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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工资实施办法1027范文

 

扬职大[2014]45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职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职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部门、各学院、各直属单位在试行过程中,认真收集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经2015年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实施。

如与扬州市主管部门的意见不符,则按照扬州市主管部门的意见执行。

附件:

《扬州市职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2014年10月24日

 

扬州市职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提高全校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学校向更高层次发展,根据《扬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扬人社〔2011〕467号)、《关于贯彻我市市直公共卫生和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中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扬人社〔2011〕4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增强学校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出发点,着力构建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符合学校特点,导向明确、体系完善的绩效考核评价和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贯彻政策、兼顾历史”的原则。

以本次绩效工资改革为契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立足学校现有收入分配现状,建立简洁、易行且符合我校特点的绩效工资分配体系。

(二)坚持“总量不减、稳中有升”的原则。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坚持学校事业发展与教职工收入提高相结合,使教职工的收入水平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稳中有升。

(三)坚持“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

以学校首聘结果为依据,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将岗位与待遇挂钩、考核与聘用挂钩,逐步建立“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竞争激励机制。

(四)坚持“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统筹调控学校各类人员收入水平,兼顾效率与公平,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倾斜。

(五)坚持“统筹规划、强化考核”的原则。

根据不同岗位性质特点,分类制定考核办法,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以绩效考核作为收入分配的主要依据。

三、实施范围

本次绩效工资的适用范围为我校具有事业编制的在职在岗教职工。

划入后勤服务公司的事业编制人员按修订后的后勤改革方案实施。

四、工资构成

实施绩效工资后,现有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和改革性补贴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分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下同)。

绩效工资实施后,根据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结果,按所聘岗位等级、资历等因素执行对应的工资标准。

1、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我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l2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7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

教职工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各类各级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是:

(1)专业技术岗位。

二至四级岗位25级,五至七级岗位16级,八至十级岗位9级,十一至十二级岗位5级,十三级岗位1级。

(2)管理岗位。

四级岗位26级,五级岗位21级,六级岗位17级,七级岗位12级,八级岗位8级,九级岗位4级,十级岗位1级。

(3)工勤技能岗位。

一级岗位26级,二级岗位20级,三级岗位14级,四级岗位8级,五级岗位2级,普通工岗位1级。

(二)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的实绩和贡献。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简称“基础绩效”,下同)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简称“奖励绩效”,下同)两部分构成。

1、基础性绩效工资

(l)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

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两项。

①岗位津贴。

按现执行岗位工资标准所对应的岗位、工作年限确定执行相应的标准。

②生活补贴。

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的同一标准执行。

(2)岗位津贴的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年限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合理确定,同一地区同条件人员实行统一标准。

生活补贴实行同一标准,不再区分岗位差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2、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主要体现教职工的实际贡献、超工作量和突出业绩等因素。

奖励性绩效工资设立基础业绩奖励、教学业绩奖励、科技业绩奖励、管理业绩奖励四项。

(1)基础业绩奖励是指依据各类岗位性质、任职条件和工作责任等因素的不同,对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等岗位的业绩和贡献通过岗位业绩系数(K值)加以规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2)教学业绩奖励是指对超出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基础工作量部分的奖励,包括超课时、监考、补课津贴等,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统计及考核结果进行核算(换算),根据不同项目按月或学期发放。

(3)科技业绩奖励是指对超出学校规定的科技基础工作量或取得突出成果的奖励。

包括科技评奖、专项奖励经费等。

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考核、评定等工作后的结果,按年度发放。

(4)管理业绩奖励是指根据岗位管理的要求,对正常或超额完成岗位职责,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提升办学效益、推进内涵建设、实现学校整体目标所作出贡献的奖励,以及部分机动性或突发性的津贴。

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考勤或考核结果,统一发放。

(三)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简称“特岗津贴”,下同)是指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发放的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等各类特殊岗位津贴。

实施绩效工资后,特岗津贴实行统一管理,仍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范围、标准执行。

(四)改革性补贴

改革性补贴是指原工资体系中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津贴。

改革性补贴不纳入绩效工资,并按现执行的标准和范围发放。

五、绩效工资总量

(一)我校绩效工资总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核定,总量由相当于我校教职工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学校在核定的工资总量内实施绩效工资分配。

(二)为合理调控收入差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全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分别设置了基准线、控高线和托低线。

在执行全市基准线统一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我校教职工的职务(职称)结构特点、收入现状及学校发展要求,我校绩效工资总量按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控高线标准执行。

六、绩效工资分配

根据“事业单位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

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的要求,我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1、根据文件规定,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根据教职工岗位、任职情况和工作年限情况,对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的具体标准,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执行,报市财政局备案。

2、对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和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的在编在岗人员,经考勤(核)达到合格及以上者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1、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扣除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结合实际,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倾斜,并按照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制定与绩效工资制度相配的绩效考核制度和灵活多样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2、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总量控制,切块管理。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成基础业绩奖励、教学业绩奖励、科技业绩奖励、管理业绩奖励四项,具体发放办法见附件一~四。

七、绩效考核

(一)基础考核

由各部门正常履行对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职责,按月将考勤情况报送人事部门(或人事关系托管部门)。

各职能部门按照学校相关文件对教职工教学、科技、管理业绩等进行各类专项考核,考勤和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相关项目发放的依据。

(二)年度考核

考核按年度进行,每年一次。

年度考核内容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重要基础,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

采用平时考核与年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平时考核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责任心和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

年度考核为德、能、勤、绩、廉的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八、绩效工资管理

(一)发放时间

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基础业绩奖励及部分管理业绩奖励以12个月计算,逐月考勤(核)发放;教学业绩奖励、科技业绩奖励及管理业绩奖励其余部分按年度(学期)考核或项目考评合格后发放。

(二)计算年限

1、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计算方法按苏人通〔2006〕332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2、根据首聘结果,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到同等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最低岗位的,其原任职(聘任)年限可连续计算;聘任到最低岗位以上的,其任职(聘任)年限从正式聘任之月起算。

(三)“双肩挑”人员、管理岗位执行专技工资和专技岗位执行管理工资的人员

“双肩挑”人员、管理岗位执行专技工资和专技岗位执行管理工资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其基本工资等级对应,奖励性绩效工资可按所聘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就高执行。

(四)请假人员

1、婚、丧假及护理假

法定的婚、丧假及护理假等假期期间,工资待遇不减。

2、病、事假

(1)病假

①病假期间,月基础业绩奖励和管理业绩奖励中的办学效益奖励按每天1/30扣发。

②病假在2个月以内,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按90%计发,基本工资、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从第7个月起按50%计发。

基本工资、生活补贴全额发放。

(2)事假

①事假期间,月基础业绩奖励和管理业绩奖励中的办学效益奖励按每天1/15扣发。

②事假在半个月以内,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超过半个月不满1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扣发,基本工资、生活补贴全额发放。

超过1个月不满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扣发,基本工资按50%、生活补贴按全额发放。

连续事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扣发,基本工资、生活补贴按50%发放。

(3)其它

①因公病假人员的绩效工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②病、事假人员在其病、事假期间如从事有偿收入活动者,将停发其期间的全部工资。

3、旷工

旷工人员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每旷工1天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1/3,当月奖励性绩效不再发放。

4、产假

(1)产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基础业绩奖励按50%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中基础性绩效工资等正常发放。

(2)产假期间教师的额定教学工作量,按照其在学期内的产假时间核减。

(五)上岗或离岗人员

1、因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等发生变化且重新聘任的,自聘任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等级及工作年限对应标准兑现工资待遇。

2、经组织委派参加支农、支教、挂点、下派锻炼的教职工,期间原则上视同在职在岗人员,具体工资待遇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3、正式调(聘)入学校的教职工,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从调(聘)入学校的下月起执行,按学期或学年发放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校工作时间享受。

4、脱产进修的教职工,按其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1)博士后研究:

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工资关系保留在我校者,绩效工资暂停发放,在规定期限内出站回校,服务期满后,给予一次性补发80%绩效工资。

(2)访问学者(访问工程师):

脱产期限为一年,访学完成后,其间取得的业绩和成果,经考核达到规定要求,奖励性绩效工资按90%发放。

(3)专业或课程进修:

因工作需要由学校派出培训进修,在规定期限完成进修计划后,向学校和所在学院(部门)提交学习进修总结报告和业绩成果,经所在学院(部门)考核达到学校规定要求,外出时间3个月以下者(含3个月)工资待遇不减,3个月以上1年以内者奖励性绩效工资按90%发放。

5、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执行退休人员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按学期或学年发放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在岗时间发放。

6、借出、停薪留职、解(辞)聘或调离、无故离岗、死亡的教职工,从办理手续或实际发生的下月停发所有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按学期或学年发放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在岗时间发放。

(六)出国人员

1、公派出国:

自批准之日起,出国期限1个月(含1个月)以内者,出国期间视同在职在岗人员。

出国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者,出国期间全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减半发放。

出国3个月以上者,从第4个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2、因私出国:

自批准之日起,按事假有关待遇处理。

(七)未聘及缓聘人员

未聘及缓聘人员在未聘及缓聘期间,停发全部工资,只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未聘及缓聘前的岗位套改基本工资。

生活费计发办法是:

未聘及缓聘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按75%计发;在13个月至24个月的按65%计发;在25个月至36个月的按50%计发;超过36个月及以上停发。

待聘人员若重新上岗,从上岗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八)受到学校行政处分及刑事处分人员

1、受学校行政处分:

受通报批评者,从次月起停发一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受警告处分者,比照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人员处理办法执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比照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的处理办法执行。

2、受刑事处分:

其工资待遇等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九)其他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节轻重减发绩效工资直至停发:

(1)教师每年需完成额定工作量,由于年龄、身体健康等原因,经学校同意,完成80%以上教学工作量,绩效工资按100%发放;完成50%~79%教学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基础业绩奖励和管理业绩奖励按70%发放;教学任务不足5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基础业绩奖励和管理业绩奖励不发。

(2)发生工作差错或工作事故、教学事故者按有关办法执行。

(3)违反学术道德、职业道德者按有关办法执行。

(4)经学校研究同意,二级部门上交学校的待聘者,按未聘及缓聘人员规定执行。

(5)不接受或拒不服从学校、学院、处(室)工作任务或工作安排者,从当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6)因各种原因停发基本工资者,同时停发绩效工资。

(7)有问题待处理者或被停职审查者在待处理或审查期间,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按原标准发放,岗位津贴暂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暂停发放。

待审查结束后,其绩效工资根据实际情况多退少补。

(8)因失职给学校声誉或经济造成巨大损失的当事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由学校研究决定扣发一定额度的绩效工资。

2、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因个人原因参加考核确定为不定等次的人员,自学校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后的次月起停发其3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因个人原因不参加考核的人员,自学校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后的次月起停发其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

生活补贴按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3、因患重大疾病未参加年度考核的教职工,其绩效工资发放由学校根据患者病情及家庭困难情况研究决定。

九、相关规定

(一)本绩效工资分配试行办法由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经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试行,待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实施。

各学院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在征求学院教职工意见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并报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二)实行绩效工资后,各学院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违反国家政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将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三)继续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学院人员按非教学单位教育管理人员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所有工资均通过银行卡发放,不得发放现金。

符合纳税条件的,税费均由个人自理,学校代扣代缴。

(五)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基数按扬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绩效工资管理工作由人事师资处牵头,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

具体操作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十、附则

(一)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的,以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或相关解释为准。

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本方案从2012年9月1日开始执行,由人事师资处会同教务处、学工处、科技产业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一:

扬州市职业大学基础业绩奖励实施细则

附件二:

扬州市职业大学教学业绩奖励实施细则

附件三:

扬州市职业大学科技业绩奖励实施细则

附件四:

扬州市职业大学管理业绩奖励实施细则

二○一四年十月九日

附件一:

扬州市职业大学基础业绩奖励实施细则

根据《扬州市职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岗位设置目标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基础业绩奖励是指依据各类岗位性质、任职条件和工作责任等因素的不同,对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等岗位的业绩和贡献,通过岗位业绩系数(K值)加以规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岗位和基础业绩奖励的设置

1、岗位类别

根据岗位设置管理要求,学校设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三大类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2、岗位等级

我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2个等级,其中,二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为初级岗位。

管理岗位设置7个等级,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四级职员、五级职员、六级职员、七级职员、八级职员、九级职员和十级职员。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现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

3、基础业绩奖励设置

不同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对应不同的基础业绩奖励的等级,并在每个等级中根据任职年限等因素,设立若干岗位档次(详见附表),其中K值初定为125元/K·月,今后视学校总体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二、基础业绩奖励资金来源

1、基础业绩奖励资金主要来源于学校自筹资金和各办学单位创收资金。

学校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基础业绩奖励两级分比例负担。

学校承担90%,各学院承担10%(在本细则首次实施的第一年,各学院不承担比例配套基础业绩奖励,第二年承担5%,第三年起承担10%),今后视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再行调整。

2、党政管理、教辅部门人员及各学院具有教授资格并被学校聘用的人员,其基础业绩奖励全部由学校负担。

三、基础业绩奖励的管理和发放

1、基础业绩奖励由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和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人事师资处具体负责全校教职工基础业绩奖励的实施工作。

2、基础业绩奖励标准根据岗位设置聘任结果结合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核定。

3、所有岗位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聘任时间原则上与岗位设置聘任时间一致。

聘期内如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变动或任职满相应年限的,下一个月起调整基础业绩奖励等级或档次。

4、实施基础业绩奖励必须加强考核,考核工作在注重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教书(管理、服务)育人考核的前提下,重点考核上岗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聘期任务的情况。

考核采取日常考勤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日常考勤作为每月发放基础业绩奖励的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确定下年度基础业绩奖励和基础业绩奖励升档的依据。

5、基础业绩奖励按全年12个月逐月发放。

四、基础业绩奖励的上浮

1、具有博士学位的,其基础业绩奖励上浮1K。

2、兼任学院办公室主任、学工办主任、团委书记、教研室主任、实验(实训)室主任和教学秘书的,其基础业绩奖励上浮1K,不可重复享受。

五、附则

本细则由学校人事师资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扬州市职业大学教师岗位基础业绩奖励标准表

附件2:

扬州市职业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基础业绩奖励标准表

附件3:

扬州市职业大学管理基础业绩奖励标准表

附件4:

扬州市职业大学工勤技能岗位基础业绩奖励标准表

附件1:

扬州市职业大学教师岗位基础业绩奖励标准表

岗位等级

起始K值

各档次K值(任职年限)

<5年

5年≤N<10年

≥10年

教授

二级

40

40

44

48

三级

32

32

36

40

四级

26

26

29

32

副教授

五级

22

22

23

24

六级

20

20

21

22

七级

18

18

19

20

讲师

八级

15

15

16

17

九级

13

13

14

15

十级

11

11

12

13

助教

十一级

10

10

10.5

11

十二级

9

9

9.5

10

员级

十三级

8

8

8.5

9

新进

人员

博士

11

硕士

8

本科

7

说明:

基础业绩奖励中首次岗位等级的确定,分别按原职业大学和原环资学院2012年1月岗位聘任结果执行。

附件2:

扬州市职业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基础业绩奖励标准表

岗位等级

起始K值

各档次K值(任职年限)

<5年

5年≤N<10年

≥10年

正高级

二级

39

39

43

47

三级

31

31

35

39

四级

25

25

28

31

副高级

五级

21

21

22

23

六级

19

19

20

21

七级

17

17

18

19

中级

八级

14

14

15

16

九级

12

12

13

14

十级

10

10

11

12

助理级

十一级

9

9

9.5

10

十二级

8

8

8.5

9

员级

十三级

7

7

7.5

8

说明:

基础业绩奖励中首次岗位等级的确定,分别按原职业大学和原环资学院2012年1月岗位聘任结果执行。

附件3:

扬州市职业大学管理岗位基础业绩奖励标准表

岗位等级

起始K值

各档次K值(任职年限)

<5年

5年≤N<10年

≥10年

四级职员

42

42

46

50

五级职员

34

34

38

42

六级职员

26

26

29

32

七级职员

18

18

21

24

八级职员

11

11

14

17

九级职员

9

9

10

11

十级职员

7

7

8

9

说明:

1、基础业绩奖励中首次岗位等级的确定,分别按原职业大学和原环资学院2012年1月岗位聘任结果执行。

2、管理岗位任职年限按原扬州市职业大学岗位津贴方案中有关年限计算办法执行。

3、主持中层单位工作的七级职员和受聘中层单位副职的八级职员(含中层助理)其基础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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