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设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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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设的思考
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设的思考
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一直是整个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
在食品安全餐饮等消费环节以及保健品、化妆品监管职能划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后,如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建立一个责权统一、机制合理的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有效承担起广大农村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深入到乡镇、农村进行了广泛调研,就如何适应新形势需要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建设进行了认真思考。
一、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现状
在各乡镇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是农村食品药品“两网”建设的产物。
2006年,我们山东省沂源县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在学习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在各乡镇成立了食品药品监管所,配备专兼职食品药品监管助理员25名,并做到了人员、场所、设施、制度“四落实”;在各行政村聘请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633名。
同时,各乡镇成立了由乡镇长任组长、有关单位为成员的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组建后,在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确保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
在县政府与乡镇政府每年签订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书的基础上,各乡镇政府也每年召开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与各行政村、镇直有关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将食品安全纳入年终考核,由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具体负责落实。
食品药品安全相关工作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也制定下发。
这样,县、乡镇、村三位一体,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网络初步建立,基本实现了对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全覆盖,从而使国务院提出的“食品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在乡镇一级得到落实。
2广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提高了农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
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成立后,把食品药品安全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深入到各村、企业、学校,利用农村宣传栏、村广播以及赶农村大集等多种形式,认真做好食品药品安全政策法规宣传,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有效提高了广大农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3认真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确保了农村食品药品安全。
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充分发挥综合监管职能,结合各乡镇实际,制定落实食品药品按照专项整治方案,每年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五一、中秋、国庆和元旦、春节等节假日食品安全整治,开展了“齐二药”“三鹿奶粉”等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开展了北京奥运会、第十一届全运会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
协助县局及时查处药品违法案件,为确保广大农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了应有贡献。
我县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秩序,也有力地促进了全县品牌农业的发展和农民增增收,我县先后被评为全国果品生产百强县、全国无公害果品生产示范基地县、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县和省级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县、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等荣誉称号;我县生产的“沂蒙山”牌红富士苹果被北京奥运会选为奥运专用果,今年,沂源红富士苹果、大樱桃和草莓又成功入选第十一届全运会专用果品,2010年上海世博会专用果品申报工作也在紧张有序进行中。
二、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面临的新形势
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建设和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的实际需要还存在1很大差距,特别是在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后,广大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
11监管资源点多面广,县局监管力量严重不足。
从我们沂源县的情况看,全县总面积1636平方公里,总人口55万,其中农业人口48万,辖13个乡镇。
据不完全统计,我县现有各级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机构1190家,专业从业人员1296人,其中农村1050家,专业从业人员1080人;现有饭店、食堂747家,从业人员3000余人。
其中农村387家,从业人员1000余人。
如果包括农村小作坊、小加工点和部分未注册的餐饮点,全县餐饮服务单位应不少于1100家;另外,全县化妆品、保健品经营单位不少于340家。
而目前,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现有编制26人,实际在职24人,现有人员承担全县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力量已十分薄弱。
在餐饮等消费环节以及保健品、化妆品监管职能划归后,监管任务更加繁重,监管力量薄弱的问题也更加突出。
21失去了卫生行政部门原来依托的乡镇卫生院的协助监管。
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由卫生部门监管时,在乡镇主要依托乡镇卫生院、卫生防保站协助管理,许可证换发、从业人员查体培训等工作主要由其负责。
而职能划转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失去了这一协助,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将主要由食品药品监管所承担。
31目前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与面临的任务不相适应。
一是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没有正式编制,成为制约发展的最大瓶颈。
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建立时,县编制部门没有下达正式编制,要求人员调剂使用。
由于没有编制,监管所长不能在县人事局备案,职务晋升时不承认为股级干部,年终考评时不列入镇直部门。
二是大部分乡镇监管所工作人员为兼职,工作积极性不高。
在现有的25名乡镇食品药品监管人员中,专职人员仅7人。
不管是专职还是兼职,都承担着包村等其他多项工作任务,同时由于没有正式编制,现有人员工作不安心,积极性不高。
三是经费投入不足,工作开展难度大。
全县13个乡镇都没有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办公设施也仅限于桌椅、电话,只有极少数的乡镇配备了电脑,工作很难开展。
三、对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发展的几点建议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站在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保证食品药品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和谐的必然要求,是关注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必须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
从目前现实的情况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真正有效承担起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职责,最关键的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认真解决好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的编制、专职人员和经费问题。
11解决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编制,界定具体工作职能。
在乡镇编制人员管理十分严格的前提下,可借鉴安全监管、劳动保障等单位的经验增编不增人,即明确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为乡镇正股级单位,原则上按1∶10000的比例设立专职人员,一般2万人口以下的乡镇设2人,2~4万的设3人,4万人口以上的设4人,界定其具体工作职能,业务上接受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领导,以便从根本上解决制约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发展的编制、专职人员这一最大问题。
21赋予乡镇食品药品监管人员一定的执法权力。
乡镇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要有效承担起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必须有相应的执法权力作保障。
如果有可能,建议借鉴土地管理等部门的经验,将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上划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派出机构,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直接管理。
如果上述建议不成熟,建议经县级政府法制部门批准,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委托执法的形式授予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部分执法权,乡镇食品药品监管专职人员经考试合格后由县法制办发给其执法证,有权处理简易程序案件,以实现权责统一。
31将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办公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加强办公设施设备建设。
正常的办公经费是各项工作开展的有效保障。
建议乡镇财政按人口比例每年拨付一定食品药品执法专项经费,以保证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同时加大资金投入,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切实抓好监管所的规范化建设。
为提高村级信息员的生活待遇,乡镇财政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应给予村级信息员一定的生活补助,以此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41加强业务培训力度,系统提高监管所人员素质。
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必须认真抓好培训,系统提高乡镇食品药品监管员、村信息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上级业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系列培训,不断提高监管员、信息员对现有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理解掌握,同时增强其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的责任感、使命感,真正做到业务过硬,作风过硬,执法水平过硬,全面提高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整体水平,切实担负起保障广大农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重任。
基层药品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李先林
(
嘉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药品监督管
理的重要方面
执法活动的优劣
直接影响到食品药
品监管部门的形象和威信
。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办案
质量
增强执法人员素质
我局对
2008
年度办结的
213
起案件
围绕“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完整性
、
办案
程序的合法性
、
调查取证的有效性
、
适用法律法规的
准确性
、
执法文书制作的规范性”
等方面进行了逐一
梳理
意在达到查摆问题
提出对策
改进工作目的
。
现就发现的一些问题及对策作如下分析
。
一
、
存在问题
1
1
法律法规未吃透
条款应用不准确
。
有些执
法人员在查处违法案件时
对具体的违法行为适用
哪个法规的哪些条款把握不准
往往张冠李戴
。
如
:
在某医疗机构检查时
办案人员发现一种药品与正
品包装不一致
经过与生产厂家联系证实
该药品为
假冒产品
。
有些办案人员认为对使用假冒品牌药品
行为的处罚
依据是
《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
款第二项的规定
即
: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
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
但是根据
《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
八条规定
对
《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
项的处罚通知必须有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
果
通过前后对比发现
显然条款适用不正确
。
依据
《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
:
生产新药或者已有
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
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批准
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
药品生产企业在取
得药品批准文号后
方可生产该药品
。
而假冒品牌
的药品没有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它应该是违反了
《药
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
即依照本
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
而不是以他种药品
冒充此种药品
。
应适用于
《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规定处罚
。
2
1
调查不认真
取证不足
。
有的办案人员不作
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未掌握足够的证据
致使做出
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
甚至处罚错误
。
如
:
对某医院
检查中
发现部分注射用头孢哌酮纳舒巴坦纳未按
照规定的温度贮存
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批药品进行
了扣押
依照
《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
项下发了处罚决定书
。
从该案件办案程序来看
由
于没有对扣押药品进行检验
无法认定该批药品为
劣药
因此依照
《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
六项进行行政处罚明显为适应法律条款不准确
。
3
1
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
。
有的执法文书制作
不规范
材料漏洞百出
一旦诉诸法律
很容易被当
事人抓到把柄
形成不利的被动局面
。
如
:
对一起药
品经营企业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政处罚案件
中
办案人员作了现场调查笔录
、
调查笔录和查封扣
押物品清单
。
但是为了节省办案时间
对查封扣押
物品清单中有效期和批号内容未填写
。
这样现场检
查笔录
、
调查笔录与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不能形成有
效证据链条
影响了办案效果
实物销毁后
一旦发
生行政诉讼
往往因拿不出有效证据而败诉
。
4
1
滥用自由裁量权
。
有些办案人员在查处案
件的过程中有的随意加大或减少罚款数额
有的违
法行为法律条文并无罚款规定
也进行罚款处理
。
如对一起销售劣药的行政处罚案件中
办案人员依
据
《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规定
对管理相对人进
行了三倍罚款
即上限罚款
而整个案卷中并没有列
出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九条从重处罚的情
节
。
二
、
对策及建议
1
1
强化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
采取培
训
、
考试
、
研讨等方式
组织执法人员系统地学习药
事法律法规
要求执法人员不仅要熟悉法律法规条
文
而且还要掌握条文的立法背景
、
立法意图和适用
・
7
・
齐鲁药事
・
Qilu
Pharmaceutical
Affairs
2010
Vol
1
29
No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