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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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承德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承市政〔2013〕110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承德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承德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XX年11月12日市政府第十三届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XX年11月30日

承德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中小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托管班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家长)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用餐、休息、课余辅导、接送等服务的相对固定场所(包括小饭桌、托管班、接送班等),以下统称“校外托管班”。

第三条全市范围内从事校外托管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县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的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消防、城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安监、教育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校外托管班安全监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校外托管班的开办申请,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开办校外托管班备案情况进行联合审查,发放《备案登记证》;对已经开办的校外托管班,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对整改后符合开办条件的发放《备案登记证》,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餐饮安全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校外托管班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强化各类传染病的防控,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办班开办者和从业人员身份的审查,对校外托管班及其周边治安环境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校外托管班的治安案件,保障校外托管班及其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和取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行为。

城管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涉及居民住宅房屋外部结构改造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校外托管班涉及房屋内部墙体结构改造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安监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开展课外辅导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了解掌握学生入校外托管班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提出监管建议,并指导、督促各学校加强与学生及其家长的联系沟通,健全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提示制度。

第五条校外托管班实行准入备案制度。

开办校外托管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物的首层、二层、三层靠外窗位置,严禁设在建筑物的四层及以上楼层和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二)经营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平方米;

(三)校外托管班的开办者及从业人员应同时具有健康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

(四)经营场所的食品加工操作间、用餐间、卫生间须分别单独设置;食品加工操作场所应有固定专用的水池,配备餐具消毒、食品储藏冷冻冷藏、通风排烟、防尘防蝇等设施;

(五)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供水应保证校外托管班学生的生活需要,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六)经营场所应当保证室内环境整洁,及时通风,保证空气质量;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应配置与其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配备安全有效的防控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及时清运废弃物。

提供给学生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要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七)经营场所内每100平方米(面积不足的,按100平方米配备)应配备不少于2具5kgABC类干粉灭火器,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等消防设施,配备足够的逃生器材箱,为每名学生配备一条毛巾、一瓶矿泉水;经营场所设在三层的还应当配备至少一条逃生大绳,严禁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八)经营场所应统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范围覆盖厨房、餐厅、学习、活动等重点场所,视频录像资料保存至少2周以上;

(九)使用居民房屋开办校外托管班的应得到利害关系人或居民委员会的同意。

第六条校外托管班申请备案登记,开办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办校外托管班备案申请表;

(二)开办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应提交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使用居民房屋开办校外托管班的应提交利害关系人或居民委员会同意使用证明;

(四)开办场所布局平面图;

(五)开办者和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

(六)开办者履行食品、卫生、消防、治安安全责任公开承诺书。

第七条开办校外托管班按以下程序进行备案登记:

(一)具备开业条件的开办者到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开办校外托管班备案申请表》;

(二)对开办者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场作出备案受理决定;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经营场地联合进行实地核查,各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

(四)各有关部门经核查全部同意后,由被申请备案机关核发统一制定的《备案登记证》。

第八条开办校外托管班实行公告管理制度。

(一)对通过备案申请的校外托管班,被申请备案机关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张贴公告等方式公告。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已登记备案的校外托管班名单以及处罚、注销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及时通知所属学校,在学校门口设置固定牌栏进行公告,方便学生家长参考选择。

(三)已经备案的校外托管班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备案登记证》,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备案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开办者需延续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到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年三月份以前组织有关部门对备案的校外托管班进行开办条件复查。

经复查不合格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整改合格后方可开业;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缔开办资格,注销《备案登记证》,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校外托管班开办者是学生在校外托管班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其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在用餐场所和休息场所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二)校外托管班的开办者须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保障托管协议,协议应明确安全保障措施、学生管理、收费标准、托管时间,与学校作息时间相吻合的接送时间等内容;

(三)建立学生档案制度,全面掌握学生的基本情况,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

(四)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生非正常或擅自离开校外托管班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做好记录;

(五)建立学生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校外托管班的学生交与无关人员,学生没有离开校外托管班之前,应当有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值班、巡查;

(六)建立与当地公安派出所、消防部门警民联系制度,维护校外托管班周边治安环境,确保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场所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和安全设施器材正常使用;

(七)建立食品及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备案和留样制度。

每一种食品及食品原料都要索证索票、登记台账;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都必须留样,每种留样100克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封专用容器内,0-4度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

(八)建立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制度,保证清洗、消毒、保洁、冷冻冷藏和洗手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校外托管班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

(一)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教育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二)发生传染病疫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当地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采取防控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

(三)发生火灾、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开办者应及时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公安、消防、安监、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四)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等突发事件时,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教育、公安、消防等部门、学生所在学校和校外托管班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它必要防护措施,保障校外托管班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建立安全监管职责配合机制。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校外托管班履行安全监管和配合责任。

(一)校外托管班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加工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校外托管班发生传染病疫情处置不力、不及时报告、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卫生、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卫生部门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校外托管班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消除、发生火灾的,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存在治安隐患未及时整改或发生重大治安事件的,不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或者隐瞒不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生安全意识、常识的教育,提醒学生到符合备案条件的校外托管班食宿、学习、活动,告知学生家长不具备条件校外托管班存在的隐患和危害。

掌握学生入校外托管班的情况,劝导学生和家长不选择或退出没有备案登记的校外托管班。

(六)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消防、城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安监、教育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健全安全监管体系,消除监管盲区,形成无缝衔接。

第十四条校外托管班开办者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经教育、处罚仍拒不改正的,私自改变经营场所,达不到备案条件的,依据有关部门处理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收回其《备案登记证》,并通报教育等部门和有关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查处,依法坚决取缔。

第十五条校外托管班开办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鼓励和保护社会各界和个人对校外托管班进行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职能部门检举和控告,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查处。

第十七条对现有校外托管班,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完善,自20XX年3月开学前达到开办条件的,取得《备案登记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经营,否则,予以取缔;新开办的校外托管班,须取得《备案登记证》方可从事经营。

第十八条各县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职能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之规定,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实施监管,经常开展专项治理,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处置不当造成校外托管班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县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做好本辖区校外托管班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承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XX年11月30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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