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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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

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的工作指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精神,促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推进和规范我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工程总承包定义)本工作指引所称工程总承包(俗称EPC),是指从事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再发包定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工作指引称为工程总承包的再发包: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可以自行实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业务,也可以将工程的全部设计或者全部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仅具备相应的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应当自行实施其资质承揽范围内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并将其资质承揽范围外的全部施工或者全部设计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设计企业。

上述工程总承包的再发包,可以不再通过招标方式,但应当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第四条(专业分包定义)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再发包承包企业应当自行完成承包工程范围内的主体工作,但可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将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主体工作分包给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上述的分包行为本工作指引称为专业分包。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工作指引。

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对于专项工程(如截污次支管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范围的房建市政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招标投标

第六条(招标人负责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提出)建设单位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上级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应明确建设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及已配备的相关工程技术、造价、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自身已具备工程总承包建设的管理能力,并附上工程总承包招标方案、工程管理方案和合同风险控制方案。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使用资金情况的不同,按如下程序提出:

(一)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占主导)或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占主导)的,须经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同意;

(二)使用镇级财政性资金(占主导)或镇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占主导)的,须经建设单位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

(三)其他项目须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八条(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批准)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核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建设单位专业人员的配备和项目管理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筛选。

第九条(招标条件)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方案设计(估算)或者初步设计(概算)获得批准后,对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合理性及概算的准确性进行论证,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

(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项目范围)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一般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一)列入市属重大工程的项目;

(二)建设标准明确的一般工业项目;

(三)功能需求可由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四)采用装配式或者BIM建造技术的房屋建筑项目;

(五)经市政府有关文件确定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方式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投标人的资格)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备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和事务所资质除外)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第十二条(联合体投标)工程总承包企业可联合拟再发包的承包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人应当具备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和事务所资质除外)和施工总承包资质,并明确牵头单位为工程总承包企业,非牵头单位为拟再发包的承包企业。

以联合体方式中标的,牵头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无需再发包。

本工作指引对于再发包承包企业的规定适用于联合体投标时的非牵头单位。

第十三条(投标人禁止条件)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或者总体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不得参与投标。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工程总承包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拥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相应工程业绩,并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人员配备要求)投标人应当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项目造价负责人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联合体投标时,项目负责人、项目造价负责人应当就职于牵头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可按企业资质就职于牵头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或非牵头单位(拟再发包的承包企业)。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按照国家、省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一)招标文件中应当提供招标基础资料,如:

勘察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书)、方案设计(估算)或初步设计(概算)及其相关批复材料等,以保证投标方案的深度、准确度、针对性以及对工程风险的合理评估;

(二)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的内容及范围,主要包括:

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以及施工的内容及范围、功能、质量、安全、工期、验收及缺陷责任期等量化指标;

(三)招标文件中应当尽可能细化建设规模: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建筑高度、户型及户数、开间大小与比例、停车位数量或比例等;市政道路工程包括道路等级、路宽等。

建设规模描述应至少能指导确认投标人资格等级和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的指标。

(四)招标文件中应当尽可能细化建设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天、地、墙各种装饰面材的材质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机电系统包含的类别、机电设备材料的主要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各区域末端设施的密度,家具配置数量和标准,以及室外工程、园林绿化的标准;市政工程包括各种结构层、面层的构造方式、材质、厚度等。

(五)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人和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

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奖惩条款、计量支付条款、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条款、价格调整条款、索赔程序及条款、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六)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控制价及限额设计要求;

(七)其他应当在招标文件明确的内容。

第十七条(评标办法)工程总承包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相关业绩及信用等。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的评分标准及分值权重,其中价格分权重应当不低于总权重的50%。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组成要求)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原则上在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设计类专家不少于2人,施工类专家不少于2人。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编制时间)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条(资格预审)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特殊性工程划分标准目录>的通知》(粤发改稽察〔2014〕181号)的规定,属于结构复杂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形式。

第三章合同和结算

第二十一条(合同形式)工程总承包合同可以参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九部委局)中的合同模板。

建议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限额设计、优先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也可采用固定下浮率合同)。

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一)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投标时由投标人直接填报投标总价,中标单位的中标价即为该总承包合同的固定总价。

(二)采用固定下浮率合同的,招标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总承包合同金额的计算原则、审核及确定程序,投标时由投标人填报投标下浮率,根据总承包合同金额的计算原则及中标人的中标下浮率确定的合同金额即为总承包合同的固定总价。

第二十二条(风险分担机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考虑的风险包括:

(一)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变化引起的工程费变化;

(二)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和投标当月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总承包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三)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变化;

(四)因总承包单位施工图设计考虑不周及施工组织、措施不当等所造成的费用增加由中标人承担;

(五)其他需约定的总承包风险分担内容。

第二十三条(设计变更)建设单位提出的工期或建设标准调整、主要工艺、材料设备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发生的费用应按实调整;其他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全部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再发包给其他单位。

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二十五条(施工图分阶段审查)建设单位不得“边设计边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必须通过施工图审查后再施工。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将施工图分阶段报市住建局审查备案。

建设单位还应当对施工图与方案或初步设计的内容、建设标准、设备材料选型是否一致等问题进行核对。

第二十六条(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可以在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一次性申请领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也可以根据施工图审查进度分标段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过程资料)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各类工程管理技术性文件、报验表格等资料应按工程总承包项目特点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不限于增加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等栏目。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第三方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全面检测(包括对设备参数核实、备品备件清点等)。

工程总承包企业、监理单位等工程总承包参建单位应参与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中总承包范围内涉及设计、施工等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全面负责。

第五章参建各方职责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工程总承包项目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与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相关的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等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管理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备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建立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项目团队,实施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施工、性能检测、试运行、验收配合和交付等工程内容的总协调、总集成,督促再发包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加强现场管理,全面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再发包承包企业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工程进度等负总责;再发包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再发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再发包不能免除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再发包承包企业就再发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合同信息备案)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程总承包合同、再发包合同备案。

第三十三条(总承包项目人员配备)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配备按本工作指引第十五条要求配备管理人员,需变更管理人员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市住建局将予以公示。

再发包承包企业及专业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项目负责人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施工等工程内容的总体组织、协调和实施,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工期和工程造价等负全面管理责任;再发包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连带管理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应当配备与监理工作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并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项目监理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施工等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工程总承包企业予以改正;工程总承包企业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相应规定追究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其它)本工作指引中的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执行。

第三十八条(解释权主体)本工作指引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工作指引自2017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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