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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

徐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

调频发射系统设备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方:

徐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

2016年7月

第一章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由集团招投标委员会代表与投标方进行谈判议价,确定中标厂家。

本项目的具体评标指标、权值及主要考评内容如下:

评分方法

价格评分

商务技术评分

综合评分法

70分

30分

1、价格评分(30分)

评标指标及权值(%)

主要考评内容

投标报价(70)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2)公式中各报价均指有效投标报价;该结果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2、商务技术评分(30分)

序号

评分项目

评分参考及范围

分值

1

售后服务

承诺质保期三年为10分,五年为15分,质保期内每年免费技检一次15分。

30

第二章合同格式

采购方:

徐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以下称甲方)

地址:

徐州泉山区西安南路101号电话:

供应商:

(以下称乙方)地址:

联系方: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徐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就《调频发射系统设备项目》及相关服务,经评委会严格评审,由公司中标。

根据《中华方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招标结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和服务。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设备,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供货一览表”。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合同总价款为元,(大写)元人民币,分项价款详见合同附件:

“供货一览表”。

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技术服务、培训和技术支持以及伴随服务/保修期内售后服务费用。

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款不变。

第三条:

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

下列招投标文件或与本次采购活动方式相适应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供货一览表;

(2)交货地点一览表;

(3)技术规格响应表;

(4)服务承诺;

(5)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中如有条款与本合同不符,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

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

一旦甲方受到相关侵权诉讼、仲裁或诉讼、仲裁的威胁,甲方将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将根据需要以自己名义或以甲方名义负责处理该类事件,承担一切相关的费用和法律后果,并赔偿甲方因该类事件而不得不支付的合理费用。

如果乙方未处理该类事件或未及时处理该类事件,则甲方处理该类事件所花费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通讯费,均可向乙方追偿,乙方还将向甲方另行支付1万元作为对甲方的赔偿。

第五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所有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

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货物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故障,以及因货物设计、工艺或材料等的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使用过程中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故障除外。

3、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数量、质量和规格要求。

乙方不得少交或多交货物。

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以及多交货物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包装要求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货物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凭证。

第七条:

货物交付、安装地点

徐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甲方指定地点,指定楼层。

货物运输费及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八条:

系统交付时间:

合同签订后45日内发货至甲方指定地点,要求7日内完成安装调试,运行正常并交付使用。

第九条:

设备验收、系统验收

1、设备验收

设备到货后,甲乙双方根据合同和产品企业标准对产品型号、规格、数量、外观、技术质量等进行验收。

乙方保证所提供产品同时应符合国内相关标准和甲方所提出的技术要求。

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乙方应予以更换或退货。

2、系统验收:

系统必须满足国家和行业最新通行标准、厂方出厂标准和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

上述标准有不一致的,适用较高标准。

3、图纸和文档资料验收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所有设备的软件和硬件的安装说明书、操作手册等随机资料。

4、培训验收

验收培训是否达到合同中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售后服务

1、质量保证期限:

设备验收合格,双方正式签署设备终验合格证明之日起年。

在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对其所提供设备和软件实行免费保修或更换。

对设备故障免费排除。

在质保期内,除不可抗力及使用不当造成外,某台设备的某一部件出现四次故障,此部件将终身免费保修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整机。

2、服务响应时间:

乙方提供7*24小时的现场响应服务;8小时内技术方员到场,故障解决时间或启用应急措施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时间不超过24小时。

3、备件支持:

保修期满后,乙方提供充足的备件或替代品供应,承诺至少8年以上系统中所有设备和维修配件的供应。

普通备件24小时内送达甲方;影响系统安全性的重要备件12小时内送达甲方。

4、保修期外:

负责对系统硬件、软件终生维修,仅收取维修成本费。

第十一条:

技术培训

培训要求:

乙方必须对甲方有关技术方员就设备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处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设备维护等方面知识进行技术培训,保证甲方技术方员能胜任今后设备的维护工作。

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卖方应在保证期内提供免费培训一次,保证甲方技术方员能胜任今后设备的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货款支付

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2、全部设备到货后,由买方逐一清点无误,与合同规定相符,安装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3、乙方按规定交货时应向买方提供下列单据。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等;

(3)装箱单.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违约部分货款总价的5%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0.1‰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

3、如乙方不能交付或不能适当交付货物,甲方有权直接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部分货款总价5%的违约金。

4、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5‰的滞纳金。

5、由于乙方原因,系统不能按时交付使用,每延迟一天,按总合同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能补偿甲方实际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6、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或系统交付使用时间逾期达(45)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

解除合同后,乙方必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一切费用,同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能补偿甲方实际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7、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

甲方拒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符合部分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

同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补交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根据本条第4款的规定交纳逾期交货滞纳金,甲方亦可放弃要求该部分货物,并相应减少合同价款。

乙方交付货物数量不足的,亦按照上款规定处理。

8、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时15日内退回全部货款,并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

9、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0、乙方在承担上述3-9款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

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除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控制的事件,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普遍认定的不可抗事件;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全部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以电报、电传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十五日内,提供不可抗力情况及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全部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的政府机构或公证机构出具。

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合同履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的转让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

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方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

甲方:

徐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乙方:

(签章)(签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说明:

该部分内容作为招标方和中标方签订正式合同时的基本条款及原则。

第三章技术需求

一、采购设备清单和详细技术要求:

注:

本技术需求书中所述参考型号仅为参考,投标方所提供的货物如果不是参考型号产品,须提供详细说明、比较和证明材料,以证明所投产品技术及质量均不低于参考型号,否则将被判定为不合格。

第一包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推荐制造商品牌

技术要求

1

3KW调频发射机

2部

意大利EKA意大利RVR

美国哈里斯

见调频发射机技术要求

第二包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推荐制造商品牌

技术要求

2

3KW调频多工器、

1台

上海明播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飞卡科技有限公司

见调频多工器技术指标

3

3KW同轴开关

1只

见同轴开关技术要求

4

配套配件

1批

40馈管9米,40弯头10个、插芯26个、喉箍20个,抱箍60个、3米15软馈2根(L27-L27,7/8-40)

调频发射机技术要求

●整机原装进口;

●发射机的最大输出功率应达到标称额定功率的110%,在环境温度5-40℃的条件下,额定输出功率时连续工作不小于24小时;

●供电方式:

为交流三相四线制3×380V±10%,频率50Hz±2Hz;

●完善的技术数据检测、监控系统和功能完善的计算机控制软件,可实现无人值守功能;

●发射机设有反射功率过大、过激励、温度过高、过电流、过电压、缺相和防雷等保护;

●通过LCD显示所有重要参数,并能够通过菜单编辑这些参数;

●音频输入:

模拟、数字音频同时输入,自动切换,数字音频优先;

●配置遥控接口,可以进行远程参数控制;免费开放遥控软件;

●有发射功率取样电平输出,有遥控开关机控制接口;

●发射机采用单19”机柜,布局合理,结构紧凑,安装方便快捷。

发射机技术指标

1.RF频率范围87MHz~108MHz步进10kHz

2.额定输出功率0~3000W连续可调

3.输出功率允许偏差<±10%

4.频率稳定度<±2.5ppm(-10℃--+50℃)

5.输出阻抗50Ω

6.预加重:

0μS,50μS,75μS

7.模拟音频输入XRL600欧姆,-12dBu~+12dBu

8.数字AES/EBU输入XRL110欧姆,0.2~10Vpp

8.立体声调频信噪比:

≥80dB(RMS检测)

10.总谐波失真:

<0.05%

11.频率响应:

±0.3dB30Hz~15KHz

12.立体声隔离度:

>55dB

13.工作模式:

单声道、立体声、MPX;

14.RF输出:

7/8"连接器,50Ω的阻抗

调频多工器技术指标

1.频率范围:

87.5-108.5MHz

2.标称功率:

3kW

3.类型:

桥式

3.3db带宽:

>600KHz

4.输入阻抗:

50Ω

5.输入驻波比:

≤1.1(±100KHz)

6.最大插入衰减:

≤0.6dB

7.各频点间隔离度:

≥40dB

8.温升:

≤30℃

9.输入接口:

Φ40硬馈

10.输出接口:

Φ40

11.冷却方式:

自然冷却

特别要求:

1.中标方在安装调试时必须能够对系统中原有的多工器进行统一调试(在用多工器是原上海明珠广播电视科技有限公司产品)

2.后期可以根据用户要求在不更换腔体的情况下改换使用频率。

同轴开关技术指标

1.功率容量3KW

2.接口:

40硬馈接口

3.有手动、遥控控制接口

4.有同轴开关到位状态输出接口

5.驻波比:

≤1.05

6.隔离度:

≤-55dB

7.插入损耗:

≤0.05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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