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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练习答案daan

旅游法规练习参考答案

第一章旅游法与旅游法学概述

一、1.旅游法制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用以维护旅游业发展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2.广义旅游法指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旅游法仅指旅游基本法。

3.旅游立法是各主权国家为加强对本国旅游业的管理,由本国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废止的调整旅游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旅游法律法规的活动过程。

包括制定、修改、废止调整旅游活动关系的旅游基本法、旅游法规和旅游规章。

旅游立法是旅游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

4.旅游法学是以旅游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研究的主要内容(对象)有:

旅游法各主体的地位、关系、权利、义务;旅游立法过程及其成果;国际旅游立法等。

有为旅游立法提供依据,促进旅游法制建设和旅游业健康发展的作用。

二、1.C2.A3.B三、1.AB2.AC3.AC4.ABC5.AD6.ABCD7.AD8.AC四、1.50、60、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效力层次高、特别规定、一般规定、国内渊源、国际渊源。

2.大陆法系、普通法系、13、成文法、美国、旅游基本法3.国内法规范、国际法规范4.缔约国、承认参加国、未参加国5.意定、法定6.1985、《旅游权利法案》、自由旅行、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社会、自然五、1.

(1)旅游法律关系是由旅游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旅游者与旅行社的关系。

它具有涉及范围广泛、发展变化频繁、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旅游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等特点。

(2)行政措施:

警告、拘留、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民事措施:

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刑事措施:

追究刑事责任(有时需刑事附带民事)2.有利于明确旅游法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旅游法各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旅游业经营进行宏观调控,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促进对外旅游交往;有利于完善法律体系。

3.是由一系列单行法律规范所构成的部门法体系;既有实体法规范又有程序法规范;是一个渊源多元化、效力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

4.特点有:

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注意发挥旅游法规作用;博采众长;与国际惯例接轨。

问题是:

框架体系不完整;条文不够细、效力层次低等。

5.

(1)有利于旅游业发展;

(2)平等互利;(3)兼顾旅游法各主体利益;(4)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并重。

6.

(1)旅游基本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规定一个国家发展旅游业根本宗旨、根本政策原则和旅游活动各主体根本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2)规定国家发展旅游业的根本宗旨和基本原则;规定政府旅游主管机关的名称、性质、作用和权限;规定各类旅游企业的行为准则;规定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基本原则;规定对外旅游关系;规定奖惩措施。

7.旅游国际立法是指各主权国家在遵循国际法的前提下,由缔约国按其意志共同协商,制定出适用的旅游法律规范的活动过程。

旅游国际法律规范或国际旅游法是有关调整国际旅游领域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国际条约、公约、协定、惯例的总和。

8.

(1)国家间旅游法律关系。

一般通过国家间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来调整。

(2)各国旅游经营者间以及国际旅游者与各国旅游经营者间的旅游法律关系。

(3)国际旅游者与各国政府间的旅游法律关系。

(4)国际旅游经营者与各国政府间的旅游法律关系。

9.

(1)旅游权问题。

(2)国际旅游合同。

(3)国际旅游污染。

(4)国际旅游纠纷解决途径和方法。

10.旅游法植根于近现代旅游活动的发展过程中。

在近现代旅游活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矛盾和纠纷是旅游法赖以产生的社会基础;各国政府的认识和努力是旅游法产生的主观基础。

六、1-2(√)

第二章旅游环境与资源管理法规

一、1.各国或者国际社会对旅游资源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旅游资源的保护范围、旅游资源的保护原则、旅游资源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旅游者的义务、国际合作、法律责任等。

2.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保护文物古迹等历史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我国于2002年出台了现行的《文物保护法》,分总则、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文物出境进境、法律责任和附则等8章,对文物收藏和处置的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2003年出台了它的实施细则。

二、1.A2.A3.C4.B5、A三、1.CD2.ABCD3.ABC4.ABC5.CE四、1.2006、20062.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3.国家、区域4.总体、详细5.2、206.标志、路标、安全警示7.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8.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不改变文物原状、企业资产、外国人、报批、地下埋藏、文物出境许可证、孤品、易损品五、1.《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文物保护法》、《水下文物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2.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风景资源评价;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有关专项规划。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的活动包括:

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乱扔垃圾。

3.

(1)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2)分为国家级、地方级两个等级;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等四个区域;命名方法:

国家级为:

地名后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地名加保护对象后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为:

地名后跟地方行政级别(省级)自然保护区或地名加保护对象后跟地方行政级别(省级)自然保护区。

4、

(1)文物是指因历史发展所产生的各种有形的旧物。

(2)我国《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保护的范围是: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2)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㈣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㈤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3)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来源不合法的文物。

6.环境检测制度、环境责任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污制度、旅游环境特别保护制度。

六、1-3,6-15(√);4-5(×)

第三章旅游饭店管理法规

一、中国第一个旅游饭店行规,2002年5月1日施行。

分总则,预订、等级、入住,饭店收费,保护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保管客人的贵重物品,保管客人一般物品,洗衣服务,停车场管理,其它,处理,附则,共11章43条。

体现了当今国际饭店住宿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国家级、地方级3.身份证、24三、1.C2.B3.A4.A5.D四、1.以1-5个五角星表示饭店等级的制度。

该制度对提高饭店硬件水平、管理水平,方便旅客选择和主管部门监管有重要意义。

评定范围是在中国正式开业的所有类型的饭店。

其中正式开业1年以上的可评定正式星级,不足1年的可评定预备星级。

评定依据是建筑、装潢、设施、设备条件;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状况;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服务项目。

2.《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03)》是中国用以划分和评定旅游星级饭店的标准。

中国质检总局2003年发布。

该标准有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符号、总则、星级的划分条件、星级的评定规则、服务质量要求、管理制度要求等9章内容组成。

具有历史性、前瞻性、实用性、科学性和国际化等特点。

3.

(1)权利:

特殊情况下(客满无房、客人拒付费用或拒绝登记、客人患精神病或传染病、客人不文明、客人有违法犯罪嫌疑、发生不可抗力等)可拒绝接待客人住宿;有权提醒客人遵纪守法、本店规章制度,不得私自留他人住宿或擅自转让客房给他人使用及改变用途,不得改造、装饰客房,爱护饭店财物,劝止客人饮酒过量;有权收取合理费用;有权向造成饭店损失的客人索赔;可谢绝客人自带酒水、食品,但应在显著位置放置谢绝告示。

(2)义务:

不得无故拒绝接待客人;须与住宿客人签订合同;收费要明码标价;保护客人人身与财产安全。

4.(略)五、1-7(√)

第四章旅行社管理法规

一、1.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旅行社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的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3.旅行社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分支机构。

4.外国旅游经营者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旅行社。

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三种主要类型。

二、1、(√)2、(√)3、(×)4、(√)5、(√)6、(√)7、(×)8、(√)9、(×)10、(×)11、(×)12、(×)三、1、2009、7、68、20092、30、20、120、5、303、两(2、二)、罚款4、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管理、财务、招徕、咨询服务规范5、营业执照、显要6、真实的说明、明确的警示、危害、旅游意外保险、保险费率、市场化、1、续保四、1、C2、A3、C4、B5、D6、C7、A8、B9、B10、D11、B12、A13、B14、B15、A16、C17、C18、C19、C20、B五、1、AB2、AB3、ABC4ABCDE5、AB6、ABC7、ABC8、AB9、AB10、ABCD11、ABCDE12、ABCD六、1.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3.安排交通、住宿、餐饮、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提供导游、领队服务;提供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提供委托旅游服务。

4.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为企业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其他旅游服务。

5.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港澳台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

6.

(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7.其网站首页应当载明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8.旅行社违反《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或者档次的;旅行社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9.

(1)旅行社法人违约:

旅行社收预付款不能成行,提前3天(出境7天)通知,否则赔预付款10%违约金;误乘赔直接损失及10%违约金;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退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过错:

未按标准服务,赔导游费2倍;擅改日程,减少或变更项目,退门票、导服费并赔同额违约金;擅增用餐、娱乐、医保等承担全费;擅增购物次数退款20%;擅到非指定商店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全赔;私售商品退全款;索小费赔2倍。

擅离团队,承担滞留食宿费用,赔旅游费30%违约金。

(3)旅游相关部门违约或过错:

餐厅质价不符赔餐费20%;饭店等级不符退差额,赔差额20%违约金;交通不符退差额,赔差额20%违约金;景点不能游览退门票、导游费及20%违约金。

10.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承保范围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三)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导游人员管理法律法规制度

一、1.具备导游职业资格的合法证件,是取得导游证的必要条件。

2.获准从事导游活动的合法证件。

只有获得导游资格证书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公司登记注册后,才能取得。

未取得导游证,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3.国家依法划分和评定导游人员资格等级的制度。

按照这个制度,导游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四个等级。

不同等级表示具有不同的资历、知识、学历和技能。

该制度对提高导游素质,具有促进作用。

4.1996年由国务院颁布的管理导游人员的一部行政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导游证的获取、导游的权利义务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等内容,对促进我国导游队伍的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5.国家通过IC卡记分的形式对导游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过程。

在导游IC卡中输入初始分值10分,导游一旦违规,即扣除相应的分值。

年审时根据IC卡中剩下的分值情况对导游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1.B2.B3.A4.B5.A6.D7.B8.D9.A10.C11.B12.A13.C14.C三、1.ABCD2.BC3.ABCD4.BCD5.ABCE6.ABCD7.ABCD8.ABCD9.BCDE10.ABCDEF11.ABCD12.AD13.ABCD四、1.1999、27、1999、10、1、导游证、旅行社、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2001、6、31、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20022.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基本知识、语言表达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33.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侮辱其人格尊严、违反其职业道德、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多数旅游者、接待计划、旅行社4.旅行社、承揽、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职业道德、礼貌待人、宗教信仰、民族风俗、生活习惯、增加、减少、中止、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真实的说明、明确的警示、防止危害发生5.初级、中级、高级、特级、省部级、最佳称号6.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不予通过年审、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全行业通报、警告批评、培训、整改五、四、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忠于职守,钻研业务,宾客至上,优质服务,遵守职业道德,身心健康。

2.

(1)权利:

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权;特殊情况下调整和变更接待计划;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申请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2)义务:

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带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说明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不兜售或者购买物品、索要小费;不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3.

(1)10分:

㈠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㈡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㈢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㈣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㈤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㈥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2)8分:

㈠拒绝、逃避检查,或欺骗检查人员的;㈡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㈢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㈣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㈤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3)6分:

㈠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㈡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㈢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㈣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㈤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4)4分:

㈠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㈡无故不随团活动的;㈢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的;㈣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5)2分:

㈠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㈡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㈢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的;㈣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㈤仪表、着装不整洁的;㈥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4.一是有无领取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二是有无语种语言能力限制;三是领取程序不同,即前者是由申请者持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向旅游行政部门领取,后者是由旅行社根据需要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四是有效期限不同: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临时导游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

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吊销导游证的。

6.

(1)联系: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取得导游证的必要条件。

(2)区别:

①性质不同:

资格证书是标志某人具备从事导游职业资格的证书,表明某人具备导游职业的资格;导游证是标志国家准许某人从事导游职业的证书,表明某人获准从事导游职业。

②颁证机构不同:

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

③领取程序不同:

资格证书是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后,向旅游局领取;导游证是在取得资格证书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公司登记后,方可向旅游局领取。

④作用不同:

资格证书是从业资格证明,不能实际从事导游职业,导游证是从业许可证明,可以实际从事导游职业。

⑤期限不同:

资格证书无期限规定,导游证有期限规定。

六、1-4(√)5.(×)

第六章旅游交通管理法规

一、1.C2.A3.D4.B5.A6.D7.C8.B9.B10.C11.A二、1.ABC2.BD3.ABCD三、1.飞行安全、航班正常、班期时刻2.文明礼貌、热情周到、清洁卫生、饮用开水、饮食供应3.15、20004.专业性、整体性、舒适性、度假性、安全性、环保性、完整性、经济性四、1.

(1)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2)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3)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4)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请求时,经承运人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2.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

3.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改进路风,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4.

(1)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和自带行李损失的;

(2)旅客自身过错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

5.

(1)收取合法费用;拒载违规旅客);追索损失赔偿。

(2)按照合同运输;保证旅客安全;优待特殊人群;随身物品免费;提供方便服务。

6.

(1)免费携带行李物品;购买优惠票;获得约定或法定的服务;索赔。

(2)支付票款及服务费;凭票乘坐并接受查验;不夹带违禁品并接受安检;对托运单上填写各项说明负责;单方退换票交纳退票费。

7.(略)8.(略)五、内河旅游船(rivercruise)的定义:

具有24小时连续航行营运能力,以经营接待度假、休闲、观光、商务等游客为主,并为其提供娱乐、食宿、上岸游览和导游服务的内河水域客运船舶。

内河旅游船实行星级评定制度,分为1-5个星级,便于旅游者选择和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有利于游船业和旅游业的发展。

六、1-2(√)

第七章旅游合同法规

一、1.又叫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而签订的协议。

2.用格式条款订立的旅游合同。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3.指合同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履行或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该行为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类,将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

4.救济是指通过对违约者的追究,补偿守约方损失或损害的手段,救济手段主要有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禁令、交付违约金、预期违约等。

5.广义指旅游者、旅游企业法人、其他旅游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旅游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一般指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旅游组团合同。

6.与过错责任相对,又叫无过错责任,是指除不可抗力外,只要有违约损害事实、违约损害行为以及违约损害事实与违约损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三个条件,就可以构成违约责任。

7.包括内容和主体的变更。

前者指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依法对原合同部分内容所进行的修改或补充。

后者又叫旅游合同的转让,是指旅游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的民事法律行为。

8.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则不能免除责任。

二、1.A2.B3.C4.D三、1.AC2.AB3.ABCDE4.AB四、1.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等原则。

2.

(1)合同主体必须具备法定主体资格;合同条款必须合法、完备;合同形式与成立程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必须是在合同的起始时间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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