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工程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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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合同书
装饰工程合同书
甲方(发包方):
联系电话:
住所:
本工程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包方):
XX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本工程乙方设计负责人: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任的原则协商一致,就本装修工程的有关事宜,共同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
。
1.2工程名称:
。
1.3工程装饰装修面积:
。
1.3工程户型:
。
1.4乙方按工程总造价的10%收取管理费,计入工程款。
1.5工程承包方式,经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
(A)乙方(承包人)包工、包设计、包全部材料;(全包)
(B)乙方(承包人)包工、包设计、包部分材料,甲方(发包人)提供其余部分材料;(半包)
(C)乙方(承包人)包工、包设计,甲方(发包人)提供全部材料(清包)
1.6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共计90天。
1.7合同价款:
人民币大写:
整;小写:
元。
第二条付款方式
2.1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同意按以下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签署本合同当日,甲方向乙方按合同金额的50%比例一次性支付工程首付款;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进场施工手续;本合同约定水电预埋验收后甲方向乙方按合同金额的25%比例支付工程款,泥水工验收完工后甲方向乙方按合同金额的20%比例支付工程款;竣工验收后甲方向乙方按合同金额的5%比例支付工程尾款,自双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竣工质量验收表》之日起3日内,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完毕。
注:
根据以上确认的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就具体付款日期做出如下详细约定:
工程项目
付款比例(%)
金额(人民币¥)
备注
第一期工程款签订合同当天内
50%
第二期工程款从签合同起水电预埋验收后
25%
第三期工程款泥水工验收完工后
20%
第四期工程款竣工验收后
5%
2.2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工程变更增项和减项时,双方须签署《项目增/减变更单》共同确认变更项目。
若变更后项目增加,甲方须在签字确认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付清增加项目的全额工程款;若变更后项目减少,双方签字确认后,乙方可在甲方交进度款时,扣除减少项目的工程款;若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付清增加项目的全额工程款,则乙方视为甲方放弃该项目的施工。
2.3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会在本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前,向甲方口头通知或开出《工程付款通知单》通知甲方付款,甲方如接到的是乙方《工程付款通知单》时,须在其回执上签字确认;如甲方对付款金额有疑义,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日内与乙方合同签署人进行付款金额核实,并按核实金额付款。
2.4工程施工过程中,如甲方未按以上约定付款方式及时付清款项,且付款时间延误3日以上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本合同,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结算手续;乙方已收工程款项,无论工程是否完结均不予退还;乙方已施工项目的工程款如超出甲方已交的工程款,甲方须以实际工程量向乙方支付超出的工程款。
2.6工程施工过程中,由非甲方原因延误工期而导致工程不能按约定进度进行时,甲方应付的工程款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延期支付。
2.7甲方应付的工程款项,只能交付予乙方财务人员和乙方委托收款人员。
甲方必须收到乙方委托收款人员执有的加盖乙方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方可付款,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工期约定
3.1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乙方设计出图或改图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工期不顺延;因甲方审图或确认方案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3.2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修改个别设计方案时,须在该工程项目尚未正式施工前通知乙方施工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乙方设计负责人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进行修改出图,并通知甲方确认,因此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如因乙方设计负责人设计方案失误或客户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后,乙方设计负责人修改出图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工期不顺延。
3.3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甲方提供的装饰材料,乙方须提前2日口头通知或填写《甲方材料供应单》并交付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备料;甲方接到该通知单后,须按通知单要求准备材料或安排施工如因甲方准备材料不及时或不准确而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如因乙方没有及时通知甲方准备材料或通知内容错误,导致甲方不能及时准备材料或材料准备不准确而造成工期延误,工期不顺延;如因甲方提供材料正常的退、换、补货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3.4工程施工过程中,因甲方未按该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且延误3日以上的,乙方有权停止施工,由此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甲方付清应付款项后,乙方次日起继续施工。
甲方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达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5工程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施工完毕,甲方在接到《工程验收通知单》后,因故未能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要求复验的,由此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3.6工程施工过程中,因甲方需要增加工程量、变更设计方案或更改工程项目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3.7工程竣工后,因甲方提出整改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3.8工程施工过程中,因甲方所属物业管理部门原因及停水、停电、台风等客观原因或涉及到消防工程、中央空调工程原因而导致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3.9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安排组织施工不当、乙方设计方案有误、乙方提供材料不符合本合同预算中的约定及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引起工程返工而导致工期延误,工期不顺延。
3.10工程施工过程中,如甲方需乙方比合同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期增加的相应费用,费用额度为提前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50元。
3.11工期变更须由双方对变更原因、变更时间予以协商确认,并共同签署《工期变更确认单》。
3.12以上条款中,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工期顺延,甲方按50元/日向乙方支付工期延误费;由工期不顺延条款造成合同工期延误,由乙方按50元/日向甲方支付工期延误费。
第四条施工图纸
4.1签署本合同后,若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甲方须在合同签署后3日内向乙方提供经甲方签字确认的施工图纸和作法说明两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乙方将依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参照乙方《工程项目表》的施工说明组织材料配送以及施工。
4.2签署本合同后,若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和作法说明,双方对出图时间约定为:
签署本合同当日,乙方设计负责人须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8日内出齐所有施工方案图供甲方审核;甲方须在接到审图通知的3日内,对施工图纸进行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需修改的方案,乙方须在甲方提出修改意见的2日内完成,并交甲方重新审核确认。
经甲方签字确认后交乙方施工负责人办理开工手续。
第五条工程监理
5.1若本工程实行第三方工程监理,甲方应与监理单位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书》,并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监理单位的公司全称、联系方式以及监理人员职责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情况以书面文件的形式通知乙方。
5.2若本工程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工程监理,乙方应将监理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监理人员职责通知甲方。
第六条质量评定依据
6.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依据,评定等级为合格。
6.2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质量责任由甲方承担。
6.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其质量责任亦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双方义务
7.1甲方须在开工前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
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须对滞留在房屋中的家具、陈设采取归堆、遮盖等保护措施,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7.2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暖、气等设施,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在施工期间,乙方施工单位因施工耗用的水、电、暖、气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7.3甲方须为乙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审批手续,协调施工单位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7.4甲方须指派驻工地代表(填写在本合同第一页或向乙方出具甲方委托书),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材料进场等签字手续和其他事宜。
7.5甲方须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7.6甲方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时,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7.7甲方在施工期间仍需使用该房屋的,须协调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7.8乙方须组织甲方参加施工图纸和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的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7.9乙方指派施工负责人为本工程工地代表,负责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种事宜。
7.10乙方须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
7.11乙方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和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组织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报价单。
7.12乙方须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
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扫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住户的关系。
7.13乙方须在工程未移交甲方之前,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如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上述物品损坏,由乙方进行整修或赔偿。
7.14乙方施工负责人有协同甲方进行材料导购、材质鉴别的义务,但不承担甲方采购材料的质量责任。
7.15乙方须在施工完毕后,对施工现场进行初步的清洁整理。
7.16乙方须在施工过程中尊重甲方的民族风俗习惯。
第八条材料供应
8.1开工后乙方未采购材料时,甲方对双方原约定的材料(乙方提供)提出变更,甲乙双方按材料差价及时补偿;无须另行支付材料准备费。
8.2施工期间,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材料时,须认真清点及检查,并签署《甲方材料验收单》;须妥善保管甲方自购材料,如因乙方验收不严或保管不善造成甲方自购材料毁损,由乙方负责照原样采购赔偿,如无法照原样采购的,乙方按甲方采购价格对甲方予以赔偿。
第九条工程变更
9.1工程施工过程中,如甲方要求删减部分木制工程项目,双方须签署《项目增/减变更单》;已下料工程项目,甲方须按该项目造价的50%向乙方支付材料费、人工费;已施工工程项目,甲方须按该项目造价的100%向乙方支付材料费、人工费。
9.2工程施工过程中,如甲方要求删减部分非木制工程项目,双方须签署《项目增/减变更单》;已下料施工工程项目,甲方按该项目乙方的工程预算报价的价格的50%向乙方支付材料费、人工费。
9.3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对乙方已采购但尚未使用材料提出变更,双方须签署《材料变更单》并按材料差价及时互补差价及运费;已进行施工处理的材料,甲方按放弃使用材料采购总价的100%支付材料费、人工费。
9.4工程施工过程中,如乙方施工单位按《工程项目表》及《施工做法说明表》中规定材料进行施工,甲方提出删减该工程项目时,双方须签署《项目增/减变更单》,当删减工程项目超过合同总额15%,甲方应另向乙方支付删减工程项目10%的工程损失费并在付工程进度款时付清款项。
9.5工程施工过程中,如甲方要求增加施工项目,双方须签署《项目增/减变更单》,在甲方付清增加项目的全额工程款后,乙方再按双方约定的内容组织设计、施工。
9.6本合同签署后,如甲方要求删减工程项目,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按相关约定办理删减手续;甲方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时,施工不得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同步进行;如必须在本合同履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