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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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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篇一:

担保合同概念和特征

  担保合同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

  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二、特征

  1.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

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

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

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

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

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

”《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2.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

  保利益。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

  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二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

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3.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

  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

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

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

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

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

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

  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

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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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二:

被担保合同

  篇一:

担保合同有何特征

  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

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

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

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

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

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

”《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二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

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相对独立性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fb60f476e2bd960590c677ed?

pn=2

  第七条:

本书自签定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撤消本书,如变更,必须经担保人和_

  _______有限公司同意,方可重新签定。

  第八条:

本书终止日期为被担保人办理完离职手续届满60日后终止。

第九条:

本书发生争议,提请担保书签定地仲裁或提请签定地人民法院审理。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c782c0e02cc58bd63086bd14?

pn=2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

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

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七、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在必要的情况下还要追缴财产。

  八、担保合同的内容

  1、保证合同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抵押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4)抵押担保的范围;(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质押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交的时间性;(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保证

  一、保证人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于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予以拒绝。

  但以下组织不得担任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货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抵押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若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同一全债务中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在同一债务中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若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份额。

  三、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变更时应注意事项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

  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五、两种保证方式及区别

  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六、保证期间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抵押

  一、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依法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使用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人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时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及部门。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

  应提供如下文件或复印件: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五、抵押权相互之间的次序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如果抵押合同签订的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登记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只有一部分抵押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已办理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质押

  一、质押种类

  按照质物的不同种类,可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二、允许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质押与抵押区别

  1、抵押与质押的标的物不同:

抵押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而质押的标的物是动产与权利;

  2、抵押与质押对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有不同规定:

抵押的标的物不转移占有,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质押的标的物交付质权人占有,动产要交付占有,权利要交付权利证书。

  留置

  一、何时可以行使留置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二、哪些合同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缆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此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定金

  一、定金数额的限制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二、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预付款不起担保作用.在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成为应付款的组成部分;如没有履行合同,则预付款应当退还给支付预付款的当事人.

  定金则不同,它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的一种.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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