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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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预防惩治腐败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治本之策,是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创新之举,是我们党探索党的建设规律的又一重大突破。
总局党组和党组班子成员要坚决贯彻这一重大决策部署,切实把中央的要求落到实处。
第三条总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必须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党组及党组班子成员在反腐倡廉和作风建设中的责任,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真正成为党组及党组班子成员的重要工作,采取具体而有效的措施,做到党组不松手,党组成员不缩手,切实防止和杜绝主体虚置、责任空转。
第四条总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需要根据中央的决策部署,不断丰富落实主体责任的内涵,坚持不懈抓好主体责任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构建党风廉政建设标本兼治长效机制。
第五条全力支持中央纪委驻总局纪检组履行好监督责任,是总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总局党组抓好主体责任要与驻总局纪检组承担监督责任密切配合,使“两个责任”形成强大合力。
第二章责任主体
第六条党组和党组班子成员,是总局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责任意识,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极其重要之事,融入到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中。
第七条党组和党组班子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一岗双责”。
第八条党组对总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
承担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坚持不懈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职责。
第九条总局党组书记是总局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总局党风廉政建设总体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第十条党组班子成员是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领域负主要领导责任。
要做到对党风廉政建设与分管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章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强化领导,狠抓落实。
(一)党组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总局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化、严格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细化措施,并抓好推动落实。
(二)党组每年要定期召开总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和党组会议,对总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分解责任。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问题。
(三)党组根据中央要求和工作实际,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精细化管理,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第十二条加强教育,示范带动。
(一)党组和党组班子成员要坚持打铁先要自身硬,对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高标准、严要求,带头遵守廉政准则、组织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二)党组班子成员对作风建设要以上带下,模范践行群众路线,带头树立良好作风,在执行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包括勤俭节约、出差、出国、会议文件等方面为全体干部树立良好榜样,坚决杜绝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三)党组和党组班子成员要首先重视和加强自身的党风廉政教育,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
总局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三次反腐倡廉专题学习。
(四)党组班子成员要经常性的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注重开展案例警示教育。
每年至少参加三次所分管司局、直属单位的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管控源头,强化预防。
(一)党组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要认真研究和掌握容易发生权力滥用和不作为的重点环节、部位,既要熟悉业务工作规律,更要研究掌握党风廉政建设规律,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监督。
(二)党组班子成员要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逐一梳理审批、许可及其他监管职责,逐一建立健全制约权力运行的制度和机制,不允许存在没有廉政“笼子”的监管职责,确保对每一项职能权力都要制定可操作、可倒查、可追究的预防腐败措施。
第十四条抓早抓小,前移关口。
(一)党组要把管人放在突出位置,切实承担好抓班子、带队伍的责任,动态跟踪干部的思想状况、作风情况和廉洁自律表现。
(二)党组班子成员对分管司局、直属单位干部出现廉洁自律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及时采取诫勉谈话等措施。
(三)对正司局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会同驻总局纪检组组长进行;对副司局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分管党组成员会同驻总局纪检组组长进行;对处级及以下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分管党组成员责成所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会同驻总局纪检组、机关纪委有关负责同志进行。
(四)对被谈话干部再次出现同类问题的,由驻总局纪检组向党组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严查案件,严肃执纪。
(一)党组班子成员收到检举、控告材料,要及时批转驻总局纪检组或机关纪委处理。
对司局级干部的检举、控告材料,或对处级及以下干部重要问题的检举、控告材料,要批转驻总局纪检组处理;对处级及以下干部的检举、控告材料,要批转机关纪委处理。
(二)对同一单位、同一业务流程重复受到检举、控告材料的,分管党组成员要及时向党组反映,党组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和查找管理漏洞,及时强化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端正导向,用好干部。
(一)党组酝酿干部调岗、提拔等事项时,要首先考察干部的廉政情况。
(二)党组酝酿干部选用事宜时,分管党组成员要对选用建议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向党组如实、全面介绍。
(三)廉政和作风有问题的干部,不得列入选用范围。
进入考察程序后收到廉政问题反映的,应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进入下一步程序。
第十七条双责衔接,形成合力。
(一)党组要把支持驻总局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为驻总局纪检组依法依纪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二)党组要主动请驻总局纪检组帮助总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等工作。
(三)党组班子成员要与驻总局纪检组组长采取定期沟通的方式,共同研究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沟通情况要记录在案。
(四)党组要高度重视驻总局纪检组的意见,对行政监察建议书等要认真抓好督促整改工作。
(五)党组班子成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阻碍驻总局纪检组查办案件。
(六)对纪检部门反映在履行监督责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党组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总局党组书记负有全面督促落实的责任;对党组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的,要及时提醒、批评、纠正。
第四章强基固本
第十九条党组要重点建立健全以下方面的制度,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一)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制度;
(二)总局各级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三)总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四)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坚决防止“四风”的制度;
(六)领导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
(七)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资金资产使用的制度;
(八)其他控制廉政风险的制度。
第二十条党组要针对以下重要事项,规范工作程序、强化有效措施,加大制约监督力度,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行为和权力滥用:
(一)对总局承担的职能,制定权限清单,推行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针对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职能,加快推动制度和机制改革创新,构建上下游流程和各业务单元间的权力制约格局。
(三)针对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执法和企业监督检查,完善法定程序,规范和减少自由裁量权,防止监管不作为和乱作为。
(四)针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查处,进一步健全信息上报、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规程和标准,防止有案不查、重案轻办、徇私舞弊等行为。
(五)针对总局专项资金使用、财务报销、基建和技术装备建设等,进一步健全决策审批程序,细化财经纪律,确保“公款姓公”、“公权姓公”。
第二十一条党组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加大电子监督系统建设力度,将国家赋予的监管职能按照流程、时限、进度、责任主体等全部纳入社会可监督的视野,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五章考核监督
第二十二条党组年末要召开专题党组会议,认真回顾、检查总结党组和班子成员一年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分析查找和部署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党组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情况,以及个人情况,要纳入党组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进行深入剖析检查。
第二十四条党组班子成员的年度述职报告,要专篇专节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第二十五条党组与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党组班子成员要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党组报告。
第二十六条党组对各司局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要制定可量化的党风廉政考核指标,并监督落实。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党组班子成员有以下情形的,党组要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严肃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情况严重的,党组应如实向中央报告:
(一)对中央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力、督促落实不紧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不力,明令禁止的行为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只管事、不管人、对干部疏于监督管理的;
(四)对分管范围内的违纪违法行为知而不报、知而不查,甚至压案隐瞒的;
(五)在有关案件查处中,发现对曾经暴露出苗头性问题不过问、不制止的;
(六)对分管单位执行财经纪律监督不严、甚至纵容包庇其弄虚作假的;
(七)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致使“带病”使用干部的;
(八)其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落实措施,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