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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既遂认定的问题

盗窃既遂认定的问题

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Collegeofscience&technologyXinjiangUniversity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

盗窃既遂认定的问题

 

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承诺:

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组织已经发表或公布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我为获得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

对本研究提供过帮助和做出过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作者签名:

     日 期:

     

指导教师签名:

     日  期:

     

使用授权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即:

按照学校要求提交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作者签名:

     日 期: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

日期:

年月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    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作者签名:

日期:

年月日

导师签名:

日期:

年月日

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学生姓名田勤学号20092421060

专业法学班级法学09-1班

论文(设计)题目盗窃既遂认定若干问题

论文(设计)来源

要求完成的内容

发题日期:

年月日完成日期:

2013年5月20日

指导教师签名

 

摘要

盗窃罪作为一种常见的侵犯财产犯罪,一直倍受刑法学界关注。

其中关于盗窃罪既遂标准的问题一直是中外刑法理论界争议的焦点。

由于盗窃对象的广泛性,盗窃手段的多样性,所以至今在理论上仍无法提出一个通行的观点,在实践中对盗窃罪既遂形态的认定标准差异极大,该问题又关系到社会发展稳定及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问题,所以给司法实务工作带来很多困难。

文章的第一部分探讨了中外刑法学界关于盗窃罪既未遂界分标准的各种学说及其存在的缺陷,对本人对盗窃既遂认定标准的观点--法益侵害说进行了论述。

第二部分分别对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盗窃既遂认定问题进行分析:

在完全开放、相对开放以及封闭式场所中发生的盗窃行为,以及以网络虚拟财产以及无形能源为盗窃对象的盗窃行为的既未遂的认定问题进行了举例分析、判断。

 

关键词:

盗窃既遂认定;法益侵害说;特殊场所;虚拟财产;无形能源

 

ABSTRACT

Theftasakindofcommonpropertycrimes,hasbeenhighlycriminallaweducationalworldattention.ThequestionsaboutthetheftwithstandardhasalwaysbeenaboneofcontentionofChineseandforeigncriminallawtheory.Asaresultoftheftattheuniversalityandthediversityofstealing,sotodaystillcan'tputforwardtheoreticallyacommonpointofview,Accomplishedpatternsoflarcenyinthepracticeofhaveverydifferentstandards,theproblemisrelatedtosocialstabilityanddevelopmentinlegalrightisanimportantissue,socausedalotofdifficultiesforthejudicialpracticework.

ArticlethefirstpartdiscussestheChineseandforeigncriminallaweducationalworldaboutattemptedtheftbothstandardpointsofeachtheoryanditsdefects,andtohimselftotheftwithstandardsofthesaidprofitviolationpoint-methodarediscussed.

Thesecondpart,respectively,forsomespecialcasesoftheftwithidentityproblemsanalysis:

inthefullyopenandrelativelyopenandenclosedSpacesoftheft,aswellastonetworkvirtualproperty,andintangibleenergyfortheftofobjectsattemptedtheftofbothcognizancequestionhascarriedontheexampleanalysis,andjudgment.

 

Keywords:

Withthattheft;Saidmethodprofitviolation;Specialplaces;Virtualproperty;Theinvisibleenergy

 

1关于盗窃罪既未遂界分标准的各种学说及其存在的缺陷………………………6

1.1财物转移说…………………………………………………………………6

1.2财物接触说…………………………………………………………………6

1.3财物损失说…………………………………………………………………6

1.4财物藏匿说…………………………………………………………………7

1.5财物控制说…………………………………………………………………7

1.6财物失控说…………………………………………………………………7

1.7失控加控制说………………………………………………………………7

1.8本文观点:

法益侵害说………………………………………………………8

2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盗窃行为作出既遂未遂的分析判断………………………8

2.1在不同场合中的盗窃既遂认定……………………………………………8

2.1.1在开放式场所中盗窃罪既遂的认定…………………………………8

2.1.2在封闭式场所中盗窃罪既遂的认定………………………………9

2.2以特殊财物为盗窃对象的盗窃既遂的认定………………………………10

2.2.1网络虚拟财产的盗窃既遂认定问题…………………………………10

2.2.2无形能源的盗窃既遂认定问题……………………………………11

结束语………………………………………………………………………………12

致谢…………………………………………………………………………………13

参考文献……………………………………………………………………………14

 

绪论

盗窃罪是最为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

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盗窃行为本身极具复杂性,对其认定有一定的难度,尤其是盗窃罪既遂的认定,理论上的界定和实践中的认识一直存在争议。

如何正确区分盗窃罪的既遂未遂,不仅关系到行为人所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而且也关系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共同犯罪是否成立和追诉时效的认定等等。

1关于盗窃罪既未遂界分标准的各种学说及其存在的缺陷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或者说关于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划分,中外刑法学界曾存在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从法制体系的建设和实际司法实践中来看,各观点都存在其自身的缺陷,无法系统准确的运用于界定盗窃既遂和未遂的过程中。

1.1财物转移说。

【1】

该说主张应以犯罪行为人是否已将作为犯罪对象的被盗财物移离出原来财物所在地为标准。

也就是说,如果已转移出原来财物所在地则为盗窃既遂;如果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移离出原来财物所在地的为盗窃未遂。

这种观点具有极大的局限性,在很多情况下不能作为界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例如,盗窃行为人进入居民住宅行窃,将欲窃之物打包后准备逃走,这时忽然听见有脚步声,他就慌忙将财物留下逃跑。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盗窃行为人已经将被盗财物移离,但是将这种行为定为盗窃既遂显然不妥。

1.2财物接触说。

【1】

该说认为应当以盗窃行为人是否接触到财物为标准。

即,如果认为犯罪行为人接触到了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则盗窃既遂.如果认为未接触到被盗窃财物,则为盗窃未遂。

按此说,只要盗窃行为人触及到了被盗窃的财物则构成既遂,而不管其是否将财物盗窃到手。

这种观点存在明显的缺陷,首先,“接触”一词不能很好地说明合法所有人所持有的财物是否受到了侵害也不能说明财物受损的程度如何。

另外,对于该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更是不能给予解答.也不能说明财物是否被犯罪行为人占有了。

从盗窃罪的最根本的涵义来说,不能体现“以非法的目的占有受害人的财物”。

否认了盗窃犯过程中具有的停止形态,而且违背了我国现行刑法的明确规定,具有重刑主义思想。

最后,如果财物接触说作为通说来进行犯罪性质的认定,势必会造成盗窃罪范围的人为扩大,这显然是不符合广大普通群体对于盗窃罪的理解,造成盗窃罪认定的混乱和对司法公正的亵渎,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很少采用财物接触说作为理论依据。

1.3财物损失说。

【1】

该说认为应以盗窃行为是否造成财物的损失为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造成了财物损失则为既遂,没有造成财物损失则为未遂。

这种观点曾经被1992年“两高”的司法解释所采用,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无法作为界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首先,其会缩小对盗窃犯罪既遂的打击面,而放纵了犯罪。

因为在现实中,并非所有被盗财物都会被损毁,相反,盗窃行为人往往都因想要占有被盗财物而将其保存完好。

其次,一些盗窃行为即使给被盗财物权利人造成了财产损失,也不能构成犯罪。

例如,盗窃行为人为了寻找财物而将权利人保存财物的箱柜损坏,结果没有盗窃到财物,箱柜的损坏造成了权利人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行为显然不构成盗窃犯罪。

1.4财物藏匿说。

【1】

该说认为应以犯罪行为人是否把被盗财物藏匿起来并不为财物所有人所知道为标准。

即,如果将财物藏匿起来并不为财物所有人知晓的,为盗窃既遂;反之为盗窃未遂。

这种观点具有很大的片面性,不能包含所有的盗窃犯罪,有的盗窃犯罪并不需要将被盗财物隐匿起来即构成既遂,甚至有的盗窃行为本身就不需要将被盗财物隐匿,而是堂而皇之地将之搬走,例如,盗窃行为人冒充搬家公司工作人员以搬家为名将长期无人居住的住户家的财物搬走,他就不需要隐匿财物,而是可以正大光明地将财物转移出去。

1.5财物控制说。

【1】

该说主张以犯罪行为人是否获得对被盗财物的有效控制为标准。

如果有效控制财物的,为盗窃既遂;反之为盗窃未遂。

这种观点也是不恰当的,在有的盗窃行为中盗窃行为人虽然控制了被盗财物,但仍然不能认定为盗窃既遂。

例如,在盗窃行为人窃得财物后慌忙离去,由于紧张而将其中的一个财物丢失,在这种情况下盗窃行为人对丢失的被盗财物显然没有实际控制,而根据控制说的观点对丢失的被盗财物来说是未遂。

但是对于这种情况认定为未遂显然不妥,因为如果这样认定盗窃的既遂与未遂,那么盗窃行为人都会主张自己已经将窃得的财物丢失了,这样就会放纵犯罪。

而且,会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如何认定盗窃行为人是否己经实际控制了财物造成非常大的困难。

1.6财物失控说。

【1】

该学说认为如果财物的合法所有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有效控制则为盗窃既遂,反之为盗窃未遂。

这种观点较前几种观点具有较大的合理性。

但是仍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盗窃犯罪。

例如。

盗窃行为人入户行窃,在窃得一只花瓶时,逃离时不小心将其打碎,住户惊醒后将其抓住。

在这种情况下,花瓶已被打碎,显然被盗财物的权利人已经丧失了对花瓶的控制,但是将这种情况认定为盗窃既遂是不妥的。

而且,现在发生很多盗窃案件中权利人并没有完全丧失对自己的财物的控制。

1.7失控加控制说。

【1】

该说认为被盗财物己脱离原物主的控制并且财物已实际置于犯罪行为人控制之下的为盗窃既遂,反之为未遂。

成立盗窃既遂需要这两种条件完全成立。

这种观点是控制说和失控说的综合,将单个的控制说和单个的失控说的缺陷给消除了。

但是这种观点也具有缺陷,它把可以单独由控制说或可以单独由失控说构成的盗窃犯罪的条件重合了。

例如,盗窃电力、天然气等无形财产的行为,只要盗窃行为人控制了被盗财物而不需要权利人完全丧夫对被盗财物的控制,就可以成立盗窃既遂。

有的盗窃行为则不需要盗窃行为人实际控制被盗而只需要权利人丧失了对被盗财物的控制就可以成立盗窃既遂。

例如,盗窃行为人将窃得财物隐匿于某处,他想待无人时再将其带回家,但是他的行为被另一人发现而将他所窃之物窃走。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盗窃行为人没有实际控制被盗财物,但是仍然成立盗窃既遂。

1.8本文观点:

法益侵害说

上述各种学说所依据的标准本质都是单一的,其初衷都是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操作运用,以统一执法尺度,实现公正。

但是事实上这是不可能实现的,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仅仅掌握盗窃既遂未遂一般标准,只能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性和方向性的指导,尚不能真正解决盗窃既遂与未遂问题。

要正确判断既遂与未遂,必须以抽象的理论标准和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社会一般观念和具体盗窃案件的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只有对具体的、个别的事实分别分析认定才能判断盗窃行为是既遂或是未遂。

关于盗窃既遂的认定,本人认为以法益侵害说为标准较为合适。

法益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

【2】刑法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法益的。

只有当行为侵害或者威胁了法益,才可能具有实质违法性,才可能被评价为犯罪。

法益是所有犯罪行为客观之构成要素与主观之构成要素所描述的中心概念。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所以说:

犯罪客体实际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

依法益侵害说,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法益造成的现实或可能的损害。

据此在认定犯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可以这样区分:

对法益造成实害结果的是既遂,对法益造成实害结果危险的是未遂。

区分盗窃罪的未、既遂,也应当考虑盗窃行为对法益侵犯的程度,若盗窃行为只是威胁了法益则属于未遂;若行为已经侵害了法益,则属于既遂。

2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盗窃行为作出既遂未遂的分析判断

2.1在不同场合中的盗窃既遂认定

2.1.1在开放式场所中盗窃罪既遂的认定

开放式场所是指在空间上非独立的或者虽然在空间上是独立的但是允许公众出入的场所。

对于开放式场所,具体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开放,一类是相对开放。

完全开放场所:

就是指无人控制监管的区域,在此类场所,人们可以自由出入,不受检查,比如商场、广场等。

在此类场所实施的盗窃多以扒窃为主,扒窃行为人首先会物色好扒窃对象,然后寻找机会下手。

一般在扒窃过程中,财物的原控制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与盗窃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同时或紧密地相接而发生,只要行为人把被盗财物从原控制人的衣袋或提包中扒窃出来,就意味着原控制人对财物的控制丧失,同时盗窃行为人获得对财物所窃财物的控制,这种情况就应定性为盗窃既遂。

【3】但是如果扒窃者着手犯罪后,还没有把财物从控制人的衣袋或提包中拿出来就被抓住,此时控制人对财物的控制没有完全丧失,则构成未遂。

我们通过案例分析该问题,王某在商场购物时将皮包斜跨在身后,李某看到后趁王某挑选商品时将皮包拉链拉开,盗走包内现金若干,李某在逃离现场时被失主发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

此案中李某已经构成盗窃罪无可争议,其争议的焦点应该是,李某在逃离现场时就被抓获,该盗窃罪应该认定为既遂还是未遂。

我们分析一下该扒窃行为的整个过程,该案发生地是一家商场,就是说行为人是在开放式的场所作案。

李某拉开王某拉链的行为是盗窃的着手行为,因为该行为使王某的财产法益受到了紧迫的、现实的威胁。

李某将王某的现金盗走,就标志着整个盗窃行为全部完成,达到既遂形态。

因为此时,王某已经丧失了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其所有权已经遭受到了实害。

至于李某逃离过程中被抓获这一情节,不应该据此认定该行为只达到未遂状态。

相对开放场所:

是指允许公众出入,但是需要接受检查的一些区域及公共场所。

比如超市、酒店等。

在这种场所实施的盗窃行为的既遂标准就应当与完全开放的场所有所区别。

在相对开放的场所内,财物的所有人对财物有着一定的控制范围,这些特定控制区是财产所有人财产的有效防护区,财产一旦脱离该区域,所有人的财产权将受到侵害。

因而,对这种情况,原则上应以财产盗出这一控制区外作为既遂的标志,财产尚未盗出该区域的应作未遂处理。

以超市为例,一般超市在入口处都会有保安人员对顾客做一些简单性的检查,在出口有防盗设施。

顾客在超市内是可以随便拿取商品的,但是行为人一旦把财物窃出防盗设施,意味着行为人完成了全部盗窃行为,财物脱离了所有者对财物的有效保护,所有者的合法利益受到了侵害。

此时,应该认定该行为构成既遂;如果行为人在出口接受防盗措施检查时被发现,则应认定为未遂。

案例:

李某在超市购物时看到一件价格较贵的剃须刀,因无力购买便趁超市工作人员疏忽时将其装在大衣兜内意图带出超市,走至超市出口时,超市防盗系统报警,安保人员将其抓获,此时剃须刀仍为超市所有,应认定为未遂。

若李某采取技术手段,躲过了超市防盗系统,将剃须刀带出超市,则应认定为既遂。

类似超市的公共场所还有很多,比如博物馆、展览馆等,发生在这样场所的盗窃行为都应按照以上的标准确定既遂。

2.1.2在封闭式场所中盗窃罪既遂的认定

封闭场所是指在空间上是独立的,并且不允许公众随意出入的场所,其典型就是私人的住宅。

行为人侵入住宅盗窃,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入室盗窃,入室盗窃是一种常见的盗窃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入室盗窃的社会危害性要比一般的扒窃行为更大。

入室盗窃具有多发性、隐蔽性和技术性的特点,常常令人防不胜防。

不但会危及民众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而且会降低人们对国家机构的信赖感从而引发政府的信任危机。

对于一般的入室盗窃,原则上以行为人将财物带出门外为既遂标志,因为居住人对其财物控制支配力的范围局限于房屋的范围之内。

财物一旦由盗窃行为人窃出屋外,所有人就丧失了其对财物的控制力。

【4】案例:

2011年9月27日上午10时许,犯罪嫌疑人娄某窜至襄城县茨沟乡陈庄村,趁受害人陈某外出之际,从陈某家南围墙处翻入院内,并进入卧室实施盗窃,当犯罪嫌疑人娄某正在室内寻找财物时,受害人陈某返回家中,娄某遂欲翻墙逃跑,后被受害人陈某抓获。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娄某实施盗窃行为时被陈某及时发现并及时取回了赃物。

针对娄某是否构成盗窃既遂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

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

理由是娄某虽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翻墙入室实施盗窃,因被失主发现意志以外原因而未窃得任何财物,失主陈某也没有实际损失,因此说娄某只是暂时性的控制赃物,这种控制稍纵即逝,不具有实际的占有意义,可以认为王某窃取财物并没有得逞,应当构成未遂。

第二种观点:

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进行了修改,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均构成盗窃罪,明确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类行为直接规定为构成盗窃罪,只要犯罪分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采取秘密手段,实施了上述三类行为,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按照盗窃罪定罪量刑,其行为属于入户盗窃。

2.2以特殊财物为盗窃对象的盗窃罪既遂的认定

2.2.1网络虚拟财产的盗窃既遂认定问题

虚拟财产(virtualproperty)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广义的虚拟财产即一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的、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或不具备交易价值的、由持有人随时调用的专属性的数据资料。

从目前技术发展情况看,包括ID、免费与收费的电子邮箱、QQ号码、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等。

狭义的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即指以网络游戏为基础,在游戏空间环境中,由网络游戏玩家控制的ID账号下记载的该ID通过各种方式所拥有的“宝物”、“武器”、“级别”等保存在服务器上的,由玩家随时调用、创建或加入游戏中的数据资料和参数。

盗窃虚拟财产行为,是行为人在相对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特洛伊木马程序等计算机技术手段,获取虚拟财产的账号密码,之后登陆账号改变密码或网络游戏相关内容,使相对人无法登陆其账号对其虚拟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为人由此取得对该账户财物的控制支配。

将该行为全过程进行分解,包括的行为阶段有:

首先行为人进行窃取他人账号密码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其次窃取他人账号密码,再次对所窃取的账号密码进行修改,最后进行交易和交易完成。

其行为的结果是行为人改变虚拟财产的持有状态,全面有效的取得了他人虚拟财产的控制支配。

表现为:

虚拟财产合法持有人无法登陆其账号或无法继续获得相同层次的服务,权利人丧失其网络游戏账户上的财物,而行为人则控制、支配、获取该账户上的财物,破坏原持有人对于财物的持有支配关系而建立新的持有支配关系。

盗窃虚拟财产行为从被窃物的性质看,虚拟财产作为存在于服务

器中的电磁记录,是没有具体的形状,也无重量体积的一类特殊财物。

从作案手段上看,行为人是通过黑客等技术性手段对账号密码进行获取和修改,行为过程具有即时性,账号密码一经行为人的获取和修改,虚拟财产的合法拥有者即时丧失对虚拟财产的有效控制。

从行为的空间范围看,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发生在网络环境中,账号密码是在网络环境中通行的唯一方式,也是权利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唯一凭证,拥有账号密码意味着对虚拟财产排他的完全的支配控制的能力。

由于虚拟财产盗窃行为与传统盗窃行为行为手段、行为过程等方面的不同,在具体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判定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既遂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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