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水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docx
《完整版水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完整版水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docx(10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完整版水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
水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
一、填空题:
1.《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自起施行。
2.列入江苏省湖泊的湖泊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3.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面积在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城市市区内的湖泊、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湖泊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于《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实施前确定并公布。
4.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主管机关,负责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5.跨行政区域的湖泊,由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6.湖泊保护规划按照湖泊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批准后实施。
7.是湖泊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8.湖泊保护范围为湖泊设计以下的区域。
9.批准湖泊保护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报告。
10.在还湖计划实施前,沿湖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排涝的要求,建设圩区的进水设施或者分段平毁圩堤。
11.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的河口线以内的坡面、、水域、沙洲。
12.各县(郊区)人民政府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都要发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范围要标图。
13.确因需要必须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管理权限,经水利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向上级主管机关报送设计任务书。
14.使用水利工程余弃土的,使用单位应向水利管理单位交付。
15.港口和码头范围内的防洪、排涝、绿化等应符合要求。
16.所有河道一律不准设置任何行洪障碍,确因生产需要,非汛期必须在河道中设置临时设施的,应向当地申请。
17.防汛抢险的经费、物资和器材,由各级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18.在水利工程防洪排涝范围内,筹集的经费只能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管理和等项开支。
19.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内设置行水障碍者,应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侵占河道处以罚款。
20.单位和个人应当节约用水,有权违法开采、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
21.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规划,负责地下水资源量、的监测工作,监督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
22.取用地下水资源实行总量控制与相结合的制度。
23.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应当优先安排用水,合理分配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
24.需要取用地下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并附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5.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
取水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2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起施行。
27.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2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
2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的除外。
30.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
3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
32.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
33.新《水法》中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制度和制度。
34.新《水法》中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管理与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35.新《水法》中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内设置排污口。
36.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并,取得取水权。
37.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时,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38.水行政处罚遵循、的原则。
39.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
40.人员是水行政处罚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
4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
、、、、、、。
4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
43.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
4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制作调查笔录中,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45.《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
46.《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水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7.《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可以异地保存。
48.对或者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9.《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50.《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政的权利。
5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告知书日内以其他方式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听证要求。
52.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决定。
53.听证记录人是否回避,由决定。
54.当场处罚时,依法给予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水政监察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55.《江苏省防洪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的义务。
56.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
57.防汛物资实行、、、、。
58.禁止在湖泊、湖荡内。
59.行洪区是指河道两岸主堤防之间的滩地,有限制标准的堤防保护,遇较大洪水时作为的区域。
60.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61.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6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按照规定用于水利的财力投入,应当优先保证的需要。
6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其建设项目中按照规定编制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必须报审查批准。
64.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穿越城区的具有防洪功能的、的河道及其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65.违反《江苏省防洪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开发利用项目不符合本地区的防洪规划或者河口整治规划的,其项目批准文件无效,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项目批准机关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6.《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起施行。
67.在《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前经批准已发生的占用行为,占用人必须主动到当地河道主管机关进行登记,经审核后发给《》。
68.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占用补偿费的,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69.占用河道、湖泊湖荡、水库等水域设置鱼网、鱼簖等捕鱼设施的,每月每张(道)处元。
70.占用补偿费按征收一次。
7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起施行。
72.防洪工作实行、、、、的原则。
73.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实行与相结合的原则。
74.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和相结合的原则。
75.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76.防洪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77.国务院设立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
78.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
79.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可以处以下罚款。
80.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堤坝,可以委托实施管理。
81.城镇段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背水坡堤脚外不得少于M。
82.堤坝的维护和管理经费,主要由列支。
8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可以处砍伐林木价值倍以下的罚款。
84.本地及周边地区发生特大洪水、暴雨、暴风、强烈地震等情况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堤坝进行检查。
85.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并按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86.堤坝的管理按照区域实行管理与管理相结合、管理服从管理的原则。
87.对已毁坏、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或者严重缺陷的堤坝,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消除危险。
88.《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本省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实行与相结合、服从的管理原则。
89.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或间接管理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事先必须征求有关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并由机关核报流域管理机构。
90.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建筑物及设施,对河道工程、农田排灌系统或其他水工程造成不利影响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91.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应当交纳。
92.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为依据。
93.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9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权、权。
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
9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
97.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以外的行政处罚。
98.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99.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使。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
100.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决定。
102.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103.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04.防汛工作实行“、、、”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05.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
106.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107.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等防洪设施,以及该地区的、系统。
108.防汛抢险所需的主要物资,由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109.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汛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
110.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河道主管机关为了、、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撤销、变更、收回行政许可决定,建设单位应当服从。
11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和规章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112.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水政监察的领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建设、、的水政监察队伍。
113.地方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由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114.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应按规定经过,并考核合格。
115.水政监察人员由任免。
116.水政监察人员考核不合格或因故调离工作,任期自动中止,由任免机关免除任命,收回和标志。
117.水政监察队伍实行执法责任制和。
118.每年年底水行政执法机关的和负责对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119.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勘察、音像等专用执法装备,改善办公条件,给予水政监察人员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投人身伤害保险等。
120.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于年月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发布时间是年月日。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施行时间是年月日。
12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制定依据为。
12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
126.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127.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和相结合的原则。
128.河道和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129.一切和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130.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必须按照河道管理,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131.河道岸线的界限,由会同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2.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或者确定。
133.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负责划定。
13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和航运的要求。
135.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
136.湖泊禁止围湖造田。
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
137.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审查同意。
138.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
139.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的实施方案,由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140.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进行管理和使用。
141.防汛抗洪清障工作实行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142.行洪、排捞、送水河道中阻碍行水的圈堤、坝埂、矿渣、芦苇等障碍物,应按照的原则,由防汛防旱指挥部责令设障者限期予以清除。
143.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
144.地下水应当,禁止潜水和承压水以及承压水之间混合开采、咸淡水串通开采。
145.对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成的深井,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封填措施,防止。
146.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147.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装置,实行计量取水。
148.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加收水资源费由负责征收。
149.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
150.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立和完善水资源信息系统,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用水计划的执行情况。
151.利用水利工程供水改善水环境,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
152.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责令其限期安装或者修复,逾期拒不安装或者修复的,可以。
153.有关行政机关对其它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行政许可法。
154.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155.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于起施行。
156.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许可。
157.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158.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告知申请人。
159.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160.行政机关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时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16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于起施行。
16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16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规定中所称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16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规定中,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以及航运等需要。
165.《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规定,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遵守依照《水法》规定批准的。
166.《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规定,实施取水许可应当遵循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相结合。
167.《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规定,取水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68.《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规定,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公告,并举行听证。
169.《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170.《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和。
171.可以设定所有行政强制措施。
172.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
173.违法行为或者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174.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175.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
176.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或者。
177.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和。
178.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和分别保存。
179.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承担。
180.解除查封、扣押时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
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
181.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
182.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当事人履行义务。
183.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和。
184.经催告,当事人,且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185.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186.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限期当事人。
187.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
188.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的数额。
189.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190.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或者划入。
191.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
192.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193.代履行不得采用、以及其他。
194.行政机关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立即通知当事人,并。
195.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的、范围、和。
196.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权;有权依法申请或提起;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
197.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的行政许可。
19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199.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许可。
200.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它组织的及其行政许可。
20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告知申请人。
202.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20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204.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日前向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05.法律、法规授权的的组织在法定授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206.《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日前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时间、地点等,听证应当制作笔录,最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7.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有效。
208.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
209.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采用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210.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