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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教案节选doc

环境资源法教案(节选)

 

教学时数及学分:

本课程共40学时,其中课堂讲授38学时,课堂讨论2学时,共4个学分

课程性质:

专业课

适用专业:

法学

适用对象:

本科

先修课程:

法理学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

教材:

王文革主编:

《环境资源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

参考书目:

张梓太:

《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张梓太:

《自然资源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汪劲:

《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吕忠梅:

《环境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周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UNEP:

《环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版

⏹基斯:

《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2000版

教学形式:

多媒体教学

教学目的:

通过课堂教学与司法实践,培养学生运用环境资源法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教学要求:

1.应当注意并处理好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

2.应当处理好必学内容与选学内容的关系。

3.应当将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

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必要的案例讲解是学好本门课程的重要条件。

4.了解环境资源法律的具体规定(分论部分),熟练掌握环境资源法学基本知识(总论部分),灵活运用环境资源法学基本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第一章环境资源法概述

教学目的:

让学生掌握环境资源法的概念、性质、地位,了解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和作用,为后面的学习奠定基础。

教学难点:

环境资源法的特征、环境资源法的目的

教学重点:

环境的定义、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环境问题与环境法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

第一节环境资源与环境资源问题

一、环境与自然资源

(一)环境的概念和种类

环境资源法学中所称的环境是以环境科学对环境的界定为基础的。

不同的国家针对其立法的要求和可能,对环境做出了相应的立法界定。

纵观各国立法的状况,环境资源法律对环境的解释主要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将环境的定义在立法上作扩充性、概括性的解释。

第二种是在环境基本法中对环境的定义仅作列举式规定,而具体范畴由单项立法解释。

第三种是用概括加列举的方法解释环境的定义。

我国环境资源法中对环境的概念采取了概括加列举的模式。

1989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以环境的主体不同,可以把环境分为人类环境和生物环境。

以环境要素的不同,可以把环境分为水环境、大气环境、生物环境(如草原环境、森林环境和野生动植物环境等)、土壤环境、地质环境等。

以环境的形成要素不同,可以把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

以环境的范围大小不同,可以把环境分为聚落环境、区域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宇宙环境等。

以环境的性质不同,可以把环境分为物理环境、化学环境和生物环境等。

(二)自然资源

环境学者认为,自然资源是指一切能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享受的自然物质与自然条件,及其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工环境。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规定:

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时间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的总称。

二、环境与资源问题

(一)环境问题的概念和种类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或者人类活动的影响,致使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生态破坏,对社会经济发展、公众健康带来损害的现象。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环境问题进行不同的分类。

(1)从环境问题的成因看,环境问题可以分作第一类环境问题和第二类环境问题。

(2)从表现形式看,环境问题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种形态。

(3)日本学者宫本宪一以环境问题对人类生活带来的影响为标准将环境问题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与人类的广义的健康(公共卫生)直接相关的公害,另一类是使环境质量或舒适性恶化的问题(环境舒适性问题)

(二)环境问题的实质

目前,以环境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较多,不同学科得出的结论各有侧重,但其实质是一致的。

1.经济学的视角

根据经济学外部化理论,环境问题的实质是私人生产的外部成本由社会承担的结果。

2.政治学、法学的视角

环境问题的产生是人类对利益的极端化和偏狭化的结果,也是在利益衡平中出现的衡平失当。

从整个人类社会来看,“私益”是具有利益受损性的。

但环境领域中情况相反,公益是具有利益受损性的,表现为经济受损进而公益受损,因而政府和个人都可以作为环境公益的代表,都可以提起环境利益的主张,但是涉及到公平问题:

分为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

环境是环境利益的外在表现,环境问题是环境利益的冲突,环境保护是环境利益的协调和恢复。

第二节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环境资源法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1)环境资源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环境资源法调整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关系:

以防治环境污染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保护社会关系;以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为主要内容的自然资源社会关系;以预防、救助和减轻自然灾害为主要内容的灾害防治社会关系等。

(3)环境资源法是调整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环境资源法的特征

第一,综合性。

第二,科技性。

第三,利益共同性。

第三节环境资源法的发展概况(了解)

第四节环境资源法的体系

一、环境资源法体系概述

环境资源法体系,是指由一国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所有法律规范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辅相成、有机联系的规范统一体。

二、我国现行环境资源法的体系

我国现行环境资源法体系中包括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自然灾害防治三类法律规范。

主要由以下八个方面组成。

(一)《宪法》中有关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

(二)综合性环境资源基本法

(三)环境资源单行法律法规规章

(四)环境资源纠纷解决程序的法律、法规、规章

(五)环境标准中的环境资源规范

(六)地方环境资源法规、规章

(七)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资源规范

(八)国际公约和条约中的环境资源规范

第五节环境资源法的性质和地位

一、环境资源法的性质

1.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立法目的

2.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兼而有之

二、环境资源法的地位

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首先调整对象具有独立性;其次调整方法的特殊性。

第六节 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和作用

一、环境资源法的目的

纵观世界各国环境资源法关于目的的规定,可以从理论上把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分作两种:

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即保护人体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这一直接目的方面,世界各国并无不同;在最终的目的方面,各国规定则有差别。

多数国家主张环境资源法的最终目的,首先是保护人的健康,其次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即“目的二元论”,也有的国家,如日本、匈牙利等国家法律规定,环境资源法的唯一目的是保护人群健康,即“目的一元论”。

“目的一元论”和“目的二元论”实质上反映的是人们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关系的认识。

二、环境资源法的作用

1.环境资源法是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资源工作发展的强大力量

环境资源法对环境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环境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环境管理范围和管理关系以及各项环境保护工作作了全面规定。

环境资源法是环境行政管理的依据和保障,是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有力保障。

2.环境资源法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的法律武器

环境资源法规定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行为准则,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一切单位和个人规定了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补救措施,是他们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与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斗争的有力武器。

3.环境资源法是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调控手段

环境资源法把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科学技术手段提升到法律高度,既确定了环境规划、布局、价格、税收、信贷等宏观调控方式的地位,又规定了现场检查、申报登记、行政处罚等调控方式的地位,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协调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

4.环境资源法是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倡导良好的环境道德风尚,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法律平台

环境资源法向社会提出保护环境的行为规范和政策措施,明确了法律提倡什么、禁止什么,以法律为准绳在环境资源工作领域树立起了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是最好的环境保护宣传材料和法律平台。

5.环境资源法是处理我国与外国的环境关系、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工具

我国环境资源法注意了与有关国际条约的协调,纳入了有关国际环境资源法律规范,宣布了我国的基本环境政策,明确了环境资源法的适用范围,有利于防止外国向我国转嫁污染以及侵犯我国环境权益的事件发生。

第七节 环境资源法的适用范围

一、适地范围:

环境资源法的适地范围,是环境资源法在那些地方、区域有效力,也称对地域的适用范围或者对地的效力范围。

二、适人范围:

环境资源法的适人范围,是指环境资源法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包括对哪些单位和自然人有效。

三、适时范围:

法的适时范围也称作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因此,环境资源法的适时范围指的是环境资源法在什么时间生效和何时终止其效力,以及环境资源法对在其颁布之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有无约束力的问题。

学时:

6

问题与思考:

1.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和特点。

2.环境资源法的体系。

3.环境资源法律关系。

第二章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在环境资源法的教学过程中是一个重点,在本章中要使学生理解五个基本原则的意义、内容及运用。

教学难点: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原则、环境利益平衡原则是较难掌握,对这两个原则做详细讲述并例举案例。

教学重点:

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征服、市场和社会混合调整原则。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

第一节概述

一、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是指环境资源法确认的、适用于环境资源法一切领域的基本方针、准则。

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资源法所确认的,而非可以任意确定的,或与其他部门法共有的原则,是在环境资源法领域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即适用于环境资源法领域的原则,而不是指其他一般立法原则、司法原则等,是贯穿于整个环境资源法领域、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意义的规范,是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和规范的基础。

只有满足了这三个方面的法律原则,才构成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

二、我国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是对环境资源法规范的概括和提升,因此,把握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环境资源法规范的实质精神,为环境保护守法和执法提供保障;另一方面,由于任何成文法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能为处理新的环境问题提供指导,从而实现环境保护的任务和目的。

第二节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原则

一、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原则(以下简称协调发展原则)的概念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相协调原则,是环境资源法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一般称为“三项建设三同步和三统一”,是指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和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该原则是在针对环境资源问题的特点和总结国内外环境保护经验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对于环境资源保护具有非常的意义。

二、协调发展原则的形成

协调发展原则的形成是在对以前观念的批判的基础形成的,其中最为明显的是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理论、环境承载能力无限论和经济发展优先论。

(一)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理论(EKC)

(二)环境承载能力无限论

(三)经济发展优先论

三、协调发展原则与可持续发展

厘清可持续发展与协调发展原则的关系,应从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本身入手。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在1987年《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中正式提出来的,它要求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

它包括两个核心的概念:

需要和制约。

需要指的是满足人类的需要,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这种需要包括基本的生存需要和生活需要,如洁净的饮用水、清洁的空气;也包括发展的需要,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中包含着制约的因素,但“不是绝对的制约,而是由目前的技术状况和环境资源方面的社会组织造成的制约以及生物圈受人类活动影响的能力造成的制约。

”可持续发展的实质是要求在环境的承载力范围内满足人类的需要,这与协调发展原则要求不超出环境承载力的上限来追求经济的发展的要求是一致的。

两者的根本目的都在于实现保证社会的良性发展,一方面,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另一方面,环境保护也不能脱离经济过程来考虑。

这样,“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组成部分,不能脱离这一进行来考虑。

四、生态保护优先的协调发展原则

我国很多立法和政策中早已凸显出发展了的协调原则,即生态保护优先。

生态保护优先的协调原则也不仅是法理上利益平衡原则的体现。

生态保护优先的协调发展原则,从终极目的看是实现整体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协调,就一般个案而言,能实现具体的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协调;但就特殊个案而言,而呈现出二元的局面:

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协调的结果有时是经济利益优先,有时候是环境利益优先,达成社会公正和实质正义。

五、协调发展原则的贯彻

(一)建立并完善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1.环境与经济、社会综合决策机制建立的必要性

2.我国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的完善

(二)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利用环境

(三)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时考虑经济和技术的可行性

(四)建立资源节约利用、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法律制度

第三节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涵义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含义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以下简称预防为主),通常认为包含三层含义:

第一,在环境问题上,要采取预防为主的要求,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或者恶化,做到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环境损害的产生。

第二,在环境污染问题产生后,要采取综合的措施加以治理;在环境被破坏后,要采取综合的措施进行恢复和建设,不能“头疼医头、脚痛医脚”。

第三,在预防和治理的关系上,要坚持预防为主。

(二)确立预防为主原则的必要性

1.环境问题的特点要求环境保护应以预防为主。

2.实行预防为主是国内外环境保护的经验使然

3.环境的整体性要求实行综合性的环境治理

二、预防为主原则的新发展:

风险防范原则(precautionaryprinciple)

(一)风险防范原则的含义

环境资源法要求在依赖科学的基础上又应当超越科学,强调在采取预防行动之前不必等待科学上的确定性,克服因为科学不确定性而导致环境不利的局面。

这种精神就是风险防范原则。

(二)风险防范原则的形成

20世纪80年代,第二届国际北海会议在会后发表的《伦敦宣言》中第一次明晰、系统地论述了风险防范原则。

风险防范原则一经提出,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青睐,其适用范围从区域海洋环境扩大到全球海洋环境,并被推广到一般的环境保护领域。

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在前言中提到了风险防范措施。

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宣言》、《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文件全面吸收了风险防范原则,使风险防范原则获得了广泛的国际基础。

2000年的《卡塔赫拉生物安全议定书》要求以风险防范原则为基础,规范生物安全。

不仅如此,风险防范原则也成为许多国家如澳大利亚、英国、德国、美国等国家环境资源法的指导原则之一。

(三)风险防范原则与我国的“预防为主”原则的区别

“预防为主”原则和风险防范原则都主张不应事后修补损害,两者在这一点上是共同的。

但风险防范原则与我国的“预防为主”应区别开来。

首先,两者存在的前提不同。

其次,两者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不一样。

两者不同的法律地位决定两者的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差别。

三、预防为主原则的贯彻

(一)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二)制定和完善预防性的环境法律制度

第四节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

一、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含义

(一)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含义

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是指直接利用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法律规定的税费,提高利用环境的行为的成本,增加保护环境的行为的收益,以利于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的恢复、整治、再生和养护,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二)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环境责任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

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叫法很多,如“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环境责任原则”。

我们认为,尽管这些叫法的含义可能相同,但从严谨的角度出发,应当予以厘清。

环境责任原则、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从责任是第二性义务和责任自负的原理看,两者若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没有什么特殊性的,充其量是法律责任在环境法领域的适用,不符合作为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条件。

从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目的看,该原则在于厘清环境是否有价值以及对环境价值的利用是否有偿,通过确定环境“公共财产”而非“自由财产”的地位,使治理环境的外部费用有污染者承担,实现外部费用内部化。

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目的是改变环境无偿使用的局面,并不以刺激功能为主,即通过对环境利用者征收一定的税费,能激励环境利用者减少对环境的破坏或污染,以达成预防的作用。

污染损害赔偿费用、预防费用等不包括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范围内,污染损害的赔偿适用于国家民事法律的规定。

我国《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在最早提出“污染者负担原则”的经合组织那里,“污染者负担原则”也绝对“不是污染损害的赔偿原则”。

因此,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不宜以环境责任原则表达。

污染者负担、谁污染谁治理,涉及的是预防、治理污染义务的承担主体问题。

谁污染谁治理指的是污染者应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其行为造成的污染后果。

二、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意义

(一)环境是有价值的,对环境的利用应是有偿的

(二)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意义

为了生存和保持尊严所必需,我们必须将环境保持在一定的良好状态下。

在环境承载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人们对环境的利用必然会增加环境的负担,使自然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下降,环境容量降低。

确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通过征收税费等经济手段,可以保障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我国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确立

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在很多政策文件中被表述为“开发者养护、利用者补偿、污染者治理、破坏者恢复原则”,我们认为,两者不能等同,后者的内涵较前者丰富得多。

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在于表明对环境的利用应是有偿的,并不涉及到环境利用中其他相应的义务,如“开发利用环境,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开发者养护”义务。

四、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贯彻

(一)实行环境资源有偿利用的税费制度

环境资源有偿利用的税费制度,主要是自然资源使用费/税、自然资源补偿费、排污费。

(二)实行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包括自然资源直接使用价值的有偿使用、间接使用价值的有偿使用。

前面的自然资源使用费、自然资源补偿费或税,是针对自然资源的直接使用价值而言。

生态效益补偿则是就自然资源的间接使用价值而言。

(三)建立科学的环境价值核算制度

第五节政府、市场、社会综合调整原则

一、混合调整原则的含义

混合调整原则是指综合运用政府管制、市场调节、社会调整等不同法律机制对环境资源社会关系进行系统性调整。

二、混合调整原则确立的理论基础

混合调整原则确立的理论基础是政府管制、市场调节、社会调整等不同法律机制在解决环境资源问题上各有利弊和自己的功能空间。

1.市场机制

2.征服管制

3.社会机制

三、混合调整原则的有效运做

1.要在环境资源领域贯彻混合调整原则,关键是合理确定三种机制各自的功能空间。

2.在合理确定三种机制各自的功能空间基础上,要注重综合运用。

四、政府管制机制

(一)政府管制概念、特征和分类

1.概念

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合理利用,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综合运用强制、指导、经济刺激等多种价值判断与取向各不相同的法律手段,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管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的法律制度。

管制目的是引导环境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持续发展。

(1)特定性

(2)管制行为的归责特殊性

(3)手段综合性

3.分类

本文根据研究需要,依据管制手段性质、适用条件、功效的不同,分为强制性制度、经济激励制度、非强制性制度三类。

强制性制度是世界各国环境资源问题上首选的法律手段,它主要以国家的命令与制裁为政府介入的基本方式,以相对人的无条件服从为政府干预目标实现的基本前提,通过对社会个体私益的限制,强行确认各法律关系主体行为方式和利益格局。

它是以行政权力为主导,以公共利益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法律调整与实施模式。

经济激励是通过经济手段的运用,从影响成本和效益入手,推动环境资源问题解决过程中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重合与对应,建立价格与成本之间相对准确的反映机制,并以此为前提引导当事人进行行为选择,纠正或公平分配外部性所带来的利益损失。

它是实现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相互促进的法律调整与实施模式。

非强制性制度,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内,行政主体基于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精神,运用非强制的手段,通过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引导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从而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的。

它是以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对城市土地利用问题的主动认同和合意为基础,实现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相互协调的法律调整与实施模式。

(二)政府管制的功能空间

五、市场调整机制

(一)市场调整的概念与特点

所谓市场调整,就是指通过价格等市场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配置,使环境资源流向最需要的地方,争取最高效率地使用有限的资源。

市场机制在不同社会形态下表现出不同特点,然而他们又具有共同的特点:

(1)关联性;

(2)利益制约性;(3)市场机制的作用与一定的市场环境相联系,受一定环境条件制约。

(4)市场机制的作用来自市场的内在的力量而非外部力量。

(5)盲目性,即市场机制的作用受各经济个体利益牵引表现出相对无规则状态。

(6)迂回性或时滞性,即市场机制的作用过程和效果不是直接的,而是迂回和曲折的。

(二)市场调整的功能

(三)市场调整的手段

六、社会调整机制

(一)社会调整的概念和特点

社会调整是相对于行政调整、市场调整而言的,是指通过非政府、非赢利性民间组织和社会大众等调整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其主要的功能在于直接对抗国家公权,防止国家公权力对市民社会的不当膨胀与扩张。

(二)社会调整的范围、形式和后果

(三)社会调整原则的贯彻

1.公开环境信息

2.鼓励专业团体的社会调整

3.建立社会调整的司法保障制度

第六节环境资源利益平衡原则

一、环境资源利益平衡原则的概念

环境资源利益平衡原则是指在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等一系列社会活动的过程中,应该由国家在充分结合考虑环境自然资源的分布状况、承载能力及社会经济需求的基础上,对环境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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