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考常识热点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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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考常识热点手册
2016年联考常识热点手册
目 录
第一部分 政治1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2
第二部分 经济3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3
第二节宏观经济学3
第三节 微观经济学4
第三部分法律5
第一节宪法5
第二节行政法9
第三节刑法11
第四节民法12
第一部分 政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一、邓小平理论
1、核心内容: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2、精髓: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主题:
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
3、1980年,邓小平首倡,先后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建立了四个经济特区,到1992年后,已形成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沿江经济区—内地中心城市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
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
4、独立自主是我国外交政策的根本原则。
5、一国两制。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为解决台湾问题提出。
首先解决香港问题。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但不具有外交权和国防权)
二、三个代表
1、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 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髓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核心是坚持党的先进性。
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创造性地回答了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
三、科学发展观
1、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2、和谐社会的基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灵魂:
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主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精髓:
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基础:
社会主义荣辱观(“八荣八耻”)。
第二部分 经济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一、商品及其相关理论
使用价值:
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物品的效用。
价值:
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商品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体。
PS:
有使用价值的东西不一定具有价值,(空气);有价格的东西不一定具有价值(土地);凡是有价值的东西都必须具有使用价值。
货币:
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
基本职能:
价值尺度(观念上的货币)、流通手段(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其他职能:
贮藏手段(不能是纸币)、支付手段(房租、工资)、世界货币。
二、价值规律
内容:
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依据商品的价值实行等价交换。
形式:
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市场机制:
市场机制是价值规律作用的外在表现形式。
一般认为,市场机制包括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三种最基本的机制。
其中,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机制。
第二节 宏观经济学
一、三大产业结构
第一产业:
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渔业等)。
【国民经济的基础】
第二产业:
工业和建筑业。
(工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自来水、电力、蒸汽、热水、煤气)
第三产业:
服务部门、流通部门、提高科技水平和居民素质的部门、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
【房地产行业属于第三产业】
二、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
二者都是由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不平衡造成的。
通货膨胀
通货紧缩
实质
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
社会总需求小于社会总供给;
原因
纸币的发行量超过流通中实际需要的货币量引起物价全面持续上涨
纸币的发行量少于流通中实际需要的货币量引起物价全面持续下跌
危害
直接引起物价上涨,纸币贬值,经济秩序混乱,生活水平下降,影响社会稳定
直接引起物价下跌,影响企业与投资的积极性,市场销售困难,影响经济的长远发展
对策
主要是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和量入为出的财政政策,控制货币供应量与信贷规模
主要是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并努力扩大出口
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反映与居民生活有关的商品及劳务价格统计出来的物价变动指标),通常作为观察通货膨胀水平的重要指标。
三、宏观调控的手段——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税收、财政补贴等促使宏观经济总量变化。
货币政策:
通过央行管理和调控货币供应量及其结构,调控存款准备金率、利率、再贴现率、发行政府债券、汇率等。
1、财政政策的运用
“逆经济风向行事”的原则:
总需求不足→经济萧条→企业倒闭→失业
∴扩张性财政政策→增加政府支出,减少税收→增加总需求
总需求过度→经济繁荣→信贷规模扩张→通货膨胀
∴紧缩性财政政策→减少政府支出,增加税收→减少总需求
2、货币政策的运行机制
货币供给量增加→债券价格上升→利息率下降→投资增加消费增加
货币供给量减少→债券价格下降→利息率上升→投资减少消费减少
货币政策一般分为紧缩性货币政策和扩张性货币政策。
紧缩性货币政策是通过削减货币供给来降低总需求水平,而扩张性货币政策恰好相反。
第三节 微观经济学
一、市场主体——公司
1、公司:
是由两个以上的出资者组建,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2、现代公司制企业的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统治和管理公司的组织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机构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和法人代表。
监事会是股东大会领导下的公司的常设监察机构,为保证监事会和监事的独立性,监事不得兼任董事和经理。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二、市场经济运行机制
(1)供给与需求
1、供给定理
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条件下,供给量与其价格呈同向变化关系,即价格越高,供给量越多;价格越低,供给量越少,但也有例外(劳动商品、电脑等信息产品、土地、文物、艺术品供给)。
2 、需求定理:
其它当条件给定时,商品的需求量与其自身的价格呈反向变动关系,即价格高,需求量少;价格低,需求量多,但也有不少例外。
例如:
奢侈品(炫耀商品)
(2)竞争和垄断
市场类型
厂商数量
产品性质
典型部门
新厂商加入
完全竞争
很多
产品无差别
农产品
容易
垄断竞争
较多
产品有差别
轻工业
较易
寡头垄断
几家
产品有差别或无差别
重工业
不易
完全垄断
一家
产品有特点
公用事业
不可能
第三部分 法律
第一节 宪 法
一、我国的国家机构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的立法机关。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①立法权:
a.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b.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
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②监督权: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③重大事项决定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性质和地位 :
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职权
①立法权:
a.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b.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②重大事项决定权:
a.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b.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c.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等。
③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3人大代表的权利:
需集体行使——①提出议案的权利,②提出质询和询问的权利,
个人的权利——③言论免责权(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④刑事豁免权(非经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⑤工作便利权和物质权利。
(2)国务院——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组成与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每届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国务院的职权:
①立法权:
行政法规制定权。
②重大事项决定权:
国务院有权决定省级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划分;批准市县级建制及区域划分(注:
省政府批准乡级建制及区域划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我国的国家元首,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1、任期: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是5年。
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国家主席的职权:
①公布权 ②任免权 ③外事权 ④授予荣誉权
(4)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1、中央军委的任期:
中央军委每届任期为5年,没有届数限制
2、中央军委的责任:
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不汇报工作。
(5)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1、任期: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领导体制: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6)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是行使国家最高检察权的机关 。
1、任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2、领导体制——双重领导体制:
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的同时,还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利:
即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合称。
言论自由:
此处指广义的言论自由,即表达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3、★监督权:
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取得赔偿权。
4、宗教信仰自由
5、★人身自由权利:
包括: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6、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
1)财产权: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
2)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光荣职责)
4)★物质帮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7、特定主体的权利
(1)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2)对军人、残疾人的保护: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8、外国人的权利(《宪法》第32条)
1)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三、国家的基本制度
(1)政治制度
1、国家性质(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
2、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政党制度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①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② 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参政党。
③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④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⑤ 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2、人民政协:
①人民政协的性质和地位:
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
②各级人民政协每届任期都是5年,对其成员连选连任没有届数的限制。
③人民政协的任务和作用: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3)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
1、民族自治制度:
①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②民族自治机关:
是指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及人民政府。
不包括法院和检察院。
③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特别行政区
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4)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我国有五级人大,相应的亦有五级政府,即中央、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政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并非一级政府,是在农村或城市,由居民以居民区为纽带建立起来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5)选举制度
1、选举权的普遍性:
选举权3条件(中国公民;满18周岁;依法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2、选举权的平等性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直接选举(县、乡两级)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间接选举(国家、省、市三级)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4、无记名投票
(6)经济制度
1、所有权制度: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2、自然资源和土地所有制度
①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第二节 行政法
一、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
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非行政主体:
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以委托人名义为行政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二、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含义:
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前者是行政立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等。
(2)★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
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种类
①申诫罚(精神罚、声誉罚):
警告
②财产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③行为罚(能力罚):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④人身自由罚:
行政拘留
3.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与形式
行政拘留只能由法律设定
4.实施规则
不再罚:
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做出同一种类的处罚。
(3)★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与形式
法 律 :
可以创设
省级地方规章 :
无权创设;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临时性许可。
注:
部门规章不可以创设
(4)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措施
定义: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
定义:
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主体针对负有履行行政法上的财产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依法所采取的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义务履行的同一状态。
直接强制执行包含:
划拨、收缴、拍卖。
间接强制执行包含:
代履行(他人代履行,义务人承担费用);执行罚(收取强制金促使义务人履行,如滞纳金)。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活动。
(1)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
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垂直领导的机关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
上一级主管部门
省级以下政府
上级政府
省部级单位
原机关
政府派出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部门
派出机构
主管部门或该部门同级政府
被授权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多个行政机关
共同上一级机关
被撤销的机关
继续行使职权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2)行政诉讼其他内容
1、★行政诉讼被告
①一般情况:
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相同,都是看行政主体标准。
②特殊情况:
经复议后起诉的——复议维持 , 还是原机关为被告;
复议改变 , 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不作为, 原告对谁不服谁就是被告。
第三节 刑 法
一、犯 罪
犯罪构成要件(4个):
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1)★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
刑事责任年龄
① 完全无责任年龄:
不满14周岁。
② 相对责任年龄:
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重伤/致死、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③ 完全责任年龄:
16周岁以上 。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①犯罪故意:
指明知道该危害行为将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还是实施该危害行为,包括——直接故意:
明知道,希望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
明知道,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②犯罪过失:
指知道实施该危害行为有危险,(但是不知道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实施了该危害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前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不认为是犯罪的四种情况:
①不可抗力; ②意外事件;
③★正当防卫:
为保护合法权益,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保护的利益≤损害的利益),不负刑事责任。
④★紧急避险:
为保护合法权益,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保护的利益<损害的利益)不负刑事责任。
(3)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联系)
※危害行为:
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包括:
⑴ 作为, 用身体积极的实施;⑵不作为,有法律义务,能履行而不履行。
义务来源:
法律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要求;先前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
(4)犯罪客体:
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的行为未能“着手”的。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
犯罪中止:
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犯罪既遂:
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四个要件。
三、刑 罚
(1)刑罚种类
1.主刑
①★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②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③有期徒刑,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④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⑤★死刑,适用于罪刑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绝对不适用;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可适用);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缓期2年)。
2.附加刑--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仅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
(2)量 刑
1.★累犯
①一般累犯:
指18岁以上的,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②特别累犯:
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③累犯的法律后果——应当从重处罚,不得假释、缓刑
2.自首
①一般自首:
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②特别自首:
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③法律后果: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
3.★缓刑:
对原判刑罚附条件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限内仍保持执行可能性的刑罚制度。
①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②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③犯罪分子不是累犯,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④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⑤缓刑的期满与撤销: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⑥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四节 民 法
一、民事主体
(1)公民(自然人)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状态出生的人,自然人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其年龄和精神状况。
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且精神正常 。
(注:
≥ 16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