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石市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异议处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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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黄石市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异议处理规程

 

 

 

 

 

 

 

 

 

 

 

附件:

黄石市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辖内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黄石市辖内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条个人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本人信用信息持有异议时,可以向辖内异议信用信息涉及的商业银行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个人异议信用信息涉及辖外商业银行,可以向人民银行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第四条个人提出异议申请,应当填写两联《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以下简称异议申请表,见附表1),同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委托他人提出异议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个人信用报告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五条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管理部门为个人信用信息异议申请受理部门。

人民银行通过个人异议处理系统发至商业银行的异议外部协查函,由商业银行地市级分支机构个人征信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核查、回复。

第六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应由本机构受理的异议申请推至其他机构。

第七条人民银行除受理第三条规定的个人异议申请外,还负责处理异地人民银行通过个人异议处理系统发来的个人异议。

第八条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关申请材料不全或异议申请表中异议描述不清的,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不予受理。

第九条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受理个人直接提出的异议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异议处理程序、时限以及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十条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受理个人异议申请应登记《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登记簿》(以下简称异议处理登记簿,见附表2)。

第三章核查与更正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受理个人直接提出的异议申请后,经核查,异议信息未发生错误的,应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同时出示相关资料予以说明。

回复方式包括向申请人返还经批注处理情况的《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回执联)或将处理情况通知申请人。

经核查,异议信息有错误的,商业银行应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请上级行更正相关信息,确保有错误的个人信用信息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正完毕,并向申请人出具更正后的个人信用报告或将更正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受到人民银行通过个人异议处理系统发出的异议外部协查函后,经核查,异议信息未发生错误的,应自收到外部协查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回复。

经核查,异议信息有错误的,商业银行应自收到外部协查函之日起起5个工作日内报请上级行更正相关信息,确保有错误的个人信用信息自收到外部协查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正完毕,并向人民银行回复。

第十三条人民银行自受理本地个人对辖外商业银行信用信息异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个人异议处理系统向异地人民银行发送个人异议内部协查函,负责跟踪异地处理情况,并自收到异地人民银行内部协查函回复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更正后的个人信用报告或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人民银行自接收异地人民银行发来的个人异议内部协查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个人异议处理系统向辖内相关的商业银行发送个人异议外部协查函,自收到商业银行外部协查函回复2个工作日内,向异地人民银行发送内部协查函回复。

第四章救济方式

第十五条异议信息经商业银行确认发生错误、且不能在异议申请人要求的时间内更正,异议申请人可向该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个人信用信息证明书》(见附表5)。

《个人信用信息证明书》仅在商业银行已确认个人信用信息发生错误、将更正且尚未更正或因技术等原因不能更正的情况下出具。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自异议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个人信用信息证明书》,加盖地市级分支机构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个人申请办理贷款等业务时,可提供《个人信用信息证明书》作为个人信用信息的补充资料,商业银行应予以认可。

第十七条异议信息经商业银行确认发生错误、但因技术等原因不能更正时,异议申请人可提交书面申请、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商业银行出具的相关回复或证明(一式两份),通过辖内人民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申请异议信息特殊标注。

对材料齐全的异议信息特殊标注申请,人民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资料(一份)寄送征信中心,并负责跟踪异议信息特殊标注办理情况,回复申请人。

对材料不齐全的异议信息特殊标注申请,人民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提交征信中心。

第十八条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异议申请人可提交书面申请、《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见附表3)、内容完整的《个人声明》(见附表4)、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商业银行出具的相关回复或证明(一式两份),通过辖内人民银行向征信中心申请《个人声明》。

《个人声明》仅适用于商业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中已注明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情况。

对材料齐全且与异议信息相关的《个人声明》,人民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资料(一份)寄送征信中心,并负责跟踪《个人声明》办理情况,回复申请人。

对材料不齐全或与异议信息无关的《个人声明》,人民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提交征信中心。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负责受理且应当更正的异议信息,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更正完毕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说明。

第二十条个人对商业银行异议处理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凭商业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个人信用信息证明书》、个人信用报告等资料向人民银行申请复查。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个人信用信息证明书》纳入商业银行重要凭证管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异议申请人(包括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及《个人声明》等个人异议处理档案资料应保存备查。

商业银行应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异议处理相关档案,并落实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登记簿》、《个人信用信息证明书登记簿》等登记制度。

第二十四条严格限定个人异议处理档案的借阅范围,无个人征信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相关资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人民银行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涉及的申请表、个人声明书等资料由商业银行发放或由申请人从人民银行网站下载。

个人信用信息证明书等由商业银行从人民银行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异议申请表编号:

(5220+8位申请年月日+3位流水号)

+6位异议申请年月+流水号)

存在异议的个人信用报告编号: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证件类型及号码

申请人电话号码

申请人电子邮箱

申请人通讯地址及邮编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证件类型及号码

代理人电话号码

代理人电子邮箱

代理人通讯地址及邮编

异议描述:

申请事项(打勾)

 1、异议处理  2、出具个人信用信息证明书 

 3、异议信息特殊标注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月日

接收机构(盖章)

接收机构联系人

接收机构联系电话

接收机构电子邮箱

接收机构通讯地址及邮编

接收人(签字):

接收日期:

年月日

接收机构处理情况

处理经办人(签字)

处理日期:

年月日

注:

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由申请人和接收机构保存。

附表2: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登记簿

机构(盖章):

异议申请表编号

异议申请人姓名

异议申请人证件类型

异议申请人证件号码

异议申请人电话号码

异议申请人电子邮箱

异议申请人通讯地址及邮编

异议描述

处理情况

办结日期

受理机构经办人

 

附表3: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

异议回复函编号:

异议申请表编号:

异议申请人姓名

异议申请人证件类型

异议申请人证件号码

异议申请日期

异议描述:

处理结果:

回复机构(盖章)

回复经办人(签字)及回复日期

领取人(签字):

领取日期:

年月日

注:

一式两份,分别由申请人和回复机构保存。

 

附表4:

个人声明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异议申请表编号

异议回复函编号

声明内容(100字以内)

本人保证以上声明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公民的基本道德行为准则,并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月日

 注:

一式三份,分别由申请人、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保存。

 

附表5:

 

个人信用信息证明书

证明书编号: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性 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发证机关

住 址

证明事项:

出具证明机构名称(公章)

审批人(签字)

联系电话

经办人(签字)

出具证明日期

有效期

注:

一式二份,分别由申请人、出具证明机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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