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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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篇一:

对全国法院近五年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数据分析

  对全国法院近五年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数据分析

  时间:

20XX-04-14来源:

法制晚报作者:

gxmcA编辑04

  注:

图表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根据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统计,不包括企业间借贷案件

  20XX年至20XX年6月全国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情况

  20XX年以前,全国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相对平稳,20XX年之后案件量开始大幅上升。

20XX年收案747809件,比20XX年的488301件上升53.15%,占当年民事一审案件的10.22%,占各类借款合同的58.48%。

20XX年和20XX年增幅放缓,20XX年开始反弹,比20XX年增长22.90%。

20XX年上半年继续呈大幅增长态势,收案443631件,同比增长25.09%,涉案标的由20XX年案均金额12.75万元上升至20XX年上半年的31.60万元,增长

  1.47倍

  佟季(最高人民法院)

  一、全国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XX年以前,全国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相对平稳,20XX年之后案件量开始大幅上升。

20XX年收案747809件,比20XX年的488301件上升53.15%,占当年民事一审案件的10.22%,占各类借款合同的58.48%。

20XX年和20XX年增幅放缓,20XX年开始反弹,比20XX年增长22.90%。

20XX年上半年继续呈大幅增长态势,收案443631件,同比增长25.09%,涉案标的由20XX年案均金额12.75万元上升至20XX年上半年的31.60万元,

  增长

  1.47倍。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标的越来越大,表明民间借贷高发、失范等问题仍未从根本上解决。

  民间借贷纠纷的高发,一是国际金融危机造成我国出口压力增大,在资金链断裂和出口受阻的内外挤压下,部分中小企业经营惨淡、利润滑坡,甚至停产歇业,相应的纠纷明显增加;二是严格控制货币信贷总量和投放节奏,部分中小微企业及个人从正规金融渠道融资日益困难,与此同时,股市和楼市呈降温趋势,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变窄,相当一部分资金进入民间借贷市场;三是债权人盲目追逐高额利润,风险意识不足,债务人诚信信用缺失、法律意识淡薄等助长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大量产生。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新特点及反映出的新情况

  一是案件呈“一多一难两低”的特点。

“一多”即民间借贷系  

列案件、“串案”多,一人向多人放贷或举债,以及相互拆借、互相担保的情况越来越多,由于当事人数量众多,矛盾尖锐,化解难度较大。

“一难”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事实认定难度加大,除了传统民间借贷缺少书面凭据或借据不规范而造成事实认定难之外,现在由于相当一部分民间借贷案件具有高利贷性质,当事人采取各种手段掩盖高利贷真相,以规避法律规定。

“两低”即被告应诉率低和案件调撤率低。

被告故意逃避追索,法院送达困难,有的法院缺席判决率超过40%;案件调解难度增大,20XX年全国民间借贷案件调撤率为60.43%,低于民商事案件调撤率平均水平7.72个百分点。

  二是民间借贷活跃程度与经济发展关系密切。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要分布在经济发达或较为发达的地区以及经济增长较快的地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直辖市除外),如20XX年民间借贷案件量排前12位的是:

浙江、江苏、山东、福建、广东、内蒙、安徽、河北、辽宁、四川、湖南、黑龙江。

当年gDp总量排前12位的是:

广东、江苏、山东、浙江、河南、河北、辽宁、四川、湖南、湖北、上海、福建。

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与各省区市gDp的绝对数相关系数高达0.75,两者正相关度明显,一定程度上表明民间借贷案件既是法律现象,更是经济问题,不能单纯依靠法律强制手段规制,需要依靠综合手段调整,尤其是经济政策的根本性调整。

  三是全国民间借贷活跃程度向中西部地区扩散。

从全国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布看,民间借贷有从浙江、江苏、福建等沿海地区向内蒙古、安徽、湖北、四川等中西部地区蔓延趋势,这些地区近几年的民间借贷案件收案量持续大幅增长,其增长幅度已超过浙江、江苏等沿海地区案件量增幅10多个百分点。

  四是民间借贷主体日趋多元化。

现在民间借贷主体由以往单纯的农户、居民的借贷逐步扩大到职业放贷人、企业法人、私营企业主、部分中小企业以及寄卖行、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合会甚至企业内部职工等,“隐形银行”、“影子银行”也相继出现。

由于很多企业的深度介入,民间借贷案件具有从民事纠纷向商事纠纷转化和增多的趋势。

近年来,由于实体经济经营利润的整体下滑,一些借贷资金开始追逐暴利性行业或市场,并出现所谓的“炒房”、“炒地皮”、“炒大蒜”等投机行为。

  五是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的现象较为常见。

浙江某县法院20XX年至20XX年7月受理涉及公职人员借款的案件163件,且呈逐年上升态势。

其中,涉及公职人员作担保人而被判决承担担保责任的比例越来越高。

公职人员参与借贷不仅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带来了很大的社会负面效应,甚至牵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六是利用民间借贷从事非法活动现象增多。

由于许多合会组织、职业放贷人大量吸收民间资金,并形成复杂的借贷资金链条,一旦其中一个环节断裂,贷款无法收回,放贷人出逃躲债,参与借贷的群众上访、信访,极易引发群体事件。

此外,一些组织和个人,尤其是涉黑组织还利用民间借贷形式从事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等犯罪行为,并由此引发或衍生一些如绑架、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

  三、预防和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建议

  一是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

修改完善有关审理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充分发挥庭审作用,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加大执行力度,注重调解工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重新研究制定新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现行利率上限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通过司法解释规定的,即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此规定已执行二十多年,且大多数纠纷都与此利率上限规定有关,各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需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民间借贷新的利率上限标准。

通过发布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等措施,加大规范民间借贷的宣传力度,增强民众规则意识、诚信意识、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

  二是建立完善规范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继续研究制定《放贷人条例》,建立专门的民间借贷法规,对借贷主体、监管部门、工商登记、交易范围、资金来源、利率限制、风险控制、税收义务、反洗钱义务、法律责任等作出系统规定。

从行为目的、对象、资金来源、造成危害或损失等方面,制定详细的标准,明确区分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

制定《民间借贷利率管理条例》,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既合理引导社会资源的配置,又防止高利贷的出现。

制定《民间借贷中介管理办法》,对民间借贷中介的性质、主体资格、广告行为等进行规定。

修改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在民法债权编中确立合会合法地位的做法,在民事基本法律中确立合会、互助会等以合同形式存在的民间借贷形式的合法地位,并明确主体权利义务。

修改《公司法》,赋予公司法人有从事借贷的权利。

修改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明确界定“非法发放贷款”,确认企业之间借贷合法性等。

废除《贷款通则》关于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融资的规定,承认企业偶发性出借自有资金行为的合法性。

  三是建立完善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

建立登记制度,主要针对企业借贷之类的民间借贷,明确登记备案机关,合理确定登记备案的效力模式,建立登记信息的查询制度等,以促进借贷双方信息对称、便于国家监管监测、实现民间借贷的公开化和规范化运行。

建立区域性和全国性的民间借贷信息收集、整理、分析、预测、通报、交流、预警等机制,便于对民间借贷

  的资金规模、资金流向、利率水平等进行监测和统计,并为民间借贷的风险防控和监管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建立市场退出制度,对不同类别的民间借贷组织可以纳入企业破产制度,以预防因资金链断裂而导致民间借贷纠纷的爆发。

  四是加快金融创新,推进企业转型升级。

继续放松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准入门槛,使民间资本在一种正式化、组织化、制度化的层面运作。

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一方面丰富个人理财产品,开办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为社会闲散资金提供投资机会的同时,将部分民间资本引入正规金融机构之中;另一方面开放符合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倾斜力度,引导和鼓励中小微企业技术上创新。

检测、预防和减少企业过度介入民间借贷领域,防范产业空心化。

引导企业加强内部投融资管理,结合自身的管理水平、外部环境、经营业绩等确定不同的监管要求,从而使企业的自我监管与金融机构的鼓励政策相结合,推进企业的转型升级。

  篇二:

关于规范借贷案件审理工作以促进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调研报告

  关于规范借贷案件审理工作以促进经济发

  展新常态的调研报告

  民间借贷是非金融机构的主体间所发生的资金借贷,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

它是一种自发的融资行为,也成为民间资本投资的重要投资渠道。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市场制度的不够完善,因民间借贷的无序发展,引发了各类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时候甚至会损害到“善良的”债权人的利益。

  一、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县民间借贷的发展呈多发性,规模也有不断上升的势头。

近几年来,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不断增多,20XX年我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03件,涉案标的额1258.81万元,到20XX年受理各类民间借贷案件已增至459件,涉案标的额已达9570.64万元。

从近几年我院受理的各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来看,案件当事人也即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一般有较为亲密的关系,属于亲朋好友之类,或者就是通过中间人的介绍,出借人以牟利为目的而借款给他人。

  从民间借贷的条据来看,一部分“证券化”特征显现,出现了很多格式化的借条,利息及出借人往往是空白待填写

  的项目,有时可以任意流通;一部分形式不规范,借据简单,对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借款方式、还款方式以及借款用途等方面缺乏约定。

对担保方式一般也不作明确约定,保证人只是在借条上签个字;

  此外,融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深度介入民间借贷情况显著,很多案件一起诉就是批量式案件。

更有一部分案件是借款人在明知经济状况恶化的情况下,为卷钱跑路,制造经济状况良好的假象,承诺给予超出常理的利息等好处,大量骗取借款,之后便外出下落不明。

这样便造成以同一借款人为被告的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且多数需要公告送达。

  二、民间借贷案件高发的原因

  民间借贷作为一把双刃剑,在目前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的今天,尤其是银行贷款受限的情形,对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有促进作用,但随之而来就引发了民间借贷的法律纠纷,究其案件高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企业与个人资金断裂,金融机构借款门槛高;二是债务人诚信缺失,道德规范难以约束;三是法律意识淡薄,风险意识缺失;四是法律规范原则化,监管机制待完善;五是虚假诉讼、故意转移财产等其他原因。

  三、民间借贷纠纷存在负面影响

  虽然,民间借贷活动不断增多,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个人、企业生产及其他急需,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起到了拾遗补缺的正面作用。

但不规范的、盲目的民间借贷行为对企业的正常生产、区域经济运行产生负面影响。

主要表面为以下几个方面。

  1、助长了“高利贷”的存在。

民间借贷资金利率一般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4倍。

过高的利率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不利于借贷资金的使用者健康发展。

  2、债务纠纷增加,影响社会安定。

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盲目性、不稳定性,易引起纠纷。

同时借贷金额小,多发生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纠纷,对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发生欠债不还,有的通过暴力收回借款,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在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

另外把借款用于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3、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国家各金融机构限制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及效益不好企业的信贷支持,这些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支持后,利用支付高额利息直接从社会上融资,使社会资金失去控制,干扰国家的利率、信贷政策。

影响了银行资金的能力,对金融系统宏观调控不利。

  四、民间借贷案件中存在的突出法律问题

  1、借贷关系的合法性难审查。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

  规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其中《民法通则》中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合法,就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故认定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是能否正确审理借贷案件的前提条件。

但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对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借款人借款的目的、用途等难以审查,经经常是当事人各执词,难以发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

  2、借贷关系的责任主体难以确定。

民间借贷案件的责任主体难以确定的集中体现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在解除夫妻关系后,债务的承担问题。

而关于这个问题的法律规定又较为原则,缺乏明确的适用规则,往往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常常难以把握。

  3、借贷关系的交付凭据难以认定。

我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的过程中,一般采用以是否有交付凭据为依据。

而在实际生活中,有一部分借款确实已经归还,但无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

  4、借贷关系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难计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案件可以约定或不约定利息。

对借款利息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对于约定的利率标准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对超出部分不予保

  护。

无约定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但是,对于有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主张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的逾期利息,其计算标准以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自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归还期限届满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仅提供一张简单的借条,很多利息都是算入本金中的,难以确定出借人实际出借的本金的。

  四、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市场的对策建议

  1、从政府的层面上。

首先应当尽快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断细化与分类处理。

其次应当探索拓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设立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专门机构。

同时规定这些金融机构违反法律所应负的责任。

构建支持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制度。

最后也要加大金融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力度,引导民间借贷向良性发展。

  2、从司法的层面上。

法院应坚持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加大调解力度,促进纠纷的解决。

对于资金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通过债转股、分期付款等方式化解纠纷。

此外还要加大形式与实体审查的力度,要严格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重视法律文书的直接送达工作,对较为典型、疑点较多的案

  篇三:

关于民间借贷的调研报告

  关于民间借贷的调研报告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民间借贷行为频繁化多样化,因为借贷纠纷而引发的诉讼也越来越多,这些案件在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的同时,也给法院的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加大了难度,对新时期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下面通过本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浅析当前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基本趋势、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审判对策。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自20XX年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

  二、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

  近期,温州等地出现的中小企业老板"跑路潮"引起的一系列中小企业关停倒闭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这场借贷危机已不限于浙江,还波及江苏、福建、河南、内蒙古等省区,并有愈演愈烈之势。

近几年来,中国民间借贷无论像“合会”这样有组织的活

  动,还是互助性质的自由借贷,一直非常活跃,是广大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三:

一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资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

由于相应的融资利率要比金融机构高得多,且期限较长,如发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资的趋势;二是发放高息借贷。

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三是村民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最普遍。

主要表现为:

范围广、利率高、参与者众。

  根据我院在20XX年至20XX年9月期间受理的关于民间借

  贷案件的情况: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自20XX年至20XX年9月,雨湖区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案件标的额增速迅猛。

20XX年的案件数量与20XX年相比增长了102.3%,涉案金额也大幅攀升,民间借贷案件所占比重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滞后引起监管缺位

  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对其监管难以深入进行,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

民间借贷通常具有较高的利息收入,在农户缺乏有效投资渠道、存款低利率与高物价的驱动下,民间借贷的“高利诱惑”往往能积聚大量社会资金,也汇集了较高的信用风险,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

  2、短期借贷行为泛滥不利于经济长期发展

  民间借贷立足借贷双方的个人关系,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资金供给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经济关系,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多为短期行为。

由于借贷双方均为短期行为、缺乏长期的计划,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3、融资规模较小难以形成资金合力

  从民间借贷的单笔金额来看,最小仅几百元,一般也只有几千上万元,几十上百万的单笔借贷很少,相对于企业筹建或扩大再生产几百上千万的资金需求,规模明显偏小,资金合力难以形成。

  4、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发金融风险

  民间借贷方便、快捷,是解决资金短缺的有效手段。

但在解决资金需求者当务之急的同时,如果资金借入者生产经营出现问题,难以按时清偿债务,又以民间借贷方式借入资金、偿还旧债,

  便会大大增加借入者的资金成本,影响其信誉,引起借贷双方的债务纠纷。

同时如果民间借贷与银行信贷相结合,容易让银行误解企业的资金状况,从而做出错误决策。

  从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来看,民间借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有:

  一是借贷手续不完备。

民间借贷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借贷双方多是熟人,基于相互信任或者顾及情面而不写欠条,或还款时不及时收回欠条,或欠据过于简单没有利息、借款期限等方面的约定,或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确,只有“证明人”“保证人”的签字,而对担保内容不作说明。

这些都使得当事人的责任很难明确。

1、口头问题。

首先,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款一般数额较小,期限较短,并以相互信任为基础,因此,民间借款中口头形式居多。

但是,一旦发生诉讼没有书面借款合同的存在,将很难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同时也为日后举证带来很大困难。

其次,在签订民间借款合同时经常会出现书面遗漏的情况,例如在签订民间借款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致使日后产生纠纷,而我国《合同法》对利率也有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再次,民间借款合同中会出现文字歧义或概念不清的情况,例如“借”这个字,在理解上也容易使人误解,其关键就在于我国民间对“借”的理解上,

  “借”既可以理解为“借出”也可以理解为“借入”,因此出具“借条”在借款人赖账的时候,也容易产生纠纷。

而当事人在书写姓名时,写错借款人姓名,也会产生纠纷,一些不经意的错误都很有可能在日后造成纠纷。

借款文书不规范或干脆没有,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借条不是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还有碍于双方友好关系,干脆没有任何文书,借款事实存在与否都很难证明。

2、担保问题。

借款担保是确保债权得以实现并促使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措施,因此对借款合同进行相应的担保是非常重要的,有了担保,就可以使自身利益将来受到最小程度的损害,但是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一直没有对民间借贷中的担保问题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由于没有担保或担保无效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

3、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的正确行使可以使民间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有力的保障自身权利,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诉讼成本、减少国家司法资源浪费,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社会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有些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出借人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借款人在诉讼中并未以此作为抗辩理由的情况下,对于法院是否可以主动适用时效制度,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有的认为法院应主动适用时效制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的则认为,被告未作抗辩,视为放弃时效抗辩权,法院保持中立,不应主动适用。

对此问题,上海高院于20XX年1月29日颁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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