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综合管理的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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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综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济建安字[2006]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搞好我市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和技术管理工作,提高工程项目的综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精神以及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综合管理的意见》(鲁建管发〔2006〕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施工现场是直接反映企业管理水平的窗口,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赖以形成的场所,抓好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和技术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综合管理水平是从根本上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创造经济效益的关键。

  第四条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依法强化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坚持实施样板墙、样板间、样板单元引路,加强工序质量控制,提高全面质量管理意识,实施“精品工程”战略,创建过程精品,推动企业树立用户满意是质量最高标准的质量观,不断满足用户需求,提高用户满意程度。

  第五条 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依法强化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重点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认真总结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动的经验,全面提高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水平,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推动施工现场安全达标;一级以上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2万m2以上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应逐步推广应用视频监控系统。

  第六条 认真做好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工法管理等技术管理工作,为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鼓励、引导建筑业企业加大技术投入,加快建筑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形成;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为核心,增加科技进步贡献率,促进企业发展由速度效益型向技术效益型转变,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队伍整体素质。

  第七条 积极开展以“节能、节水、节约原材料”为重点的创建节约型建筑施工现场活动。

积极推广新型建筑体系,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大力推行住宅建设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减少耗材、耗能和环境污染;严格施工材料消耗核算标准,坚持限额领料制度,杜绝施工用水跑、冒、滴、漏。

积极研究和开展建筑垃圾与部品的回收和利用。

  第八条施工各方主体除应遵守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工程建设各方有关主体按规定及时办理安全监督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确定合理施工工期(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原则上不得比定额工期提前30%及以上),不得肢解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责任。

  

(一)在企业管理方面应做到: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落实;

  2、加强监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总监理工程师和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3、要求项目监理机构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单独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规划,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单独编制安全监理实施;

  4、建立安全生产监理资料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依法落实监理责任的有关资料。

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监理资料应当由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

  

(二)在施工准备阶段应做到:

  1.审查工程建设是否严格履行了法定程序、遵循了法定制度;

  2.审查承建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是否依法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

  4.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5.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6.审查施工现场拟投入使用的大型机械、机具以及电器设备等检测检验、验收、备案手续,以及现场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审查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情况,以及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定的工程建设危险源监控措施;

  8.审查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安全标志和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三)在施工实施阶段应做到:

  1.总监理工程师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并在例会上分析、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2.监理人员每天在监理日志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发现和处理的安全生产问题。

  3.监理月报应包含安全管理内容,对当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落施情况作出评述.

  4.对基础工程土石方施工、高大模板支护、起重机械拆装以及起重吊装等易发生事故的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应实行重点监控。

  5.复核施工机械、施工用电设备和各种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6.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立即下达停工令,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以及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消防等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制定汛期(暑期)、冬季安全生产专项方案,编制和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要持证上岗并认真履行职责;专业工程、劳务工程的发包程序应符合建筑市场有关规定,并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部应设立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以下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公司派驻的):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1万m2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1万~5万m2的工程至少2人; 

  (3)5万m2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并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按照总造价: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3)1亿元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并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基坑(槽)施工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具体如下:

  1、开挖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对周边环境、土质情况进行勘察评估,按照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和审批。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3层以上(含3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应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2、基坑(槽)、边坡设置坑(槽)壁支撑时,应根据开挖深度、土质条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及相邻建(构)筑物等情况设计支撑。

拆除支撑时应按基坑(槽)回填顺序自下而上逐层拆除,随拆随填,防止边坡塌方或相邻建(构)筑物产生破坏,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孔边堆置各类建筑材料的,应按规定距离堆置。

机械开挖土方时,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机械作业范围内进行清理或找坡作业。

基坑(槽)开挖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和安装工程施工,基坑(槽)开挖或回填应连续进行。

施工方案应充分考虑冬雨季施工等诱发因素,提出预案措施。

  4、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施工及模板作业时,应指定专人指挥、监护,出现位移、开裂及渗漏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将工作人员撤离作业现场,待险情排除后,方可作业。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部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明确各个部门、各工种班组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责任到人。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定期检查制度。

公司必须由分管经理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并会同项目总监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认真执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和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和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与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部要认真落实分部分项技术交底制度。

施工作业前,工程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将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班组、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要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以书面形式进行,交底双方应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报告制度。

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的特点按照公司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演练,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救助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主动配合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宜使用钢管扣件式脚手架,不宜使用木脚手架、竹脚手架,严禁使用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

脚手架的搭设方案应附计算书、施工详图、大样图,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应分包给具有脚手架搭设作业劳务分包资质的专业劳务公司,搭设后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搭设人员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必须使用经建设部组织鉴定或委托认证并在省建管局备案的产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加强对附着式脚手架的安装和使用管理,组织专家对附着式脚手架的安装方案进行审查。

安装后和每次提升前后,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安全装置、保险设施、提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认真落实三级教育培训规定,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强化对农民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安全作业技能。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强化对职工的职业资格管理,认真落实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确保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任职,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技术资料管理制度,使用全省统一的安全技术资料范本,设置专职安全技术资料员。

安全技术资料应齐全、真实、整齐,按照规定分类归档。

  第二十六条 模板工程应编制施工方案,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并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具体要求如下:

  1、搭设承重支模架所用的钢管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扣件应有产品质量保证书和生产许可证,使用前,钢管和扣件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测。

  2、高度超过8米,或跨度超过18米,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承重支模架,施工专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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