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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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细则

内江市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第三章主要指标控制

第四章道路交通控制

第五章配套设施控制

第六章绿地控制

第七章重点区段引导与控制

第八章术语与计算规定。

内江市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0.1为贯彻内江市总体规划意图,落实并顺利实施《内江市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促进旧城区合理有序地进行建设和确保其综合环境质量的改善,制定本规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0.2本细则适用于旧城区规划范围内各功能区、各地块和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容量控制及建筑管理工作。

1.0.3本细则与控规图则为本规划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必须同时使用,共同控制。

1.0.4本细则对细分的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及其相关指标,道路交通,配套设施绿地系统等进行控制。

1.0.5本细则所涉及的指标及其定量数据,是结合本旧城区的职能、特点及考虑其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对未涉及或未说明的指标和技术规定应符合国家、四川省和内江市的现行规定。

1.0.6本细则和控规图则经内江市政府批准后即具有地方法规效力。

1.0.7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内江市规划局。

第二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2.0.1本细则参照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

其土地使用性质共分10大类26中类31小类(详见表2.0.1)。

旧城区用地分类一览表表2.0.1

序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备注

大类

中类

小类

1

R

居住用地

R01

住宅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3

道路用地

R24

绿地

2

C

公共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C21

商业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C26

市场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C36

游乐用地

C4

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C51

医院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C62

中专学校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3

M

工业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续表2.0.1

序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备注

大类

中类

小类

4

W

仓库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5

T

对外交通用地

T1

铁路用地

T2

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T4

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地

6

S

道路广场用地

S1

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S19

其它道路用地

S2

广场用地

S21

交通性广场用地

S22

游憩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7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U11

供水设施用地

U12

供电设施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U21

邮电设施用地

U3

绿地

8

G

公共绿地

G1

公园

G11

街头绿地

G12

街坊绿地

9

D

特殊用地

D1

军事用地

10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E1

水域

E7

弃置地

E9

政府控制备用地

结合本地情况而设

E10

河滩地

结合本地情况而设

注:

表中各类用地所含内容,详见<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0.2E9为政府控制备用地,是根据旧城区经济发展特点暂设的过度性质用地。

开发使用时,应按其实际使用性质分别纳入相关用地。

2.0.3本规划范围内已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逐步与图则中的规定一致。

2.0.4当开发需要,并以地块为单位进行整体改造规划时,允许对限定地块作适当调整,但不得擅自改变原定土地使用性质。

2.0.5建筑物的改建、扩建、新建,必须与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

如必须作调整时,应符合表2.0.5“土地使用兼容性”中的规定。

土地使用兼容性表表2.0.5

用地分类

建筑分类

R

C

S

U

G

C1

C2

C3

C4

C5

C6

C7

S1

S3

U1

U2

U3

U4

G1

住宅

托幼

学校

办公设施

文娱设施

体育设施

卫生设施

商业金融设施

工厂

仓库

宗教设施

社会停车场库

市政公用设施

注:

△允许设置,▲经审批后方可设置,■不允许设置

第三章主要指标控制

3.0.1规划范围内所有地块的拆、改、新建,不得超过图则中规定的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及容积率的控制指标。

3.0.2住宅建筑与遮挡建筑正面之间的间距,应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倍(零星改造)或1.2倍(成片改造)。

3.0.3改造后的托幼园所的主要房间、中小学校的教室和医院的病房与遮挡建筑的距离,必须达到冬至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

对新建托幼园所的室外活动场地,宜满足有不低于1/3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第四章道路交通控制

4.0.1结合旧城区浅丘地形,必须采用机动车路与步行梯道相结合的路网结构。

4.0.2旧城区机动车路分为主干路(红线宽度40米、32米、30米)、次干路(红线宽度26米、22米)、支路(红线宽度18米、14米、9米)及街坊路四级;步行梯道宽度不少于2米。

新建步行梯道的每段梯步的级数应控制在20级以内。

梯段之间应有不小于2.5米的休息平台。

4.0.3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内的用地,为道路专用。

其内建筑只准拆除,不得新建。

4.0.4改建、扩建、新建的建筑物与构筑物,必须退缩道路红线。

退缩距离应符合表4.0.4规定。

建、构物退缩道路红线控制表表4.0.4

退缩距离

道路宽度

1米

2米

3米

4米

5米

40米

32米

30米

26米

22米

18米

14米

9米

注:

○为指令性指标,△为部分路段可选用指标

4.0.5对主要商业街,包括人民路、公园路、桂湖路及滨江东路东侧,其退缩道路红线控制指标,应视其建筑使用性质及规模确定,但不宜小于1米。

4.0.6规划范围内城市道路交叉口的渠化控制、交通组织及路标设置,应按“旧城区道路交通规划图”控制、实施。

4.0.7地块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图则中规定。

4.0.8四方块商业步行街,日间严禁机动车辆通行。

4.0.9机动车停车场库必须按“旧城区道路交通规划图”设置,并符合图则中规定。

4.0.10凡建筑的改建、扩建、新建,必须设置配建停车场库,并应符合表4.0.8规定。

配建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表4.0.8

名称

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

住宅建筑

个/100户

10~20

体育场馆

公园

大型公建

综合楼

商业中心

综合市场

第五章配套设施控制规划

5.0.1本规划的配套设施,以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填空补齐为原则,并主要指规划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城市级公共设施和按常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两类。

5.0.2配套市级公共设施主要包括:

市级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老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宫等)和市政设施(变电站和开关站,电信局、邮电局和长话局,消防站和消防点及垃圾转运站等)。

其配置指标应符合相关图则中规定,不得擅自更动。

5.0.3本规划标明的配套服务设施,是必须配置的公益性项目。

主要包括:

托幼、中小学校、文化活动站、门诊所、邮电所、农贸市场、派出所、街道办、物业管理和居委会、垃圾收集站和公共厕所等。

其配置指标应符合相关图则中规定,不得擅自更动。

5.0.4规划中未标明的物业管理和居委会应根据管理要求,与居住用地或住宅建筑的改、扩、新建统一考虑。

5.1.5其它服务设施项目,应在底商住宅中留有可根据市场需要增设的余地。

第六章绿地控制

6.0.1本规划的绿地系统,由公共绿地、滨江绿带、街坊绿地和道路绿化构成。

6.0.2城市公共绿地包括三园(人民公园、滨江公园和梅家山公园)、二场(四方块休闲广场和梅家山文化广场)、一条带(滨江绿带)。

其规划控制要求详见第7.0.2.条。

6.0.3街坊绿地(R24),应强调供市民日常休憩交往的功能。

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①在进行城市建设与地块改造时不得占用已标明的街坊绿地。

并应严格按图则中规定实施;

②当进行整个地块的全面改造时,该地块已规划的街坊绿地,其位置可以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作适当调整。

但不得低于图则中规定的面积指标。

③凡未标注街坊绿地的地块,特别是在住宅用地,在改建时应按图则中绿地率的规定给予设置。

④凡街坊内的不可建设用地、铁路两侧用地均应绿化。

并应尽可能地发展垂直绿化。

提高绿化覆盖率,优化生态环境。

6.0.4道路绿化,应根据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中相关规定设置。

并应以不同行道树种和绿化隔离设施,强化不同街道的特色。

第七章重点区段引导与控制

7.0.1本规划范围内的重点区段,主要包括:

城市公园与文化中心、商业中心与特色街道、临江绿带及文化遗址。

7.0.2城市公园与文化中心。

7.0.2.1城市公园指人民公园、滨江公园、梅家山公园。

必须达到以下控制要求:

①应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中相关规定,完善公园设施;

②公园在改造或增补设施时,不得兴建与公园使用性质无关的建设项目;

③人民公园东南面、滨江公园南面,应设置通透性围墙,强调从空间上与街路相通的景观效果。

并不得在此地段修建其它用房。

7.0.2.2梅家山文化休憩中心(C36+S22+C34),为文化休憩用地。

应达到以下控制要求:

①应统一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广场设计;

②C34为设置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和展览馆的用地;C36为设置文化宫、青少年宫和老年活动中心的用地。

其建筑及其群体宜采用低层、庭院式的布局手法,并应与中部广场有机地融为一个整体;

③S22(包括F8中的S22)为文化休憩场地。

其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有不低于30%的铺地,供健身、娱乐或文艺表演之用;

2)植物树种应强调生态要求,乔、灌、草、花卉等应合理搭配;

3)建筑小品应以适量的凉亭、花架为主。

并应设置如坐椅等休憩设施;

4)F7中的S22的局部宜作下沉式广场,并以地下通道与F8中的S22相通。

7.0.2.3四方块休闲广场应以绿化为主,辅以一定面积的铺地,以满足市民

7.0.3商业中心与特色街道。

7.0.3.1商业中心,指传统商业中心“四方块”。

应达到以下控制要求:

①商业中心规划的用地范围为文英街、蛋市街,大西街及交通路延伸至北街路段的围合部分,包括与这四条街周边的绿地、广场和商业金融业等。

②商业中心应进行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③应满足“地面步行商业街,地下综合商业城”的规划要求,并应做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满足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要求;

④地面步行商业街应达到以下控制:

1)应具有传统商业街(底层连续小店面)及现代商业中心的氛围相协调的风貌;

2)E1-2地块沿街新建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宜超过20米,沿天津街一侧的建筑层数,应与天津街另一侧的建筑协调;

3)E1-3为商业中心的“核”,其建筑及其建筑群体风貌,应具有标志性和良好的购物环境,建筑体量不宜过大,建筑高度宜控制在15米以内,组群内部应拥有室外休憩空间;

4)E2-1地块为休闲广场,其铺地与绿地之比,宜为3:

2。

其中宜设置具有标志性的雕塑;

5)天津街为完全步行街,应选用有别于周围街路的路面材料,严禁车辆通行。

两侧建筑的风貌应协调;

6)地面步行商业街与地下综合商业城应联为有机整体。

并应处理好地下停车场进出口与地面人流车流的关系。

⑤地下综合商业城,应与地面步行商业街作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与人防工程协调;

2)处理好地下商业与地下停车的关系,人流车流的关系;

3)做相应的水、电、路、通风等工程设计,确保可用、安全。

7.0.3.2特色商业街应在原有基础上,强化其经营特色。

主要包括交通路、公园路、滨江东路和桂湖路。

应达到以下控制要求:

①交通路

1)路西侧:

以经营中高档文体用品为主;

2)路东侧:

以经营生活用品、餐饮和旅馆酒店为主

3)应为城市的景观路,建议对本条路进行街景设计,并应重点强调从牌楼坝转盘至西林桥共4个十字交叉路口的节点设计。

②公园路:

以经营中高档家用电器为主。

③滨江东路

1)应强调其经营中低档以中档为主的综合性商业品种为特色;

2)应为城市景观路。

其街景应充分考虑与沿江绿带、沱江及对面山景的有机联系及内外环境景观的协调;

3)应按规划控制要求,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④桂湖路:

强化原有经营日用小商品、日用副食品的特色及连续店面的传统风貌。

7.0.4滨江绿带与文化遗址。

7.0.4.1滨江绿带。

①滨江绿带,指沱江大桥以北,西林桥以东的江岸绿带。

②滨江绿带的宽度可有宽有窄,但必须强调其连续性。

7.0.4.2文化遗址。

①文化遗址主要包括东林寺、吕祖庙、摩崖石刻及经文物部门鉴定可保留的老城墙;

②东林寺与吕祖庙,应按图则中所规定的用地范围及相关要求,进行修补建设。

7.0.5本规划重点区段内不得设置与其使用内容无关的广告牌、指示牌与标志物。

与其内容相关的广告牌、指示牌与标志物的形式、尺寸应由有关的管理部门做出统一规定。

第八章术语与计算规定

8.0.1地块

由不同等级道路围合的,或道路与地形的自然分界线围合的,或根据规划要求划分的不等规模用地的统称,如E1、E2-1、R。

8.0.2容积率

地块内的建筑总面积与地块总用地面积的比值(万平方米/万平方米)。

8.0.3建筑密度

地块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地块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8.0.4建筑限高

建筑高度的上限控制值(米)。

8.0.5绿地率

地块内地面上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地块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8.0.6绿化覆盖率

地块内各树种树冠投影面积的总和与地块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8.0.7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的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的统称。

第九章附则

9.1.1分图图则中部分住宅区用地控制指标中只注明了用地面积、容积率和建筑高度,对建筑密度未注明指标。

这些用地上基本以永久性建筑和保留建筑为主,在改造中除应符合容积率、建筑高度指标外,还须严格遵循有关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中对建筑间距的要求。

9.1.2在进行本次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由于地形图与现状不完全一致,以及其它资料收集不全,所以规划成果在局部地段可能不够合理,在规划实施中应予以注意。

9.1.3目前内江市规划管理力量薄弱,管理体制不顺,为了保证本规划成果的顺利实施,建议:

①加强市规划局的技术力量;

②增加对市规划局设备添加的资金投入,以提高市规划局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水平;

③理顺规划管理体制,城市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权应集中在市规划局,尤其是“两证一书”的发放管理限必须集中到市规划局;

④应增加对城市规划的投入,重要地段及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进行招标,或委托设计资质较高的专业设计部门进行规划设计,以保证规划设计水平与质量,提高城市规划与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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