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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个贷消费借款合同

附件十八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消费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贷款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分行支行

地址: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兹遵守:

 

第一条贷款金额、用途与拨付

 

1.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1.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于借款人购买等产品及服务,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1.3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第四条所列提款条件完全具备以后,由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存款帐户,帐号为。

1.4上述授权行为是有效的、不可撤消的。

贷款人的上述划付即为借款人的提款,借款人不得再次要求提取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

第二条贷款期限和利率

 

2.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年个月,预计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2.2签订贷款时的合同利率为:

%(年利率),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3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计息方式为:

贷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计算方法,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

贷款期限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整年(月)部分按年(月)利率计算,仅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全是整年整月的:

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

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零头天数×日利率]

2.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政策执行(包括人行规定的利率浮动区间)。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若贷款期限内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利率应按以下方式相应调整(请打勾选择):

□从利率调整的次年第一期还款日起,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每年第一期还款日为利率调整日。

从每年的第一期还款日起,按当年首日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分段计息。

□其他方式:

 

2.5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即为逾期,贷款人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参见本合同第九条相关内容)。

 

第三条费用

 

3.1本合同签订过程中所涉及的评估、公证、抵押登记、保险等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3.2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贷款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复印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条借款人提款条件

4.1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购车合同、购车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4.2贷款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已办妥保险、公证及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登记凭证、

他项权利凭证、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人保管。

贷款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已将质押物交由贷款人保管。

4.3贷款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已将质押物交由贷款人保管。

4.4本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有义务依据此条件放款,贷款人未满足提款条件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第五条还款

5.1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应到期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利随本清(利息计算方式参见本合同第二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选择以下几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请打勾选择):

□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还本付息额=

贷款本金×期利率+贷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总期数-1]

□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期还本付息额=

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其他还款方式:

 

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个月(如:

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

所填数字不得超过12个月。

 

5.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自贷款实际发放的次期(公历概念)起开始还款。

贷款实际发放后次期的首期还款,需还清贷款发放当期和次期应还利息。

首期还款的利息按照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期首期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超过一期的,超过部分的利息在首期还本付息金额中加收;贷款实际占用天数不满一期的,不足部分的贷款利息在首期还本付息金额中扣减。

最后一期还款额的利息按照贷款上期还款日至实际到期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5.3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其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还款帐户(结算户)中,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可从该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5.4借款人如在贷款期内要求变更还款帐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重新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约定新的还款帐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

5.5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扣款的存款帐户若为可透支帐户,当帐户中存款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期贷款本息时,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在允许透支金额内以透支方式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由此发生的透支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5.6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5.7若发生贷款逾期,则该期还本付息的逾期罚金,应在归还逾期贷款本息时一并缴付,且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5.8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征得贷款人的事先同意。

未取得贷款人同意的,借款人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5.9借款人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第二条中的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

5.10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结欠本金的,贷款人除收取当期应收本息外,对其余结欠本金不再计息。

5.11借款人如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借款人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_____%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债权担保

 

6.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以下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一)由(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

(二)由(抵押人)提供(抵押物)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

(三)由(出质人)提供(质物)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

第七条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7.1借款人保证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7.2借款人保证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7.3借款人同意办理由贷款人指定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的,以贷款人为被保险人或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的保险。

并愿将保险单正本、贷款人要求持有的有关抵(质)押物权及抵押权利凭证或证明存放于贷款人处,贷款人将保证有关重要凭证或证明的安全,并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得到清偿之后,将收存的凭证或证明交还借款人;

7.4借款人在地址(住址)、电话发生变化情况下,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八条违约事件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的违约:

8.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

8.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8.3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

8.4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保证人资信状况或担保物状况的;

8.5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8.6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担保物)已经或将要不再具有提供与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担保能力明显下降且没有重新落实贷款人认可的相应担保的,或担保人违反其签署的担保合同的;

8.7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定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的;

8.8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涉及诉讼或被法院及其他权利机关监管、冻结其财产的;

8.9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借款合同的;

8.10发生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

 

第九条违约处理

 

当本合同第八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项或数项出现时,贷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

9.1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其中,对于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的罚息率按逾期当日的合同利率上浮%执行;对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率按挤占挪用当日的合同利率上浮%执行。

罚息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按罚息率计收,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率计收复利。

9.2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的全部存款帐户中划收,并通过各种形式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追索;

9.3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9.4按担保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或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

9.5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在上述情况下,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补偿因其违约对贷款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其他条款

 

10.1借贷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0.2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享有与主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任何有关本借款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0.4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通讯地址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通知签约各方。

10.5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及贷款人加盖公章且贷款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时终止。

10.6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数份备查。

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为:

 

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签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月日

签署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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