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协议号交通银行惠民贷产品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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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协议号交通银行惠民贷产品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号:

 

交通银行“惠民贷”产品服务协议

特别告知

 

尊敬的客户,请认真阅读《交通银行“惠民贷”产品服务协议》,特别是带有▲▲标记的条款。

如您对《交通银行“惠民贷”产品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内容及产品操作流程有任何疑问,请向银行咨询(包括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咨询、拨打95559交通银行客户服务电话咨询等)。

如果您不同意本服务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您签署本服务协议即表明您已完全理解并同意全部条款(包括有关权利义务和/或责任限制、免责条款),愿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责任。

 

鉴于甲方拟向乙方申请“惠民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以下简称:

“惠民贷”),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特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惠民贷事宜订立本服务协议。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1.1“惠民贷”:

是指乙方向符合条件的甲方发放的,甲方应按本服务协议约定用途使用的信用贷款。

▲▲1.2“额度”:

乙方根据本服务协议可能为甲方提供的贷款余额的预计最高金额。

该额度并非乙方对甲方的贷款承诺且将在提款有效期内随时动态调整,甲方可通过其已开通的交通银行个人手机银行(以下简称:

“手机银行”)惠民贷页面查看额度实时数值。

1.3“贷款余额”:

甲方在本服务项下取得且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金额之和。

1.4“可用额度”:

甲方每次申请提款时,当次可以实际提用的预计最高金额。

可用额度=额度-贷款余额,甲方可通过手机银行惠民贷页面查看可用额度实时数值。

1.5“提款有效期”:

乙方根据甲方申请及本服务协议约定向甲方发放贷款的期限,属于贷款的发生期间而非贷款期限。

甲方可通过手机银行惠民贷页面查看提款有效期的具体期限数值。

1.6“贷款期限”:

单笔贷款的放款日至到期日期间。

1.7“币种”:

本服务协议项下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1.8“按月还息一次还本”:

贷款期限内,甲方按月偿还贷款利息,在该笔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及未偿还利息的还款方式。

利息自放款日计至贷款到期日。

利息计算公式为:

利息=贷款本金×月利率×月数+贷款本金×日利率×零头天数。

1.9“按月等额还款”:

贷款期限内,甲方按月以相等金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式。

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1.10“一次性利随本清”:

在该笔贷款到期日,甲方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还款方式。

利息自放款日计至贷款到期日。

利息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月数+贷款本金×日利率×零头天数。

1.11“还款日”:

按月还息一次还本的,还款日是指乙方要求甲方每月偿还贷款利息的日期;按月等额还款的,还款日是指乙方要求甲方每月偿还贷款本息的日期。

甲方可通过手机银行惠民贷页面查看还款日的具体数值,且不可进行变更。

1.12“贷款利率”:

本服务协议项下惠民贷基础日利率以《“惠民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以下简称:

“贷款合同”,具体样式以手机银行惠民贷界面显示为准)约定为准,乙方可根据甲方资信情况不同,决定是否在基础日利率基础上浮动,浮动后的具体利率值(以下简称:

“放款利率”)将在贷款合同中列明,乙方将按前述放款利率发放贷款、生成还款计划表。

如手机银行系统界面中的放款利率未显示具体数值或所显示数值与基础日利率相同则视为乙方就该笔贷款利率未浮动,贷款合同中放款利率数值亦将按基础日利率显示,乙方将按基础日利率发放贷款、生成还款计划表。

就每笔贷款合同而言,贷款合同项下适用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在贷款期限内不作调整,相应贷款按放款利率计收利息。

若甲方在该贷款合同项下贷款逾期或未按服务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逾期或贷款挪用期间,乙方将按照本服务协议及对应的有效贷款合同的约定的计收规则计收罚息和复利。

1.13利率换算:

本服务协议下贷款的年利率和月利率以各笔贷款的日利率为基础进行换算,年利率=日利率*360,月利率=日利率*30。

▲▲第二条提款申请、贷款发放及使用

2.1本服务协议生效后,在提款有效期内,甲方可开通消费触发提款功能和ETC代扣提款功能,按照本服务协议约定通过手机银行提款、消费触发提款、ETC代扣提款等方式逐笔签署贷款合同提用贷款。

甲方具体已开通功能即甲方可使用的提款方式将以手机银行惠民贷界面显示为准。

2.2手机银行提款

甲方拟通过手机银行提款的,应在办理首笔手机银行提款前登录手机银行根据系统界面提示补充相关信息,后续即可在每次提款时通过手机银行在惠民贷申请界面根据系统提示正确填写、选择及确认具体贷款信息并签署贷款合同。

前述“签署”是指甲方阅读并确认贷款合同,根据系统提示进行身份验证且系统页面显示贷款成功,贷款合同自签署后生效。

签署贷款合同后相应贷款资金将发放至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放款/还款账户专用款项账户内,贷款发放日为起息日,乙方将在贷款发放的同时通过手机银行向甲方发布借款凭证。

2.3消费触发提款

2.3.1甲方拟通过消费触发提款的,应在办理首笔消费触发提款前通过手机银行签署《交通银行“惠民贷”消费触发提款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消费触发提款补充协议”,具体样式以手机银行惠民贷界面显示为准),开通消费触发提款功能,消费触发提款补充协议约定内容将适用于消费触发提款方式下发放的每一笔惠民贷贷款,其中,用款顺序是指在使用补充协议中确定的放款/还款账户以消费触发提款方式提用贷款时该账户项下资金的用款顺序,包括优先使用存款或优先使用贷款。

前述“签署”是指甲方通过手机银行,阅读并同意消费触发提款补充协议并根据系统界面提示进行相关操作后,系统界面显示消费触发提款功能开通成功。

消费触发提款补充协议自签署后生效。

消费触发提款补充协议生效后,消费触发提款功能开通。

2.3.2消费触发提款功能开通后,甲方在使用消费触发提款补充协议中确定的放款/还款账户进行POS刷卡、扫码支付等消费支付时,放款/还款账户项下专用款项账户内的贷款资金(如有)将优先用于支付交易款项,专用款项账户内贷款资金无法足额支付当笔交易款项时,如届时可用额度小于100元,则无法通过消费触发提款功能提款,如届时可用额度大于或等于100元,将按以下规则提用贷款:

(1)消费触发提款补充协议中确定的用款顺序为优先使用存款的,当次交易将先使用放款/还款账户的活期存款(如有)进行补足以完成支付,活期存款余额仍不足以补足的,在届时可用额度大于或等于拟继续补足金额且甲方信用状况符合乙方要求的情况下,将根据本服务协议约定通过消费触发提款方式发放贷款以继续补足交易款项。

前述以消费触发提款方式补足的金额大于或等于100元的,贷款金额为实际补足金额,以消费触发提款方式补足的金额小于100元的,贷款金额为100元。

若可用额度小于拟补足金额或甲方信用状况不符合乙方要求,则不会发放贷款,且当次消费支付失败。

(2)消费触发提款补充协议中确定的用款顺序为优先使用贷款的,如届时可用额度大于或等于拟补足金额且甲方信用状况符合乙方要求的情况下,当次交易将根据本服务协议约定通过消费触发提款方式发放贷款以补足交易款项,前述以消费触发提款方式补足的金额大于或等于100元的,贷款金额为实际补足金额,以消费触发提款方式补足的金额小于100元的,贷款金额为100元。

在届时可用额度小于拟补足金额但可用额度与放款/还款账户内活期存款资金之和大于或等于拟补足金额,在甲方信用状况符合乙方要求的情况下,当次交易将根据本服务协议约定通过消费触发提款方式发放贷款以补足交易款项,前述以消费触发提款方式补足的金额即为贷款金额。

若可用额度、可用额度与放款/还款账户内活期存款资金之和均小于拟补足交易金额或甲方信用状况不符合乙方要求,则不会发放贷款,且当次消费支付失败。

2.3.3通过消费触发提款方式发放贷款的,就每一笔贷款而言,甲方使用消费触发提款补充协议中确定的放款/还款账户进行POS刷卡、扫码支付等消费支付时输入交易密码且交易成功后贷款合同生效,该份贷款合同的内容构成包括以下方面:

(1)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即为根据2.3.2条约定确定的具体金额。

(2)贷款合同中除贷款金额以外的其他贷款要素即为甲方签署的消费触发提款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具体贷款信息。

通过消费触发提款方式贷款金额将在贷款合同生效后发放至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放款/还款账户专用账户,并联动完成消费支付。

贷款发放后,甲方可通过手机银行查阅贷款合同和借款凭证。

2.3.4通过消费触发提款并联动完成消费支付的,若当次消费支付所对应交易被确认无效、撤销、解除或发生(部分或全部)退货而发生退款的,甲方应关注退款资金的实际到账情况,并应在退款资金退入甲方放款/还款账户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主动归还相应贷款本息。

2.3.5消费触发提款补充协议内容变更及消费触发提款功能关闭

(1)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以及乙方自身需求优化、更新或取消消费触发提款功能,或者根据甲方信用条件变化情况等,对消费触发提款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或放款利率等进行变更,并通知甲方。

甲方同意变更内容且拟继续使用该功能的,应在收到乙方发送的变更通知后,通过手机银行进行变更或重新开通操作,变更或重新开通操作完成后,甲方通过消费触发提款方式新提用贷款对应的贷款合同中贷款要素按照变更或重新开通后的消费触发提款补充协议确定并执行。

在收到乙方发送的变更通知中要求的时间后,甲方未进行变更或重新开通操作的,该功能自动关闭。

(2)甲方可随时通过手机银行对消费触发提款补充协议约定信息进行变更。

变更操作完成后,甲方通过消费触发提款方式新提用贷款对应的贷款合同中的贷款要素按照变更后信息确定并执行。

(3)甲方如不需要继续使用消费触发提款功能,可通过手机银行关闭该功能,该功能关闭后,甲方不能通过消费触发提款方式提用贷款。

如甲方在关闭该功能后拟再次使用的,需通过手机银行重新签署消费触发提款补充协议再次开通该功能,并重新填写消费触发提款补充协议中所涉的相关信息要素,再次开通后,甲方可继续通过消费触发提款方式提用贷款,甲方通过消费触发提款方式新提用贷款对应的贷款合同中的具体贷款要素按照重新填写的信息确定。

除本服务协议另有约定外,上述变更及/或关闭对于变更前及/或关闭前已发放贷款均不产生影响,已发放贷款均应按提款时签署的贷款合同约定继续执行。

2.4ETC代扣提款

2.4.1甲方拟通过ETC代扣提款的,应在触发首笔ETC代扣提款前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或适用的交通银行电子渠道签署《交通银行“惠民贷”ETC代扣提款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ETC代扣提款补充协议”,具体样式将以办理ETC业务界面或惠民贷界面显示为准)开通ETC代扣提款功能,ETC代扣提款补充协议约定内容将适用于ETC代扣提款方式下发放的每一笔惠民贷贷款。

前述“签署”是指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或适用的交通银行电子渠道,阅读并同意ETC代扣提款补充协议并根据系统界面提示进行相关操作后,系统界面显示惠民贷(应急金)产品及ETC代扣提款功能开通成功。

ETC代扣提款补充协议自签署后生效,ETC代扣提款功能随即开通。

2.4.2ETC代扣提款功能自开通后,发生根据《交通银行借记卡ETC业务服务协议》约定的扣款先后顺序涉及需使用应急金的情形时,在届时可用额度大于或等于拟支付金额或拟继续补足金额且甲方信用状况符合乙方要求的情况下,将触发通过ETC代扣提款,贷款资金将发放至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放款/还款账户专用账户,并联动完成《交通银行借记卡ETC业务服务协议》项下扣划。

2.4.3通过ETC代扣提款的,就每一次提款而言,当次提款金额为当次所需代扣金额扣减签约账户内已有的相应贴金券面额、贷款专用款项账户余额、活期存款余额、活期富支付转出可获得的变现资金、超享存余额后的金额。

乙方将在贷款发放次日生成贷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甲方可通过手机银行查阅贷款合同和借款凭证。

对于同一日内发生多次ETC代扣提款的,若甲方在提款当日还款,则乙方对还款时点前的已还款金额累计合并生成一笔贷款,若有未还款金额,则对未还款金额累计合并生成一笔贷款。

2.4.4通过ETC代扣提款方式发放贷款的,贷款合同约定内容根据以下约定确定:

(1)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即为根据第2.4.3条约定规则确定的具体金额。

(2)贷款合同中除贷款金额以外的其他贷款要素即为甲方签署的ETC代扣提款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具体贷款信息。

2.4.5通过ETC代扣提款方式发放的贷款,若当次代扣所对应交易后续发生被确认为无效、撤销、解除等情况涉及部分或全部退款的,甲方应关注退款资金的实际到账情况,并应在退款资金退入甲方放款/还款账户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主动归还相应贷款本息。

2.4.6ETC代扣提款补充协议内容变更及ETC代扣提款功能关闭

(1)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以及乙方自身需求优化、更新或取消ETC代扣提款功能,或者根据甲方信用条件变化情况等,对ETC代扣提款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或放款利率等进行变更,并通知甲方。

甲方同意变更内容且拟继续使用该功能的,应在收到乙方发送的变更通知后,通过手机银行进行变更或重新开通操作,变更或重新开通操作完成后,甲方通过ETC代扣提款方式新提用贷款对应的贷款合同中贷款要素按照变更或重新开通后ETC代扣提款补充协议确定并执行。

在收到乙方发送的变更通知中要求的时间后,甲方未进行变更或重新开通操作的,该功能自动关闭。

(2)甲方可随时通过手机银行对ETC代扣提款补充协议约定信息进行变更。

变更操作完成后,甲方通过ETC代扣提款方式新提用贷款对应的贷款合同中的贷款要素按照变更后信息确定并执行。

(3)甲方如不需要继续使用ETC代扣提款功能,可通过手机银行关闭该功能,该功能关闭后,甲方不能通过ETC代扣提款方式提用贷款。

如甲方在关闭该功能后拟再次使用的,需通过手机银行重新签署ETC代扣提款补充协议再次开通该功能,并重新填写ETC代扣提款补充协议中所涉的相关信息要素,再次开通后,甲方可继续通过ETC代扣提款方式提用贷款,甲方通过ETC代扣提款方式新提用贷款对应的贷款合同中的具体贷款要素按照重新填写的信息确定。

除本服务协议另有约定外,上述变更及/或关闭对于变更前及/或关闭前已发放贷款均不产生影响,已发放贷款均应按提款时签署的贷款合同约定继续执行。

2.5对于通过手机银行提款发放至放款/还款账户专用款项账户内的贷款资金,以及根据本服务协议约定在消费触发提款方式下拟补足金额小于100元、但将根据本服务协议约定按100元发放贷款至约定的放款/还款账户专用款项时,以贷款资金补足交易金额后留存在放贷款自放款/还款账户专用款项账户的剩余贷款资金,甲方可通过以下方式使用该等贷款资金:

(1)甲方采用消费支付使用贷款资金的,支付的适用商户范围由乙方确定并适时调整。

(2)甲方采用取现方式使用贷款资金的,乙方有权对取现金额加以限制,具体限制金额由乙方确定并适时调整。

(3)乙方提供甲方其他可使用该等贷款资金的方式将以手机银行惠民贷界面显示为准。

2.6本服务协议项下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交行政策规定,仅能用于消费,不得用于购买房产、生产经营、偿还贷款或其他债务,不得用于投资理财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用途。

甲方应配合乙方对贷款用途的审查,按乙方的要求提交贷款用途证明材料。

第三条贷款还款

▲▲3.1甲方以放款账户作为自动还款账户,即贷款合同约定的放款/还款账户,并委托乙方以自动转账方式从该账户扣划资金还款。

甲方应在不迟于贷款还款日及/或到期日前一天将该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自动还款账户。

3.2还款款项按先前期、后当期和先本后息的顺序抵充甲方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3.3甲方对具体某笔贷款要求变更自动还款账户的,应通过手机银行进行变更操作。

在手机银行页面发布有关自动还款账户变更成功的提示信息前,仍使用原账户。

该笔贷款的自动还款账户变更成功,不改变其它贷款的自动还款账户。

3.4自动还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被采取止付、限制交易等措施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其他账户作为新的自动还款账户,或者以现金、支票等至乙方规定的营业网点办理还款手续。

因甲方未及时办理还款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5甲方可通过手机银行申请办理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时,若单笔贷款合同项下存在应还未还的金额(含逾期金额),甲方应先结清应还未还金额。

提前还款时,乙方不退还已计收的利息,并将按贷款适用的具体利率向甲方收取上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期间的利息。

乙方有权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用于补偿提前还款日至贷款到期日的利息。

▲▲甲方通过手机银行提款,并在提款当日提前还款的,乙方有权按该笔贷款适用的具体利率向甲方收取当日的利息。

提前还款时,还款账户不以合同中约定的放款/还款账户为唯一还款账户。

甲方可选择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可用于还款的账户作为提前还款账户,甲方同意乙方以转账方式从该账户扣划资金还款。

3.6乙方给予甲方3天宽限期,自各期还款日及/或到期日的次日起算。

甲方在宽限期内归还该期贷款,乙方均认同甲方为按时还款。

宽限期内不计收罚息和复利,若超过宽限期仍未还款,则从该期还款日及/或到期日起计收罚息和复利。

第四条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4.1甲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服务协议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甲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港、澳、台居民的,在中国境内居住已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甲方有配偶的,配偶已清楚知晓甲方的本次贷款申请。

4.2本服务协议项下与贷款有关的操作,均为甲方本人办理。

签署和履行本服务协议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甲方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4.3甲方须妥善保管好银行账户、交易密码、动态验证密码等信息,确保手机银行的环境安全,并不向任何人泄露以上信息。

因甲方手机银行环境安全、账号或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4甲方留存在乙方处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性别、国籍、职业、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工作单位、经营范围及方式等)真实、完整、有效。

若甲方信息存在缺失或发生变更,应立即通过以下方式修改更新:

(1)甲方通过乙方网点或自助渠道修改更新,该等信息变更在乙方完成变更后生效;

(2)甲方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乙方,该等信息变更在乙方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4.5不利用本业务及本服务协议项下贷款从事洗钱或协助他人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违法违规活动。

并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及交易背景调查等各项反洗钱工作。

4.6甲方及其关联方均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或地区。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5.1甲方应当签署相关手机银行服务协议,并开通相关服务功能,按照手机银行业务文件、本服务协议及对应的有效贷款合同、乙方其他相关业务规定办理惠民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业务。

5.2甲方应当按本服务协议及对应的有效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本服务协议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5.3甲方应配合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甲方收入情况、还款行为和还款资金来源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5.4甲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甲方涉及诉讼或财产保全或执行,或甲方信用恶化或出现重大变故或其他对甲方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不利事件;

(2)甲方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有权审核并自主决定是否同意甲方逐笔提款申请。

6.2有权根据甲方的财务情况和资信状况决定甲方的提款有效期以及是否在有效期到期后予以延期。

6.3有权按照本服务协议及对应的有效贷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甲方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服务协议、消费触发提款补充协议、ETC代扣提款补充协议及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4有权了解甲方的财务情况和资信状况,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服务协议约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

▲▲6.5因甲方指定的放款账户或支付对象账户被冻结或账户不能正常使用导致放款或支付未成功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6.6因不可抗力及/或国家政策变化、IT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金融危机、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原因(以下简称“意外事件”),致使甲方遭受损失或其所受服务有阻碍、妨碍或延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无法登录手机银行或登录手机银行后暂时无法办理相关业务),乙方承诺尽快排除故障,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损失,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双方在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述约定不免除因乙方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贷款的提前到期

7.1在提款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均视为本服务协议及对应的有效贷款合同项下贷款的“提前到期事件”:

(1)甲方未按本服务协议及对应的任一有效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或支付利息;

(2)甲方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甲方未按本服务协议及对应的任一有效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或未按乙方要求提供贷款用途证明材料或贷款用途证明材料未获乙方认可;

(4)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其他授信合同项下授信额度被调低、暂停使用或取消;甲方在履行与乙方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违约行为或债务可能或已经被宣布提前到期。

本款所称“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任一笔贷款出现逾期或银行卡出现恶意透支;

(5)甲方表示不偿还贷款本息或有证据显示甲方还款意愿明显降低或乙方依自主判断认为甲方出现还款能力减弱迹象的;

(6)因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发生变化致使乙方按本服务协议及对应的有效贷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构成或可能构成违法或违规的;

(7)甲方被乙方评为洗钱高风险或较高风险客户,或甲方交易可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嫌疑的,或甲方及其关联方涉及制裁名单的等。

(8)乙方发现甲方信用状况下降、收入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等情况的。

(9)甲方存在违反本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7.2当出现任一“提前到期事件”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多项或全部措施:

(1)要求甲方在限定时限内与乙方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

(2)要求甲方按乙方的要求变更支付方式;

(3)要求甲方增加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

(4)单方面宣布本服务协议及对应的有效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并要求甲方赔偿因其违反本服务协议及对应的有效贷款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八条违约

8.1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服务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本服务协议约定提供贷款用途证明材料或贷款用途证明材料未获乙方认可的,乙方有权对逾期本金或挪用本金计收罚息和复利。

(1)逾期贷款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日利率)×逾期本金金额×逾期天数。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日利率)为本服务协议项下对应贷款合同约定的基础日利率上浮50%;

逾期天数从还款日及/或到期日当日计算至实际归还贷款本息之日的前一日,按实际天数计算;

(2)挪用贷款罚息=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日利率)×挪用本金金额×挪用天数。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日利率)为本服务协议项下对应贷款合同约定的基础日利率上浮100%;

挪用天数从挪用当日计算至实际归还贷款本息之日的前一日,按实际天数计算;

(3)复利包括欠息复利和罚息复利两个部分,其中:

欠息复利=应付未付贷款利息×收取复利时适用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逾期天数,逾期天数从还款日及/或到期日当日计算至实际归还贷款本息之日的前一日,按实际天数计算;

罚息复利=罚息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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