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CRHYZY001 工程合约管理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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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CRHYZY001工程合约管理工作指引
工程合约管理工作指引
批准:
审核:
拟稿:
主责部门
区域总部合约管理部
相关部门
城市公司成本管理部
执行日期
备注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华润置地江苏省公司开发项目土建、机电类工程合约管理工作。
物资类工程合约管理工作参照《物资合约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2合约交底
合约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分判工程,须及时进行合约交底工作。
合约交底时间不晚于工程正式定标14天内。
2.1合约交底内容应包括:
分判工程承包范围(着重说明范围模糊、与其他分判工程有工序交接的划分界线)、包干形式、重要合同条件和本分判工程特别的合同条件、合同总价、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索赔等事项。
2.2合约交底流程依照以下原则进行:
2.2.1由区域总部主责的分判工程:
由区域总部合约管理部组织项目所在城市公司成本管理部、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城市公司设计管理部、区域总部设计管理部(仅参加精装、景观类工程交底)进行合约交底,填写《合约交底记录》(JSCR-HY-ZY001-BD001),参加交底的人员需要在交底记录上签名。
2.2.2由城市公司主责的分判工程:
由城市公司成本管理部组织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城市公司设计管理部进行合约交底,填写《合约交底记录》。
参加交底的人员需要在交底记录上签名。
2.3合约金额小于100万元的分判工程,视具体情况可以不作合约交底。
3付款
3.1若根据合同条款约定,承包商可于项目开工前申请工程预付款时,由承包商向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申报当期《工程预付款申请报告》(JSCR-HY-ZY001-BD002)及履约保函等附件(附件根据合同要求);项目进度达到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时,由承包商向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申报当期《工程款申请报告》(JSCR-HY-ZY001-BD003)及计算书等明细。
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初步审核《工程预付款申请报告》或《工程款申请报告》,并签署意见后转交城市公司成本管理部,由城市公司成本管理部根据合同相关约定编制《工程付款证书》(JSCR-HY-ZY001-BD004),付款过程依照以下审批原则进行:
3.1.1当单次付款金额<300万时,依次经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城市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报城市公司负责人审批;
3.1.2当300万≤单次付款金额<500万时,依次经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城市公司财务部、城市公司负责人、区域总部合约管理部审核后,报区域总部财务部审批;
3.1.3当单次付款金额≥500万时,依次经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城市公司财务部、城市公司负责人、区域总部合约管理部、区域总部财务部审核后,报区域总经理审批;
3.2施工过程中,在合同规定的正常付款条件之外,确有需要进行付款时(如非正常周期付款或合约外付款),先由承包商向城市公司成本管理部提出付款申请,城市公司成本管理部同意后填写《非正常付款审批表》(JSCR-HY-ZY001-BD005),依次经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城市公司财务部、城市公司负责人、区域总部合约管理部审核后,报区域总部财务部审批。
非正常付款单笔金额不得大于500万元(不含)。
3.3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费,原则上根据合同约定从责任单位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3.4当分判工程竣工并已办理结算后,若保修期到期,承包商需填写《退还保修金申请表》(JSCR-HY-ZY001-BD006),依次经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城市公司客户服务部、物业公司、城市公司成本管理部审核,报城市公司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保修金的支付工作。
工程保修金支付程序按照本制度3.1款内容执行。
3.5属于承包商保修范围、但维修不力时,视情况由城市公司成本管理部选择新的承包商进行维修。
成本管理部对维修费用进行审核后告知责任单位,费用从责任单位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3.6当分判工程竣工并无明显质量缺陷后,若承包商提出退还工程履约保函,需提交《退还履约保函申请表》(JSCR-HY-ZY001-BD007),经城市公司成本管理部、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城市公司财务部审核,并城市公司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退还工作。
4工程签证及设计变更造价管理办法
4.1工程签证适用范围
在合同承包范围及合同图纸范围内,由于设计变更或工程指令引起施工单位的合同价款发生变化、且属于下述情形之一时,需要通过工程签证形式对工程现场进行核实确认:
4.1.1设计管理部发出的设计变更(含修改或补充之图纸)在完成实施后,其工作数量、工艺、材料将被覆盖(结构构件除外),无法再进行现场验证的。
4.1.2设计变更未具体说明部位、尺寸、工艺、材料、无实施详图,完成实施后需要进行现场验证或由承包商用图示形式表达变更内容的。
4.1.3设计变更引起承包商工作返工,需要工程管理部对返工数量进行核实的。
4.1.4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发出的工程指令,引起承包商增加工作内容、改变施工顺序、工期增加、周转材料增加、使用合同文件规定之外的工艺、材料设备租赁费用增加等情况。
4.1.5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和设计管理部批复承包商建议,加重承包商责任和增加承包商费用支出,而增加的责任和费用又不属于合同文件规定之列的。
4.1.6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4.1.7承包商之间发生相互索赔,需要经过我方协调处理的。
4.2工程签证的预审批
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经论证确系有签证需求后,填写《工程签证预审表》(JSCR-HY-ZY001-BD008),明确签证的部位、预计发生工程量及估算金额并签署意见。
《工程签证预审表》审批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4.2.1当单笔签证预算金额<2万时,由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审批。
4.2.2当2万≤单笔签证预算金额<20万时,依次经城市公司成本管理部、城市公司设计管理部审核后,报城市公司负责人审批。
4.2.3当20万≤单笔签证预算金额<40万时,依次经城市公司成本管理部、城市公司设计管理部、城市公司负责人、区域总部设计管理部审核后,报区域总部合约管理部审批。
4.2.4当单笔签证预算≥40万时,依次经城市公司成本管理部、城市公司设计管理部、城市公司负责人、区域总部设计管理部、区域总部合约管理部审核后,报区域总经理审批。
4.2.5因设计变更引起的需签证的事项,不需进行工程签证预审批,金额预审环节按公司设计管理制度内关于设计变更预审批的相关规定执行。
4.2.6严禁为简化审批流程而将相同签证事件进行拆分审批。
4.3工程签证及设计变更的实施
4.3.1《工程签证预审表》经审批通过后,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签发《工程指令单》给承包商,同时抄送监理单位;未经过工程签证预审批或《工程签证预审表》未获通过时,原则上不得签发《工程指令单》,不得安排承包商施工。
4.3.2承包商收到工程指令或设计变更时,如果涉及到返工,应立即停止原工作,并最迟应于次日与工程管理部一起核定返工工作量。
未能立即停工而继续施工的工作,不得计算返工费用。
未能及时核实返工工作量,而在事后将原有工作当作全部完成而索赔返工费用的,不得给予认可。
4.3.3承包商按指令内容组织施工实施,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须对签证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核实执行结果。
对未按规定时间和任务完成的,督促整改,直至完成。
4.4工程签证的申请
4.4.1承包商于工程指令内容施工完成7个工作日内,据实提出《工程签证申请》(JSCR-HY-ZY001-BD009),并附相关证明文件,报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核。
4.4.2《工程签证申请》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指令签发时间及编号;签证事实发生、完成及提交日期;执行签证事实的依据(以工程指令等函件作为附件);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承包商项目经理签名和项目部印章。
内容不清楚、不齐全的签证单,工程管理部应拒收。
4.4.3工程管理部在接到《工程签证申请》15个工作日内,对现场指令实施情况进行工程量复核。
审核原则要求为:
●工程管理部人员不得以承包商不听指挥为由,人为积压签证,防止因时间拖延导致签证内容的真实性无法得到证实。
●一般情况下,工程管理部审核意见不得简化为“同意”、“属实”、“工程量属实”等词语或无任何审核意见而只作签名。
●工程管理部应对签证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说明,对经现场核实的工程数量准确性作出判断,对承包商完成的图纸尤其是尺寸进行核对。
●工程管理部需对签证内容是否属于承包商合同责任作出判断,提出建议。
●任何签证均应避免以点工或台班计算。
如确需以点工或台班计算,则审核意见必须说明工人每日起止工作时间及人数和机械设备运转时间及数量,否则该签证无效。
●对于因任何原因而返工的项目,必须详细说明返工程度及材料损耗数量,注明返工原因,对于承包商提出的材料“全部损耗”必须特殊说明(如损耗的材料是否可以在今后重复使用等)。
对于可继续利用或可变卖的材料,签证意见需要说明具体的处理方式。
4.4.4当出现不合理签证时,工程管理部须做好记录,说明不予签证的原因,并完成正常的审批程序,存档备案。
不合理签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该签证已经办理,又出现的重复签证;
●该签证的工作内容已经包括在合同中的,无需再办理的签证,即使该项签证内容已通过《工程签证预审表》;
●属于承包商工作失误造成的工程签证,如承包商前期进度耽误造成后期赶工费用增加,承包商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返工费用增加等;
●签证所列的工程量内容从预算角度不应单独列项,其已经包含在其他工程预算子目中。
4.4.5工程管理部完成签证内容审核后,于《工程签证申请》上签署明确工程量。
4.4.6隐蔽工程签证必须在隐蔽前完成验收手续和工程量确认。
4.5设计变更造价申请
4.5.1承包商于收到设计变更后,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设计变更造价申请表》(JSCR-HY-ZY001-BD010),编制详细预算附相关证明文件,报城市公司成本管理部审核。
《设计变更造价申请表》以单份的设计变更单据为申报单位,不得将一份设计变更拆分成多次申报。
4.5.2《设计变更造价申请表》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指令签发时间及编号;变更事实详述(含变更费用详细说明);执行变更事实的依据(以工程指令及设计变更单作为附件);承包商项目经理签名和项目部印章。
内容不清楚、不齐全的变更申请单,成本管理部应拒收。
4.5.3成本管理部在接到《设计变更造价申请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量价审核工作。
4.5.4因设计变更引起的需签证的事项,对应的《工程签证申请》经工程管理部签署后,作为《工程签证/设计变更价款审批表》附件进行造价审批。
4.6工程签证及设计变更价款审批
城市公司成本管理部完成工程签证或设计变更的正式核价后,填写《工程签证/设计变更价款审批表》(JSCR-HY-ZY001-BD011)进行金额审批,审批依照以下原则进行:
4.6.1当价款金额<2万时,由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审批。
4.6.2当2万≤价款金额<20万时,经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城市公司设计管理部审核后,报城市公司负责人审批。
4.6.3当20万≤价款金额<40万时,依次经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城市公司设计管理部、城市公司负责人、区域总部设计管理部审核后,报区域总部合约管理部审批。
4.6.4当变更审核金额≥40万时,依次经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城市公司设计管理部、城市公司负责人、区域总部设计管理部、区域总部合约管理部审核后,报区域总经理审批。
4.7工程签证及设计变更金额的确认
4.7.1《工程签证/设计变更价款审批表》审批通过7个工作日内,城市公司成本管理部组织承包商签订《工程签证/设计变更价款确认书》(JSCR-HY-ZY001-BD012),双方加盖公章。
确认书生效原则为:
●工程签证类的《工程签证/设计变更价款确认书》:
双方盖章后正式生效;
●设计变更类的《工程签证/设计变更价款确认书》:
每项设计变更施工完成后,承包商向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提交《设计变更完工确认单》(JSCR-HY-ZY001-BD013),工程管理部签署是否完工的明确意见。
确系已完工时,《工程签证/设计变更价款确认书》配合《设计变更完工确认单》正式生效。
4.7.2在分判工程结算确认之前,任何签证或设计变更中的数量均不代表是业主确认的最终数量,只要有真实可靠的证据、或经计算可以得出新的数量,则承包商须无条件地承认新的数量。
4.7.3工程签证中涉及承包商之间相互索赔的,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应将已审核的签证及时发至被索赔的承包商。
4.7.4《工程签证/设计变更价款确认书》需“一单一价”,作为结算最终依据。
4.7.5城市公司成本管理部需按月统计各项目累计至当月发生的工程签证及设计变更发生情况,形成《工程签证价款统计表》(JSCR-HY-ZY001-BD014)及《设计变更价款统计表》(JSCR-HY-ZY001-BD015)(对已签署《工程签证/设计变更价款确认书》的,以正式确认金额为准;未签署《工程签证/设计变更价款确认书》的,以预审金额为准),并汇总形成工程成本变动报告,抄报区域总部合约管理部。
承包商进行当期工程进度款申请时,亦需提交累计工程签证及设计变更发生情况,逾期未提交可视为自愿放弃申报权利。
5扩标
5.1扩标的适用范围:
5.1.1合同承包范围以外的增加工程;
5.1.2合同承包范围以内的设计漏项引起的增加工程;
5.1.3合同承包范围以内的合约漏项引起的增加工程;
5.2扩标的条件:
5.2.1由于时间紧迫、或场地布置限制、或现场工作面无法切割、或工程规模不大等原因,导致现场的承包商事实上为唯一可能的被委托方;
5.2.2有现有、正在执行的合同作为扩标的合同主体;
5.2.3扩标的合同主体有充分的价格依据适用于待扩标工程,且不会与被扩标单位产生量价争议。
5.3扩标单位:
扩标必须在同一项目已有工程承包商中选择候选扩标单位,要求已经签署合同并且尚未结算、尚未退场,已竣工且已退场的承包商原则上不能作为扩标候选单位。
5.4扩标金额限制:
5.4.1扩标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
5.4.2城市公司主责的工程扩标绝对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含);
5.4.3区域总部主责的工程扩标绝对金额不得超过200万元(含)。
5.5扩标工程的价格应参照原合同价格或与原合同保持一致水平,由主责部门直接与扩标单位议价,遇有施工条件变化和市场价格上涨的,须在扩标请示报告中专门说明。
5.6在确定扩标单位及扩标金额后进行扩标审批,由主责部门填写《扩标审批表》(JSCR-HY-ZY001-BD016)并审批,后附扩标报告,报告应说明扩标原因、扩标承建单位选择依据、扩标价格审核依据及结果等内容。
《扩标审批表》审批流程如下:
5.6.1城市公司主责的分项工程如需扩标,由城市公司成本管理部填写《扩标审批表》,经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城市公司设计管理部、城市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报城市公司负责人审批,结果抄送区域总部合约管理部。
5.6.2区域总部主责的分项工程如需扩标,由区域总部合约管理部填写《扩标审批表》,经区域总部设计管理部、区域总部工程管理部、区域总部财务和城市公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区域总经理审批通过。
6暂定价款工程合同核销
6.1因暂定工程量分判产生暂定价款工程合同时,需在以下规定时间内进行暂定总价工程合同核销:
6.1.1总承包工程正式施工图纸下发60天内,其他分包工程正式施工图纸下发30天内,城市公司成本管理部组织完成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重新计算,并填写《暂定价款工程合同核销审批表》(JSCR-HY-ZY001-BD017)开始流转;
6.1.2原暂定工程量的部分已完工,或可通过其他方式计算出实际工程量时,城市公司成本管理部应于30天内组织进行工程量和工程价款重新计算,并填写《暂定价款工程合同核销审批表》流转。
6.2《暂定价款工程合同核销审批表》依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批:
6.2.1该暂定总价工程属城市公司主责时:
●当暂定价款合同重新量度的金额<200万,经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城市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报城市公司负责人审批。
●当暂定价款合同重新量度的金额≥200万,经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城市公司财务部、城市公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区域总经理审批。
6.2.2该暂定总价工程属区域总部主责时,依次经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城市公司财务部、城市公司负责人、区域总部合约管理部、区域总部财务部审核后,报区域总经理审批。
6.3《暂定价款工程合同核销审批表》审批通过后,城市公司成本管理部立即按照审批金额编制原合同的补充协议。
6.4《暂定价款工程合同核销审批表》审批未通过前,原则上暂定金额部分的工程不予付款。
7结算管理办法
7.1工程结算资料申报时间:
总承包工程,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进行结算资料申报,12个月内完成结算手续;其他专业分包工程,工程竣工后2个月内进行结算资料申报,6个月内完成结算手续。
若具体合同约定与本款内容有冲突,以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7.2承包商申报资料主要应包括:
《结算申请书》(JSCR-HY-ZY001-BD018);《工程竣工验收记录》(JSCR-HY-ZY001-BD019);结算书汇总表;甲供材扣款以及水电费汇总及明细;签证汇总及明细;变更汇总及明细等。
7.3设计变更价款和工程签证费用审核,应该按指令和签证逐条进行。
7.4承包商使用的甲供材料数量需要由城市公司成本管理部核实。
7.5未能在工程结算前完成审核的设计变更价款和工程签证费用,可以在结算时一并处理。
单笔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价款在20万元以内的,不再由城市公司负责人逐一进行审批,成本管理部审核后汇总计入结算总额内审批;但单笔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价款在20万元(含)以上的,依然需要逐条履行正式的价款审批程序,然后直接汇总在结算总额中。
7.6城市公司成本管理部在承包商申报的结算资料基础上,审核结算金额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批表》(JSCR-HY-ZY001-BD020)并附结算审核说明(示例JSCR-HY-ZY001-BD021)。
《工程结算审批表》审批的一般程序是:
7.6.1当工程结算金额<200万时,经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城市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报城市公司负责人审批。
7.6.2当工程结算金额≥200万时,依次经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城市公司财务部、城市公司负责人、区域总部合约管理部、区域总部财务部审核后,报区域总经理审批。
7.7《工程结算审批表》审批通过后,城市公司成本管理部填写《工程结算确认书》(JSCR-HY-ZY001-BD022),双方确认并加盖公章后,结算正式生效。
结算生效后方可办理工程尾款及工程保修金支付手续。
8附件
文件编号
文件名称
JSCR-HY-ZY001-BD001
合约交底记录
JSCR-HY-ZY001-BD002
工程预付款申请报告
JSCR-HY-ZY001-BD003
工程款申请报告
JSCR-HY-ZY001-BD004-A
工程付款证书(适用于300万以下)
JSCR-HY-ZY001-BD004-B
工程付款证书(适用于300万(含)以上)
JSCR-HY-ZY001-BD005
非正常付款审批表
JSCR-HY-ZY001-BD006
退还保修金申请表
JSCR-HY-ZY001-BD007
退还履约保函申请表
JSCR-HY-ZY001-BD008-A
工程签证预审表(适用于20万以下)
JSCR-HY-ZY001-BD008-B
工程签证预审表(适用于20万(含)以上)
JSCR-HY-ZY001-BD009
工程签证申请
JSCR-HY-ZY001-BD010
设计变更造价申请表
JSCR-HY-ZY001-BD011-A
工程签证/设计变更价款审批表(适用于20万以下)
JSCR-HY-ZY001-BD011-B
工程签证/设计变更价款审批表(适用于20万(含)以上)
JSCR-HY-ZY001-BD012
工程签证/设计变更价款确认书
JSCR-HY-ZY001-BD013
设计变更完工确认单
JSCR-HY-ZY001-BD014
工程签证价款统计表
JSCR-HY-ZY001-BD015
设计变更价款统计表
JSCR-HY-ZY001-BD016-A
扩标审批表(适用于区域总部)
JSCR-HY-ZY001-BD016-B
扩标审批表(适用于城市公司)
JSCR-HY-ZY001-BD017-A
暂定价款工程合同核销审核表(适用于区域总部)
JSCR-HY-ZY001-BD017-B
暂定价款工程合同核销审核表(适用于城市公司)
JSCR-HY-ZY001-BD018
结算申请书
JSCR-HY-ZY001-BD019
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JSCR-HY-ZY001-BD020-A
工程结算审批表(适用于200万以下结算金额)
JSCR-HY-ZY001-BD020-B
工程结算审批表(适用于200万(含)以上结算金额)
JSCR-HY-ZY001-BD021
结算审核说明(示例)
JSCR-HY-ZY001-BD022
工程结算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