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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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范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7年度工作

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加强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考核,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项工作落实,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建设局(分局)、开发区建设分局、莲都区环卫局。

(二)市局机关各处室。

(三)市局直属各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各县(市、区)建设局(分局)、开发区建设分局、莲都区环卫局和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实行百分制考核。

(二)百分制考核内容由市局办公室在各单位申报的基础上,梳理提出各单位的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细则,征求各单位意见,报市局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提交市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后正式发文。

三、计分办法

实行加分与扣分相结合、一票否决与取消考核优秀等次相结合的计分办法。

局办公室、市安监办考核分别以省建设厅或市政府对我局综合考核、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

四、考核程序

(一)平时督查。

市局机关相关处室要加强对县(市、区)建设部门考核项目的监督检查,定期掌握考核项目的工作进度,并及时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单位自评。

各单位在认真总结本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对考核项目进行逐项自查,打出自评分,形成自评报告,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连同汇总成册的所有考核项目得分依据、凭证和说明,报市局实地考核组。

(三)市局考核。

由市局办公室牵头进行考核。

县(市、区)建设部门、直属各单位考核采取实地检查或书面核查的方式,市局机关各处室采取书面核查的方式。

(四)综合评定。

市局考评组综合各单位考评情况后,形成考评意见,报市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五、考核等次

目标考核按县(市、区)建设部门、市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分类,以最终考核得分高低(不合格单位不列入排名)分别设置等次。

其中,县(市、区)建设部门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不合格4个等次,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设优秀、良好和合格3个等次。

(一)县(市、区)建设部门。

1.一等奖单位为:

各县(市、区)建设局(分局)、开发区建设分局、莲都区环卫局最终考核得分前4名的。

2.二等奖单位为:

各县(市、区)建设局(分局)、开发区建设分局、莲都区环卫局最终考核得分5-8名的。

3.三等奖单位为:

除一等奖、二等奖和不合格单位外,其余为三等奖。

4.不合格单位为:

(1)被一票否决的;

(2)最终考核得分不足60分的。

(二)市局机关各处室。

一类单位:

办公室、建筑业处、城建处、科技处、规划处、审批处、报建处、保障处、房产处。

二类单位:

计财处、法规处、人教处、安监办、招标办、机关党委、测绘处、村镇处。

1.优秀单位为:

最终考核得分一类单位前3名,二类单位前2名。

2.良好单位为:

最终考核得分一类单位前4-6名,二类单位3-5名。

3.合格单位:

除优秀单位、良好单位外为合格单位。

(三)市局直属各单位。

一类单位:

园林局、市政处、亮化办、质监站(施管处)、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二类单位:

造价处、图审中心、测绘中心和规划展览馆、城建档案馆、规划建筑设计院、编审中心、房改办、节水办。

1.优秀单位为:

最终考核得分一类单位前2名,二类单位前2名。

2.良好单位为:

最终考核得分一类单位前3-4名,二类单位3-6名。

3.合格单位:

除优秀单位、良好单位外为合格单位。

六、考核结果使用

(一)考核结果在全系统通报,县(市、区)建设部门的考核结果同时书面函告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丽水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有下列情况的,局领导找其主要负责人谈话,视情作出诫勉、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的处理:

1.当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2.连续两年最终考核得分最后1名的。

(二)考核结果与评先结合。

1.各县(市、区)建设局(分局)、开发区建设分局、莲都区环卫局。

考核等次为一等奖的单位授予当年度“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2.市局直属各单位。

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直属单位授予当年度“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

3.全局优秀公务员80%的名额从优秀处室中产生;系统优秀工作者70%的名额从优秀单位中产生,优秀名额分配按优秀单位在编人数比分配。

八、本办法由市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九、本办法自2017年度起执行。

市局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各县(市、区)建设部门2017年度

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

综合工作40分

一、党风廉政建设。

计4分

第一责任人违法违纪被立案的,考核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班子成员违法违纪被立案实行评优一票否决。

具体按党风廉政考核办法执行。

二、安全生产。

计7分。

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考核实得分,折算成该项得分。

三、依法行政。

计3分。

按照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细则考核实得分,折算成该项得分。

四、信息宣传。

计4分。

按照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考核实得分,折算成该项得分。

五、反恐与信访维稳。

计3分。

按照反恐与信访维稳工作考核办法考核实得分,折算成该项得分。

六、测绘管理。

计7分。

按测绘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莲都区建设分局、莲都区环卫局、开发区建设分局不列入此项考核。

七、统计工作。

计2分。

按照统计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要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五水共治”、保障房建设等省重点工作进展统计上报工作,出现延误影响全市数据统计上报的,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八、政令畅通和信息公开。

计4分。

按照政令畅通和信息公开要求,严格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工作会议精神,办理落实上级领导批示和重要政务等工作。

因工作不到位被督办的,每次扣1分。

无故缺席上级相关会议的,每人次扣0.5分(莲都区建设分局、莲都区环卫局、开发区建设分局此项11分)。

九、民主测评。

计6分

(1)民主测评分=局班子成员测评分(4分)+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测评分(2分)。

(2)测评内容分为工作业绩、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廉洁自律。

十、取消资格、一票否决和扣分项。

(一)党风廉政和效能建设。

1.局(分局)班子成员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或工作失职,受到撤销党内外职务及以上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每人次扣3分,并取消当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评选资格;受到党政纪轻处分的,每人次扣2分;受到通报批评的(第3项已扣分的不再重复扣分,下同),每人次扣1分。

2.局(分局)机关干部职工(含借用人员、编制外用工,下同)、直属单位(含直属事业单位和直属国有企业单位,下同)班子成员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或工作失职,受到撤销党内外职务及以上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每人次扣2分;受到党政纪轻处分的,每人次扣1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扣0.5分。

3.因工作不力受到市局督办的每次扣2分。

1、2、3项累计扣分不限。

调入的干部职工构成上述违法违纪事实的,对主要违法违纪事实发生地所在局(分局)取消当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评选资格或扣分;一人在多处违法违纪的,违法违纪事实构成上述取消当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评选资格或扣分事由的涉案局(分局)均予以取消资格或扣分;局(分局)班子成员被查处而其主要违法违纪事实发生在提拔之前的,就地提拔的所在局(分局)取消当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评选资格或扣分;追溯期原则上为5年,并原则上与当地党委、政府确定的取消资格、扣分年份一致,不重复取消资格、扣分。

(二)安全生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当年度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资格:

1.发生死亡3人(含累计)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7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受处罚的,取消当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评选资格。

(四)因处置不当造成重大群体事件,影响恶劣的,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当年度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资格。

十一、争先创新工作。

(一)个性工作加分(以5分为限)。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加1.5分:

1.作为先进典型经验在《人民日报》头版或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上公开刊播的;2.作为先进典型经验被中央政治局委员以上领导批示的;3.作为先进典型经验在国家级工作会议上作交流发言的。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加1分:

1.作为先进典型经验在《浙江日报》头版或浙江电视台《浙江新闻》上公开刊播的;2.作为先进典型经验被省党政主要领导批示的。

(二)表彰和通报批评加扣分(以5分为限)。

加分事项: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表彰的,每起加2分;2.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文件表彰的,每起加1.5分;3.受到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正式文件表彰的,每起加1分;4.受到省建设厅正式文件表彰的,每起加0.5分。

扣分事项:

1.被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起扣5分;2.被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每起扣2.5分;3.被市委、市政府或省建设厅通报批评的,每起扣1分;4.重点督办事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落实到位,被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或市建设局责令整改的,每起扣0.5分。

(三)考核年度内,以省委、省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名义在丽水市召开各类工作现场会(指副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出席,各地党委、政府领导或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领导参加)的,给予牵头承办县(市、区)局(分局)每次加1分;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名义在丽水市召开各类工作现场会(指省厅、省局主要领导出席,各设区市政府领导或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领导参加)的,给予牵头承办县(市、区)局(分局)每次加0.5分。

业务工作60分

加减分:

按超额完成考核任务的绝对值排名,前3名分别加该项分值的20%、15%、10%;未完成考核任务且排名在后3位的,分别扣该项分值的10%、15%、20%。

序号

指标名称

任务单位

任务数

考核分

考核办法

1

完成城市建设投资(亿元)

莲都区

6

2

指标完成得基本分2分,未完成得0分。

开发区

3

龙泉市

3

缙云县

3

青田县

4

遂昌县

3

松阳县

3

云和县

5

景宁县

3

庆元县

3

2

新增城市道路(公里)

莲都区

4

2

指标完成得基本分2分,未完成得0分。

开发区

3

龙泉市

2

缙云县

3

青田县

4

遂昌县

3

松阳县

3

云和县

3

景宁县

3

庆元县

3

3

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莲都区

5

1

指标完成得基本分1分(开发区3分),未完成得0分。

开发区

10

龙泉市

5

缙云县

5

青田县

5

遂昌县

5

松阳县

5

云和县

5

景宁县

5

庆元县

5

4

新开工装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莲都区

3

2

指标完成得基本分2分(开发区4分),未完成得0分。

开发区

6

龙泉市

3

缙云县

3

青田县

3

遂昌县

3

松阳县

3

云和县

3

景宁县

3

庆元县

3

5

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万平方米)

莲都区

0.5

1

指标完成得基本分1分,未完成得0分。

开发区

0.5

龙泉市

0.5

缙云县

0.5

青田县

0.5

遂昌县

0.5

松阳县

0.5

云和县

0.5

景宁县

0.5

庆元县

0.5

6

完成用能监管示范工程(项)

莲都区

1

0.5

指标完成得基本分0.5分(云和1分),未完成得0分。

开发区

1

龙泉市

1

缙云县

1

青田县

1

遂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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