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境外旅游紧急救援保险专属保险条款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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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境外旅游紧急救援保险专属保险条款版

中国公民境外旅游紧急救援保险专属保险条款(2016版)

总则

第一条《中国公民境外旅游紧急救援保险专属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凭证,以及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保险人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成立。

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本保险方案时免提供体检证明和健康告知。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日*。

对于精神障碍人士,如果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必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可投保;如果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则不可投保,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对于残疾人,只要可参团即可正常投保;对于孕妇,只要可参团即可正常投保,但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宫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如果以未成年人死亡为给付责任的保险金额超出中国保监会所规定的限额,保险人就超过限额部分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或保单所载金额。

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或保单所载金额。

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等不受此限。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接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其余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其余保险金(除身故保险金以外)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期间

第五条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所载的起讫时间为准,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

第六条保险责任期间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至终止期间,以下简称“责任期间”。

第七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境外*旅行的“责任期间”的起始,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者为准:

1、保险人所出具的凭证所载的保险期间的起始日;

2、被保险人以凭证所载的境外旅行为目的,离开其中国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前往境外旅行目的地之日。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境外旅行的“责任期间”的终止,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者为准:

1、保险人所出具的凭证所载的保险期间的届满日;

2、被保险人完成境外旅行后直接返回其中国境内日常居住或日常工作地之日。

第八条如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导致旅行延长,且保险期间已届满并逾期,保险人将按合理情况及需要免费自动延长责任期间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常住地。

1、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预定乘坐的交通工具发生延误或停航;

2、由于交通机构的订票受理业务存在弊端致使该被保险人无法乘坐交通工具;

3、因该被保险人接受医生*治疗;

4、该被保险人护照遭窃或丢失,但仅限于被保险人已申请补发护照或回国凭证的情况;

5、该被保险人的同行旅行者*住院。

6、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的交通工具或该被保险人当时居留的场所受到其他任何人之非法控制或受到任一官方机构之监管;

7、该被保险人被政府当局拘留;

8、该被保险人被诱拐或绑架。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未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并一致同意的,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免赔额

第十条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保障项目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投保人所选的项目为准,保险人只对投保人选择的项目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

在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1、意外伤害身故责任

在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害伤残责任

在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国家金融行业标准编号JR/T0083-2013)(以下简称“《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的,保险人按《行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如果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第180日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行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在责任期间开始之前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已有伤残,或在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多次伤残(不含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下同),而在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伤残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上述已有伤残、多次伤残、本次伤残中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行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计算伤残保险金,但上述已有伤残、多次伤残视同已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在给付本次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时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约定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单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达到约定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意外伤害与其他保险责任竞合时,该被保险人的伤残评定标准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决定。

(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在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下列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承担对应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乘坐飞机(指民航班机、客运包机)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飞机期间,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飞机舱体止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指客运火车/列车、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轨道交通工具期间,自踏入轨道交通工具车体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轨道交通工具车体止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乘坐水上交通工具(指客轮、轮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水上交通工具期间,自踏入水上交通工具船体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水上交通工具船体止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乘坐机动车(指公共汽车、电车/有轨电车、出租车、工作单位的交通班车)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机动车期间,自踏入机动车车体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机动车车体止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1)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责任

在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对应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对应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对应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对应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给付对应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对应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不扣除已给付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2)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责任

在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对应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国家金融行业标准编号JR/T0083-2013)(以下简称《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的,保险人按《行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对应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如果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对应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行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在责任期间开始之前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已有伤残,或在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多次伤残(不含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下同),而在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本次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伤残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上述已有伤残、多次伤残、本次伤残中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行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计算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但上述已有伤残、多次伤残视同已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在给付本次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时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单次或累计给付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达到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与其他保险责任竞合时,该被保险人的伤残评定标准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决定。

(3)意外伤害及突发疾病医疗保险

合理医疗费用指符合被保险人社会保险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①住院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用等。

②门诊治疗、医生诊断、处方费用等。

③处方药品、检查检验(包括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如绷带)等费用。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在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中国境内二级或二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就被保险人在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不包含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个人先行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及个人全额自费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就被保险人在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在境外经登记合格的医院*或诊所*治疗时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必须接受牙科门诊治疗的,就被保险人在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在境外经登记合格的医院或诊所治疗时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牙科费用(包括简单的或临时的、为了恢复假牙和替换牙齿功能的填补或修补治疗所支出的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治疗后转回中国境内继续治疗,就被保险人在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包含在境外治疗天数)内在中国境内二级或二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不包含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个人先行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及个人全额自费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医疗费用的赔偿期限。

2、突发疾病医疗保险责任

在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突发疾病*导致在境外经登记合格的医院或诊所治疗时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门急诊、以及自住院之日起180日内(含)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给付比例给付突发疾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治疗后转回中国境内继续治疗,自被保险人回到中国境内之日或次日零时起10日内(含)在中国境内二级或二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不包含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个人先行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及个人全额自费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突发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急诊、抢救治疗,不受上述医疗机构的约定限制,待病情稳定后须转移至上述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其他保险合同或其它途径获得赔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其他保险公司出具的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扣除前述其他赔偿额之后,对其余额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和突发疾病医疗保险金累计金额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四)突发疾病身故及全残保险

在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猝死*或突发疾病,并在该疾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含)因该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后,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突发疾病伤害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突发疾病全残保险金的,给付突发疾病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突发疾病全残保险金。

在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突发疾病,并在该疾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含)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国家金融行业标准编号JR/T0083-2013)所列第1级伤残情形,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突发疾病全残保险金。

保险人按约定给付突发疾病全残保险金后,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五)住院津贴保险

1、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在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中国境内二级或二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按每次住院的合理住院天数(无免责天数)乘以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给付标准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就被保险人在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在境外登记合格的医院或诊所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的实际合理住院天数乘以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给付标准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治疗后转回中国境内二级或二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包含在境外住院天数)内(含)的实际合理住院天数乘以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给付标准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2、突发疾病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在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突发疾病导致在境外登记合格的医院或诊所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自被保险人住院之日起30日内(含)的实际合理住院天数(无免责天数)乘以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给付标准给付突发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治疗后转回中国境内二级或二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自被保险人回到中国境内之日或次日零时起10日内(含)的实际合理住院天数乘以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给付标准给付突发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急诊、抢救治疗,不受上述医疗机构的约定限制,待病情稳定后须转移至上述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六)旅程延误保险

在责任期间内,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空运(航运)工人的罢工(或怠工或临时性抗议活动)、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而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从事商业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飞机航班*、轮船<含包机、包船*>,下同)延误*,且延误连续达到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时长及以上的,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旅程延误保险金。

保险人对于应在保险期间内出发或到达的公共交通工具发生延误事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包括:

(1)实际出发时间或航空公司、船务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出发时间在保险期间外的事件,但不包括原定出发时间在保险期间外的事件;或,

(2)实际到达时间或航空公司、船务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到达时间在保险期间外的事件,但不包括原定到达时间在保险期间外的事件。

延误时间的计算以下列两者较长者为准:

①自原计划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定出发时间开始计算,至实际出发时间或至航空公司、船务公司安排所提供最早便利的替代交通工具的出发时间为止;或

②自原计划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定到达目的地时间开始计算,至实际到达原计划目的地时间或至航空公司、船务公司安排所提供最早便利的替代交通工具的抵达原计划目的地为止。

原预定公共交通工具取消后发生以下情况的,属于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搭乘了替代性交通工具(原预定公共交通工具所属航空公司、船务公司安排的或被保险人自行改签的),并且实际出发时间与原计划出发时间相比,或实际到达目的地时间与原计划到达目的地时间相比,延误时间达到或超过旅程延误保险责任约定的延误时间。

换乘交通工具延误责任:

(1)单次旅行,对于上一定期交通工具及后续定期交通工具均延误达到4小时的情况,仅赔付一次,往返算两次旅行。

(2)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乘坐多个航班或轮船工具,则不同班次的延误时间不累计计算;

(3)若被保险人有连续的接驳公共交通工具,因上一航班或轮船晚点到达而导致不能顺利搭乘原定接驳之航班或轮船,延误时间以旅程中实际搭乘航班或轮船的延误时间计算,且不同班次航班或轮船的延误时间不累计计算。

(七)行李物品损失保险

在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抢劫、盗窃、或因第三方意外损害导致被保险人的行李物品(包括在责任期间购买的物品)丢失或损坏,并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保险人按照约定赔偿该行李物品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中的较低者,保险人所给付的保险金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照片、胶片、视频、音频或类似数据资料物品的赔偿标准是数据载体的材料价值,不包括数据本身。

1、被保险人能够提供损失财产购物发票或保修卡等能够证明损失财产价值单据的,按损失财产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计算。

年折旧率为25%,未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提折旧,但赔偿金额最低不少于受损物品价值的10%。

2、被保险人不能提供能够证明损失财产价值单据的,按以下约定赔偿:

随身衣物及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每人最高人民币400元;

行李箱(三边和不小于115厘米)及其内部物品,每人每个行李箱最高人民币500元。

(八)行李延误保险

在责任期间内,在被保险人所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航空(船运)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后,其托运行李送达时间延误连续达到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时长及以上的,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行李延误保险金。

(九)旅行票证重置保险

在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旅行证件因遗失、被盗、被抢劫或抢夺等导致损毁、灭失或无法使用时,并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警方报案并到当地中国使领馆重新办理相关证件,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因补办旅行证件所发生的直接补办费用*以及该被保险人为重置证件所额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

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在境外发生的上述费用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发生的上述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所给付的保险金以本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保险所称的旅行证件,指护照(通行证)、签证及其它出入境所必备的证件,但不包括机票、各种车(船)票,信用卡、旅行支票及现金等。

(十)个人责任保险

在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因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对于依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应向该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约定负责赔偿,以本保险合同所载的个人责任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且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十一)签证拒签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办理旅行必需的非移民类签证,若遭签证签发机构拒绝,保险人对其单次实际支付且无法退还的签证费用,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给付保险金,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人按约定给付拒签补偿保险金后,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金=(签证费用损失-免赔额)*赔偿比例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实际签证费用的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保险人同意承保,本附加保险合同成立。

自本附加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十二)紧急救援服务

1、医疗救援服务

在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本保险产品提供以下救援服务并由保险人承担相应费用,所承担的费用最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服务限额为限。

(1)医疗运送及送返

当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救援服务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当被保险人有必要运送回中国境内,或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且可以运送回中国境内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搭乘航班(不限制舱位)或以其他交通方式运送回中国境内其常住地或距离其常住地最近的医院,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将尽量使用被保险人原先购买的返程票;返程票失效的,保险人将收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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