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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万国司法考试专题讲座法制史

2012万国专题讲座——法制史

专题十一古代立法

考点导读

【高频考点】

1.《法经》

2.《北齐律》与《永徽律疏》

3.《宋刑统》与《明大诰》

【命题特点】

古代立法,尤其是各朝代重要法典,是司法考试重点考查的内容。

考查方法主要是“张冠李戴”方法。

知识点及实例

一、法制指导思想

1.西周法制思想: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

敬天、敬祖、保民。

2.在西汉中期汉武帝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3.经朱熹阐发(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朱元璋身体力行于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存在以下特点:

(1)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

(2)刑罚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

(3)德主刑辅的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苛刑,往往与轻刑主张相联系;而明刑弼教完全可以借弼教之名,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基础。

二、西周的礼

(一)“礼”的含义

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1.抽象的精神原则;2.具体的礼仪形式。

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

具体的礼仪形式,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即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军作战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例11.1】下面哪些属于礼的抽象精神原则?

A.亲亲B.尊尊C.出礼入刑D.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二)周礼的性质

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

(三)“礼”与“刑”的关系:

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1.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因为礼所规定的特权不为平民百姓所享有,但礼的义务仍须遵守;

2.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而不是说大夫不受刑罚。

【例11.2】下列关于西周法制的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礼的内容是维护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关系的

B.德教的具体内容是礼治

C.刑不上大夫,是指贵族官僚即使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D.礼不下庶人是强调礼有等级差别

三、春秋战国立法

(一)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在春秋中期以后,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便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其中最为突出的是郑国的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邓析的竹刑(私人著作,后采纳为国家法律)、晋国的铸刑鼎(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例11.3】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下列哪个诸侯国的哪个立法活动?

A.郑国铸刑书B.晋国铸刑书C.郑国铸刑鼎D.晋国铸刑鼎

(二)《法经》

1.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出《法经》。

2.《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3.《法经》共有六篇,即《盗法》(侵犯财产)、《贼法》(侵犯人身)、《网法》(或称《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1)《法经》的内容是罪名之制,也就是关于犯罪的规定;

(2)《杂》的主要内容是“六禁”:

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

(3)《具》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例11.4】下列关于《法经》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B.它的《具法》作为法典的总则而置于篇首

C.它的《杂法》主要规定了“六禁”

D.它的《盗法》是关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规定

(三)商鞅变法

从法律变革角度看,商鞅变法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例如,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等。

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例11.5】关于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的变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鞅取消郡县制,实行分封制,剥夺了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

B.商鞅改法为律,突出了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

C.商鞅推行连坐制度,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

D.商鞅提出“轻罪重刑”,反对赦免罪犯,认为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四、汉律儒家化

(一)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1.上请原则(开始于汉高祖,到东汉时成为普遍特权):

当官吏犯罪后,可请示皇帝给予犯罪者某些优待。

2.恤刑原则(开始于汉景帝):

强调贯彻矜老恤幼的思想。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正式确立于汉宣帝):

是指亲属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

(二)春秋决狱——法律儒家化在司法上的体现

1.春秋决狱,是指用《春秋》等儒家经典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

2.春秋决狱的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例11.6】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相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

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

”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关于此案的下列哪种评论是错误的?

A.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B.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

C.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D.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

(一)法律形式的变化

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格局;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正式将律、令作为定型化的法典,一经制定不再有单行法规编入。

这开启了后代法典的基本形式;

3.科、格起着补充作用。

(二)重要法典(曹魏律、晋律、北齐律)

1.《曹魏律》

(1)该律共18篇;

(2)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3)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例11.7】下列关于《曹魏律》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该律有18篇B.该律的首篇是《刑名》

C.该律正式规定八议制度D.律学家张斐、杜预为该律作注

2.《晋律》与张、杜注律

(1)《晋律》,又称泰始律;

(2)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精简了法律条文;

(3)在刑名后增加法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4)内容上进一步纳礼人刑,最突出的表现即是第一次把五服制引入法典,即准五服以制罪;

(5)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

【例11.8】((泰始律》中的相当于近现代刑法总则的篇有哪些?

A.具律B.刑名C.法例D.名例

3.《北齐律》

(1)《北齐律>共12篇;

(2)将刑名、法例合并为名例,置于全律之首;

(3)《北齐律》最先规定重罪十条,为后来的十恶制度所继承;

(4)《北齐律》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后代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一部法典。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进一步儒家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进一步儒家化表现为:

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和重罪十条等制度的确立。

【例11.9】下列哪些属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

A.八议制度确立B.官当制度确立

C.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确立D.重罪十条制度的确立

1.八议

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主张;曹魏时期将八议正式入律,形成八议之制。

自曹魏以后,八议遂成为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

八议,是指封建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议其所犯”后,报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以及具体情况对他们所犯罪行实行减免刑罚的制度。

八议,是指:

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的故旧)、议贤(德高望重之人)、议能(统治才能出众之人)、议功(立有大功之人)、议贵(上层贵族官僚)、议勤(为国家服务勤劳且有大贡献的人)、议宾(前朝贵族及其后代)。

2.官当

官当,是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流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南陈律》中。

【例11.10】下列哪些律中正式规定了官当制度?

A.晋律B.北魏律C.南陈律D.北齐律

3.准五服以制罪

《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

服制原本是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

传统服制把亲属分为五等,即: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在刑罚适用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其中隐含着以下三层意思:

(1)尊长犯卑幼,处刑轻于卑幼犯尊长;

(2)在尊长犯卑幼场合,亲属关系越亲密,处罚越轻。

比如,对父杀子的处罚轻于伯杀侄;

(3)在卑幼犯尊长场合,亲属关系越亲密,处罚越重。

比如,对子杀父的处罚重于侄杀伯。

【例11.11】根据准五服以制罪原则,下面哪个情形处罚最重?

A.父杀子B.子杀父C.侄杀伯D.伯杀侄4.重罪十条

《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不仅是十条具体的罪名,而且是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出现的,即“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重罪十条所指的十条罪名是: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重罪十条的规定日后被隋唐所采纳,定为十恶。

十恶具体是指:

谋反(原反逆)、谋大逆(原大逆)、谋叛(原叛、降)、恶逆(原恶逆)、不道(原不道)、大不敬(原不敬)、不孝(原不孝)、不睦、不义(原不义)、内乱(原内乱)。

【例11.12】下列哪个是重罪十条没有,而十恶有的?

A.反逆B.叛C.降D.不睦

六、隋唐时期的立法

(一)隋文帝《开皇律》

《开皇律》确立了以下两项制度:

(1)十恶制度;

(2)封建制五刑。

(二)唐太宗《贞观律》

1.《贞观律》的修订完成,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基本上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

2.《贞观律》确立了加役流的刑罚制度。

【例11.13】隋文帝的《开皇律》首次确立了以下哪些制度?

A.封建制五刑B.加役流C.重罪十条D.十恶

(三)《唐律疏议》

1.制定

(1)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在《贞观律》的基础上,撰定《永徽律》;

(2)《律疏》以儒家经义为依据,逐条对律文进行解释和阐明律文之精义;

(3)《永徽律》与《律疏》,紧密联成一体,在元代以后并称稔《唐律疏议》。

2.历史意义

(1)《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

(2)《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

(3)《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4)《永徽律疏》是中国迄今为止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最具社会影响力的古代封建成文法典。

【例11.14】下来关于《唐律疏议》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唐律疏议》的称呼是元代以后出现的

B.《唐律疏议》中的《律》是《贞观律》

C.《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D.《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

(四)唐律的特点

1.礼法合一;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3.用刑持平;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

七、宋朝立法

(一)《宋刑统》

1.宋太祖建隆四年修订完成的《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成文法典;

2.《宋刑统》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律下分213门,而且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令、格、式;

3.《宋刑统》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大中刑律统类》个五代《大周刑统》。

【例11.15】下列哪一部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

A.《法经》B.《曹魏律》C.《唐律疏议》D.《宋刑统》

(二)编敕

1.含义

(1)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所颁发的诏令,为一时之权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2)《编敕》是把众多的散敕,加以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便具有了普遍的法律效力。

2.历史进程

(1)编赦起始于宋太祖的《建隆编赦》;

(2)宋仁宗之前,基本上律敕并行;

(3)神宗变法时宣布“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敕达到足以破律、以敕代律的地位。

神宗时设有编敕所。

【例11.16】下列关于宋朝编敕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经过编撰的敕才具有反复适用的普遍约束力

B.编敕起始于宋太宗

C.宋仁宗时设有“编敕所”

D.宋神宗时,敕优于律适用

八、明、清立法

(一)《大明律》

(1)洪武元年的《大明律》,按照唐律取舍编定,依《元典章》体例按六部顺序确定;

(2)洪武六年的《大明律》仿唐律12篇体例,名例律放在最后,内容繁于唐律;

(3)洪武二十二年的《大明律》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7篇为构架的格局。

【例11.17】下列哪部律首次形成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7篇为构架的格局?

A.洪武元年律B.洪武六年《大明律》

C.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D.洪武三十年《大明律》

(二)《明大诰》

1.名称

大诰的名称来源于儒家经典《尚书·大诰》。

2.效力

《明大诰》与《大明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朱元璋死后,大诰逐渐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3.特点

(1)大诰是朱元璋乱世用重典的主要手段之一,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大诰的内容80%涉及警告、惩治贪官污吏;

②其规定的部分罪名是律典上所没有的;

③处罚也重于《大明律》,甚至适用五刑之外的刑罚。

(2)重典治吏。

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制定。

(3)大诰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例11.18】下列关于《明大诰》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明大诰》与《大明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B.《明大诰》在整个明朝具有法律效力

C.其规定的部分罪名是律典上所没有的

D.其对《大明律》规定的罪名的处罚重于《大明律》

(三)《大清律例》

1.《大清律例》在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完成。

2.《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3.《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传统封建成文法典的集大成者。

(四)例

清朝的例有条例、则例、事例和成例(也称定例)等。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条例和则例。

条例,是单行法规,是司法部门根据案件拟定的条文化的单行法规,经皇帝批准后颁布施行。

乾隆五年,《大清律例》颁布以后,该法典的律文部分不再变化,但是附于该法典律文之后的条例则可以修改。

乾隆十一年定制:

条例5年一小修、10年一大修。

在刑部之下特设律例馆,主持其事。

则例,是指由中央机构就本机构的行政事务,交由皇帝批准生效的单行法规,比如《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

【例11.19】下列哪部法典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A.《唐律疏议》B.《宋刑统》C.洪武三十年《大明律》D.乾隆五年《大清律例》

(五)会典

1.明会典

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大明会典》,至孝宗弘治年间成书,但未及颁行。

其后,武宗、世宗、神宗三朝重加校刊增补,其中《正德会典》和《万历会典》曾颁行天下,并流传至今。

《明会典》模仿《唐六典》制作,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

在每一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载事例。

2.清会典

清政府仿效明朝,编制会典,先后修订完成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自乾隆二十七年编撰《乾隆会典》开始,《清会典》的编撰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典、例分别编撰成为固定体例。

此后,《清会典》只记载经久常行之制。

【例11.20】下列哪些会典的编撰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

A.《康熙会典》B.《雍正会典》C.《乾隆会典》D.《嘉庆会典》

专题十二古代刑民

考点导读

【高频考点】

1.区分公罪与私罪、自首免罪

2.十恶

3.文景帝形制改革

【命题特点】

此部分的考点,经常结合实例予以考查。

知识点及实例

一、刑罚适用原则

(一)秦律的刑罚适用原则

秦律确立了以下原则:

1.区分故意与过失;2.盗窃按赃值定罪处罚;3.共同犯罪加重处罚;4.累犯加重处罚;5.教唆犯加重处罚;6.自首减轻处罚;7.诬告反坐;8.按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例12.1】在秦朝,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加重处罚?

A.共同犯罪B.累犯C.教唆犯D.诬告

【例12.2】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甚深。

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

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罪。

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

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下列哪种刑罚?

A.死刑B.迁刑C.城旦舂D.笞一百

(二)唐律的刑罚适用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原则

唐律规定:

“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为公罪;“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或“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为私罪。

公罪处刑从轻,私罪处刑从重。

2.自首原则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正赃犹征如法)。

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因问所劾之事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即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即事发逃亡,若越度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

自首可以免罪,但受到一系列条件的限制,根据上述引文,这些条件具体包括:

(1)犯罪未发,也就是说,必须在犯罪没有被告发之前。

(2)必须完整、实事求是,不能不尽不实。

自首不尽不实的,交代完整和真实的部分,免罪;没有交代的罪行以及不真实的罪行部分,不免罪,但如果不尽不实之罪构成死罪的,可以减一等,即为流放3000里。

(3)所犯之罪不是侵害他人人身,致人伤害或者侵害他人财产且不能赔偿。

(4)犯罪后逃亡的,不成立自首。

(5)犯越度关罪、通奸或者强奸罪以及私习天文罪的,不成立自首。

(6)自首免罪,但如果有赃物的,仍应当上缴或者返还受害人。

3.化外人法律适用原则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

“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即具有同一国籍的外国公民在中国犯罪的,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属人主义原则);具有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在中国犯罪的,按中国法律处断(属地主义原则)。

【例12.3】唐朝时,一波斯人在长安打伤突厥人,应当按照什么法律定罪处罚?

A.波斯法B.突厥法C.唐律D.波斯法或突厥法

4.类推原则

《唐律·名例律》规定:

“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出罪,指免去或减轻刑罚;人罪,指追究或加重刑罚。

【例12.4】《唐律疏议·名例》规定“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构成“不孝”,“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构成恶逆,那么,下列关于打伤父亲的说法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唐律没有规定,因此不属于十恶行为

B.属于恶逆

C.属于不孝

D.既属于恶逆,也属于不孝

(三)元朝的法律适用原则

元代以法律维护民族间不平等。

1.元初,根据其征服次序,将民众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四等,四等居民的社会地位依次递减。

2.民族间不平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科举任官,歧视汉人、南人;二是定罪量刑上,实行同罪异罚;三是司法管辖机关上,大宗正府管辖宗室和蒙古人案件,而汉人、南人案件归刑部管辖。

(四)明律的刑罚适用原则

1.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唐律疏议》规定:

“凡犯罪未发,及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改重则依旧条,轻从轻法”(从旧兼从轻原则),而《大明律.名例律》却规定:

“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明律“重其所重”原则主要适用于贼盗等犯罪;;明律“轻其所轻”原则适用于妨害礼教等一般性犯罪。

【例12.5】《大明律》对刑罚适用采取什么原则?

A.从轻原则B.从旧原则C.从新原则D.从旧兼从重原则

二、各朝代重要罪名

(一)秦朝的重要罪名

1.盗、贼

“盗”是侵犯财产的犯罪;“贼”是侵犯人身的犯罪。

2.不直、纵囚、失刑

(1)不直,即“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2)纵囚,指“当论而端弗论,及易其狱,端令不至,论出之,是谓纵囚”(应当论罪处罚而故意不论罪,并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而逃脱刑罚);

(3)失刑,即由于过失而造成适用法律的错误。

注意:

端、是指故意。

3.见知不举

(1)《史记》载:

“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

以古非今者,族。

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

(2)见知不举,是指官吏发现犯罪而不依法举劾的行为,也属于渎职罪的一种。

4.逋事、乏徭

(1)逋事,指已经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

(2)乏徭,指在服徭役地点逃走的行为。

【例12.6】根据秦律,下列哪些属于故意犯罪?

A.不直B.纵囚C.失刑D.见知不举

(二)唐律的重要罪名

1.十恶

(1)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基础上,隋《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制度。

唐律沿袭。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①谋反,“谋危社稷”,即企图危害国家或君主;

②谋大逆,“谋毁宗庙、山陵及官阙”;

③谋叛,“谋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④恶逆,“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⑤不道,“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⑥大不敬,“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无人臣之礼”(盗窃皇族祭祀物品或其他御用物品);

⑦不孝,“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⑧不睦,“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谋杀、贩卖亲属);

⑨不义,“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⑩内乱,“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乱伦行为)。

【例12.7】“闻夫丧,匿不举哀”的行为属于“十恶”中的哪一恶?

A.恶逆B.不孝C.不义D.不睦

(3)十恶制度所包含的具体犯罪大致分为两大类:

①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②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4)十恶所包含的具体犯罪,在分则各篇中处罚相当重;同时,唐律明确规定犯十恶者,不享有议、请、减、赎、官当等减刑特权,而且“常赦所不原”。

2.六杀

唐律对于杀人罪区分为六种情况:

(1)谋杀(预谋杀人);

(2)故杀(非因争斗,无事而杀);(3)斗杀(原无杀心,因相殴而杀人);(4)误杀(斗殴中错杀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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