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稿内控合规基础强化年主题活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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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稿内控合规基础强化年主题活动方案

 

内控合规“基础强化年主题”活动

合规案例训展

 

前言

案例是最生动的教科书。

今年我行在集团范围内启动了内控“基础强化年”主题活动,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以案说规、以案说法,让全行干部员工能从身边的人和事中吸取教训、加强反思。

我们精选的十个典型案例,既有员工风险意识敏锐,识别非法集资风险的案例,又有规定动作不到位,酿成重大风险的案例,还有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导致案件发生的案例······覆盖了近年来案件风险易发、高发的领域,对于增强员工规则意识、底线意识、风险意识、扎实做好内控案防工作有着较好的现实意义。

希望全行干部员工能认真学习,举一反三,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存款类

案例一柜员伙同外部不法分子挪用公款

(一)事件经过

2015年8月5日上午,XX支行在开晨会时发现周某某未到岗,随即进行电话联系,但周某某手机关机,联系其家人也不知去向。

随后,XX支行接到县财政局采购中心电话,询问其转账的款项未到账原因。

支行立即进行核查,发现县财政局采购中心提供的转账进账单有疑点。

对账单也存在问题,周某某有涉案嫌疑,遂立即向县检查院报案,检察院先后将方某某、周某某抓获归案。

据周某某交待,方某某与其勾结,将县财政局采购中心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内资金转入方某某个人账户及“XX有心公司”等账户。

方某某供认,周某某挪用的资金被其用于“XX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经行内账务核对,周某某将县财政局采购中心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内资金932万元转至方某某控制的账户。

(二)处理结果

2015年8月21日,XX县人民检察院对周某某、方某某两人以其挪用银行客户资金罪正式批捕。

XX分行对周某某给予行政开除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的错误事实进行了认定。

(三)案例分析

1.网点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案发网点管理混乱,网点负责人对周某某长期业务“一手清”的行为未能关注和纠错,未按规定对周某某进行岗位轮换,致使其能长期一人完成对公资金划转。

2.运行管理业务流程存在漏洞,支行密码器领取、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系统自动验印、风控中心查询回复,银企对账等风险控制环节均失效,周某某利用这些流程漏洞能够实现对公资金划转的“一手清”。

3.案发网点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存在较大纰漏,XX支行从表面上看,虽然网点人数不少,但由于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存在较大纰漏,相关岗位分离、事权划分等要求难以落实。

4.监督检查未整改落实,总分行连续多次将XX支行作为高风险网点进行了通报并要求其整改。

但案发支行未认真落实整改,省市分行相关部门也未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导,未对作案人经办的业务进行深入核查,使这些问题长期积累并最终演变为案件。

案例二外部风险输入致柜面低风险业务演变高风险事件

(一)事件经过

2012年12月起,外部犯罪人员邱某某。

肖某某与涉嫌参与诈骗的行内员工赖某某三人编造高息谎言诱骗储户、合谋诈骗客户存款。

上述三人告知储户将资金存入某支行后,由银行定向放贷给企业,企业支付10%-15%的贴息;为打消储户的顾虑,赖某某利用银行员工身份骗取储户信任,邱某某向储户出具加盖了虚假支行公章的《银行兑付承诺书》:

邱某某和赖某某利用与支行营业部柜员叶某某、值班经理潘某某的熟知关系,要求叶某某、潘某某两人违规将客户存款转入邱某某的个人账户。

经查,该行共有8名客户资金存在被诈骗嫌疑,涉及金额3000余万元。

(二)处理结果

外部犯罪人员邱某某,因实施诈骗储户资金犯罪应为,现被警方羁押:

外部犯罪人员肖某某因涉及其他银行诈骗案件也被警方羁押:

涉嫌参与诈骗的行内员工赖某某因涉嫌诈骗被当地公安局刑拘:

公安机关也传讯了潘某某和叶某某,询问后将两人。

放回,目前尚未确定两人涉案。

(三)案例分析

1.在存款失踪系列案中,经营稳健、风控严密的国有大行都深陷其中,关键在于现有的机制不能完全有效防范银行员工的道德风险。

分析“存款丢失”的过程,往往是账内业务与账外操纵交织在一起,个别员工只需诱导存款人二次输入密码,就轻而易举完成了从账内业务到账外操纵的性质蜕变。

存款人手中虽持有存款凭证,甚至还拿到了从银行端打印出的“对账单”,以为是存款,而资金实际上已游离出银行账务体系,成为账外和漏失资产,成了“鸳鸯”存单,这也与部分前台员工案件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对诈骗行为的警惕性不高,以信任、感情代替制度,造成所经办的业务严重违规有很大关系。

2.相关制度执行不严,后台监督检查未认真履职,银行内控防火墙形同虚设,监督部门明确要求,案件风险排查中发现疑点线索,不得交由问题所在机构自行调查,对于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重大违规问题,应当由银行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直接组织调查。

本案中针对个人客户账户当日存款,又当日转出的异常交易,总行运行管理部监督模型均已发现这19笔异常交易业务,但后期处理和现场核查工作却走了样。

被定为风险事件的预警提示也被分行层层转发,最终交予该支行营业部负责现场审核的潘某某进行核查,潘某某担心违规问题被发现向上级行回复业务办理正常。

案例四汇票质押贷款引发风险事件

(一)事件经过

2013年2月,A公司以出票人为B公司、承兑行为上海某银行的10张银行承兑汇票在某支行办理质押贷款,票面全额为9000万元,办理贷款全额总计为7200万元,质押率均为80%。

贷款发放后,A公司将款项支付给出票人B公司及另外两家公司。

质押该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于2014年5月份陆续到期后,该支行客户经理韩某在该行业务部经理张某的指使下违规将票据提取出库,并将其中6500万元办理了托收,托收款分笔转入A公司在该支行的一般结算账户后,被企业通过企业网银陆续转出,共计形成风险资金5600万元,借款企业法人田某和该行业务部经理张某随后失联。

(二)案例分析

一是信贷业务各环节存在未尽职现象。

首先,未落实贷前双人调查,客户经理韩某同时使用第二调查人的统一认证号,在系统中完成贷前调查;其次,调查环节未挂接调查报告、担保人股东会担保决议等要件,且借款人未能提供发票等证明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背景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审查审批环节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再次,质押物未进行质押背书,上级行作业监督人员也未按规定严格审查质押票据权属,对影像资料中银行承兑汇票无“质押”字样,未提出监督意见;最后贷后检查流于形式,两户企业贷款发放后均不同程度地出现资金回流出票人的情况,但贷后检查对此情况未予反映。

二是押品管理不合规。

客户经理韩某未按要求让企业在质押银票上记载“质押”字样,也未在被背书栏记载该行名称,质押品出库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并办理抵(质)押品凭证提取手续,托收前质押票据一直在客户经理韩某手中自行保管。

客户经理韩某代替出质人办理质押品入库、出库手续。

三是银票托收款项未按规定进入专户管理。

客户经理韩某违反规定,未将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所收款项存入专户进行管理,而是在该支行业务部经理张某的指使下将收款人名称填为借款人,将托收回款账户定为一般结算户,且未采取其他控制措施,直接导致托收回款被借款人通过网银转走;客户经理韩某发现后也未及时反映上报,导致企业后续又多次将托收回款通过网银转走,低风险质押贷款的到期偿付资金失控。

(三)处理结果

上级行依据总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利用职务之便损害本行权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给予张某,韩某行政开除处分;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票据融资管理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信贷调查、审查有关规定未按规定调查、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所提供材料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的”、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贷款担保规定,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提前解除抵(质)押手续或返还抵(质)押物权证、质押物”未经批准同意企业撤保的”、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贷后管理有关规定,未按规定对贷款发放过程的合规性、审批程序或贷款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监督”的规定,分别给予第二调查人员、贷后监督人员、审查审批人员、支行分管领导、上级行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及分管行领导等留用察看至行政警告处分。

违规担保

案例五XX支行原副行长违规担保案

(一)事件经过

XX支行原副行长蒋某某于2012年9月19日,在未向支行行长汇报、未通过印章系统审批的情况下,强令印章专管员在一份500万元《银行履约保函》上加盖行章。

(二)案例分析

XX支行未按上级分行转授权要求办理相关业务,违规,超权限出具非我行文本格式的履约保函,且无反担保措施;XX支行未严格落实《行政印章管理办法(修订)》(工银发【2010】8号)要求,行政印章未严格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和分管分用要求,且在用印时未完善印章使用审批手续。

(三)处理结果

分别给予XX支行原副行长蒋某某行政留用察看处分,同时核减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的绩效收入;XX支行员工许某某(行政印章管理人员)行政警告处分,并核减一个季度绩效收入;XX支行综合保障部副主任杨某某(印章监印员)全行通报批评,并核减一个季度的绩效收入;XX支行行长何某某有领导责任,全行通报批评。

(四)防范措施

1.加强违规担保风险排查。

总行已下发《2016年度案件风险排查实施方案》,并将结合当前违规担保类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开展一次自上而下的违规担保专项排查工作。

2.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

一是进一步加强行政印章管理,扩大行政印章管理系统和用印机推广使用范围,严格控制新增各类业务专用章,加强个人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管理,强化印章远程监控人员准入管理与人员配备,建立健全风险模型触发总分行联动协作机制,二是严格核算印章管理,确保所有基层网点配备的柜面用印机均已放置在监控范围内使用,纳入用印机管理的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取出手工加盖,如确有业务需求逐级上报,审批后方能取出印章,并且在视频监控下由现场管理人员全程监督完成手工用印;对目前仍保留的少量专用核算印章及分行特色印章,尽快纳入柜面用印机实现自动化用印,三是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用印管理,完善GCMS与行政印章系统、主机系统的保函开立,行政用印联动控制功能,确保担保业务用印风险可控,对故意担保违规用印问题,各级信贷管理部门、办公室、运行管理部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业务用印流程,有效防控涉印风险。

3.加强员工行为管理与监测,总行将进一步加强基层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一线业务人员的警示教育和行为监测管理,强化基层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明确制度红线,提高抵制违法行为的自觉性。

各级机构要认真落实总行员工异常行为排查有关制度,及时识别和排查员工异常行为,重点引导辖内分支机构和员工避免参与民间借贷、避免违规使用印章,违规出具担保函件,有效遏制违规担保案件高发态势。

案例六使用作废印章对外担保被追责

(一)事件经过

2012年12月,XX支行收到了法院送来的一张传票,要求该支行承担为某小企业800万元借款进行担保的责任。

此事立刻引起了该行的重视,及时向上级行进行了汇报,并组织人员向法院和原告进行了沟通了解。

经查,该支行原有一枚“XX支行”的行政印章,后由于名称变更换用新的行政印章,原行政印章作废,但没有上缴销毁。

原作废的行政印章一直由该支行办公室印章管理员韩某保管。

2011年5月,韩某不断接受某小企业负责人请吃请喝,该企业负责人还送来5万元好处费,要求其为该企业从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进行担保,并加盖银行印章,韩某面对金钱的诱惑,丧失了理智,突破了道德底线,偷偷将自己保管该支行已作废的行政印章拿出来为该小企业进行了担保,后来由于该小企业经营不善,市场下滑,无力偿还该借款。

于是,小额贷款公司将该支行起诉,要求承担借款担保责任,经法院审理判决,该支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二)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该支行违反了该行《行政印章管理办法》中“机构因撤并、更名等原因启用新印章时,原印章即行废止,须在领用新印章时将旧印章(包括实物印章和电子印章)上缴制发单位。

在其他单位有预留印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更换”的规定。

韩某违反了《行政印章管理办法》中“严禁任何分支机构和个人自行保存或销毁行政印章”以及《员工行为禁止规定》中“严禁违规出具信用证、保函、资信证明和担保承诺书”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上级行依据总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违反印章管理规定”以及第一百九十条“具有贪污、挪用、侵占、盗窃、诈骗、贿赂等行为,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给予印章管理员韩某行政开除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担保责任进行追索;依据总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五十二条“未履行管理(领导)职责”的规定,分别给予支行办公室主任、支行行长、上级行政印章管理部门有关人员行政记过至撤职的处分。

案例九xx支行客户经理张某某参与民间借贷风险事件

(一)事件经过

2014年12月25日,xx支行在组织开展的“一加强、两遏制”大检查和员工异常行为检查过程中发现,支行营业室个人客户经理张某某存在异常行为。

通过核查发现张某某与客户和担保公司之间有个人信贷行为,具体为:

张某某个人采取借新还旧、本息滚存等形式吸收客户资金,利用担保公司负责人个人账户过渡后转入A担保公司账户,之后由A担保公司将资金投入B股份有限公司。

张某某与借款人B股份有限公司及担保人A担保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涉及金额3000余万元。

该事件暴露后,分行立刻向当地公安局报案,当日张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刑拘。

(二)处理结果

1、张某某违反了总行《员工行为禁止规定》第七条“严禁参与洗钱、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活动、充当资金交易中介或其他非法金融活动”之规定,依据总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给予张某某行政开除。

同时,根据监管要求“一案四问”、“双线问责、上述两级”的制度要求,依据总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分别给予XX支行分管领导行政记过、警告、核减绩效收入等处分。

2、依据总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落实案件防范工作责任不力,以致责任范围内发生案件或者重大违规事件的”之规定,给予XX支行党委和纪委全场通报批评处理,并对XX支行原党委书记,现任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

(三)案例分析

员工参与非法集资、民间融资屡禁不止,虽然有社会环境诱发的外因,有其行为本身隐蔽性不易被发现的因素,但同时也暴露出对员工的日常排查和异常行为排查不到位的问题。

近年来虽然我行已经开展多项排查,并持续开展日常排查,但是仍然有部分支行对排查工作的重视程度逐步递减甚至被动应付,排查工作变成了走过场。

如有的分支行在排查工作中,以信任取代制度,人员覆盖不够全面,排查手段也过于简单,并未深究异常行为背后的深层原因。

该案中,客户经理在长达2年半的时间内,向42名客户出具了借条,网点负责人竟没有从日常电话过多或查看录像录音中发现蛛丝马迹,也没有通过进行有效的客户回访来提早发现苗头。

案例十XX支行个人客户经理于某某飞单私售风险事件

(一)事件经过

2015年8月19日,XX支行接到客户郑某某现场投诉,称其购买的理财产品未能正常兑付。

支行通过与客户沟通,了解到此事涉及原XX支行客户经理于某某。

该员工已于2015年4月提出辞职申请,支行依据有关离职管理办法正在对其进行脱密管理。

在脱密期内,网点例行对其管户客户进行排查,期间另一位客户孙某某到网点反映有一款由该员工推荐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未能正常兑付。

经与员工于某某谈话和核查,基本确认其向客户私售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产品的行为。

目前掌握涉及11名客户、13笔业务、3款一年期私募基金产品(产品期限由员工本人交代),累计金额944万元。

(二)处理结果

XX支行严格按照“一案双查”和“双线问责”的要求,对事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严厉追责。

给予于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分别给予其主管领导、支行分管领导核减绩效收入并撤职、诫勉谈话等处理,以起到从严惩处、警示全员的作用。

(三)案例分析

银行授权准入的理财产品要经过银行层层的审查把关,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客户、员工和银行的合法权益。

而员工私自销售的理财产品,通常以高收益率和给予私售员工高额返点为诱饵,其发行方资质、产品安全性完全没有保障,甚至涉及非法集资、集资诈骗。

近年来发生了多起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且无法兑付的风险事件,不仅给客户带来了财产损失,损害了银行声誉,还严重影响涉及私售员工的职业生涯,情节严重者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总行对“飞单”私售行为的处理态度十分明确,对组织私售和参与私售的责任人,一经查实,要按照总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百八十九条“利用职务之便损害本行权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开除处分”严肃处理。

结束语

在银行这个经营货币的特殊行业中,我们总会面临诸多利益诱惑和选择。

在人生的十字路口,如何做出正确的抉择,不仅影响到个人的职业生涯,更牵涉到一个家庭的幸福和稳定。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惑小而为之”,希望全行干部员工坚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底线,把握好正确的人生方向,走好职业生涯的每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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