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党员工作失察失实责任追究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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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党员工作失察失实责任追究制
市发展党员工作失察、失实责任追究制
市发展党员工作失察、失实责任追究制
为进一步贯彻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确保新党员质量,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入党介绍人责任制
(一)具体责任
1、认真做好对被介绍人的培养、教育工作。
定期与被介绍人谈话,及时准确地填写培养意见。
2、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被介绍人的全面情况,准确提出能否发展的意见。
3、指导被介绍人正确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负责地填写自己的意见。
4、被介绍人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后,入党介绍人继续对其实施培养和教育。
具体包括:
定期听取思想工作汇报;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综合考核其各方面现实表现情况;向党支部汇报;指导其写好转正申请。
(二)责任追究
1、被介绍人在被列为重点积极分子、拟发展对象和被接收为预备党员期间,在教育培养等方面出现问题并影响到新党员质量的,要严格追究介绍人的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进行直接责任追究:
(1)不如实、不认真或找他人代笔以及突击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意见的;
(2)《入党志愿书》中不认真填写或找他人代笔填写介绍人意见的;
(3)对预备党员继续实施培养、教育时,其中的环节有遗漏或不认真,出现差错的;
(4)介绍人经手的各项材料时间不符的;
(5)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它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
(三)处罚标准
1、违反上述第
(1)、
(2)、
(3)、
(4)条中1条的,基层党委提出批评;
2、违反上述第
(1)、
(2)、
(3)、
(4)条中2条的,基层党委给予通报批评;
3、违反上述第
(1)、
(2)、
(3)、
(4)条中3条或3条以上的,除基层党委通报批评外,实行诫勉谈话;
4、违反上述第
(5)条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开除党籍处分。
二、党支部书记责任制
(一)具体责任
1、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上报党委;及时召开支委会或党员大会研究确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在确定发展对象前,认真搞好民主测评,并严肃认真地搞好发展新党员公示,公示期满后,滤布及时反馈公示结果。
2、搞好对积极分子的系统性培养教育,建立规范的积极分子档案。
3、确定好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并对组织的培养教育工作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检查指导积极分子考察簿的填写记录情况。
4、有计划地选送积极分子参加基层党委和组织部门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
5、做好发展党员对象的政审工作,不能出现遗漏、应付或个人行为。
6、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认真考察拟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和现实表现。
7、认真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按党章和细则要求履行入党手续和健全各种材料,最后组卷,做到材料齐全,组卷合格。
8、及时组织召开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保证党员出席人数,并充分听取党员意见,认真负责、如实准确地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十天内将卷上报党委。
9、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要将审批结果通知新党员,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活动,同时要及时组织新党员进行入党宣誓。
10、对预备党员继续加强培养、教育、考察和管理,到期转正时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并认真履行手续,如实填写支部意见,并组织好有关材料上报党委。
(二)责任追究
1、被发展对象在入党全过程中,出现问题并影响到新党员质量的,要严格追究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进行直接责任追究:
(1)没有通过支委会或党员大会研究批准就列为积极分子的;
(2)没有建立积极分子档案或档案不健全的;发展前突击建档的;
(3)不认真填写或找人代笔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簿》中党支部意见的;
(4)不认真填写或找人代笔填写《入党志愿书》中支部大会决议的;
(5)不经公示就确定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的;
(6)不经支委会或党员大会研究通过就确定为拟发展对象或上报发展计划的;本文来自.gongwen123.(7)该由支部履行的入党材料不健全、有差错,时间不符,造假的;(8)不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的;(9)不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或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但不符合法定人数或伪造支部大会决议,接收新党员的;(10)政审不真实,失察或隐瞒事实的;对公示中反映出的问题不认真核实、隐瞒事实的;(11)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手段,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
(三)处罚标准
1、违反上述第
(1)、
(2)、
(3)条中1条的,基层党委提出批评;违反2条或2条以上的,基层党委通报批评;
2、违反上述第
(4)、
(5)、
(6)、(8)条中1条的,基层党委通报批评;违反2条或2条以上的,除基层党委通报批评外,实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3、违反上述第(7)、(9)、(10)、(11)条中任何一条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开除党籍处分。
三、党委组织委员责任制
(一)具体责任
1、指导党支部做好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搞好培训提高。
2、指导党支部建立积极分子名册,健全档案,掌握积极分子队伍的整体情况。
3、认真审查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的基础材料,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4、认真审核支部发展计划,对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进行严格的超前考察,考察要认真、严肃、细致,考察后要认真负责地写出超前考察报告,提出意见。
5、做好发展新党员公示和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并将公示结果及时向党委汇报。
6、制定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党委审批后上报市委(县委)组织员办公室。
7、及时将拟发展对象的材料卷上报市委(县委)组织员办公室。
8、认真负责地审查发展党员材料卷中的各种材料和需存档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合格。
党委讨论确定后,在接收新党员支部党员大会后1个月内上报市委(县委)组织员办公室。
9、搞好对预备党员的接收及转正考察,做好向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两个党委会议的汇报工作。
10、年末实事求是地写出本党委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检查报告,上报组织部门。
(二)责任追究
1、在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对基层指导、监督不到位,考察不实不严,入党手续出现严重问题,影响到新党员质量的,要严格追究党委组织委员的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进行直接责任追究:
(1)对基层党支部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基础工作指导、检查不力的;
(2)对基层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的基础材料审查不严不细的,发展党员材料卷中各种材料不全,有差错的;
(3)发展党员材料卷上报不及时的;
(4)党委履行的材料不真不实,时间不符的;
(5)发展计划没通过党委讨论审批的;
(6)在考察中不细、不严、失真、失察,降低标准,影响党员质量的;(7)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
(三)处罚标准
1、违反上述第
(1)、
(2)、
(3)条中1条的,组织部门提出批评;
2、违反上述第
(1)、
(2)、
(3)条中2条或2条以上的,组织部门提出通报批评;
3、违反上述第
(4)、
(5)、
(6)条中1条的,除组织部门提出通报批评外,实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党纪处分;
4、违反上述第(7)条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开除党籍处分。
(各级党委的党办主任参照组织委员的责任制开展工作)四、党委副书记责任制
(一)具体责任
1、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和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全面的安排部署,侧重抓好基础工作和培养教育工作。
2、按照组织部门要求,指导基层党组织建立健全入党积极分子信息库,并依据库内信息制定并落实好本党委的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3、严格检查、精心指导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的程序、手续,确保程序规范,手续健全。
4、逐一严格审查发展对象的政治背景、家庭情况、入党条件等材料;逐一考察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及现实表现,督促检查支部公示情况,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5、总结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正反两方面典型,.freekan.采取培训等积极措施,不断提高支部书记和各级组织委员的业务能力。
6、协助党委书记及时召开党委会,严格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及其转正。
(二)责任追究
1、对发展党员工作部署、指导、检查不力,把关不严、工作失控,影响了新党员质量,发展党员工作长期滞后的,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进行直接责任追究:
(1)对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的基础工作和培养教育工作指导不到位的;
(2)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制定不严密、随意更改、执行不力的;
(3)对基层支部发展党员程序、手续没有履行把关职责,出现问题,造成不可挽回影响的;
(4)因下属人员素质、业务能力问题而使发展党员工作被动,屡屡出现问题,给全局带来不良影响的;
(5)在考察中不细、不严、失真、失察,或不亲自参加考察,降低标准,影响党员质量的;
(6)没有履行该由党委会讨论决定或审批有关发展党员工作事宜的;(7)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8)未经上级党委聘为兼职组织员或未经委托的党委副书记,擅自以组织员身份进行发展党员谈话的;或者被上级党委聘为兼职组织员却擅自委托非组织员进行发展党员谈话的。
(三)处罚标准
1、违反上述第
(1)、
(2)、
(4)条中1条的,组织部门提出批评;
2、违反上述第
(1)、
(2)、
(4)条中2条的,组织部门提出通报批评;
3、违反上述第
(3)、
(5)、
(6)条中1条的,组织部门除通报批评外,要实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党纪处分;
4、违反上述第(7)、(8)条中任何1条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开除党籍处分。
同时,还要取消被发展对象的预备党员资格。
五、党委书记责任制
(一)具体责任
1、认真贯彻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方针,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新要求,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政治方向。
2、压滤机滤布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工作汇报,及时发现问题,有效指导工作,稳妥解决问题。
3、对下属工作人员严格要求,经常督促检查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下属人员履职尽责情况,不定期抽查发展党员工作手续和卷宗,严肃处理违规违纪人员。
4、严把年度发展计划关和党委审批关。
发展计划和审批党员必须坚持集体讨论的原则,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必须亲自在《入党志愿书》上党委审批栏中如实准确地填写党委审批意见。
(二)责任追究
1、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没有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工作不重视、不到位,发展党员工作出现严重问题,给全局带来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进行直接责任追究:
(1)不深入、不过问、不调查了解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工作作风不实,解决问题不力,官僚主义严重,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2)对下属人员出现的问题和错误纠正不到位,处理不严、姑息迁就的;
(3)不经党委会研究讨论,擅自上报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的;
(4)党委会讨论审批党员不严肃、不认真、不民主、一言堂、走过场或不亲自在《入党志愿书》中签署党委审批意见的;
(5)不经党委会讨论,擅自审批党员的;
(6)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出现假党员等严重问题的。
(三)处罚标准
1、违反上述第
(1)、
(2)、
(3)条中1条的,组织部门提出批评;
2、违反上述第
(1)、
(2)、
(3)条中2条或2条以上的,组织部门通报批评;
3、违反上述第
(4)条的,组织部门除通报批评外,要实行诫勉谈话;
4、违反上述第
(5)条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
5、违反上述第
(6)条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四十五条规定,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开除党籍处分,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市发展党员工作失察、失实责任追究制》
附送:
市发展党员工作规划
市发展党员工作规划
的优秀团员、青年向党组织靠拢。
要改进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方法,通过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党组织生活会、参加党课教育和集中培训、交办一定的工作任务等方式,不断提高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为发展党员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2、抓住重点,着力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着力改善党员队伍的结构。
企业党组织要注意发展班组长、生产经营骨干和技术能手入党,努力解决一些生产班组没有党员的问题,做到关键岗位、艰苦岗位有党员,人数较多的生产班组建立党小组。
要抓紧做好在非公有制企业员工中发展党员工作,特别是在企业管理骨干和技术骨干中发展党员,切实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工作力量。
要通过向非公有制企业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系员,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协助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
要做好在知识分子特别是高知识群体中发展党员工作,努力把那些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优秀留学归国人员等各类拔尖人才紧紧团结在党组织周围,把我们党建设成为人才高度汇聚的党。
要重视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及时把生产、工作第一线的青年骨干和青年学生纳入视野,重点进行培养教育,为他们创造施展才干的舞台,使他们在党组织的考验和锻炼下尽快成熟。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在妇女和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员工作。
滤布厂要着力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
大力实施“双向培养”工程,认真落实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把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贡献的致富能手和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业务骨干培养成为党员,充分发挥党员的示范带动作用,使党员真正成为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
要着力整顿软弱涣散的基层党组织。
对于班子战斗力不强、作用发挥不好、工作无法正常开展、长期不发展党员的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通过下派干部、派驻工作组等方式,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分析找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集中精力进行整顿。
对于整顿后新调整组建的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基层党组织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要着力提高基层党务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加强对基层党务工作者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使他们增强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政治责任感,熟练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和有关制度规定,学会做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员教育的本领,促进发展党员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3、坚持标准,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坚持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党员标准,把好入口关。
要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党支部不仅要把住政审关,而且要把好考察关,基层党委要把好复查审批关。
要坚持“六不发展”,即:
没有经过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培训的不发展;没有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的不发展;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发展;手续不完备的不发展;政治思想一般、工作成绩不突出的不发展;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有查清或党内外意见不一致有争议的暂不发展。
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要努力扩大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
落实发展党员公示制、预审制,逐步探索建立票决制,努力拓宽群众参与发展党员工作的渠道,坚持走群众路线,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广大党员群众的有效监督范围之内。
要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纪律。
探索实行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违纪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压滤机滤布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四、积极稳妥地开展在其他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工作要继续做好在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
要鼓励他们的创业精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要针对他们的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教育引导工作,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加强在文化素质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
一是要把吸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公司制企业个人控股股东和其他类型企业的主要个人出资人(以下简称私营企业主)中的先进分子入党纳入经常性发展党员工作。
二是吸收私营企业主中的先进分子入党,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贯彻十六大提出“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要求,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针对私营企业主的特点,在确定发展对象时,要注意考察他们的入党动机、个人历史、政治表现,特别是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表现,同时,还应注意把握以下具体要求:
财产来源合法,用之得当,模范守法经营,自觉依法纳税;关心爱护员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品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群众公认;积极支持建立企业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组织,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对入党动机的考察,要采取考察历史表现和考察现实表现相结合,组织考察和征求群众意见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关于私营企业主入党积极分子的财产状况和所做贡献情况的调查,对于企业规模较小的,可由基层党委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对于企业规模较大的可由县区级(或市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党组织配合。
基本方法是:
入党积极分子对财产来源、支配和使用情况加以说明,基层党委(或组织部)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情况。
调查既要掌握真实情况,又要简便易行,还要注意保护被调查人的商业秘密,避免带来负面影响。
三是在接收预备党员前,基层党委要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报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
审查合格后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基层党委批准。
对那些所在企业规模较大、跨地区跨国经营或其他情况特殊的发展对象,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审批。
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权限与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批权限一致。
四是在私营企业主入党后,要加强教育管理,着重对他们进行党性观念、社会责任意识等方面的教育,进一步解决思想入党问题,使他们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在其他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要积极稳妥,扎实推进,防止一哄而起;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党员质量。
吸收社会中介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个人出资人入党,可参照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的政策规定执行。
五、加强领导,努力形成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健全和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强化考核措施,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考核党委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成员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增强党委主要领导在发展党员工作上的第一责任人意识。
县区党委要定期组织进行检查,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好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基层党委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制定好本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年度计划,并监督指导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要重视研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发展党员工作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在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上进行开拓创新,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效。
健全发展党员工作机构。
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要求,市委将设立组织员办公室,各县区也要尽快设立组织员办公室,配齐配强组织员,保证专职专用;党员人数较多的基层党委要从实际出发,设置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逐步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精干高效、专兼职结合的组织员队伍。
要建立发展党员年度计划逐级上报制度。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党委每年2月底以前将发展党员计划报市委组织部。
制定计划要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及时总结基层好的做法和经验,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水平。
《市发展党员工作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