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汇编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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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汇编样本
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东宝煤矿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责
任
制
1月(修订)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一、总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原则,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职业健康与人身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合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节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贯彻责任,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单位和职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增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范畴,凡公司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为保证本制度有效执行,此后凡我司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职责范畴,对照贯彻相应职能部门和负责人。
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作业场合和工作地点必要严格执行本制度。
本制度合用于川源矿业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二、名词解释
职业病:
是指公司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她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疾病。
作业场合:
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所有地点,涉及
建设单位施工场合。
职业危害:
也称为职业性有害因素,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及其环境中产生或存在,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也许导致不良影响一切要素或条件总称。
职业危害大体上分为四类:
1.物理性有害因素,涉及异常气象条件、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
2.化学性有害因素,涉及毒物和粉尘。
3.生物性有害因素,涉及生物源性应变源、细菌、病毒等。
4.不良生理心理性因素,涉及人体工程问题、工作过度紧张、职业性心理紧张等。
职业禁忌:
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普通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也许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也许导致对她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疾病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三、基本规定
1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如:
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规定必要符合国标、规范规定。
2涉及职业危害因素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要制定安全办法,做到无办法、无筹划不准许施工。
3施工必要按设计进行。
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批准。
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阐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
单位存档。
4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要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生产和使用(即“三同步”),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5作业场合职业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标、行业原则,应当及时采用办法进行整治和治理,保证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规定。
6各车间(分厂)、部室必要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7依照设备、工艺变化,各车间(分厂)、职能部室应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
8安所有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合寻常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或者定期检测,并随时发布成果。
9人力资源部每月向总经理、安全管理部下达变更劳动合同告知,协助安全管理部告知新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状况。
10人力资源部依照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期间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成果如实告知职工。
四、机构与责任
1、公司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工会主席和主管副总经理依照“一岗双责”负责监护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行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同步,各单位接受安全管理部监督和指引。
组 长:
周坪
副组长:
赵仕友
成 员:
胡明富、康金国、王德全、黎宗佺、李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
王小平
2、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总经理领导下,依照国家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原则规定,在公司中详细组织实行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详细职责:
(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2)依照公司机构设立,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筹划与方案,并组织详细实行,保证经费贯彻和使用。
(4)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教。
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诲和惩罚。
(6)定期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状况,对查出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治办法,贯彻部门按期解决。
(7)定期听取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关于状况报告,及时采用办法。
(8)对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用应急办法,及时报告,并协助关于部门调查和解决,对关于负责人予以严肃解决。
(9)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3、总经理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原则,贯彻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健康与安全。
(2)设立与公司规模相适应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健康管理网络,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我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贯彻状况,积极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意见,并责成关于部门及时解决提出合理建议和合法规定。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报告,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筹划与方案,贯彻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贯彻各项防范办法。
(5)依照“三同步”原则,公司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也许产生职业病危害,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分析,对关于负责人予以严肃解决。
(7)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4、副总经理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副总经理在自己分管业务范畴内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
5、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公司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原则。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办法、筹划,并且督促关于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诲,总结推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寻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关于部门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和规程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职业危害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安全状况,有权责令改正,或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7)负责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解决。
(8)负责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6、安全管理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负责制定公司职业健康与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和筹划;并组织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委托具备相应资质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合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负责作业场合职业危害每年一次申报工作。
(3)负责组织中心化验室对各生产单位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治意见。
(4)负责拟定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委托具备相应资质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成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合,分析因素,提出整治方案,监督整治。
(5)协助人力资源部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解决意见。
(6)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7)依照公司生产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健康和职业危害防护专项调研工作。
(8)负责开展职业危害防治法规和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宣教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职工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
互救能力。
8、人力资源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负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解决意见。
(2)负责对不适当继续从事原工作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顿。
(3)负责安排职业病诊断、治疗和记录报告工作。
(4)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负责退休退养职工职业病管理工作。
9、生产技术部、设备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编制公司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治办法等,改进职工劳动条件,增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技术文献、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保证安全运营。
(4)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5)禁止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职业危害。
(6)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也许产生职业危害设备或者材料。
(7)禁止将产生职业危害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
(8)禁止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10、生产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制定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筹划和实行方案。
(2)配合中心化验室完毕本单位有害因素防止性监测和寻常监测工作。
(3)协助与配合公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本单位作业场合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工作。
(4)依照人力资源部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准时完毕各项健康体检。
(5)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6)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负责本车间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的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8)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营、使用状态。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一、总则
1、为保障职工职业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治职业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合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节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场合和工作地点必要严格执行本制度。
3、本制度合用于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
二、告知事项
1、安全管理部负责委托具备相应资质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存在职业危害作业场合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设立专人负责作业场合职业危害因素寻常监测。
定期检测、评价成果存入公司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定期检测、寻常监测成果及时向全体职工发布。
2、生产现场合使用也许产生职业危害设备,应当提供中文阐明书,并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记和中文警示阐明。
警示阐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也许产生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办法等内容。
3、生产现场合使用也许产生职业危害化学品等材料,材料组应当提供中文阐明书。
阐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重要成分、存在有害因素、也许产生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办法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警示标记和中文警示阐明。
贮存场合应当设立危险物品标记。
4、生产技术部、设备部、安全管理部应当协助人力资源部依照危险源辨识办法,将生产过程中也许产生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办法、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5、安全管理部将委托具备相应资质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准时发放到有关生产单位。
生产单位在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中涉及本单位重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向职工告知,并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
6、生产技术部、设备部、安全管理部对即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相应防护办法告知生产职工,所有参加研发和实行人员对其所导致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责任。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一、总则
2、为保障职工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合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合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节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场合和工作地点必要严格执行本制度。
3、本规定合用于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
二、申报
1、安全管理部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合职业危害申报。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变更;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及其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变更;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负责人发生变化,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变更。
生产经营单位终结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结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2、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管理部每年各申报提交一项有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逐级上级主管部门。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如下统称建设项目)也许产生职业危害,公司按照关于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报送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产生职业危害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
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5、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公司按照关于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献报送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6、安全管理部每年向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每三年申报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每年在公示栏中向职工发布,存档。
7、各单位每月书面向人力资源部上报所属单位女职工孕期、哺乳期健康状况,便于监督检查。
8、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要上报主管领导,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诲和培训制度
一、总则
1、为保障职工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合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节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场合和工作地点必要严格执行本制度。
3、本规定合用于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
二、基本规定
1、安全管理部每年年初制定教诲培训筹划时,必要有职业危害防治教诲培训筹划内容,培训学时不低于8学时。
2、党群工作部配合安全管理部每年在宣传报道上,保证有职业危害防治内容。
3、生产技术部、设备部、安全管理部每年对也许产生职业危害工艺和设备,给有关单位提供中文阐明书,并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记和中文警示阐明。
警示阐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也许产生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办法等内容。
4、各单位结合岗位职业危害特点,结合生产实际制定教诲培训筹划,上报职业危害教诲内容。
5、职业健康教诲内容涉及:
国家关于职业卫生方针、政策、法规;职业卫生、职业健康知识;重点职业危害因素防治
知识;突发事故应急解决及个人防护知识。
6、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新入厂职工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教诲,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生产单位接触职业危害职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教诲。
职业病防护设施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因素,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合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节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场合和工作地点必要严格执行本制度。
3、本规定合用于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
二、职责
1、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并监督管理指引和实行。
2、安全管理部对在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检查。
3、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在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和使用保养。
三、定义及规定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如下称“防护设施”)定义:
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因素为目,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制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装置和设备。
2、公司设备部必要购买使用品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防护设施。
在购买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
合格证、使用阐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用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买使用没有生产公司、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防护设施产品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也许产生职业危害,应严格执“三同步”规定,并经关于部门进行效果鉴定。
4、公司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场合设立、安装有效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职业卫生原则和卫生规定。
5、各单位对所设立、安装防护设施、设备,应定期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处在完好状态。
四、规定
1、各单位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员在巡逻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及时安排检修。
2、安全管理部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针对防护设施专项检查,对防护设施运营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3、各单位应明确防护设施各级管理负责人。
4、各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寻常维修保养记录。
5、各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顿防护设施技术文献(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6、各单位应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规定等有关知识培训,指引劳动者对的使用防护设施。
7、防护设施、设备必要与生产设备同步使用,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违背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并导致严重后果,依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8、防护设施、设备停运、拆除或停用必要向安全管理部审报,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设备。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应当采用暂时防护办法,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危害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职业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合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节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场合和工作地点必要严格执行本制度。
3、本规定合用于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
二、种类
1、也许产生危险和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必要配备相应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可分为普通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涉及:
安全帽、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焊接眼面防护具、防冲击眼护具、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防静电鞋、导电鞋、防刺穿鞋、胶面防砸安全靴、电绝缘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等。
3、未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劳动防护用品为普通劳动防护用品。
三、管理
1、各类防护用品和防护器具凡有国标规定,应按国标检查规则检查。
2、防护用品和防护器具必要符合下列条件:
(1)由国家颁发允许证生产单位生产,且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原则,有产品检查合格证。
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入库时依照合同进行检查,安全管理部门对其产品有权进行抽查,对于不合格产品,有权回绝接受。
(2)可以有效地全面防护外部环境对人体各个暴露部位危害。
(3)穿着舒服,佩带使用以便,不妨碍作业活动。
(4)选用优质、轻质材料,耐腐蚀、抗老化,对皮肤无刺激,各种配件吻合严密、牢固、经济耐用。
(5)外观光洁,色泽均匀协调,美观大方。
3、防护用品配备原则,由安全管理部依照上级关于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状况详细拟定,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4、防护器具配备由安全、技术部门依照生产工作需要订立意见。
5、采购特种防护用品和防护器具,必要按国家规定购买具备相应生产资质、具备安全生产允许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产品。
安全管理部负责验收,无安全管理部批准,库房不准接受,财务部不准下帐。
6、设备部应建立防护用品领取卡制度和防护器具管理台帐。
对特殊防护器具(如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绝缘工具等)要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关于部门报废。
7、凡发给个人、班组备用防护用品和防护器具应指定专人管理。
如因个人因素,擅自解除劳动关系,不辞而别,从配备劳动保护用品时间开始计算,按劳动保护用品所规定期限,价格,减去个人实际工作天数,按折价进行补偿。
(安全帽、劳动服、劳保鞋等)
8、个人所应补偿费用从本人工资中支付,由人力资源部从工资中扣除。
9、凡在原则以外支领防护用品(如抢修事故、解决隐患、解决急难险重工作导致劳动保护用品损坏,不能使用),需由部门、科室领导提出申请经安全管理部订立意见,设备部方能发放。
10、凡已享有专业服装待遇员工(如公司消防员、防火员、护卫队员等),不再另发防护服装、鞋、帽等。
11、员工遗失防护用品,原则上应折价补偿。
因正常磨损失去防护作用,应有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核算签证,经安全、技术部门批准可以补发。
12、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品应妥善保管。
四、使用
1、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品必要依照劳动条件,需要保护部位和规定科学合理进行选型。
2、使用人员必要熟悉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品型号功能,使用范畴和办法。
3、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品,必要按照规定对的使用。
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规定防护用品,禁止违章使用和擅自代用。
4、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禁止进入生产现场,不按规定使用防护器具,不得从事生产作业。
5、特殊防护器具使用应进行培训,如:
防毒面具、漏电保护器、空气呼吸器、绝缘工具等。
6、特殊防护器具,必要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检查,经检查拟定不合格防护器具,应予报废解决,不得放置于现场,更不得与合格品混放一起。
7、超期未经检查防护器具禁止使用。
8、各种防护器具应有专人管理,放在指定地点,列为交接班内容。
9、凡有心脏病、肺结核、癫痫病、深度近视禁忌患者,不得使用防毒面具。
10、过滤式防毒面具要依照所防护毒气种类认真选取不同型号滤毒罐,并符合使用条件方可使用。
11、防毒面具备下列状况时应禁止使用:
(1)面罩有沙眼、裂纹、破损、老化、气阀损坏、漏气、滤毒罐失效、压损、穿孔、锈蚀等。
(2)有沙沙响声。
(3)视镜破碎、透明度差。
职业病危害寻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对的评价生产环境中粉尘、噪声、高温、毒物对职工健康危害限度并进行监护,鉴定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成效,应对生产环境中尘毒、噪声进行定点、定期监测,根据《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