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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TB10421—2003J291—2004

发布文号:

铁建设〔2003〕127号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2003年铁路工程建设规范、定额、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铁建设函〔2003〕41号)的要求,在《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B1042-200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认真贯彻了“调整地位、验评分离、充实内容、严格程序、强化检测、明确职责”的编制指导思想,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

本标准提出了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的施工要求、质量保证措施、验收方法、验收程序和质量标准,明确了建设各方在施工质量控制中的职责,严格了材料进场验收和施工质量检测的程序及方法,体现了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突出了验标对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

本标准应与《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24—203)配合使用。

本标准共分8章,主要包括: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牵引变电所、接触网、供电段、牵引供电远动系统、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等,另有2个附录。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将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由140Km/h提高到160Km/h。

(2)完善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方法、程序和质量标准;取消了优良等级评定。

(3)增加了钢结构母线构架、管形母线、组合电器、全所自动化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增加了杯型基础、钢筋混凝土柱式拉线、整体吊弦、法兰盘式钢筋混凝土支柱、桥面采用预埋螺栓直立接触网支柱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4)补充了牵引变电所、接触网、供电段、牵引供电远动系统施工等方面的内容。

(5)取消了火花间隙、支柱号码涂刷位置和尺寸、油罐等内容。

本标准以黑体字(加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万寿路南口金家村1号,邮编:

100036)并抄送铁路工程技术标准所(北京市羊坊店路甲8号,邮编:

100038),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

中铁电气化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作祥、杨建国、鲁海祥、单圣熊、范陆军、仝书永、夏文忠。

1总则

1.0.1为了加强铁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等于或小于160Km/h的客货共线运行的新建、改建标准轨距,牵引网采用单相工频(50Hz),接触网额定电压为25KV或2×25KV多种供电制式的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对于其它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以及本标准未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其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另行制订补充标准。

1.0.3施工单位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主体,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进行控制。

1.0.4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应贯彻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合理利用资源,并做到文明安全施工。

1.0.5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检测工作所取得的质量数据应真实可靠,全面反映工程质量状况。

所用方法和仪器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0.6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中所采用的承包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等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7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1.0.1工程施工质量constructionalqualityofengineering

反映工程施工过程或实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1.0.2验收

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验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3进场检验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4检验批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5检验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6见证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现场监督施工单位某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2.0.7见证取样检测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8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2.0.9旁站

在关建部位或关建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2.0.10工序

工程施工过程的基本单元。

2.0.11交接检验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0.12主控项目

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3一般项目

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4抽样检验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5抽样方案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0.16计数检验

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2.0.17计量检验

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2.0.18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19返修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0.20返工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2.0.21一般缺陷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0.22严重缺陷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0.23接触悬挂

接触网中的悬挂部分,主要由承力索、接触线、吊弦、补偿装置、悬挂零件及中心锚结等组成。

2.0.24承力索

在接触悬挂中,通过吊弦承受接触线垂直荷载的线索。

2.0.25接触线

与受电弓直接接触,供给机车电能的导线。

2.0.26保护线

在自耦变压器供电方式中,因保护上的需要,将绝缘子的重绝缘部分或者腕臂支持零件,连接到钢轨上的架空电线。

2.0.27回流线

同牵引回流轨相连,连接到牵引变电所的架空导线。

2.0.28硬横跨

由线路两侧的支柱及其上的横梁组成的门式结构。

2.0.29软横跨

用承力索及定位索代替横梁的门式结构。

2.0.30电分段

在纵向或横向将接触网从电气上互相分开的区段。

2.0.31分相装置

两端有电分段装置的一种接触网构件,用于防止受流装置通过而使不同电压或不同相位的相邻遇气化区段相互连通。

2.0.32线岔始触区

受电弓在道岔区域同时接触两条接触线的区域。

2.0.33冷滑cold-running

在接触网运营前,为检查接触悬挂的某些性能,在无电条件下受电弓沿着接触网的滑行。

2.0.34牵引供电远动系统electrictractionfeedingtelemechani-cal(renotecontrol)system

由控制站和被控制站的远动装置及连接于两者之间的通道设备组成的调度牵引供电设备的远距离监控系统。

2.0.35综合自动化系统combinedautomationsystem

能够实现全所当地监控、当地维护、数据采集与传输、数据预处理、当地和远程通信功能,以及线路变压器组、接触网馈电线的控制和保护功能为一体的自动化系统。

3基本规定

3.1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一般要求

3.1.1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按表3.1.1的规定填写,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表3.1.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单位工程名称

开工日期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序号

项目

内容

1

开工报告

2

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3

质量责任制

4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5

施工技术标准

6

施工图现场复核情况

7

地质勘察资料

8

交桩、施工复测及测量控制资料

9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方案及审批

10

分包方资质及对分包方单位管理制度

11

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

12

施工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设置

13

材料、设备管理制度

检查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3.1.2电力牵引供电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施工单位应对其外观、规格、型号和质量证明文件进行进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单位应进行检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检测。

新材料、新设备、器材及进口设备和器材的进场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需提供安装、使用、维修、试验及合同规定的有关文件、检测报告等。

2各工序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

3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上道工序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技术要求。

相关专业工序之间的交接验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1.3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

2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各种检查记录表签证人员应报建设单位确认、备案。

4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验项目,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见证取样检测或见证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10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3.1.4电气设备上计量仪表应检定合格,当投入试运行时,应在有效期内。

3.1.5新建电气化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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