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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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投资审批(含核准或备案,下同)中介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管理,构建公平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执业规范的中介服务市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从事为委托人提供涉及投资审批的咨询评估、勘查设计、测量调查、检测等中介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和社会组织。
中介超市是指由各级政府采取网络与实体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为入驻中介机构提供资质登记、信息公示、人员管理、信誉推介、服务选取、合同管理、信用评价等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
第三条中介超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面向全国具有法定中介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开放入驻。
承接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入驻中介超市;法律法规规定作为投资审批受理条件的强制性和指定性中介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后自愿入驻中介超市;其他中介机构遵循自愿原则自主选择是否入驻中介超市.
第四条中介超市是各级政府公开选取中介机构购买服务的统一场所。
除法律法规规定需公开招投标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时,必须在中介超市公开竞争选取中介机构。
按照自愿原则,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委托各级中介超市提供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
第五条云南省网上中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是全省中介超市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遵循“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平台、资源共享”原则,为全省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提供各类网上服务,并为各级中介超市提供网上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
第六条各地各部门遵循“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对中介超市进行综合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中介超市建设管理工作,组织中介机构入驻备案登记,出台中介超市有关规范性文件,规范中介超市各项业务流程,并负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
(二)各级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统筹建设本级中介超市,同级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并依托全省信息管理系统,按规范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取中介机构;
(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介机构资质核实确认、服务事项和业务流程审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四)各级监察机关、政府督查部门负责监督各地各部门落实中介超市各项制度措施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入驻登记
第七条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并提供以下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入驻中介超市,具体范围是:
(一)咨询评估类。
项目建议书、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林地征(占)用可研等文件编制,造价咨询,安全评价、职业卫生评价、土地评估、气象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影响评估、房地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
(二)勘查设计类.地质勘查、工程勘查、建筑工程设计、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施工图审查等;
(三)测量调查类。
工程测量、房产测量、土地测绘、地籍调查等;
(四)检测服务类。
消防设备及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因素等检测服务.
第八条暋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资质确认并在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入驻登记。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从业活动,无需在各州、市、县、区(滇中产业新区)另行备案登记.
第九条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法定中介服务资质;
(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在我省开展从业活动的;
(四)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提出入驻申请,并对本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收费标准进行承诺.入驻申请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网上申报时需上传原件电子扫描件:
(一)《云南省“中介超市”入驻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属事业单位的,提供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业务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四)资质(格)证书正本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五)从业人员资质登记表及执照复印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六)内部管理制度及获得荣誉情况证明材料;
(七)中介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或法定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原件一份;
(八)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资质从业备案所需的材料。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申请人提交申请后,信息管理系统根据申报入驻的资质,流转至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中介机构的入驻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预审,需要中介机构补正材料的,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一次性告知中介机构申报材料存在的问题、如何补正补齐材料等全部事项。
预审通过的应当予以受理,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告知申请人于10个工作日内带申报材料以及有关证照原件到行业主管部门
现场核实资质。
经核实确认无误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果报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并由该机构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并发布申请中介机构有关信息。
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核实资质的,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延时核实,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申请人延期时限内仍未能按时提交资质原件核实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确认.
第十二条入驻登记后,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当为中介机构在全省网上大厅分配专属网页并办理电子数字证书。
中介机构可在专属网页维护更新相关信息,并参与信息管理系统的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服务的有效期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涉及入驻延续、业务授权人等信息变更的,中介机构应当凭电子数字证书及有效证照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变更,行业主管部门核实有关材料原件无误后方可予以变更。
第三章中介机构的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暋建立全省统一共享的中介超市数据库管理入驻的中介机构信息,并在信息管理系统开通统一的网上信息公示专栏,公示中介机构在库信息并为公众提供中介机构分类检索和服务比对等网上资讯服务。
第十五条中介超市数据库采集的信息应当包括机构或组织的经营范围、资质证书名称、等级、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授权业务代表人和人员结构、管理制度、获得荣誉、服务承诺、收费标准、信用记录等内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类别、专业、行业、服务范围、等级等进行科学分类,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中介机构情况,确保在库信息与资质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在网上申报入驻,提交信息自动采集进入中介超市数据库,扫描上传的证照附件通过云南省电子证照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证照作为机构的电子证照信息。
第十七条中介机构凭专属网页维护更新中介机构人员结构、管理制度、获得荣誉、服务承诺和收费标准等可自行改动的在库信息。
第十八条涉及中介机构信用记录的信息,通过网上大厅数据交换平台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采集后接入中介超市数据库,并在全省网上中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公示中介机构信用状况.
第四章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办法
第十九条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中介服务,应当按照“一事一选”的原则,在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
信息管理系统设立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取中介机构公告专栏,统一向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发布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信息。
第二十条业主单位应当在发布公开选取中介机构公告时,确定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方式.具体如下:
(一)随机抽取:
报名参加公开选取活动的中介机构超过2个以上(含2个),在业主、中介机构和监督部门共同参加和监督下,采取电脑随机摇号方式,由各级政务(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操作,从信息管理系统报名参加的中介机构中随机抽取1个中介机构作为中选者;
(二)网上竞价+随机抽取.报名参加公开选取活动的中介机构超过2个以上(含2个),在业主方设定的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之间,中介机构在信息管理系统竞价,每次竞价间隔时间为5分钟,如果在未突破最低限价前,在5分钟内其他竞价者未能出价的,则当前竞价者为中选人;如果竞价达到最低限价的中介机构达到2个以上(含2个),5分钟内其他中介机构出价未达到最低限价时,则停止竞价,从竞价达到最低限价中介机构中通过电脑随机抽取方式选出1个中介机构;采用“网上竞价+随机抽取”,未达到最低限价时,根据竞价结果自动确定中选者;如
进入随机抽取环节,由服务中心通知参与的中介机构随机抽取时间和地点,并约定时间地点抽取中选者。
第二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因业务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向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需要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并填写《中介超市采购服务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送达同级服务中心,并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以下信息:
(一)业主单位名称;
(二)中介服务内容、服务时限及服务费用(含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的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收费规定下浮不少于20%;采用“网上竞价+随机抽取"方式的服务费用,最高限价不得高于国家标准收费,最低限价不得高于国家标准收费的80%;
(三)中介服务标的物基本情况.涉及工程项目的,应当包含工程项目名称、地址、项目基本情况(包含建设规模、建设面积、资金投入等具体参数);涉及土地、房产评估的,应当包含土地、房产面积、预算价格等内容;
(四)中介机构资质要求。
包含资质的类别、专业、行业、服务范围、等级等内容.资质等级应按照中介服务标的物法定服务所要求的最低等级设定,选择最低等级以上的资质;
(五)报名截止时间应不少于公告时间2个工作日;
(六)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时间和地点。
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时间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后的第1个工作日;
(七)咨询电话和监督电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八)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方式;
(九)回避的中介机构;
(十)是否发布中选公告;
(十一)需对采购的中介服务进行详细规定的,应另行制定要求文本加盖公章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
(十二)网上提交购买中介服务申请,应当一并上传购买中介服务的政府批文及财政资金安排批文。
第二十二条各级服务中心接到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确认采购服务内容、资质要求以及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时间,并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采购公告,公告包含申请单位网上登记信息等全部内容。
第二十三条公告信息发布后,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启动该项购买中介服务的网上报名以及报名时限计算功能,并根据申请单位设定的中介资质要求自动向“中介超市”数据库内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的业务授权人手机、专属网页发送公告信息,邀请中介机构报名参加公开选取活动。
公开选取中介活动不接受现场报名,截止日期过后,信息管理系统不再接受报名申请。
第二十四条中介机构有参加意向的,应当在报名截止日期前凭电子数字证书或专属网页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报名申请,并且承诺满足公告的全部需求。
采用随机方式公开选取的,中介机构在报名时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是否到现场。
第二十五条各级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业主单位代表应当在公开选取时间15分钟前到达服务中心,并现场确认报名单位.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的,中介机构参加人员应当持中介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在公开选取15分钟前到达现场予以确认;选择网上竞价或“网上竞价+随机抽取”方式的,报名参加的中介机构无需到达现场。
第二十六条各级服务中心应当进行公开选取现场视频实时监控和录像,确保公开选取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公开选取结果经现场代表确认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后,由各级服务中心现场出具《云南省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一式五份并加盖公章交给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确认书上加盖公章并送达中选中介机构和各级服务中心。
第五章中介服务的信用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中介服务范围,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中介服务标准合同文本.通过公开选取方式购买中介服务的,必须使用中介服务标准文本签订合同。
企业自主购买中介服务可以参照使用标准文本.中介服务标准合同文本除包含法定合同文本要求内容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执业资格要求;
(二)服务质量要求;
(三)异议处理途径;
(四)服务时限要求以及不计服务时限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中选中介机构收到确认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与业主单位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并由业主单位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十九条中选中介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范围和时限内向业主单位提供服务,并将完成服务的结果或相应的文书在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完成合同服务后,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时限要求,凭合同和确认书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或自行支付中介服务费.
第三十条业主单位应当在中选中介机构履行服务后,在信息管理系统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5个方面分别进行星级评价。
市场化自主购买中介服务的,业主单位凭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和服务合同可对入驻中介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
满意度评价实行“一事一评",评议结果在信息管理系统对外公示。
第三十一条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实行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具体规定由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入驻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经核实确认后,取消其入驻资格并列入“黑名单",禁止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一)提供虚假材料通过资质确认入驻中介超市的;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故放弃中选资格的;
(三)未按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服务的;
(四)与业主单位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搞“价格同盟”,联合“轮流坐庄"等不利于公开、公平竞争行为的;
(五)在为行政机关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向利害关系谋取利益的;
(六)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由同级监察机关问责:
(一)中介机构资质条件未经审核确认予以入驻的;
(二)擅自提高公共选取中介机构资质等级要求,缩小公共选取范围的;
(三)无故对公开选取结果不予确认的;
(四)不签订服务合同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公开选取中介机构,自行委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影响正常竞争的;
(六)审批过程中通过中介机构吃、拿、卡、要,或与中介机构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