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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基础知识划重点版

第一部分监狱基础部分

第一编监狱学基础

第一章监狱概述

第一节监狱的概念与特征

一、监狱的产生

监狱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阶级的出现,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监狱的产生是随着阶级的变化需要而变化的,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意志。

马克思主义认为,监狱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成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阶级统治的工具。

因此,监狱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国家的暴力机器之一,是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二、监狱的概念

监狱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监狱的主管部门是监狱管理局,最高行政主管部门是司法部。

三、监狱的特征

监狱是国家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场所,是以国家强制力的为后盾的。

(一)阶级性:

是监狱的根本属性。

(二)惩罚性:

是监狱的固有属性。

(三)封闭性:

一般而言,在监狱消亡之前,监狱的封闭性是一项无法丧失的特征。

刑罚:

主刑:

死刑无期有期拘役管制

附加刑罚金剥夺剥夺没收驱逐

第二节监狱的性质与任务

一、监狱的性质我国监狱的性质如下:

(一)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法律属性

《监狱法》第二条规定: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我国监狱的法律属性和法定职能。

1.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国家构成的一个组成部分

监狱代表国家依法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是国家刑罚执行职能的具体履行者,是国家构成的一个组成部分。

2.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法定职能是执行刑罚

监狱是刑事司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提起公诉和对某些特定刑事案件的侦查,人民法院负责刑事案件的审判,监狱负责刑罚执行。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但并不是所有的刑罚都由监狱负责执行。

监狱只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刑罚执行。

(二)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机关

1.我国监狱的政治属性

我国监狱的政治属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机关。

2.国家的性质决定着监狱的性质

(1)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监狱的人民民主专政机关的性质,监狱是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改造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机关。

(2)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我国监狱的人民民主专政机关的性质是不会随着阶级斗争的形势的变化、罪犯构成的变化而改变的。

二、监狱的任务

监狱的性质决定着监狱的任务,二者是紧密联系的。

我国监狱的任务是对罪犯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

(一)执行刑罚

1.执行刑罚的概念

监狱执行刑罚是指监狱对经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实施监管,剥夺其人身自由,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活动。

2.执行刑罚的目的

执行刑罚是监狱的基本职能。

刑罚执行是我国刑事司法机关一项重要的执法活动,其基本目的在于通过对犯罪分子实施刑罚,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是我国监狱工作的一项最基本的任务,其目的和刑罚目的一样,是为了实现对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所谓一般预防是指监狱通过对罪犯的惩处以震慑尚未犯罪的人(监狱外的人),防止其走上犯罪的道路。

一般预防的对象是潜在的犯罪人(监狱内的人)。

所谓特殊预防是指监狱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剥夺其人身自由,使他们与社会各隔离,失去再犯罪的条件,以防止服刑期间重新违法犯罪。

特殊预防的对象是监狱关押的罪犯。

(二)惩罚和改造罪犯

1.惩罚罪犯

(1)惩罚的概念

惩罚是指监狱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依法将罪犯予以监禁,剥夺其人身自由,剥夺或限制其某些权利,而使罪犯遭受一定的痛苦或损失的司法活动。

惩罚体现的是罪犯的否定性评价和对犯罪的争议报应。

(2)惩罚的意义

实施惩罚不仅是监狱的一项任务,而且是首要任务,强制罪犯遵守监狱法规,规范行为,矫正恶习,使其养成良好行为习惯,能够顺利回归社会。

通过惩罚罪犯警戒那些可能犯罪的人悬崖勒马,不敢走上犯罪道路,从而达到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2.改造罪犯

(1)改造的概念

通过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转变罪犯的犯罪思想,矫治其犯罪心理,将罪犯转化为守法公民的活动。

(2)改造的目标

《监狱法》第3条规定的“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既是我国监狱对罪犯改造后所要达到的法律标准,也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目标。

(3)改造的意义

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是宪法和法律的直接要求;监狱对罪犯的改造可以有效地提高监狱行刑效力,降低重新犯罪率,有利于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刑罚目的。

(三)预防和减少犯罪

预防和减少犯罪既是我国刑罚的目的,也是全社会与犯罪做斗争的共同任务。

监狱通过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监管,不仅剥夺和限制了罪犯的人身自由,而且对罪犯进行强制规范,通过惩罚和改造使罪犯变成守法公民。

在监狱工作中,不仅直接实现着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而且通过监狱执行刑罚和惩罚罪犯的过程,警戒着社会上的危险分子。

第三节现代化文明监狱

一、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内涵与特征

新时期我国政府明确提出,在今后一个时期内,要坚定不移、量力而行地逐步将全国监狱建设成为现代化文明监狱。

这是我国监狱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确立的改革与发展的基本目标。

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理论与实践,极大地促进了全国监狱事业发展,使我国监狱开始向规范化、文明化、效率化、科技化的方向前进。

(一)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科学内涵

现代化文明监狱本身包含了三个范畴:

“现代化”,“文明”,“监狱”。

“现代化”主要是从监狱的硬件即物质设施的先进程度得以体现。

“文明”是监狱的行刑角度而言,既要有一整套符合现代化文明要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同时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要文明、人道。

“监狱”则是从刑罚执行机关的本质而言,即是惩罚、改造人的场所。

现代化文明监狱是指具有中国特色的,拥有先进的设施设备和科学的管理制度的社会主义的刑罚执行机关。

(二)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特征

1.科学:

科学是指现代化文明监狱不论从设施设备、规章制度还是改造手段,都科学、现代。

2.进步:

行刑的目的已经从单纯的惩罚转化为矫正、教育,体现了行刑目的的进步性。

一个现代化的文明监狱不仅要有现代化的物质设施,更要有符合科学规律的规章制度、改造手段。

这是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核心。

今天,罪犯构成,社会整体形势都发生了变化,因此,监狱的管理、手段必然要具有进步性。

3.人道:

具体体现在注重罪犯的身心健康;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尊重罪犯的人格。

二、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原则与标准

(一)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原则

依据1995年全国监狱工作会议提出的我国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总体思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应当遵循以下五个原则:

1.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并举,尤其要注重软件建设的原则

硬件是基础,是软件实施的物质保障。

软件是关键,只有软件水平的真正提高,才能实现现代化,但同时软件具有相对独立性,其发展并不完全依赖硬件。

在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坚持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并举。

不可偏废,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另一方面,针对我国目前现有的监狱经济状况,在硬件建设条件不足的情况下,更要注重发展软件,毕竟只有软件水平提高了硬件建设才能真正发挥功效。

2.分层次创建的原则

所谓分层次创建的原则,就是根据监狱的自身状况把现代化文明监狱分为部级和省级两个基本层次,在监狱内可以创建现代化文明监区。

对于那些现代化程度较高,条件比较成熟的单位要争取争创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对于条件尚不具备的,为了避免其出现消极畏难情绪,可以鼓励其先争创省级现代化文明监狱或文明监区,然后再逐步提高。

这样就可以集中优势力量,有计划,有步骤的推动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创建工作在全国开展。

3.分类建设、分别指导的原则

所谓分类建设、分别指导就是指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关押对象和监狱条件的差异,分别制定不同的建设标准,分别指导。

这一原则体现了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4.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所谓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是指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是统一确定的,在统一的标准指导下,允许一些单位在实施建设中分期到位,具备条件的方面先行实施,再逐步到位。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统筹兼顾,对于全国的监狱形势整体分析后,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确定步骤,从而有条不紊,脚踏实地地实现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宏伟目标。

5.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的原则。

所谓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的原则是指坚持中国特色,立足于中国国情和监狱的实际,走内涵发展的道路,以我为主,不盲目照搬照抄。

同时根据监狱的实际情况,真正提高监狱的管理水平、罪犯的改造质量。

(二)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6个标准

2004年9月司法部对于1994年制定的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进行了修订。

依据重新修订的《现代文明监狱的标准》规定,现代化文明监狱应该符合以下标准:

1.高素质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

(1)较强的领导班子

领导班子要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勤政廉政,求真务实,坚持民主集中制,形成强有力的领导核心。

领导班子要结够合理,梯次配备,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下。

班子成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占50%以上。

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年终考核称职率达到100%。

 

(2)较高的政治素养:

监狱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受到刑事追究、制裁

任何刑事犯罪都不可以

(3)合理的人员配备

监狱民警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达到75%以上,其中法律、监狱管理、教育、心理专业的达到40%以上。

并且,直接管理罪犯的基层警力配备比例不低于在押犯数的8%。

  (4)完善的干警培训制度

建立专门的警察教育培训机构和培训制度,培训效果明显。

培训经费不低于警察标准工资总额的1.5%。

监狱人民警察每年脱产培训不少于10天。

2.现代化的狱政设施

(1)规范的监狱建筑

监狱建筑及辅助设施布局规范合理,功能齐全,质量可靠,监狱的安全警戒设施达到《监狱建设标准》的要求。

(2)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

 (3)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

安装警戒报警装置,配备必要的防暴器材和警戒具,适应安全防范、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

  

3.规范化的刑罚执行制度

(1)健全的行刑制度

 

(2)积极开展狱务公开工作

制定并落实《狱务公开执行办法》。

采取公示狱务公开内容,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和监狱长接待日、聘请执法监督员等形式,加强执法监督工作。

  (3)有效地开展狱侦工作

按照《狱内侦查工作规定》的要求,有效地开展狱侦工作。

按规定保障狱内侦查的人员和装备,专、兼职狱侦警察具有专业知识并经过专业培训,人数不低于在押犯总数的3%。

狱侦工作要做到信息畅通,反馈及时,防范措施针对性强、落实到位,办案程序合法,破案率达到95%以上。

4.健全的狱政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接见、通信、门卫、查监、巡逻、禁闭、警戒、戒具使用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审批程序严格,记载准确详尽。

 

(2)保障罪犯的权利

 (3)严格考核制度

 (4)落实直接管理制度:

警察直接管理落实到位。

对罪犯的考核由警察直接掌握。

重点物品、重点部位,由警察直接管理。

  (5)完善监所安全制度

制定并完善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每年应不少于一次)组织实施有效演练。

安全警戒工作机制健全,制度严密。

狱内年发案率低于1‰。

不发生狱内重大特大案件,无罪犯脱逃。

(6)保障罪犯的生活卫生

不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不发生食物中毒死亡事故。

建立罪犯健康档案,保障罪犯的基本医疗,罪犯中的发病率和病死率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水平。

加强对结核病等甲、乙类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提高治愈率,减少发病率。

5.科学的教育改造手段

(1)健全的教育改造工作制度

对罪犯实行正规、系统的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成年罪犯的教学时间每年不少于500课时,16-18岁的未成年犯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1000课时,16岁以下未成年犯全天学习。

  

 

(2)注重个别教育:

图书室藏书量平均每名罪犯不少于10本。

  

 (3)开展心理矫治工作:

罪犯接受心理测试率达到100%,为每名罪犯建立心理档案。

 (4)健全的社会帮教网络:

对罪犯改造工作实行综合治理,社会帮教制度。

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帮教活动,形成网络,覆盖面在50%以上。

(5)较高的教育实效

顽固犯、危险犯年转化率分别达到50%以上;罪犯刑满时获得文化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的,分别达到应入学人数的70%以上。

狱内实际服刑在三年以上的罪犯,刑满时至少掌握一门实用技术。

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文盲罪犯,刑满时脱盲率达到100%。

6.有效的劳动改造手段

(1)良好的劳动环境的保障

有固定的罪犯生产劳动场所和比较稳定的生产劳动项目,为80%以上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提供比较合适的劳动岗位,不搞外役劳动。

安全生产设施完备,管理到位。

劳动现场安全生产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要求得到落实,没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监狱连续三年无罪犯工伤死亡事故,罪犯重伤率不超过1‰。

(2)劳动管理制度的完善:

劳动现场管理科学文明。

监狱应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等先进的管理办法和技术,做到环境整洁,安全文明。

(3)罪犯的劳动报酬保障

依法对罪犯实施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制度。

按规定配发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对因工伤亡的罪犯,按规定给予补偿。

罪犯的生产技能和劳动表现与劳动报酬挂钩。

(4)财政经费的保障

监狱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和监狱业务费达到财政部、司法部制定的《监狱基本支出经费标准》的要求。

第四节监狱的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一、监狱的管理体制

(一)监狱管理体制的概念

监狱管理体制是指在监狱工作中实行的关于监狱管理组织层级及其管理权限划分和监狱机构设置的组织管理制度。

(二)构建我国监狱管理体制的原则

1.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

2.分级管理的原则

我国在监狱的管理上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管理为中心。

司法部下设监狱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国监狱的业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下设监狱管理局,具体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的业务工作。

监狱内实行监狱、监区两级管理或者实行监狱、监区、分监区三级管理。

3.党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原则

根据监狱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监狱长、所长负责制。

二、监狱管理机关的各自职责

(一)监狱主管机关

《监狱法》第10条规定: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部级其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监狱工作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2.制定全国监狱工作的各项计划,安排各个时期监管工作的任务;

3.协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的工作;

4.检查、评定、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的监管改造罪犯工作等。

(二)监狱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能是:

省级

1.在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下,贯彻执行关于监狱工作的各种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2.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工作的各项计划;

3.领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监狱的工作;

4.检查、评定、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监狱的监管改造罪犯工作等。

(三)监狱

1.监狱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监狱法》第12条规定:

“监狱设监狱长1人、副监狱长若干人,监狱机关一般设有下列职能机构:

(1)改造罪犯的职能科室:

如狱政管理科、教育改造科、生活卫生科、狱内侦查科等。

(2)思想政治工作的职能科室:

政治处;(3)行政事务的职能科室:

行政办公室等。

监狱机关的职能是:

(1)认真贯彻执行监狱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认真执行上级监狱管理机关的决议、指示和工作要求;(3)完成监狱的各项工作任务;(4)处理监狱改造罪犯工作的日常事务等。

2.监区

监区设置监区长1人,副监区长1-2人。

监区作为监狱下一级机构,在机构设置上不要求与监狱级的机构设置相对应,但为了完成监狱安排的监管改造罪犯和生产经营等任务,发挥监区级机构的功能,监区可以下设办事机构。

根据实际需要,监区也可以不设置办事机构,而只设置若干工作人员,如狱政干事、教育干事、政工干事、生产干事、狱侦干事、会计员等。

监区的职能是:

(1)执行关于监狱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执行监狱的决定;(3)完成监狱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4)处理本监区监管改造罪犯工作的日常事务等。

3.分监区

分监区设置分监区长l人,副分监区长1—2人。

根据分监区完成监管改造罪犯、生产劳动任务的需要设置管教干事、生产干事等。

分监区的职能是:

(1)执行关于监狱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执行监狱、监区的决定;(3)完成监狱、监区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4)处理本分监区监管改造罪犯工作的日常事务等。

(四)未成年犯管教所

依据《监狱法》第74条规定:

“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未成年犯是指已满十四周岁而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罪犯。

未成年犯年满18周岁,剩余刑期不超过2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未成年犯年满18周岁,剩余刑期2年以上的,应当转送成年犯监狱关押改造。

未成年犯管教所虽然名称与监狱不同,但性质上仍属于监狱。

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管理体制如下:

1.未成年犯管教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需要,在大中城市交通便利的地区设置;

2.未成年犯管教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局直接领导;

3.未成年犯管教所设所长1人,副所长若干人,并设置管理、教育、生活卫生、政治工作等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置大队或直属中队,实行所、大(中)队两级管理;

4.未成年犯管教所的人民警察的配备按押犯总额比例应高于成年犯监狱,并适当配备担任文化、技术教育的教师。

三、我国监狱管理体制的历史演变

革命战争时期,我国的监狱体制主要是在解放区人民政府的高等法院下设看守所、监狱、自新院、拘留所等。

1949年10月21日政务院成立后,分别设立了司法部、公安部。

此时的监狱管理体制依然沿用解放区时期的监所管理体制,各级政府的法院管理监狱,司法部则负责管理法院的人事干部工作。

1950年11月3日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中规定:

“关于监所管理,目前一般宜归公安部门负责,兼受司法部门指导,由省以上人民政府依各地具体情况适当决定之。

”为此,公安部门开始组建监所工作管理机构,即后来的“第十一局”,亦即劳改工作管理局。

1954年8月26日政务院公布实施的《劳改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监狱管理体制,即主管机构为公安机关,管理机构为劳改工作管理局,职能机构为看守所、监狱、劳改队和少年犯管教所。

1983年4月,党中央为了有利于加强监狱工作的领导,有利于促进公、检、法、司四个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进而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决定将监狱工作由公安部移交给司法部。

1983年6月13日,由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做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将劳改、劳教工作正式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若干规定》,决定从8月15日起,全国的劳改、劳教工作正式归司法部领导和管理。

1994年12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的《监狱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现行的监狱管理体制。

 

第二章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原则

第一节监狱工作方针

监狱工作方针是指党和国家为实现监狱职能而确定的指引监狱工作前进的总体性规定。

建国以来,先后制定了四个方针,即“三个为了”方针,“两个结合”方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方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方针。

其中“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监狱工作的现行指导方针。

一、“三个为了”工作方针

(一)“三个为了”工作方针产生的历史背景

1951年召开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将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作为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讨论,并通过了《关于组织全国犯人进行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

该《决议》明确指出:

“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

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

(二)“三个为了”工作方针的基本内容

“三个为了”是指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

其主要内容是:

一是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的根本目的和任务是把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二是劳动改造是改造罪犯的一项基本手段。

三是监狱在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形式是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使罪犯在参加劳动的过程中,改造思想,矫正恶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四是监狱在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完成改造罪犯的政治任务,另一方面要让罪犯这一“很大的劳动力”,完成一定的经济任务,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物质财富。

(三)“三个为了”工作方针的意义

“三个为了”的工作方针,虽然没有在法规或者文件中被明确确定为监狱的工作方针,在这一方针的正确指引下,全国迅速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监狱管理体制,解决了监狱押犯拥挤,罪犯坐吃闲饭的问题,开展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并为国家和社会创造了一定的物质财富,为我国监狱工作日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两个结合”工作方针

(一)“两个结合”工作方针的历史背景

在1952年6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上,确立了监狱设置和监狱组织罪犯的生产劳动项目逐步走向集中的发展方向。

罪犯的劳动项目主要控制为兴修水利、筑路、开荒、开矿等国家基本建设。

罪犯的劳动要坚持“在强迫罪犯劳动生产中,必须同时进行严格的管制和经常的教育工作,两者不得脱节。

”这次会议不仅奠定了建立新中国监狱制度的基础,而且也孕育着“两个结合”监狱工作方针的诞生。

(二)“两个结合”工作方针的基本内容

1954年8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新中国的第一部监狱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4条规定:

“劳动改造机关对于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所施行的劳动改造,应当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

”这个方针的基本内容是:

一是罪犯被判处的刑罚是罪犯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表现。

对罪犯判处的刑罚是一种惩罚,即剥夺或限制罪犯的某些权利,使罪犯遭受一定的痛苦或损失。

二是我国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监狱的刑罚执行是以预防和减少犯罪为出发点和归宿,为了这一目的,就要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罪犯进行思想改造以转变其犯罪思想,使其回归社会后不致再重新犯罪。

三是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二者既区别又有联系。

我国的国家性质和社会制度决定了我国监狱对罪犯的刑罚执行是以改造为目的,这就要求我国监狱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不仅对罪犯实施惩罚管制,而且要对罪犯进行思想改造。

二者同时进行、互相结合,充分发挥其各自的作用,从而实现刑罚目的。

(三)“两个结合”工作方针的意义

是新中国第一次用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的方针。

这一方针着重强调了防止和纠正了两种倾向:

一是忽视对罪犯的惩罚管制;一是放松了对罪犯的思想改造和教育。

它把对罪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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