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层治保会工作制度合集基层治保会工作制度合集康荣乡村治保主任绩效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政法委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维护社会稳定的基层基础工作,建立维护全乡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考核制度办法。 治保委员会主任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 一、组织领导(10分) 1、陈地建设(5分)。各村治保会有场子、有牌子、章程,综治工作表卡簿册齐全,各项制度规范上墙。每缺一项和未按要求完成的扣1分 2、各村治保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平时有安排,工作有记载、年终有总结(5分)。每缺一项扣2分。 二、 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15分) 1、建立和完善各种矛盾纠纷,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排查化解制度,防止因矛盾纠
2、纷引发治安案件的发生,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活动。(5分)每少一次扣1分。 2、掌握本村各种上访人员情况,有效做好劝返工作。(3分) 3、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或重复上访的,没有及时发现掌握报告的每次扣2分。 4、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实行各种矛盾纠纷,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信息报告制度,每月24日向乡综治办报告一次本村各种矛盾纠纷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排查调处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无漏报、迟报、瞒报现象。(5分) 三、人民调解工作(10分)。1、村人民调解组织健全,并能开展工作。(2分) 2、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民事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7%以
3、上,发现纠纷及时入理,不出现民转刑案件(2分)。 3、及时排查、掌握本辖区历史遗留问题和新发生的民间纠纷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2分)。 4、及时调处化解发生在本辖区的民间纠纷,努力把民间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村(2分)。 5、有调解记录,卷宗规范。(2分) 四、治安防范工作(15分) 1、开展经常性的防火、防盗、防毒、防治安灾害事故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协助辖区民警定期通报治安状况,群众安全防范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5分)。 (1)辖区内未开展防火、防盗、防毒、防治安灾害事故宣传教育工作的,每项扣0.5分。 (2)未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工作的
4、,扣2分。 (3)未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安全检查的,扣1分;因“四防”安全检查工作不落实,发生特大治安灾害事故的,每起扣2分,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4)各村消防泵,义务消防组织健全有效,未落实的扣2分。 2、落实巡逻防范制度,收集掌握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发现和扭送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5分)。 (1)辖区刑事发案数、三类可防性案件同比上升且超过全所平均水平的,各扣1分。 (2)辖区内发生刑事案件,未能提供有价值线索或协助民警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每起扣0.2分。 3、落实平安村建设和村屯技防设施建设。 (5分) (1)未落实平安建设工作的,扣2分;未发挥作用的,扣1.5分。 (2)没有永久性平安
5、建设宣传标语的,扣2分 (3)村屯技防设施建设未落实的,扣2分;每新落实一处加0.5分。 五、人口管理工作(15分) (一)对辖区常住人口要每季度核查一次,制作村屯住户平面图,填写村民住户卡,如有变动应及时登记并每半月报于包村民警;(4分) 1、未制作村屯平面图的,扣3分;平面图制作不规范的,扣1分。 2、未填写村民住户卡的,扣3分;每漏登错登一人扣0.1分。 3、没有及时上报的,扣2分。 (二)对辖区内重点人群(两放人员、五类监管对象、失足青少年、吸毒人员、高危人员等)落实帮教力量,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和家属,定期开展帮助、教育、挽救工作,落实监管对象的帮教责任;(5分) 1、核查档案材料。未
6、建立帮教小组的,扣2分。 2、对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假释、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的罪犯,未及时掌握其现实表现和基本情况的,每个对象扣0.5分。 3、对两劳释解人员未进行帮助教育的,每人扣0.5分。 4、对吸毒人员未进行帮教、监督、考察的,每人扣0.5分。 5、对违法犯罪高危群体,未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和家属,开展帮教、挽救工作,落实管控措施的,每人扣0.5分。 (三)对辖区租赁房屋和流动人口(流出、流入)登记、注销、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状工作落实,做到情况请、底数明,并协助辖区民警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6分)。 未协助民警开展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的,扣3分;租赁房屋未签订
7、治安责任保证书的,每户扣0.3分;流动人口未及时登记的,每人扣0.1分,登记不清或不及时的,每人扣0.5分。 六、法制宣传教育工作(15分) 因地制宜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宣传党委、政府对社会治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平安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维护治安人人有责,宣传见义勇为精神,动员群众自觉参与维护社会治安,鼓励群众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增强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 1、有本村普法工作规及年度总结(3分)。 2、有普法宣讲员及普法对象名册(3分) 3、全年对普法对象上两次以上的法制课(3分) 4、每季度开展一次法制宣传活动(3分)。 5、所有普法档案装订成册
8、(3分)。 未按要求完成的一项扣3分。 七、档案建设(10分)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落实,业务工作基础台账和档案管理规范,有关记载客观、详实,未发生失、泄密事件(10分)。 治保会应设立学习和会议登记簿、法制宣传登记簿、巡逻登记簿、帮教登记簿、调解纠纷登记簿、各类管理人员登记簿、各类违法人员登记簿、租赁房屋登记簿、暂住人口登记簿、上报信息工作登记簿等十种台帐。 1、未设立台帐的,每少一项扣0.3分。 2、台帐未登记的,每项扣0.2分。 3、台帐登记不齐全或不详实的,每项扣0.1分。 4、发生失、泄密事件的,每起扣1分。 八、康荣乡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交给的临时任务(10分) 此项工作由根据乡综治
9、办、派出所、司法所所交办的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分值每年年末考核时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注: 1、将县政法委发放的各治保主任工资分为基础工资(50)、奖励工资(50),奖励工资按照年度考核分值按比例进行发放。 2、凡是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达100%的奖15分。 3、年终由乡综治办组织派出所、司法所对各村治保主任进行综合考评、打分。4、本考核办法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5、本考核办法由康荣乡社会综合治理办公室解释。XX区XX镇专职治保会巡逻中队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部分 纪 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 第一节 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节 奖励的项目 第三节 奖励的条件 第四节 奖励的权
10、限 第五节 奖励的实施 第三章 处分 第一节 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节 处分的项目 第三节 处分的条件 第四节 处分的权限 第五节 处分的实施 第四章 领导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巩固XX镇专职治保会巡逻队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治保巡逻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治保巡逻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镇专职治保会巡逻队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XX区XX镇专职治保会巡逻队所有人员。 第三条 治保巡逻队纪律的基本内容: (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二)严守岗位,履职尽责; (三)相互尊
11、重,团结友爱; (四)仪容严整,举止端正; (五)提高警惕,保守秘密; (六)爱护装备和公物; (七)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八)爱护群众,维护群众利益; (九)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十)文明执勤,不虐待执勤对象。 第四条 治保巡逻队的纪律,是建立在高度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治保巡逻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性质、宗旨,团结自己、战胜困难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第五条 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坚持上下一致,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严明的原则。 第六条 维护和巩固纪律,主要依靠经常性的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依靠各级
12、干部的模范作用和群众监督,使队员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第七条 奖励和处分是维护纪律的重要手段。对遵守和维护纪律表现突出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和破坏纪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实施奖惩应当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 第八条 治保巡逻队员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和自觉维护纪律。本人违反纪律被他人制止时,应当立即改正;发现其他队员违反纪律时,应当主动规劝和制止;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坚决制止。 第九条 本规定对单位和队员的奖励、处分,由XX镇治保巡逻中队承办,报镇综治办审批。 第二章 奖 励 第一节 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十条 奖励的目的在于维护纪律,
13、鼓励先进,调动治保巡逻队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保证执勤、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 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节 奖励的项目 第十二条 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 (一)个人: (1)、嘉奖:先进个人、捕现先进个人 (2)、荣誉称号; (二)单位: (1)、嘉奖:捕现突出事迹、先进班集体 (2)、荣誉称号;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 第三节 奖励的条件 第十三条 个人或者单位遵守纪律,在执勤、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嘉
14、奖。 第十四条 个人有下列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评为先进个人:(一)执勤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纪律,完成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队友,事迹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二)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执勤任务中,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的;(三)年度勤务训练、纪律表现、成绩优异或被中队以上单位通报表扬的; (四)在值班、执勤中,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重要情况,保证完成任务或者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五)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或者在其他紧要关头,勇敢沉着,不怕牺牲,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六)在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
15、治保巡逻队的集中统一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方面,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七)预防和避免事故、案件,使国家、治保巡逻队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事迹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八)在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文化、技术,履行职责、钻研业务,艰苦奋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团结互助等方面,成绩突出,或者机关工作人员为领导正确决策提出重要建议等方面,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九)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上列各项先进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 第十五条 个人捕现突出,有下列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评为捕现先进个人 (一) 巡逻队员主动现行挡获; (二) 挡获嫌疑人员数量在巡逻队
16、排名前,对辖区治安好转作出重要贡献的; (三) 挡获网上在逃通缉犯或因挡获嫌疑人员破获重案、大案的; (四) 以上交中队备份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立、破案信息材料及挡获违法犯罪人员情况为依据。 第十六条 单位有下列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评为先进班集体: (一)完成执勤任务,成绩突出,或者完成特殊执勤任务,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二)备勤、训练工作落实,在重大执勤行动或者完成勤务训练以及各种执勤任务中,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三)在完成急难险重和其他特殊任务中,组织严密,作风顽强,不畏艰险,连续奋战,为保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做出突出成绩,有重大贡献的; (四)全面落实管理规定,作风优良,纪律
17、严明,令行禁止,秩序正规,团结紧密,士气高昂,连续多年无案件和等级责任事故,规范化建设成绩突出的; (五)加强全面建设,成绩突出,被评为标兵单位的; (六)年度组织的考核或测评中,成绩突出的; (七)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上列各项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 第十七条 单位有下列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评为捕现突出事迹 (一)巡逻队员主动现行挡获违法犯罪影响较大的、破获团伙犯罪及时消除恶劣影响的; (二)挡获嫌疑人员数量大、多,辖区案件大幅下降,对辖区治安好转作出重要贡献的; (三)挡获网上在逃通缉犯或因挡获嫌疑人员破获重案、大案的; (四)以上交中队备份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立、破案信息材料及挡获违法犯
18、罪人员情况为份依据。 第十八条 个人或者单位遵守纪律,在执勤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区、市、省以及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节 奖励的权限 第十九条 对巡逻队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嘉奖报镇综治办批准; (二)荣誉称号由镇综治办上报相关单位批准。 第五节 奖励的实施 第二十条 奖励必须根据个人和单位执行任务的客观条件、事迹、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条件和程序,及时、正确地实施。 对个人或者单位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镇综治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奖励比例。 第二十一条 实施奖励应当按照下列
19、程序办理: (一)群众或者领导提名,并在适当范围以会议形式进行群众评议,提出受奖人员和单位以及奖励项目的建议; (二)中队研究决定受奖对象和奖励项目;超过本级奖励权限的,报上级机关审定; (三)在研究上报奖励以上奖励之前,中队要对奖励事迹进行核实; (四)根据奖励决定,由批准单位实施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时间超过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奖励;时间不足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第二十三条 奖励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下达,在队列前或者会议上宣布
20、,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奖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奖励决定,嘉奖采取通令形式;荣誉称号采取命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奖励决定,必须填写奖励登记(报告)表。对个人的奖励宣布后,应当将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者命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实施奖励的单位,应当及时宣扬受奖者的先进事迹,情况允许时,可以召开庆功授奖大会,以鼓励和教育队伍。第三章 处 分 第一节 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十五条 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队伍,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队伍战斗力。 第二十六条 处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三)纪律面
21、前人人平等。 第二节 处分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对队员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劝退; (六)开除;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为最高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班长、队领导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 (六)撤职; (七)劝退; (八)开除。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为最高处分。 第三节 处分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巡逻队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巡逻、执勤、情节较轻的,给予警
22、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二)工作消极,参加执勤临阵畏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三)执行任务时故意损伤无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四)对挡获的违法嫌疑人进行打骂、虐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造成违法后果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较轻
23、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六)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勤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七)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八)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九)违反规章制度、
24、不按规定使用装备、器材、驾驶车辆,造成责任事故或者其他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违反国家和巡逻队的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或者泄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情节重大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一)上班时间不请假旷工或逾假不归,1天扣当月绩效,2天扣3个月绩效,并给予严重警告或撤职处分;3天给予开除处分。 (十二)打架斗殴或者参加聚众闹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
25、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十三)酗酒滋事,妨碍正常秩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十四)参与赌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十五)调戏、侮辱妇女或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十六)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
26、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十七)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十八)违反装备管理规定,遗失、遗弃、损坏装备,擅自销售、出借或者私存装备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十九)违反信息报送规定,重要、重大信息知情不报、延误战机的中、分队,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并取消单位
27、年终评优资格。 (二十)违反XX区XX镇专职治保会巡逻中队管理规定有关队容风纪和巡逻队员行为规范的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劝退、开除处分; (二十一)造谣诽谤,诬陷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二十二)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部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二十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刁难给自己提过批评意见或者向上级反映问题、提出控告(申诉)的同志,情节较
28、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二十四)在队友、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或者国家公共财产遇到危险时,见危不救,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二十五)利用职权,侵占队员、部属的经济利益或者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二十六)贪污、行贿、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
29、开除处分; (二十七)挪用、隐瞒、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违反财经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二十八)调动(分配)工作时,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离队)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服从组织决定,无理取闹,干扰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劝退、开除处分;(二十九)其他方面违反纪律,其性质、情节同上列违纪行为相当的,分别给予警告至撤职、劝退、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 (一)在中队组织的考核或测评中,综合成绩不及格,有开除必
30、要的。 (二)一年内由中队领导开展诫勉谈话两次的。 (三)一年内被警告三次、严重警告两次的; (四)一年内被记过两次、记大过一次处分的; (五)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巡逻队员基本条件的。 (六)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第四节 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一条 对巡逻队员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警告由中队批准; (二)严重警告、记过由中队批准并上报镇综治办审核; (三)记大过、降职、撤职、劝退、开除由镇综治办批准; 第五节 处分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处分应当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影响,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按照本规定的处分
31、项目、条件和程序,慎重实施。 对于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加重给予处分。 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错误,认识错误深刻及时挽回损失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反纪律中他人的错误,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或者积极阻止危害后果发生、发展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隐瞒或者拒不承认错误,以及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在二人以上共同违反纪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包庇共同违反纪律人员中他人的错误,或者阻止他人检举、交待错误、提供证据的; (四)其他干扰、妨碍查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实施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领导组织工作人员,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 (二)单位研究决定对违纪者的处分;超过本级处分权限的,报上级机关审定;(三)根据处分决定,由批准单位的领导实施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者应当及时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七日以内给予处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时,应当报上级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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