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承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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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
EPC工程总承包管理
国家建立部早在2003年就下发了?
关于培育开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工程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通过改造重组,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大力开展总承包商、总集成商。
因为整个管理流程要阐述的内容较多,知识面涉及面太广,这里主要结合集团公司面临工作状况,简要对工程总承包〔EPC〕的概念和优缺点、EPC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EPC工程总承包与代建制的区别、以及在下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良建议。
一、EPC〔工程总承包〕概述
〔一〕EPC的概念。
是“设计〔Engineering〕、采购〔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的三个英文单词第一个英文字母的缩写。
EPC总承包模式是指建立单位作为业主将建立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立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立工程的质量、平安、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立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立工程承包模式。
EPC总承包模式是当前国际工程承包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也是在当前国内建筑市场中被我国政府和我国现行?
建筑法?
积极倡导、推广的一种承包模式。
这种承包模式已经开场在包括房地产开发、大型市政根底设施建立等在内的国内建筑市场中被采用。
EPC总承包是指一个建立工程全部建立过程交由一家建立单位实行总包,即从工程建议书开场,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设备材料询价和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车,直到竣工投产、交付使用为止,全由一家建立单位完成。
对于总包单位,也可将某阶段分包给假设干个专业分包公司完成,如设计勘探工程分包给专业公司等。
并且可以根据建立工程的开展进程,分阶段设置几个总承包,如设计总承包、监理总承包、施工总承包等等,也可以将其中的一个、二个或者某几个阶段进展合并,形成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等。
(二)EPC总承包模式管理节点流程〔详附件〕
(三)EPC工程总承包特点〔优势和劣势〕
1.EPC总承包模式具有以下三个方面根本优势:
〔1〕强调和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立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对设计在整个工程建立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的强调和发挥,有利于工程工程建立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2〕有效克制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有效地实现建立工程的进度、本钱和质量控制符合建立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确保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3〕建立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确定工程质量责任的承当人。
2.特征:
(1)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业主)不应该过于严格地控制总承包人,而应该给总承包人在建立工程工程建立中较大的工作自由。
譬如,发包人(业主)不应该审核大局部的施工图纸、不应该检查每一个施工工序。
发包人(业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进度、了解工程质量是否到达合同要求,建立结果是否能够最终满足合同规定的建立工程的功能标准。
(2)发包人(业主)对EPC总承包工程的管理一般采取两种方式:
即过程控制模式和事后监视模式。
(a)、所谓过程控制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聘请监理工程师监视总承包商"设计、采购、施工"的各个环节,并签发支付证书。
发包人(业主)通过监理工程师各个环节的监视,介入对工程实施过程的管理;(b)、所谓事后监视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一般不介入对工程实施过程的管理,但在竣工验收环节较为严格,通过严格的竣工验收对工程实施总过程进展事后监视。
(3)EPC总承包工程的总承包人对建立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立工程的质量及建立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
也即,总承包人是EPC总承包工程的第一责任人。
3合同
EPC总承包模式在实践中的几种合同构造形式。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对整个建立工程负责,但却并不意味着总承包商须亲自完成整个建立工程工程。
除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总承包商必须完成的工作外,其余工作总承包商那么可以采取专业分包的方式进展。
在实践中,总承包商往往会根据其丰富的工程管理经历、根据工程工程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将设备采购(制造)、施工及安装等工作采用分包的形式分包给专业分包商。
所以,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其合同构造形式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交钥匙总承包;
(二)设计-采购总承包(E-P);
(三)采购-施工总承包(P-C);
(四)设计-施工总承包(D-B);
(五)建立-转让(BT)等相关模式。
最为常见的是第
(一)、(四)、(五)这三种形式。
二、EPC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区别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假设干阶段的承包。
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平安、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施工总承包,是指建筑工程发包方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根据?
建筑法?
规定: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构造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其次是承包范围不同。
〔1〕工程总承包:
承包范围最广:
从工程资金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各工程、各专业〕、请施工监理、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提交各项工程资料。
最后交钥匙给业主,直接对业主负责。
业主可以委托他方做工程总承包,也可自已管理,分项发包。
〔2〕施工总承包:
从业主或工程总承包处承受投资及施工图,负责整个工程所有分项;各个专业的全部施工任务,承受业主及业主委托监理及质量监视部门的监视。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提交各项工程资料。
最后交钥匙给业主,直接对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工程总承包负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局部分项、分专业工程再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分包,但要管理、监视分包单位的工作质量,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向业主或工程总承包负责。
三、EPC总承包与代建制区别
一个全过程的代建制合同涵盖从可行性研究至工程竣工验收之间的代建管理,实质上是工程管理工作。
在同时实施了代建管理与总承包的情况下,目前对总承包与代建制之间的区别存在着界定不清的问题,这显然对代建制和总承包理论的开展不利。
这两者主要从合同内容、IT风险等方面进展比拟。
1、EPC总承包和代建制的起源
如何管好政府投资工程,提高投资效率和效益,保证工程建立质量,标准建立市场,防止腐败,代建制应运而生。
对于EPC总承包模式给业主带来优化设计的经济利益,是业主推行EPC总承包的根本动力。
EPC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技术更新周期的缩短和市场竞争剧烈的压力,业主对工程关注重点的排序由传统的c(本钱)、P(质量、性能、功能)、T(时间)变为T(时间)、P(质量、性能、功能)、C(本钱);另一方面是由于业主投资的目的是获得预期的投资效益,更关注工程的运营阶段。
因此业主希望承包商以一个固定的包干总价承包工程,以此将工程中的多数风险让承包商承当,使得EPC总承包模式,在实践中逐渐出现。
简单的说,业主不是工程方面的专家,不会主动认识到EPC总承包的优点。
业主考虑更多的是工程运行所带来的效益,而不是优化设计带来的效益。
2、EPC总承包和代建制的理论分析
代建制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代建单位根据业主的委托(通常是政府投资部门),依据代建合同,对代建工程进展管理。
在整个代建工程合同体系中,可认为代建单位的地位是“代甲方〞,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乙方〞。
所以,把代建制看成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似乎是顺理成章的。
同时,有人提出不同的意见:
即在民法中“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进展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民法所解释的代理的特征之一是:
代理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由委托方承当的。
而在代建制中,代建人承受业主即投资方的委托,承当建立工程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是由代建方承当的,这与民法中规定的代理的含义相违背,因此“代〞解释为“代理〞是不合理的。
作者认为,虽然代建机构作为工程法人的制度设计与现行的法律环境还存在一定矛盾,但是代建制还是应该属于委托代理范畴的。
原因如下:
①代建制是一种管理模式。
具体说来就是由谁来管理工程。
建国以来,经历了4种管理模式:
业主自管、监理、工程管理、代建制。
从这个层面上分析,代建制是现阶段最高级的工程管理模式,这个概念是很广泛的,所涉及的合同内容和形式也是不一样的。
但针对具体的代建合同而言,业主将工程工程管理工作委托给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完成委托任务,并得到相应的报酬,这是比拟完整意义上的委托代理;
②对代建制是否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的争论焦点在于:
代建人在工程建立过程中承当风险。
委托代理的特征之一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工作并且不承当由此产生的后果。
而现在为了保证投资效果,对代建人责任赔偿有具体的规定:
如果代建人在建立过程中擅自变更建立内容、扩大建立规模、提高建立标准,致使工程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人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缺乏的,相应扣减工程代建管理费;工程代建管理费缺乏的,由建立实施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代建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参与当地政府投资建立工程代建人投标。
二者的本质是冲突的。
但是按照委托代理理论,在委托人缺乏监视或委托人无力监视的情况下,代理人都可能发生追求自身利益而背离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引发委托代理问题。
为了取得代理效果,都将面临一个共同的难题,即解决非对称信息下的代理人鼓励问题和制约问题。
结合工程的特点和惯例,可将代建人的风险问题看作是对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手段。
或者可将代建人风险问题看作是代建人的违约处理。
就代建合同本身的风险而言,代建制还是可以看作是委托代理范畴的。
相对与代建制而言,EPC总承包是承发包模式的其中一种,可以认为EPC总承包是与传统平行分包相对应的一种模式,是直接的任务委托。
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总承包商就是传统的“乙方〞,它承当着整个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任务。
3、EPC总承包与代建制的合同内容差异
一个完整的全过程代建管理合同,代建单位一般要履行以下职责:
①依据工程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
③组织开展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
④办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的报批工作;工程管理培训
⑤组织施工图设计;
⑥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的招标活动;
⑦负责或协助办理开工报告、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实施中有关的手续;
⑧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立实行全过程管理;
⑨审核、鉴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提出对签证或索赔的处理意见;
⑩按工程进度要求上报年度资金方案,并按月向建立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交工验收,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负责工程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
从上面可以看出,代建单位主要从事工程工程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并不承当任何工程实体的建立任务。
相对于代建合同而言,EPC总承包合同是比拟复杂的。
总承包商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和合同规定的目的。
总承包商的工程范围应包括为满足业主要求,并为承包商的建议书及资料表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或由承包商的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按照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平安、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
简单的说,总承包商需要对工程设计、采购与施工负责和对工程负有保修责任,以及包括工程建立中的多数工程管理工作。
所以从合同内容分析看,EPC总承包合同的工作范围要比代建制大得多。
4、风险分析
从目前代建制的实施情况上看,代建制的风险分配是不均衡的。
代建单位的风险主要来源于2个方面。
〔1〕制度风险。
实践过程中代建人在国家根本建立程序中没有授予认可的法律地位。
因此,客观上无法得到各级政府和建立相关管理、备案部门等方面的认可,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
从XX省的代建制实施情况上看,虽然各方面已经给予了一些变通和相应处理方式,但实际上仍必须使用人即传统上的建立方出面进展各项手续办理。
客观上降低了代建单位的工作效率,并增加了代建单位在协调管理上的风险。
与代建单位相比,EPC总承包商需要承当的风险显然大得多。
但根据对政府、投资公司、代建公司三方职责分析,代建公司所承当的风险是仅限于代建合同的工作内容。
在EPC总承包合同中,业主仅仅承当自然条件(有经历的承包商也不能合理预见)和不可抗力的风险,其余的风险全部由总承包商承当。
但是,总承包合同的利润空间是很大的,风险分配较代建合同而言是均衡的。
〔2〕收益与责任赔偿
代建人收益来自代建管理费和工程投资节余奖励。
代建制采取经济合同监视制,代建人的收益表达在两方面:
一是在招投标中确定代建单位管理费,一般不超过财务规定的建立单位管理费的70%。
而且多数地方在实施代建制的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设置代建费取费下限和严格的标准,剧烈的市场竞争使各代建单位在投标中出现无序竞争的现象,导致代建管理费用一降再降;二是工程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建立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通常认为其中不低于30%的政府投资节余资金可作为对建立实施代建单位的奖励。
但是,目标本钱如何合理确定也成为一个难点。
另外,代建制管理要求代建人提供工程投资额10%~50%的履约保函,并对责任赔偿约定。
如果代建人在建立过程中擅自变更建立内容、扩大建立规模、提高建立标准,致使工程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人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缺乏的,相应扣减工程代建管理费;工程代建管理费缺乏的,由建立实施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同时,该代建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参与当地政府投资建立工程代建人投标。
根据以上对代建单位的收益和责任赔偿的分析可以看出:
代建单位的风险是不均衡的。
代建制与EPC总承包至少在起源、模式、合同内容、风险、面向对象、收费等方面存在差异。
注意到这些差异,可使得在政府工程中代建单位与总承包商之间分工与合作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
不仅可以加深两者在理论上的系统性,还能在实际工作中纠正一些理解上的偏差,因为这些差异正是代建制与EPC总承包各具特色的地方。
五、推进工程总承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良建议
在实际运作中,我国建筑市场采取国际上流行的EPC总承包管理模式进展招投标的工程非常有限,即便有,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在参与承建和实施中,还是会不同程度地受到现行法规、政策和体制等不配套的制约。
〔一〕实施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面临的主要障碍
1、总承包工程的实际运作名不副实。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承建的总承包一般是指“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方式。
此类工程工程目前很少,承建单位一般难以争取,即便争取到了,勘察、设计单位〔或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中标后,要么IC卡拉不出,不能拿到中标通知书;要么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仍然是沿用原有的别离模式,即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总承包的中标通知书仍然分别发出。
这种割裂状态违背了总承包模式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运作原那么。
2、有关主体工程分包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
建立工程工程总承包管理标准?
〔GB/T50358-2005〕中相关条文规定,“工程总承包工程的施工可以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展施工总承包,该分包单位亦可按照施工总承包要求再依法分包或专业分包〞。
但?
建筑法?
和?
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
却要求“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中不能将主体工程进展分包〞。
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使承包商在实际操作中无所适从。
而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这类工程执法检查时的主要做法是,对勘察设计总承包单位的分包提出异议或处以罚单。
3、对工程经理任职资格的要求不明确。
由于总承包涉及设计、采购、施工各个环节,对工程经理的资格要求应该与施工总承包有所不同。
按照?
建立工程工程总承包管理标准?
规定,工程总承包工程经理必须具有注册咨询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等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施工经理必须具有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
而政府的建立、质检、监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工程总承包运作时,均按照施工总承包工程经理任职资格提出要求,即“工程经理必须有注册建造师担当〞。
但是,对照?
注册建造师管理条例?
,注册建造师又不能在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登记注册。
4、平安质量责任不明晰。
对建立工程的平安监管,我国由建立、质检、监理等职能部门按国家法律各司其职,看似形成了网络化和系统化管理,但实际上却存在监管责任不明确,环节多、效果差等问题,建立平安质量事故仍然高发。
按照国际惯例,取得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应按合同对业主和社会负责,企业主要是按合同中明确的平安质量目标履职;实施EPC总承包管理的工程,建立单位可不再聘请监理单位参与管理,由总承包单位对平安质量负总责。
5、工程总承包工程结算迟,企业资金压力巨大。
目前我国在工程建立上仍主要沿用实物工作量进度付款、工程完工需经审计后结算的付款方式,由于总承包单位对整个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负责,沿用这种方式,对总承包企业造成巨大资金压力,尤其是采购资金周转非常困难。
按照国际惯例,EPC总承包一般应采用闭口总价包干的合同形式。
对于非政府投资或非公益性的重大工程,只要总承包企业合法经营并按投标承诺完成进度节点,业主即应按合同付款。
另外,由于先前招投标是市场行为,政府可不必再安排人力对总承包工程另行审计。
〔二〕推进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几点建议
1、制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为鼓励勘察设计单位牵头实施EPC总承包,加强企业间“强强联手〞,利于进展合法分包选择,建议总承包单位不可以将主业分包,但允许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分包时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方案分成假设干局部发包给几个单位,也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划分成假设干局部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
2、适应工程总承包〔EPC〕工程管理特点明确工程经理执业资格。
本县建立主管部门应提请国家建立部,参照?
建立工程工程总承包管理标准?
规定另行发文,明确工程总承包工程经理必须具有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等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施工经理必须具有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
3.改良工程总承包工程的结算方式。
建议按照国际惯例,对采用总承包管理的建立工程,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鼓励推行建立单位招投标时言明采用闭口总价包干、过程风险由总承包企业自负、业主按照合同约定进度支付合同价款的原那么实施。
4、进一步完善推进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市场环境。
本县建立主管部门应提请相关部门修改现有的建立工程工程招投标政府管理软件,对现行相关法律标准进展梳理、修改和完善,为进一步满足市场对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的需求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同时,我们期待国内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参照FIDIC条件,尽快制定适合目前市场经济要求的总承包合同条件范本,切实促进工程总承包的安康蓬勃开展。
附件1:
EPC工程总承包管理
1.EPC工程总承包模式
1.1传统的DBB承发包模式
1.1.1DBB模式及其合同构造
1.1.2DBB模式的特点
1.2工程总承包模式
1.2.1DB总承包模式
1.2.2EPC总承包模式
1.3工程管理总承包模式
1.3.1CM模式
1.3.2BOT模式
1.3.3 Partnering模式
1.3.4PM模式
1.3.5PC模式
1.4EPC总承包与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关系分析
1.4.1施工总承包模式
1.4.2设计和施工总承包
1.4.3施工总承包、EPC总承包和BOT总承包
1.5EPC工程总承包模式
1.5.1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开展背景
1.5.2EPC工程总承包的主要内容
1.5.3EPC总承包工程的建立程序
1.5.4EPC工程中业主和承包商的责任范围
1.5.5EPC总承包工程的管理模式
2、EPC总包商的融资策略与工程资金管理
2.1从"垫资"现象到带资承包
2.1.1国内"垫资"承包现象的历史渊源
2.1.2国内"垫资"现象的表现形式
2.1.3带资竞标要求EPC总包商具备强大的融资能力
2.2EPC总包商的融资渠道与融资策略
2.2.1利用国内金融市场进展融资
2.2.2利用国际金融市场融资
2.3工程资金管理
2.3.1工程资金管理模式
2.3.2工程资金管理的根本内容
3、EPC工程总承包投标策略
3.1工程投标的根本理论及应用
3.1.1工程投标的理论根底
3.1.2工程招投标的一般程序
3.2EPC工程总承包的投标过程分析
3.2.1EPC工程总承包工程投标的工作流程
3.2.2EPC工程总承包工程投标的资格预审
3.2.3EPC工程总承包工程投标的前期准备
3.2.4EPC工程总承包工程投标的关键决策点分析
3.3EPC工程总承包工程投标报价的具体策略
3.3.1EPC工程总承包工程投标的策略
3.3.2EPC工程总承包工程报价的策略
4、EPC工程总承包的商务谈判与合同管理
4.1商务谈判
4.1.1商务谈判及商务谈判的根本模式
4.1.2关于商务谈判的观点
4.1.3商务谈判的筹划与运作
4.1.4合同价格确实定
4.1.5合同条款的商务谈判
4.2合同管理
4.2.1履约管理
4.2.2变更管理
4.2.3索赔管理
4.2.4争议的解决
4.3对合同管理易出现问题及应对策略
4.3.1合同双方的关系
4.3.2招投标的管理与实施
5.4.3.3如何躲避工程风险
5、EPC工程总承包的深化设计管理
5.1工程总承包工程的设计工作特征
5.1.1设计阶段的划分
5.1.2专业设计的版次管理
5.1.3设计与采购、施工的一体化
5.1.4工程总承包工程的设计范围
5.2深化设计的管理体系建立
5.2.1初步设计和设计变更的管理
5.2.2对设计的深化和协调管理
5.2.3深化设计的管理方法
5.3某大型房建工程深化设计管理实践
5.3.1工程初期在深化设计管理中遇到的困难
5.3.2改良深化设计管理的建议
5.3.3本工程深化设计管理改良后的启示
5.4施工图深化设计的管理流程
5.4.1深化设计管理的组织构架
5.4.2深化设计实施流程
5.4.3施工图深化设计的协调管理
6、EPC工程总承包中的分包商管理
6.1工程建造中专业分包商管理的现状
6.1.1工程分包及分包模式
6.1.2我国工程工程总分包体系下专业分包的现状
6.1.3目前我国建筑专业分包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内容
6.1.4对健全和开展我国专业分包体系的建议
6.2EPC工程总承包工程下分包商的选择
6.2.1分包商采购管理模式
6.2.2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关系
6.2.2分包商的选择
6.3EPC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分包商的控制与管理
6.3.1工程工程控制
6.3.2总包对分包商工程质量的管理
6.3.3总包商对分包商进度的管理
6.3.4总包商对分包商的本钱管理
6.3.5总包商对分包商的平安管理
6.3.6总包商对分包商工作的评价
7、EPC工程总承包工程的风险管理
7.1EPC工程总承包工程的风险特征与成因
7.1.1EPC工程总承包工程的风险划分及特征
7.1.2EPC工程总承包工程风险的成因
7.2EPC工程总承包工程风险管理的具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