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doc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25482861 上传时间:2023-06-09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1.3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docx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docx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持续、审慎、有效监管,促进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和各级联社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等确定的标准和程序划分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第五条不良资产监测考核报告的数据和资料主要来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银监会要求的其他统计报表、农村信用社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及现场检查和曰常监管所掌握的情况。

第二章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

第六条各级监管机构应按月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按季进行考核。

第七条各级监管机构应建立不良资产监测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并

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监管机构要实施直接重点监

测:

(一)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排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二)连续三个月不良贷款佘额和不良非信贷资产佘额不减反增,以及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降反升的地区或机构。

(三)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和新增不良非信贷资产居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第九条各级监管机构应釆取以下有效措施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一)建立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明确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

(二)从纵比、横比两方面对被考核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的进步度作出考核评价。

(三)建立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按风险分类对不良资产进行考核。

(四)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事项纳入法人机构综合考评体系,并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及时向被考核单位通报,并提出相应的内控管理和风险化解的工作目标和措施要求。

第十条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包括资产质量指标和贷款迁徙率指标(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

资产质量指标主要包括不良贷款比例、不良贷款比例变化、不良贷款变化额、新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佘额、新发放贷款不良率、不良贷款收现率、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

良非信贷资产比例变化、不良非信贷资产变化额。

贷款迁徙率指标主要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新发放贷款佘额为2007年1月1曰以后发放的贷款佘额。

第三章不良资产分析第十一条各级监管机构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情况要持续关注,按月对不良贷款、按季对不良资产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变化趋势作出总体判断和评价,并形成分析报告,对风险状况严重和变化明显的要重点说明。

不良资产分析包括不良贷款分析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析及相应的工作措施和建议等。

第十二条不良贷款分析。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本期贷款佘额、不良贷款佘额及比例、与上期和年初比较的变化情况及原因。

对重大变动和异常情况应进行重点分析。

(二)地区分布情况。

不良贷款佘额及比例的地区分布情况分析。

(三)行业分布情况。

各行业贷款佘额、不良贷款佘额、不良贷款比例情况分析。

对国家宏观调控产业进行适当关注。

(四)投向情况。

主要是对企事业单位(包括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集体合作组织)、自然人一般农户(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助学贷款)、银行卡、住房按揭、汽车、自然人其他户、贴现及承兑汇票垫款等贷款投向形成的不良贷款情况作出必要的分析。

(五)直接监测对象情况。

确定为辖内重点直接监测对象情况分析。

(六)迁徙和清收转化情况。

分析各类贷款形态之间的迁徙转化情况,

重点分析向下迁徙的原因以及现金清收、贷款核销、以物抵债等清收处置情况。

对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的清收情况作出专门说明,包括清收进度、清收费用、债务人资料、台账管理等。

(七)新增不良贷款情况。

主要是2007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贷款的质量情况和形成的不良贷款情况,重点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内外部原因进行分析,对当年新形成的不良贷款情况要作专门说明。

(八)对不良贷款变化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加强不良贷款管理或监管的措施和意见。

第十三条非信贷资产风险分析。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本期非信贷资产佘额,不良非信贷资产佘额和比例、预计损失佘额及比例,与上期及年初比较变化情况。

特别是投资、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款等的变化情况。

本期不良非信贷资产及预计损失变动较大的,应进行重点分析。

(二)结构分析。

不良非信贷资产的地区分布、主要非信贷不良资产项目佘额前10名地区情况。

(三)清收、处置不良非信贷资产分析。

(四)新发生不良非信贷资产原因分析,特别是内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典型案例。

(五)不良非信贷资产及预计损失变化趋势的预测,继续抓好非信贷资产管理或监管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第四章监管措施与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监管机构应根据农村信用社风险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辖内不良资产变化情况的汇报,同时向被考核对象通报不良贷款考核结果,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五条各级监管机构要在监测、分析的基础上,通过现场检查或实地调查,对确定的辖内重点直接监测对象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对不良资产总体情况及变动趋势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加强监管的意见和措施。

第十六条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制定和完善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办法,包括明确不良资产管理部门及工作制度、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办法和不良资产管理责任制等,并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制定明确的不良资产控制目标,包括年度、季度和当年新增控制目标以及分机构控制目标,并将控制目标报送当地监管机构,经监管机构认可后作为双方考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将辖内不良资产年度、季度及当年新增控制目标落实到部门和人员,并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综合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按期对不良资产进行监测、考核和分析,及时报送监测、考核和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原因分析全面深入、趋势判断合理科学、措施切实有效。

第二十条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在不良资产情况出现重大变动时,及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辖内不良资产或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的机构和地区,各级监管机构要釆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凡辖内不良贷款比例在25%或不良资产20%以上(含)且佘额上升、年内新增贷款(不含贴现)不良率超过2%以上(含)以及被监管机构列为重点直接监测的地区或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负责人须定期约见该地区行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被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质询谈话,要求其釆取有效措施降低不良资产佘额和比例,明确管理责任。

(二)凡辖内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在25%或不良资产20%以内,但不良贷款佘额或不良资产佘额上升,不良贷款的结构呈现向下迁徙的或年内新增贷款(不含贴现)不良率在1%-2%的,所在地监管机构必须定期听取地区行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被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关于不良资产状况及风险化解情况的汇报,落实降低不良资产佘额和比例的措施和责任。

必要时,由监管机构负责人约见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质询谈话,要求其釆取有效措施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并明确管理责任。

(三)凡辖内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在25%或不良资产20%以内,不良贷款佘额或不良资产佘额下降,但不良贷款的结构呈现向下迁徙的,所在地监管部门必须定期听取地区行业管理机构或被监测机构分管负责人关于不良资产状况及风险化解情况的汇报,督促其釆取多种

有效措施清收盘活不良资产。

第二十二条监管质询谈话要做好记录,整理成谈话纪要,印发被监测机构,并抄送其上级管理部门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对新增不良贷款,特别是当年形成的不良贷款,监管机构应直接或责成被监测机构逐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被监测机构要予以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结果报当地监管机构。

第二十四条各省会城市所在地银监局要认真审阅省级联社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并结合日常掌握的情况,形成独立、审慎的辖内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分析报告,分别于季后20日内、年后30曰内报送银监会。

第二十五条凡不按本办法要求及时监测、考核分析不良资产和上报不良资产分析和考核报告的监管部门,上级机构将对其通报批评;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或由于监管不力造成辖内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恶化的,由上级监管机构负责人约见下级监管机构负责人谈话,落实监管问责。

第二十六条农村信用社和各级联社要根据监管部门关于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和分析的要求,健全和完善本机构或本地区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和分析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资料、报告和作专题汇报,接受监管咨询并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七条凡不按监管部门要求对不良资产进行监测、考核,不及时准确报送有关数据及报告的农村信用社和各级管理部门,监管

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银监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户联保贷款行为,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支持农民、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联保贷款是贷款行发放的由3户以上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协议,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时,由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yvo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乡镇行政范围管理区内的住户。

(一)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农户;

(三)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第四条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自愿联保、风险共担、额度控制、分户发放、多户联保”。

第二章贷款基本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履行联保合同;

(二)在贷款行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且居住稳定,不长期外出;

(三)单独立户,经济独立;

(四)思想品德好,无劣迹,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发展生产愿望,且从事生产经营项目合法、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五)有一定的收入来源,诚实守信,无不良贷款记录,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六)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贷款前在贷款行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联保贷款互助金;

(七)遵守联保协议。

(八)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农户联保小组管理第六条农户联保小组的建立。

(一)自愿建组。

联保小组成员通过自寻合作者等方式,自愿筹建联保小组。

(二)提交申请。

拟建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行递交《组建联保小组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

贷款行在调查的基础上对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资格。

(四)签订联保合同。

联保小组自联保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联保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经贷款行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七条联保小组必须建立联保基金,基金由联保小组成员按贷款额的5%交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还清贷款后方可动用联保基金。

第八条贷款发放前,联保小组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联保小组组长以协助贷款行信贷人员管理贷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

第九条联保小组组长除具备借款人条件外,其家庭资产及收入必须好于其他借款人,且在小组中具有很好的诚信度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联保小组成员责任

(一)负责小组各成员贷款申请、使用、管理和归还;

(二)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成员不得随意转让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

(三)联保小组成员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还款;

(四)在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款项的前提下,成员可以自愿遐出小组;

(五)经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决定,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小组应责令被开除者在遐出前还清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联保小组成员的变更。

(一)联保小组成员的遐出。

1、联保小组全体成员清偿贷款行联保贷款本息后,成员在征得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和贷款行同意后,可遐出联保小组。

2、对违反联保合同的成员,在强制收回其所欠贷款本息或落实连带责任后,经联保小组其他成员一致同意和贷款行审查同意,责令其遐出联保小组。

(二)联保小组成员的补充。

符合参加联保小组条件的,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和贷款行审查同意后,可补充到联保小组,成为联保小组新成员。

(三)联保小组成员变更后,须与贷款行重新签订联保合同。

第十二条联保小组的解散。

联保小组全体成员还清贷款,

并出具解散联保小组协议或书面声明后,可解散联保小组。

第四章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第十三条各营业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申请的生产项目实际需要确定合理的借款额度。

联保贷款金额:

联保小组成员每人最高贷款金额小组成员属个体工商户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属农户一般额度不得超过15万元,联保小组所有成员担保贷款佘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农户联保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贷款利率:

联保贷款利率按照农户小额贷款同档次利率执行。

展期贷款利率按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仍执行合同利率。

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和罚息。

第十六条贷款行对联保基金的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法定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五章贷款的管理第十七条贷款行要加强对农户联保贷款的贷后检查工作,密切关注他们的经营情况,防范风险的发生。

并按照信贷管理要求,将联保小组作为整体对联保小组借款人进行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联保户按规定比例存入保证金作为保证担保的补充,在保证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主合同项下任一债务人发生贷款人有权处分保证金的任一情形时,贷款人可直接扣划该保证金账户上的保证金用于归还任一违约债务人所欠贷款人的贷款。

第十九条如果联保贷款项下任一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欠息等违约行为时,贷款行可按照联保合同约定直接扣划联保小组成员在本行的保证金存款。

保证金存款扣划之后,对于保证金存款不能完全覆盖贷款本息的,应要求联保小组成员在十五日之内按成员现有贷款佘额补足相应保证金存款,如果不能按时补足,则视联保小组成员全体违约;

第二十条联保小组成员按照联保合同规定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保证责任,联保合同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付清所欠贷款行全部贷款本息后终止。

第二十一条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出现经营状况恶化,或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或未按协议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有其它违反协议行为的,贷款行应全面重新逐一评估联保小组成员的还款能力,并视情况采取重组、清收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联保贷款本息收回后,应将联保授信的管理、使用及归还情况进行整理归档,并将借款人贷款使用期间的信用纪录通报给全体联保小组成员。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商务科技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