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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证据法学章节重点

自考证据法学章节重点

第一章:

绪论

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

包括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

证据及其证明力、证明力;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以及他们的规律。

第二章:

证据制度概述

一、三种证据制度的优缺点。

即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有心证证据制度。

二、新中国的证据法律制度

第三章:

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一、证据的概念

二、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

证据的种类

一、本章为重点章

二、重点把握本章所列各种法定证据的概念、范围及对案件事实证明价值和作用、价值证明力的特点。

第五章:

证据的种类

一、本章为重点章

二、1.证据分类的意义以及对办案实践的作用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第六章: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收集和保全证据的规则和要求

第七章:

证明概述

诉讼证据的构成和特征,以及对刑、民、行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

第八章:

证明对象

三大诉讼证明对象的确定

第九章: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概念之不同理解,以及三大诉讼证明责任之异同

第十章:

证明标准

如何把握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第十一章:

证据的审查判断

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武器

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核心。

第十二章:

推定和司法认知

法律上的推定和司法认知的范围

第十三章:

证据规则

设置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促进证据立法。

第一章  绪论

一、了解:

1、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2、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

二、领会:

1、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

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能力,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

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

它们的对立体现在各自表现的内容不同;它们的统一表现于具有共同的目标-------查明案件的真实。

二者的一致,这当然是最理想的现实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难以统一,主要是因为理论与实际结合上存在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1)证据材料内容真实,取证方式违法。

(2)合法获取的证据,经实践证明有少数不具有真实性的内容,没有证据力,但.以合法的证据形式进人诉讼程序。

2、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经验及其规律

总结出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规律性,形成经验性认识,对于指导实践十分有益。

3、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证据学体系的区别

三、掌握:

1、证据规则的分类

在各种法律事务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其他相关事实,都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

毫无规则的证明是根本不存在的。

作为证据学研究对象的证据规则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证据规则,另一类是非诉讼证据规则。

前者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后者包括各种行政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运用证据的规则。

证据规则都要由法律以一定方式明确规定,因此,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证据规则的内容往往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证据规则包括采用证据的规则,排除证据的规则,举证和质证的规则、证据价值的规则等。

2、证据、证据力和证明力的概念

证据和证据力、证明力是三个密切相关的概念。

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复制的。

所谓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人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所以只有具备证据合法性条件的证据,才能具有证据力,不是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具有的。

不过这些证据材料一旦经过查证属实,收集程序合法,即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它就具有证据力,能证明案件中的某一问题,即有关案件事实。

因此,由证据材料到证据需要经过对证据材料的识别过程和对其证据力的把握过程。

所谓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

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

它是证据所具有的内在的、本质的属性,与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有紧密的关系。

两者的关系是,证据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形式要件,证明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内容和实质要件。

所有的证据材料,只有形式合法,内容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才能被采纳为定案依据。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了解:

1、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原因 2、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二、领会:

1、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2、我国古代证据法律制度

(1)奴隶制时期的证据制度我国奴隶制时期的证据制度总的说来民刑不分,具体特点有:

A.法官认定案件,主要依据审判经验的总结。

B.神示证据制度消失的较早。

C.除注重采用当事人的证词以外,还重视其他证据的使用。

(2)封建王朝时期的证据制度封建王朝时期的证据制度其更具有纠问式诉讼的明显特征。

A.坚持口供至上的原则,定罪必须取得被告人认罪的供词。

B.审讯时可以依法刑讯。

C.诬告者反坐,伪证者罚。

D.疑罪唯轻兼从赎,实行有罪推定。

E.重视勘验检查。

F.据众证定罪的制度。

J.继承和发展了"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主观臆断的审判方法。

三、掌握:

1、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法定证据制度,又称为形式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在这种证据制度中,法官无权按照自己的见解自由地判断证据,而只能机械地适用法律有关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规则的规定,并据此认定案情,天书考虑案件的真实情况。

其特点是:

第一,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第二,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做法,比如:

防止法官专断、强调法定规则意义,维护法制统一等制度,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意义。

第三,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的特点。

证据的等级性主要体现为根据提供证据人的社会地位来确定所提供证据的效力,如显贵者的证言优于普通人的证言等。

第四,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

2、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和评价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它是资产阶级思想革命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作出正确的公正的评价,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它进行全面的分析。

自由心证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

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的形而上学的形式主义,确定了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担任的原则,使被告人获得了辩护权。

自由心证制度还实行双方当事人对等辩护的原则,能使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辩论,形成其内心确信,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

这是历史上的进步,对诉讼制度是一个重大的革新。

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那些繁琐规则的束缚,有可能按照自己的经验和良心对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从而为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可能性。

它推动了证据科学的发展和证据理论的进步,它为法官利用司法活动灵活地为政治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天地。

但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评价证据价值上及其价值的选择上,给法官和陪审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对法官依良心、理性"自由"地判断证据也有一定的限制。

第三章证据法的原则

一、了解:

1.证据裁判的历史2.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

二、领会:

1.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内容和例外

(1)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2)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3)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的证据

与其他原则一样,证据裁判原则也存在着例外情形。

2.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这一原则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

(2)《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

(3)《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

这一原则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上,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该规定第47条的规定。

(2)该规定第55条的规定及第59条第1款的规定。

(3)该规定也列举了直接言词原则的例外情形,即该规定第56条规定及第59条第2款规定。

三、掌握:

1.证据法的原则的概念

证据法的原则是指在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的准则。

这些原则的功能在于将证据法的保障认识的真理性和正当性这一基本作用进一步细化,是认识的真理性和正当性在原则层面上的基本要求。

简单地说,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对于证据的调查必须由裁判者直接进行,而且必须以口头的方式进行。

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由裁判者根据自己的内心信念进行合理的判断,法律对此不预先加以规定。

证据裁判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是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遵循的原则,而直接言词原则是对证据进行调查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2.证据裁判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的概念

(1)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随着诉讼理论的发展,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容不断的发展与充实。

(2)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法制国家普遍遵循的诉讼原则。

其含义是指要求一切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

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讯问、审查和辩论的诉讼原则,由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合并而来。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查原则,指法官、陪审官必须亲自接触案件的所有材料。

在审判庭上审查证据,检查物证,让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出庭并亲自听取他们的口头陈述,听取法庭辩论,然后据以对案件的实质问题作出裁判。

此外,法官认定案件只能以原始证据为依据,传来证据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纳作为定案依据。

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判原则,是指法院审理案件,特别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材料的提出和进行辩论,要在法官前以言词及口语形式进行,这样取得的材料,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但两者的侧重点又不一样,直接原则强调法庭直接审理和直接采证,言词原则则强调法庭审理和法庭采证应以言词形式进行。

直接审理在通常的情况下,都会以言词形式进行;言词审理通常也要求法官直接审理和听取证人的言词证言,两者相互贯通、相互兼容。

直接原则是言词原则的基础,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的补充,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

又由于两原则均要求诉讼各方亲自到庭出席审判,法官的裁决须建立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基础上,而严禁以控诉方提交的书面卷宗材料作为法庭裁判的依据,故两原则有其共同的含义和功能,在理论上将它们综合在一起,称为"直接言词原则"。

第四章   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一、领会:

证据的意义

1.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2.证据是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

二、掌握:

1、证据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的证据,是指证明的凭证,用已知的事实来证明未知的事实。

但仅用一般证据的概念来理解诉讼证据是很不够的。

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对诉讼证据概念的理解应当是:

(1)从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方面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从证明关系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凭据,是用来认定案情的手段;      

(3)从表现形式看,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诉讼证据是客观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

2、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1)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2)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3)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

合法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

即用于证据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总之,诉讼证据的特征是由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因素构成的。

这三个因素互相联系、缺一不可。

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是证据的形式。

证据的内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审查、检验和鉴定来确定。

合法性是证据真实性和相关性的法律保证。

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正确说明了证据的基本要素,表明了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第五章    证据的种类

一、领会: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特征

1.物证的特点是:

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等。

它包括:

(1)犯罪使用的工具;

(2)犯罪遗留下来的物质痕迹;(3)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4)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5)其他可以用来发现犯罪行为和查获犯罪分子的存在物。

2.书证的特征是:

(1)表现形式及制作方法的多样性。

(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必须同案件互相关联,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

(3)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是可供人们认知和了解的。

3.证人证言的特点是:

(1)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所感知的情况,记忆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至于证人对案件情况的分析,判断、评论等,均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

(2)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的特点,即使一个最诚实的人,提供的证言也可能有失真的时候。

其原因有三:

一是言词证据本身所固有的特征,每个证言都要受到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影响、干扰而导致其不稳定与多变;二是遇到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三是就每份证言的形成过程,即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记忆表述,每个阶段都可能要出现误差。

(3)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只有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才能成为证人。

4.被害人的特征是:

(1)被害人应当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父母、子女或配偶及其他亲友虽然也受到某种程度的损害,但这些人不属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2)必须是其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的人,包括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3)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4)由于被害人的身份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因而被害人应当是特定的人,具有不可代替性。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口供)的特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检举同案其他犯罪行为的陈述,也叫攀供。

二、掌握:

1、证据种类的概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据的法定种类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和视听资料。

2、我国对证据种类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3、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的概念

(1)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等。

(2)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这些物品大致可包括:

用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符号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及用数字、图画、印章或其他方式表露的内容或意图证明案情的书证。

(3)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证人证言的内容包括对查清案件真相的一切事实,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或者是证人的估计、猜测、想像等,不能作为证言的内容。

(4)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

(6)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说明,它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的陈述不仅包括当事人所发表的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还包括当事人所发表的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前者起证据作用,可以独立地或者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后者则不能直接转化为证据,法院不能以此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

当事人陈述的主体,既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也包括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

(7)鉴定结论又叫鉴定人意见,是指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的判断。

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在证据分类上同属人证。

(8)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和现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

勘验、检查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不能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相混淆。

(9)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这是一种更接近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

第六章 证据的分类

一、领会:

1、证据分类的概念和意义 

(1)证据的分类,是指在理论研究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

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的特点及其运用规律,以便于指导办案工作。

(2)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2、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概念和区分标准

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称为人证。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是证据存在和表现的形式,划分中不要误以证据的证明方式为划分标准。

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其证明方式是以人的陈述中所包含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实物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各种实物,证明方式则是以物的外部形态或物所记载的内容起证明作用。

实物证据并不是部以物的外部形态起证明作用,除狭义上的物证是以物的外形、特性等物理属性证明案件事实外,其他实物证据如书证、音像证据、勘验笔录等,都是以物所记载的内容或反映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在证明方式上,书证、音像证据、勘验笔录与言词证据有某些相同之处。

3、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概念和区分

有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是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

无罪证据,是指反驳控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以及减轻他们刑事责任的证据。

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分类,是根据证据的内容和作用划分的,并不是根据诉讼当事人的哪一方提供证据来划分的。

4、本证和反证的概念

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是能支持诉讼中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反证,则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反证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起否定性作用。

由此可见,本证是用以肯定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用以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在诉讼中,原、被告都可以提出本证和反证。

二、掌握:

1、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概念和运用规则

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传来证据同传闻证据有别。

在理解传来证据概念时,要注意把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相区别。

传闻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所使用的一个概念。

证据的来源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

即以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为标准划分,而不能以证据本身的表现形式是否是复制品为标准。

关于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原则应从以下两方面加以理解和运用:

第一,在证据的收集中,要努力寻找、发现并尽可能地获得原始证据。

第二,传来证据的作用也不容忽视。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概念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是依据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

所谓案件主要事实,是指当事人系争之主要事实或诉讼的主要标的。

在不同的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是不同的。

直接证据主要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3)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

(4)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音像证据。

间接证据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难于分类概括。

一般说来,只能证明时间、地点、工具、手段、结果、动机等单一的事实要素,案件情节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

1、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

(1)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直接证据,最显著的特点是它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直截了当,无需借助于其他证据,即可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直接证据的这一特点使得直接证据运用起来比较便捷,一经查证属实便可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

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明性,是直接证据突出的优点。

直接证据的缺点:

一方面是收集和审查、判断较为困难。

在证据的收集上,直接证据来源较窄,数量少,不易取得,在一些案件中甚至根本无法取得。

另一方面是直接证据大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容易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一旦翻供翻证,案件的质量就没法保证。

因此,在证据的运用中,除了要充分发挥直接证据证明关系直接这一优点外,还必须充分认识到直接证据的弱点,只有经过认真的审查,属实的直接证据才可以用做定案的根据。

最根本的办法是要把功夫下在表现为实物证据的间接证据的运用上。

(2)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间接证据不能独立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证明和案件主要事实有关联的某一事实情节,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构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

间接证据的特点有:

一是间接证据的依赖性。

间接证据具有互相依赖的特性,任何一个间接证据本身并没有单独的证明作用,它必须依赖其他证据,并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具有证明作用。

二是间接证据的关联性。

运用间接证据查明案情,不仅要审查间接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而且要审查间接证据之间,以及各个间接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客观联系。

从它们之间的客观联系中确定其证明作用。

三是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其证明过程复杂,必须有一个判断和推理的过程。

四是间接证据的排他性。

各个间接证据所能证明的必须是互相一致的,不能是互相矛盾的,必须是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

如果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就应当深人地进行调查研究,进一步查明情况,否则,就不能作出证明的结论。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1)直接证据的运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A.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以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手段获取的直接证据违背了陈述人的真实意愿,很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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