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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借款合同

公证处借款合同

  公证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对于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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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照名称:

编号:

  住所: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如有):

  电话:

,传真:

,邮编:

借款人:

(以下简称“债务人”)

  贷款人:

(以下简称“债权人”)证照名称:

编号:

  住所: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与解释:

  

(1)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或者其他方式的担保,也可以是数种担保方式。

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以及其他方式的担保人均称担保人。

  

(2)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办案费、拍卖费、印花税、契税、公证费、保险费、抵(质)押登记/备案/撤销费等。

  第二条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小写¥200万元)。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xx年9月29日(含)起,至20xx年12月29日止(借款期限以一个自然月为计算单位,不满1个月的,按1个债权人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同意向其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双方经友好协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合同。

  月计算,此点注意应与第五条第2协调);若债权人提前收贷,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

如果上述约定与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借款收条等能够反映实际借款期限之文件的记载不一致,则以该借款收条等文件为准,该借款收条等文件属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债务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

债务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不得用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不得用于任何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禁止准入的项目或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

债务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债务人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每日按照挪用数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债权人支付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第五条利率与利息计收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按照如下约定执行:

  

(1)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一年期利率6.56%)上浮400%,确定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1866%(日利率=月利率/30天)。

  

(2)本合同签订后,借款发放之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按借款发放当日适用的贷款基准利率及本条第1款第

(1)项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3)本合同项下借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于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当日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条第1款第

(1)项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4)针对本条第1款第

(2)、(3)项,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均同意自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当日(含)开始即按上述约定确定的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计息。

依照上述约定调整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时,双方无须另行签订协议,任何一方均无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也无须通知担保人或征得其同意。

  2、计息方式:

  

(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息的计收方式为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2)起息日为借款发放日(以到账为准),付息日为每月20日(含)前。

  (3)计息公式为:

利息额=本金余额×月数×月利率+本金余额×零头天数

  ×日利率。

日利率计算基数为一个月30天,换算公式:

日利率=月利率/30。

  (4)债务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应以到达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为准。

否则,视为债务人未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第六条借款发放与偿还

  1、借款发放

  

(1)债务人将其下列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债务人的收款账户:

开户行:

,账户名:

;账户号:

  

(2)债务人不可撤销的授权债权人直接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至上述收款账户。

债权人应在本合同生效且债务人办妥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手续及借款手续(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至该账户。

债权人直接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至该账户后即履行完毕借款发放义务。

由于债务人自身原因或者第三方的原因,而非债权人的原因,造成债务人未能取得该借款,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根据实际情况,双方也可协商使用其他方式放款)。

  (3)债权人、债务人在借款发放完毕后应另行签署放款确认材料。

  2、借款偿还

  

(1)债权人将其下列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人的放款账户和债务人还款时的还款账户:

开户行:

,账户名:

;账户号: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偿还方式为:

  1到期一次偿还本金。

  2双方约定的其它还款方式:

  还款时债务人应将款项划至上述还款账户。

债权人、债务人在还款后应另行签署还款确认材料。

  (3)债权人发放借款一个月内,债务人如提前还款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还款的,债务人应按一个月利息额支付利息。

  (4)债权人发放借款一个月后,如债务人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借款本金,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同意。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的,债权人对提前归还的借款本金根据实际使用期限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但提前还款当月实际使用期限不足10日的,则按10日计收当月利息。

  (5)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债务人同时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决定偿还本金或偿还利息的顺序;如双方另行协商采用分期还款情形下,且本合同项下存在多笔到期借款的,债权人有权决定某笔还款的清偿顺序;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债权人有权决定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顺序。

  3、本合同签订后,若发生以下情形的,债权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债务人成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或者债务人发生分立、合并、重组、破产、解散、撤销等情形的;

  

(2)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或通过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的;

  (3)债务人从事或涉嫌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4)债务人发生重大纠纷或涉诉案件,可能影响偿还借款本息的;

  (5)债务人财务状况或经营状况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可能影响偿还借款本息的;

  (6)借款人未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债权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

  (7)未办理完毕债权人所要求的担保手续;

  (8)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9)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的债务人其他可能影响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形。

  第七条逾期违约金

  1、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本金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即借款逾期的,债权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计收逾期违约金,即债务人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日千分之五向债权人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债务人清偿完毕逾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之日止。

  2、债务人若未按期支付利息,债权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提前归还借款,并且,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债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计收逾期违约金,即债务人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的利息金额日千分之五向债权人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债务人清偿完毕逾期的借款利息之日止。

(此条应与第五条协调)

  第八条借款展期

  若债务人认为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应当至少在借款到期日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债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债权人同意的由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债权人不同意展期的不得展期,债务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款。

  第九条借款提前到期

  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几项发生时,债权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即债权人提前收贷),并有权处分抵/质押财产和/或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1)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

  

(2)债务人以本合同借款从事违法活动;

  (3)债务人未如实向债权人提交与本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危及债权人借款安全的;

  (4)担保人将抵/质押财产拆除、出售、转让、交换、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臵抵/质押财产,足以危及债权人借款安全,且债务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5)抵/质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价值明显减少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未能获得补救,且债务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6)担保人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未能获得补救,且债务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7)债务人因涉及诉讼、仲裁,严重影响其履行债务能力,或被司法机关宣布对其财产予以没收或采取强制措施,影响其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能力的;或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债权人担保责任的能力,且债务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8)本合同项下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或承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

  (9)债务人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或其他偿债责任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人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能力已受到影响,或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债权人担保责任的能力,且债务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10)债务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11)债务人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约定或违反向债权人作出的任何承诺,债权人认为危及借款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担保方式

  债务人及/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下列担保:

  第十一条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债务人保证其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债务人保证签署本合同所需要的内部决议、授权手续已经完成,并保证完成全部审批、核准手续(如债务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

  3、债务人保证签订本合同,系其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未违背债务人公司章程或任何对债务人有约束力的其它合同、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的规定。

  4、债务人保证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

不得以本合同项下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5、债务人应按债权人要求如实提供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

  6、债务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或提供债权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

  

(1)债务人发生经济收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发生;

  

(2)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重要资产;

  (3)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股权转让、产权转让、减资等;(债务人为非自然人的。

  (4)债务人或其关联方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债务人或其关联方为非自然人的。

  (5)债务人或其关联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或发生其他事件,可能影响按期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或担保权利的实现;

  (6)债务人、其关联方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

  (7)债务人或其关联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或者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

  (8)债务人或其关联方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经济状况、财务

  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债务人或其关联方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10)债务人、其关联方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债务人为非自然人的。

  (11)债务人或其关联方、债务人或其关联方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债务人或其关联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员失踪、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或有异常变动;(债务人为非自然人的。

  (12)债务人或其关联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债务人或其关联方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或经济状况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13)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前,债务人成为或可能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

  (14)债务人或其关联方因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或行业标准等造成责任事故或被媒体曝光;

  (15)债务人的关联方与债务人之间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发生变化;

  (16)发生影响债务人或其关联方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不利事项。

  7、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债务人应按债权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债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担保人合并、分立、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担保人为个人的,担保人失踪、死亡(宣告死亡);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未设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8、债务人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9、债务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本息。

  10、债务人支付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的费用;

(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利息;(5)本金。

债权人有权单方变更上述顺序。

  11、债务人郑重承诺,债务人将对在与债权人借贷交易过程中所知晓的所有与借贷交易有关的商业信息严格保守秘密,未经债权人许可,绝不将该等信息以任何方式公布、披露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

  否则,债务人愿承担法律责任和合同违约责任。

保守秘密的上述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双方在业务洽谈中债务人所获知的债权人信息;双方在借贷交易进展、签署、执行过程中形成的交易结构、交易模式、交易文件等相关商业信息及债务人获得的其他与上述商业信息相关的信息。

  12、债务人保证其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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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住址:

详见后附身份证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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