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治保会工作制度合集.docx
《基层治保会工作制度合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基层治保会工作制度合集.docx(3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基层治保会工作制度合集
基层治保会工作制度合集
康荣乡村治保主任绩效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政法委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维护社会稳定的基层基础工作,建立维护全乡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考核制度办法。
治保委员会主任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
一、组织领导(10分)
1、陈地建设(5分)。
各村治保会有场子、有牌子、章程,综治工作表卡簿册齐全,各项制度规范上墙。
每缺一项和未按要求完成的扣1分
2、各村治保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平时有安排,工作有记载、年终有总结(5分)。
每缺一项扣2分。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15分)
1、建立和完善各种矛盾纠纷,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排查化解制度,防止因矛盾纠纷引发治安案件的发生,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
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活动。
(5分)每少一次扣1分。
2、掌握本村各种上访人员情况,有效做好劝返工作。
(3分)
3、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或重复上访的,没有及时发现掌握报告的每次扣2分。
4、健全信息反馈制度。
实行各种矛盾纠纷,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信息报告制度,每月24日向乡综治办报告一次本村各种矛盾纠纷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排查调处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无漏报、迟报、瞒报现象。
(5分)
三、人民调解工作(10分)。
1、村人民调解组织健全,并能开展工作。
(2分)
2、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
民事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7%以上,发现纠纷及时入理,不出现民转刑案件(2分)。
3、及时排查、掌握本辖区历史遗留问题和新发生的民间纠纷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2分)。
4、及时调处化解发生在本辖区的民间纠纷,努力把民间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村(2分)。
5、有调解记录,卷宗规范。
(2分)
四、治安防范工作(15分)
1、开展经常性的防火、防盗、防毒、防治安灾害事故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协助辖区民警定期通报治安状况,群众安全防范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5分)。
(1)辖区内未开展防火、防盗、防毒、防治安灾害事故宣传教育工作的,每项扣0.5分。
(2)未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工作的,扣2分。
(3)未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安全检查的,扣1分;因“四防”安全检查工作不落实,发生特大治安灾害事故的,每起扣2分,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4)各村消防泵,义务消防组织健全有效,未落实的扣2分。
2、落实巡逻防范制度,收集掌握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发现和扭送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5分)。
(1)辖区刑事发案数、三类可防性案件同比上升且超过全所平均水平的,各扣1分。
(2)辖区内发生刑事案件,未能提供有价值线索或协助民警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每起扣0.2分。
3、落实平安村建设和村屯技防设施建设。
(5分)
(1)未落实平安建设工作的,扣2分;未发挥作用的,扣1.5分。
(2)没有永久性平安建设宣传标语的,扣2分
(3)村屯技防设施建设未落实的,扣2分;每新落实一处加0.5分。
五、人口管理工作(15分)
(一)对辖区常住人口要每季度核查一次,制作村屯住户平面图,填写村民住户卡,如有变动应及时登记并每半月报于包村民警;(4分)1、未制作村屯平面图的,扣3分;平面图制作不规范的,扣1分。
2、未填写村民住户卡的,扣3分;每漏登错登一人扣0.1分。
3、没有及时上报的,扣2分。
(二)对辖区内重点人群(两放人员、五类监管对象、失足青少年、吸毒人员、高危人员等)落实帮教力量,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和家属,定期开展帮助、教育、挽救工作,落实监管对象的帮教责任;(5分)1、核查档案材料。
未建立帮教小组的,扣2分。
2、对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假释、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的罪犯,未及时掌握其现实表现和基本情况的,每个对象扣0.5分。
3、对两劳释解人员未进行帮助教育的,每人扣0.5分。
4、对吸毒人员未进行帮教、监督、考察的,每人扣0.5分。
5、对违法犯罪高危群体,未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和家属,开展帮教、挽救工作,落实管控措施的,每人扣0.5分。
(三)对辖区租赁房屋和流动人口(流出、流入)登记、注销、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状工作落实,做到情况请、底数明,并协助辖区民警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6分)。
未协助民警开展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的,扣3分;租赁房屋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每户扣0.3分;流动人口未及时登记的,每人扣0.1分,登记不清或不及时的,每人扣0.5分。
六、法制宣传教育工作(15分)
因地制宜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宣传党委、政府对社会治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平安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维护治安人人有责,宣传见义勇为精神,动员群众自觉参与维护社会治安,鼓励群众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增强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
1、有本村普法工作规及年度总结(3分)。
2、有普法宣讲员及普法对象名册(3分)
3、全年对普法对象上两次以上的法制课(3分)
4、每季度开展一次法制宣传活动(3分)。
5、所有普法档案装订成册(3分)。
未按要求完成的一项扣3分。
七、档案建设(10分)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落实,业务工作基础台账和档案管理规范,有关记载客观、详实,未发生失、泄密事件(10分)。
治保会应设立学习和会议登记簿、法制宣传登记簿、巡逻登记簿、帮教登记簿、调解纠纷登记簿、各类管理人员登记簿、各类违法人员登记簿、租赁房屋登记簿、暂住人口登记簿、上报信息工作登记簿等十种台帐。
1、未设立台帐的,每少一项扣0.3分。
2、台帐未登记的,每项扣0.2分。
3、台帐登记不齐全或不详实的,每项扣0.1分。
4、发生失、泄密事件的,每起扣1分。
八、康荣乡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交给的临时任务(10分)此项工作由根据乡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所交办的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分值每年年末考核时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注:
1、将县政法委发放的各治保主任工资分为基础工资(50%)、奖励工资(50%),奖励工资按照年度考核分值按比例进行发放。
2、凡是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达100%的奖15分。
3、年终由乡综治办组织派出所、司法所对各村治保主任进行综合考评、打分。
4、本考核办法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5、本考核办法由康荣乡社会综合治理办公室解释。
XX区XX镇专职治保会巡逻中队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部分
纪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励
第一节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节奖励的项目
第三节奖励的条件
第四节奖励的权限
第五节奖励的实施
第三章处分
第一节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节处分的项目
第三节处分的条件
第四节处分的权限
第五节处分的实施
第四章领导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和巩固XX镇专职治保会巡逻队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治保巡逻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治保巡逻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镇专职治保会巡
逻队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XX区XX镇专职治保会巡逻队所有人员。
第三条治保巡逻队纪律的基本内容:
(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二)严守岗位,履职尽责;
(三)相互尊重,团结友爱;
(四)仪容严整,举止端正;
(五)提高警惕,保守秘密;
(六)爱护装备和公物;
(七)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八)爱护群众,维护群众利益;
(九)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十)文明执勤,不虐待执勤对象。
第四条治保巡逻队的纪律,是建立在高度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治保巡逻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性质、宗旨,团结自己、战胜困难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第五条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坚持上下一致,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严明的原则。
第六条维护和巩固纪律,主要依靠经常性的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依靠各级干部的模范作用和群众监督,使队员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第七条奖励和处分是维护纪律的重要手段。
对遵守和维护纪律表现突出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和破坏纪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实施奖惩应当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
第八条治保巡逻队员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和自觉维护纪律。
本人违反纪律被他人制止时,应当立即改正;发现其他队员违反纪律时,应当主动规劝和制止;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坚决制止。
第九条本规定对单位和队员的奖励、处分,由XX镇治保巡逻中队承办,报镇综治办审批。
第二章奖励
第一节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十条奖励的目的在于维护纪律,鼓励先进,调动治保巡逻队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保证执勤、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节奖励的项目
第十二条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
(一)个人:
(1)、嘉奖:
先进个人、捕现先进个人
(2)、荣誉称号;
(二)单位:
(1)、嘉奖:
捕现突出事迹、先进班集体
(2)、荣誉称号;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
第三节奖励的条件
第十三条个人或者单位遵守纪律,在执勤、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嘉奖。
第十四条个人有下列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评为先进个人:
(一)执勤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纪律,完成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队友,事迹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二)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执勤任务中,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三)年度勤务训练、纪律表现、成绩优异或被中队以上单位通报表扬的;
(四)在值班、执勤中,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重要情况,保证完成任务或者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五)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或者在其他紧要关头,勇敢沉着,不怕牺牲,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六)在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治保巡逻队的集中统一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方面,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七)预防和避免事故、案件,使国家、治保巡逻队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事迹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八)在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文化、技术,履行职责、钻研业务,艰苦奋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团结互助等方面,成绩突出,或者机关工作人员为领导正确决策提出重要建议等方面,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九)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上列各项先进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
第十五条个人捕现突出,有下列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评为捕现先进个人
(一)巡逻队员主动现行挡获;
(二)挡获嫌疑人员数量在巡逻队排名前,对辖区治安好转作出重要贡献的;
(三)挡获网上在逃通缉犯或因挡获嫌疑人员破获重案、大案的;
(四)以上交中队备份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立、破案信息材料及挡获违法犯罪人员情况为依据。
第十六条单位有下列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评为先进班集体:
(一)完成执勤任务,成绩突出,或者完成特殊执勤任务,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二)备勤、训练工作落实,在重大执勤行动或者完成勤务训练以及各种执勤任务中,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三)在完成急难险重和其他特殊任务中,组织严密,作风顽强,不畏艰险,连续奋战,为保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做出突出成绩,有重大贡献的;
(四)全面落实管理规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令行禁止,秩序正规,团结紧密,士气高昂,连续多年无案件和等级责任事故,规范化建设成绩突出的;
(五)加强全面建设,成绩突出,被评为标兵单位的;
(六)年度组织的考核或测评中,成绩突出的;
(七)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上列各项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
第十七条单位有下列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评为捕现突出事迹
(一)巡逻队员主动现行挡获违法犯罪影响较大的、破获团伙犯罪及时消除恶劣影响的;
(二)挡获嫌疑人员数量大、多,辖区案件大幅下降,对辖区治安好转作出重要贡献的;
(三)挡获网上在逃通缉犯或因挡获嫌疑人员破获重案、大案的;
(四)以上交中队备份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立、破案信息材料及挡获违法犯罪人员情况为份依据。
第十八条个人或者单位遵守纪律,在执勤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区、市、省以及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节奖励的权限
第十九条对巡逻队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嘉奖报镇综治办批准;
(二)荣誉称号由镇综治办上报相关单位批准。
第五节奖励的实施
第二十条奖励必须根据个人和单位执行任务的客观条件、事迹、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条件和程序,及时、正确地实施。
对个人或者单位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
镇综治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奖励比例。
第二十一条实施奖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群众或者领导提名,并在适当范围以会议形式进行群众评议,提出受奖人员和单位以及奖励项目的建议;
(二)中队研究决定受奖对象和奖励项目;超过本级奖励权限的,报上级机关审定;
(三)在研究上报奖励以上奖励之前,中队要对奖励事迹进行核实;
(四)根据奖励决定,由批准单位实施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时间超过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奖励;时间不足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第二十三条奖励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下达,在队列前或者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奖者宣布。
书面下达的奖励决定,嘉奖采取通令形式;荣誉称号采取命令形式。
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奖励决定,必须填写《奖励登记(报告)表》。
对个人的奖励宣布后,应当将《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者命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实施奖励的单位,应当及时宣扬受奖者的先进事迹,情况允许时,可以召开庆功授奖大会,以鼓励和教育队伍。
第三章处分
第一节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十五条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队伍,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队伍战斗力。
第二十六条处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三)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节处分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对队员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劝退;
(六)开除;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为最高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班长、队领导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
(六)撤职;
(七)劝退;
(八)开除。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为最高处分。
第三节处分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巡逻队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巡逻、执勤、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二)工作消极,参加执勤临阵畏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三)执行任务时故意损伤无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四)对挡获的违法嫌疑人进行打骂、虐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造成违法后果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六)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勤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七)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八)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九)违反规章制度、不按规定使用装备、器材、驾驶车辆,造成责任事故或者其他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违反国家和巡逻队的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或者泄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情节重大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一)上班时间不请假旷工或逾假不归,1天扣当月绩效,2天扣3个月绩效,并给予严重警告或撤职处分;3天给予开除处分。
(十二)打架斗殴或者参加聚众闹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十三)酗酒滋事,妨碍正常秩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十四)参与赌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十五)调戏、侮辱妇女或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十六)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十七)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十八)违反装备管理规定,遗失、遗弃、损坏装备,擅自销售、出借或者私存装备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十九)违反信息报送规定,重要、重大信息知情不报、延误战机的中、分队,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并取消单位年终评优资格。
(二十)违反《XX区XX镇专职治保会巡逻中队管理规定》有关队容风纪和巡逻队员行为规范的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劝退、开除处分;
(二十一)造谣诽谤,诬陷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二十二)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部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二十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刁难给自己提过批评意见或者向上级反映问题、提出控告(申诉)的同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二十四)在队友、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或者国家公共财产遇到危险时,见危不救,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二十五)利用职权,侵占队员、部属的经济利益或者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二十六)贪污、行贿、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二十七)挪用、隐瞒、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违反财经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二十八)调动(分配)工作时,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离队)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服从组织决定,无理取闹,干扰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二十九)其他方面违反纪律,其性质、情节同上列违纪行为相当的,分别给予警告至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
(一)在中队组织的考核或测评中,综合成绩不及格,有开除必要的。
(二)一年内由中队领导开展诫勉谈话两次的。
(三)一年内被警告三次、严重警告两次的;
(四)一年内被记过两次、记大过一次处分的;
(五)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巡逻队员基本条件的。
(六)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第四节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一条对巡逻队员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警告由中队批准;
(二)严重警告、记过由中队批准并上报镇综治办审核;
(三)记大过、降职、撤职、劝退、开除由镇综治办批准;
第五节处分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处分应当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影响,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按照本规定的处分项目、条件和程序,慎重实施。
对于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加重给予处分。
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错误,认识错误深刻及时挽回损失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反纪律中他人的错误,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或者积极阻止危害后果发生、发展的。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隐瞒或者拒不承认错误,以及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在二人以上共同违反纪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包庇共同违反纪律人员中他人的错误,或者阻止他人检举、交待错误、提供证据的;
(四)其他干扰、妨碍查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实施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领导组织工作人员,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
(二)单位研究决定对违纪者的处分;超过本级处分权限的,报上级机关审定;(三)根据处分决定,由批准单位的领导实施处分。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者应当及时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七日以内给予处分。
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时,应当报上级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