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系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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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系办法

区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系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之间的联系,密切配合,协调工作,提高效率,更好地发挥国家机关的作用,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关于举行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其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的主要形式,具有高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常委会会议一经通过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即具有法律效力。

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视其内容,分别交由“一府两院”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情况需适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每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室和有关工作委员会整理后交“一府两院”办理,“一府两院”应向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报告办理的情况。

举行常委会会议时,“一府两院”的主要领导人列席会议,根据议题报告工作,并参加会议的全过程。

常委会会议议题,一般按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进行。

“一府两院”如遇重大事项或人事任免事项需要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决定的,也可以提出建议议题,经主任会议审定,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会议议题,必须是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

“一府两院”提请审议的报告,应经政府常务会议院长或检察长会议讨论决定,或由“一府两院”的主管领导审阅签署,于会议天前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室。

凡需要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须分别经政府常务会议法院审判委员会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再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常委会会议进行质询时,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到会,接受质询,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答复问题。

书面答复应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关于相互列席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传达全国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精神,讨论上级立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草案修改意见时,通知“一府两院”派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通知“一府两院”派人列席会议。

区政府召开的涉及全区重大问题的会议,邀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参加。

区政府的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区法院区检察院的重要会议,可视内容需要,邀请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参加会议,主任或副主任也可委派相应的工作委员会或办室主任副主任参加。

区政府办委局或“两院”召开的重要专业性会议,通知常委会相对应的工作委员会或办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召集区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工作,了解情况商讨问题,各部门负责人应做好准备按时到会。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要加强与区政府区长副区长以及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的工作联系。

三关于书互送与日常联系区人大常委会印发的《报》《主任会议纪要》《常委会审议意见》《简报》及其他,送“一府两院”领导和政府所属部门。

区政府及其部门和“两院”上报下发的带有方针政策和全局性的重要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重要材料,需抄送区人大常委会。

“一府两院”向全区发布的带有约束力的通知通令布告以及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重要规定实施办法等,在布实施前,需向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备案。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审判检查工作的规范性应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认为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确定,决定责成该规范性的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撤销该规范性。

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与区政府办局和“两院”之间应互送,并不断加强日常工作联系,在实践中逐步使之制度化。

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应当责成区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并报告结果。

四关于代表工作认真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意见建议批评。

具体要求:

⑴“一府两院”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议案和意见建议批评的办理情况。

⑵区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都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对重要的议案和意见建议批评要亲自处理。

⑶“一府两院”要建立健全办理制度,责成专人负责交办催办检查办理情况。

⑷要切实保证办理质量,做到一一答复,有回音。

⑸答复意见须统一交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发给提案人,对不合要求的,退回答复单位重新办理。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群众信访。

凡是区人大常委会受理的,根据情况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直接调查处理,或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两院”研究处理;凡要求报告处理结果的,应及时将处理意见报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或办室。

开展代表活动时,凡是区人大代表的“一府两院”领导人及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所在选区的活动。

区人大常委会汇总代表活动情况时,“一府两院”主要领导人要参加会议,听取汇报。

会后,要认真研究和解决代表在活动中提出的有关问题。

其中重要的事项,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

“一府两院”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经常走访人大代表或召开代表座谈会,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征求代表意见,倾听选民呼声,努力把国家机关的工作建立在尊重民意,集中民智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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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视察检查工作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视察或检查“一府两院”工作,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实行监督的一种形式。

开展视察检查活动,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提前将视察或检查的时间内容要求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以便做好准备。

“一府两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需要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代表进行视察或检查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及时作出安排。

视察检查时,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内容,分别通知“一府两院”的领导人和有关负责人参加,还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一府两院”在接到视察检查通知后,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作好准备,届时实事求是地向视察或检查组汇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视察检查后,“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或单位,要认真研究和积极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在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按要求向区人大常委会作书面汇报,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办理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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