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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考点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考点: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第八章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

  1.增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的需要。

  2.增强证券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

  3.增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

  4.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实行发行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3.“三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

  例8—3(2020年3月考题·单选题)

  下列关于公平原则的叙述中,准确的是(  )。

  A.参与交易的各方理应有获得平等的机会

  B.交易各方要即时公布相关信息

  C.除证券公司外,各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D.交易各方根据其各自的资金数量的不同而享有不同的权利

  【参考答案】A

  【解析】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市场不存有歧视,参与市场的主体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具体来说,无论是投资者还是筹资者、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也无论其投资规模与筹资规模的大小,只要是市场主体,则在进入与退出市场、投资机会、享受服务、获取信息等方面都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例8-4(2020年3月考题·判断题)

  证券市场的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监管部门在公开、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

(  )

  【参考答案】√

  【解析】“三公”原则中的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监管部门在公开、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

  例8—5(2020年3月考题·判断题)

  证券市场监管原则的“三公”原则的公开原则,其信息披露的主体是指证券发行人、证券交易者。

(  )

  【参考答案】×

  【解析】公开原则要求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要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

信息披露的主体不但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交易者,还包括证券监管者。

  4.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证,而证券从业者的自我管理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

国家监督与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是世界各国共同奉行的原则。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手段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在于:

使用和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监督证券中介机构依法经营;防止人为操纵、欺诈等不法行为,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使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调控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规模,引导投资方向,使之与经济发展相适合。

  国际证监会公布了证券监管的三个目标:

一是促护投资者;二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统性风险。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

  1.法律手段。

这个手段是通过建立完善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和严格执法来实现的。

这是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手段,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和约束力。

  2.经济手段。

这个手段是通过使用利率政策、公开市场业务、信贷政策、税收政策等经济手段,对证券市场实行干预。

这种手段相对比较灵活,但调节过程可能较慢,存有时滞。

  3.行政手段。

这个手段是通过制定计划、政策等对证券市场实行行政性的干预。

这种手段比较直接,但使用不当可能违背市场规律,无法发挥作用甚至遭到惩罚。

一般多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法制尚不健全、市场机制尚未理顺或遇突发性事件时使用。

  三、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近20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为一体的监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

  

(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成立于1992年l0月。

中国证监会在上海、深圳等地设立9个稽查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共设立36个证监局。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1.中国证监会的职责

  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能够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制定相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实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活动实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实行查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能够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2.中国证监会有权采取的措施

  

(1)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行现场检查。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能够予以封存。

  (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

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能够冻结或者查封。

  (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能够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l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能够延长15个交易日。

四、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

  

(一)对证券发行上市的监管

  1.证券发行核准制。

  2.证券发行与上市的信息公开制度。

  

(1)证券发行信息的公开。

  

(2)证券上市信息的公开。

  (3)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4)信息披露的虚假或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二)对交易市场的监管

  1.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公开制度。

  2.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

证券市场中的操纵市场是指某一组织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3.对欺诈客户行为的监管。

欺诈客户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证券管理法规,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从事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

  4.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

所谓内幕交易,又称知内情者交易,是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或市场管理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利用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取发行人未公开的、能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实行有价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三)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包括信息披露的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和并购重组的监管等,其中信息披露的监管是对上市公司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

  1.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约束证券发行人的行为,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

  

(2)有利于证券市场发行价格与交易价格的合理形成。

  (3)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来源于投资者的信心。

  (4)有利于实行证券监督,提升证券市场效率。

公开的信息是证券监管机构实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监督证券市场参与者的重要法律手段。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1)真实原则。

真实原则是指公开的信息必须具有客观性、一致性和规范性,不得作虚假陈述。

  

(2)准确原则。

准确原则是指公司公开的信息必须准确无误,不得以模糊不清的语言使公众对其公布的信息产生误解,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3)完整原则。

完整性原则是指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指令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不得有重大遗漏。

  (4)即时原则。

即时原则是指公司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可能迅速地公开其应公开的信息,不得延迟。

  3.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框架。

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了以《证券法》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当前,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已形成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规则在内的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基本法律,主要是《证券法》。

  第二层次为行政法规,主要包括《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可转换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

  第三层次为部门规章,主要是指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适用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包括《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市场禁人暂行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1号至l9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l号至ll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第四层次为自律性规则,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1)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中至少要披露以下内容:

本次发行计划与募股资金使用,发行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状况,公司治理结构,财务会计信息,股利分配政策及业务发展目标等。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理应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理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2)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理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理应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理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上市公司理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至少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基本情况;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经营情况;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召开情况,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事项。

  上市公司理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基本情况;股本变动及主要股东持股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内容;公司重大事项;公司财务报告。

  上市公司理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l个月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季度报告披露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内容。

  (3)临时报告。

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理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当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5.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1)创业板临时报告的实时披露制度。

具体披露要求为:

上市公司能够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3:

30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能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问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①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实行澄清的;②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实行说明的;③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相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的;④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2)创业板上市公司即时实行信息披露重大事件的规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下述事项发生后应即时实行信息披露:

①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作出决议;②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③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同时,对上市公司发生了正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该事件虽然董事会及监事会尚未作出决议,或尚未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但该事件出现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相关该事件的传闻,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等情况,这些情况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公司也理应就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即时披露。

  (3)创业板上市公司后续信息披露的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对重大事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相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①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即时披露决议情况;②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相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即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果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即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③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即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情况;④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即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⑤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即时披露相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其中对出现超过约定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即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⑥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即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理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即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即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能够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人诚信档案并公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依法能够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予以处罚。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能够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人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

  1.证券经营机构准入监管。

我国《证券法》第l22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查批准,均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2.对证券公司业务的核准。

我国《证券法》第l25条规定了按照业务类型对证券公司实行管理,第127条原则性地规定了经营各项业务的最低实缴注册资本。

对证券公司从事的创新业务,监管部门依据审慎监管的原则予以核准。

  3.对证券公司的日常监管的主要形式。

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的日常监管,分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两种方式。

现场监管是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直接到证券公司的经营场所,通过现场检查方式检查证券公司经营的合规性、正常性和安全性情况,并采取相对应监管措施的监管方式。

非现场监管主要是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报送的信息和资料实行统计分析,并米取相对应监管措施的监管方式。

 五、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2005年6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指按照《管理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保护基金的主要用途是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1.来源。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和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理应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实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相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2.使用

  

(1)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依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2)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需要动用保护基金的,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制订风险处置方案,保护基金公司制订保护基金使用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保护基金公司办理发放基金的具体事宜。

  3.监督管理

  保护基金公司应依法合规运作,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使用基金资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委的监督。

基金的资金使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使用形式。

  例8-6(2020年3月考题·多选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资产理应使用于下列(  )投资活动。

  A.已上市股票

  B.承销证券

  C.已上市交易的债券

  D.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参考答案】AC

  【解析】基金管理人理应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如下交易:

第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第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保护基金公司应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报送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保护基金公司对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使用基金的情况,可实行检查或委托专项审计。

  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证券公司按期足额缴纳基金及向保护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

对挪用、侵占或骗取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相关人员的失职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1.设立的意义

  保护基金公司的设立,一是能够在证券公司出现关闭、破产等重大风险时依据国家政策规范地保护投资者权益,通过简捷的渠道快速地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予以保护;二是有助于稳定和增强投资者对我国金融体系的信心,有助于防止证券公司个案风险的传递和扩散;三是对现有的国家行政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市场中介机构等组成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将在监测证券公司风险、推动证券公司积极稳妥地解决遗留问题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四是有助于我国建立国际成熟市场通行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最终措施之一。

  2.职责

  

(1)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2)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3)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4)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5)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6)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有的风险隐患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7)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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