

1.女性員工本人生育前後,得檢具生育證明申請產假四十五天〈含例假日〉。

2.妊娠滿三個月以上流產者,得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申請產假十五天〈含例假日〉。

3.女性員工服務滿一年以上者,假期內給予底薪。

4.女性員工服務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假期內給予1/2底薪。

5.女性員工服務未滿六個月者,假期內不予給薪。

⏹婚假:

本班員工本人結婚者,得請婚假〈不包含訂婚〉,其規定如下:

1.員工本人結婚時,得檢具證明請柬、補繳戶籍謄本或繳驗戶口名簿,申請婚假六天。

2.員工申請婚假,除工作需要得專案申請外,應將婚假一次休完,未休者不得申請補休或折換現金。

3.婚假期間內給予底薪。

⏹喪假:

員工因親屬死亡,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並由主管證明後,申請喪假,其規定如下:

1.一等親內親屬喪亡者給予七日喪假,連續請假不得超過五日〈含例假日〉

2.二等親內親屬喪亡者給予三日喪假

3.喪假假期內給予底薪。

4.以上假期得於兩個月內休完,未休者不得申請補休或折換現金。

第三十九條:

員工非因突發狀況,請假手續不完備,應繳證件不齊全或未覓妥職務代理人時,一律不予准假。

但員工如遇有緊急事故或急病而未能事先辦妥請假手續者,原則上應事先以電話親自向所屬單位主管或部門主管請假,並於銷假上班當日補辦妥手續。

第四十條:

凡員工於服務一定期間者,可請特別休假,其標準如下:

1.服務滿一年以上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七天。

2.每滿一年加一天,加至三十天為止。

3.於年度中途到職者,其休假天數係自服務滿一定實足年數後按比例核給。

4.特休將於補習班公告的小暑假及寒假中休完未休完者可以在該年補休完

5.本辦法自公告後開始實施。

第四十一條:

特別休假連續休假未超過三天【含假日】,應於休假前一週提出申請;休假以一日為計算單位;連續休假不得超過三天【含三天】。

第四十二條:

員工服務未滿一年者不得享有特別休假,應自服務年資累積滿一年之次日起至當年度年底為止,依其比例計算當年度可享有之特別休假日數。

第四十三條:

員工請假一律應填具『請假單』,上班時間內因公外出者,應需事先填寫『公出單』,須經主管核准。

但如上班時間內因私事外出而未填寫請假單逕行外出者,一律以曠職懲處。

第四十四條:

特別休假之申請,依本公司行業別之特性,不得於下列情形下提

出:

1.月、段考【含畢業考、模擬考、學歷測驗】前兩週內

2.每學期開學日起算前一週及後兩週內

3.公司舉辦之大型活動【含教育訓練】前一週內

4.寒、暑假前一週內

第四十五條:

特別休假日將於每年七月底或八月初休息5天不含星期日,薪資照給春節期間共10天(含星期日及春假)薪資照給。

第四十六條:

散步假不影響行政、教學每月兩小時。

第7章福利

第四十五條:

本班為保障所屬員工的身命安全,得依縣市政府之規定替所有員工投保公共意外災害險,保險費概由公司全額負擔之。

第四十六條:

本班全職員工享有之福利項目如下:

項目

內容

資格

全民健康保險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辦理加退保。

簽定正式聘任合約後

勞工保險

依勞工保險條例辦理加退保及申請給付。

簽定正式聘任合約後

勞工退休金提繳

依勞工保險相關條例辦理

簽定正式聘任合約後

生日

員工本人生日當月分發五百元禮卷。

簽定正式聘任合約後

結婚補助

員工本人2000元,配偶如同在公司服務,可分別申請。

旅遊活動

每年舉辦一次國內旅遊

服務滿三年以上之員工,可申請國外旅遊補助金兩千,每年一次為限。

喪亡慰問

員工本人或其配偶喪亡時,補助慰問金5000元

員工本人及配偶之父母或子女喪亡時,補助慰問金2100元

員工本人之(外)祖父母喪亡時,補助慰問金1100元

住院慰問

員工本人住院時,可申請慰問金1000元

急難救助

專案申請

節慶紀念

1.尾牙聚餐

2.教師節

3.端午節

4.中秋節

三節獎金

參照薪資管理辦法

第8章教育訓練

第四十七條:

本班教育訓練依舉辦方式分為:

1.內部訓練

2.外部訓練

依需求類別分為下列四種:

1.職前訓練

2.在職訓練

3.職位訓練

4.專案訓練

第四十八條:

本班內部訓練乃員工依服務期間、工作需求、專案計劃與進階需要,由教務主任統一規劃教育訓練課程與時間,編列預算呈班主任核准後實施。

第四十九條:

本班外部教育訓練分為派外受訓與申請受訓兩種。

第五十條:

本班派外受訓由單位主管依據部門發展需要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管理部會簽及總班主任核准後,指派同仁參加,費用由補習班按實際金額補助。

第五十一條:

本班申請個人受訓,由員工依據工作需要提出申請,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呈班主任簽核,費用由補習班按實際金額補助二分之一。

第五十二條:

本班外部訓練期間,可申請公假。

第五十三條:

本班內部訓練舉辦完畢後,需做訓練成果考核,內容包括訓練課

程成效與學員學習成果。

第五十四條:

本班員工參加外部訓練,接受補習班補助費用在一定金額以上時,須填立切結書保證於受訓完畢後,至少繼續服務一定期間,規定如下:

1.每次受訓課程費用在一千五百元【不含】以下時,不必填立切結書。

2.每次受訓課程費用在一千五百元【含】至五千元【不含】以下時,須填立切結書,保證自結訓日起繼續服務六個月以上。

3.每次受訓課程費用在五千元【含】以上時,須填立切結書,保證自結訓日起繼續服務一年以上。

第五十五條:

本班員工如於保證服務期間內離職,須於離職前償還所有受訓費用。

第五十六條:

本班員工參加外部訓練完畢後需填寫課後報告,經教務主任核閱並舉辦心得報告後,存檔備查。

第五十七條:

本班教育訓練實施成效,將列入年終績效考評及調遷之依據。

第五十八條:

本班教務主任,應於每年年底將年度教育訓練辦理情形,彙整檢討後,呈報班主任。

第9章考勤與考核

第五十九條:

本班人事單位應於每月十日之前,將員工上月遲到、早退及請假紀錄等事項依序公佈於公告欄上,並且對於紀錄不佳之員工,應告知該所屬部門主管代為轉告口頭申誡之。

第六十條:

本班員工外出時,均應填寫『外出登記簿』並經直屬主管簽核後使得外出,否則視為曠職論處。

第六十一條:

本班員工當月份無遲到、早退與事、病假紀錄者,發給其全勤獎金新台幣三千元整。

第六十二條:

本班於每年一、五、九月舉行員工考核乙次,考核之分數列為員工當年度之年度獎金發放參考依據。

第六十三條:

員工考核加扣減分標準如下:

1.遲到、早退每次扣0.5分。

2.曠職每小時扣5分。

3.事假每小時扣0.8分。

4.病假每小時扣0.5分。

5.日誌每週評比項目包刮小考成績上課進度輔導及電訪紀錄

進度表日誌每月評比前三名各加3,2,1最後兩名各扣2、1

6.成績單自我考評表每月10日交未按時交扣1分

7.大過乙支扣9分;小過乙支扣3分;申誡乙支扣1分。

8.大功乙支加9分;小功乙支加3分;嘉獎乙支加1分。

9.教育訓練加扣分依各部門主管核定之。

10.班內學生流失,安親課輔扣1分/每人;其餘單科班扣1分/每人。

11.班內學生增加,安親課輔加1分/每人;其餘單科班加1分/每人。

第六十四條:

本班凡新進員工未滿四個月或考核時尚在留職停薪者,皆一律不參加該次考核以維持公平性。

 

第六十五條:

本班員工考核等第規範如下:

等級

分數範圍

優等

91分以上

甲等

81分至90分

乙等

71分至80分

丙等

60分至70分

丁等

59分以下

第六十六條:

本班員工連續二次考核總分皆低於六十分以下者,一律予以解職,停止任用、未達甲等者無考核獎金。

第六十七條:

本班員工獎勵之標準悉依『員工薪資獎勵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六十八條:

本班各員工之年資自到職日起計算至解職日為止,留職停薪期間之時間不併入年資中計算。

第六十九條:

員工如因故離職而又復職者,其先前之工作年資視為中斷,不併入現行年資計算中。

第十章解職

第七十條:

離職員工需於離職前依下列規定,提前向補習班申請離職手續:

行政工作未滿一個月者,需於離職前七天提出;

行政工作滿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需於離職前十五天提出;

行政工作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需於離職前三十天提出;

行政工作滿一年以上者,需於離職前四十五天提出。

帶班者必須六個月前提出

未依規定申請者依管理章程第七十二條辦理

第七十一條:

離職員工自符合離職手續完畢後之當日起,可向補習班申請離職證明書乙份。

第七十二條:

員工未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或片面解除勞動契約者,視同違約,違約金以離職前一個月之全薪為基準,乘以一點五倍,且當月薪資不予計算。

第七十三條:

員工未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或片面解除勞動契約者,年度獎金不予發放。

第七十四條:

員工若於勞動契約約定期滿離職者,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完妥後,可領取全額之離職當月薪資。

第七十五條:

員工若未於勞動契約約定期滿,但有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完妥後離職者,可領取70%之離職當月薪資。

第七十六條:

員工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完妥者,於離職日起算次月十五日以支票支付當月薪資。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每一年作定期檢視修正乙次,必要時得配合補習班政策或是政府法令作臨時修正,以確保本補習班人事管理的合理性。

第七十八條:

本辦法屬於補習班內部機密文件,所有員工不得擅自複製、列印及其他傳播方式,洩漏予非補習班內部之員工,違者將依刑法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以及著作權法辦理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賠償補習班所有損失。

第七十九條:

本辦法經呈班主任核可,正式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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