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合同的变更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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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合同的变更完整版

2020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

合同的变更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

合同的变更

2050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

2051.掌握合同的变更

1、合同变更的概念(内容变更)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分。

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了合同关系三要素即主体、客体、内容至少一项要素发生了变更。

狭义上的合同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改换债务人或债权人,实质是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2、合同变更的类型

合同变更分为约定变更和法定变更。

(一)约定变更

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变更合同。

(二)法定变更(运输合同)

法律也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不必经过协商而变更合同。

在承运人

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合同变更的条件

(一)合同关系已经存在。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内容变更可能涉及合同标的变更、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期限、地点、计价方式等等。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主体名称变更或者其他主体的变动而主张和请求合同变更。

(三)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法院、仲裁庭裁决,或者援引法律直接规定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方式

4、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的变更仅及于发生变更的部分,已经发生变更的部分变更后的为准;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因合同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未变更部分继续原有的效力。

202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

合同的生效

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

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

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法律认可合同效力,强调合同内容合法性。

因此,合同成立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不成立,是不可能生效的。

(一)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存在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根本标志)

3.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缔约当事人就订立合同达成合意,一般应经过要约、承诺阶段。

(二)合同成立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此时,确认书具有最终正式承诺的意义。

(三)合同成立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备生效条件而产生法律效力的标准。

合同生效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重要构成要件。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是狭义的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所谓强制性规定是,当事人必须遵守的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改变的。

(四)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订立合同的程序与合同的表现形式)

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020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重点:

无效合同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重点:

无效合同

掌握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以为订立,自始自终无效)

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自始无效2)合同绝对无效(违反国家和法律)3)合同当然无效4)合同无效,可能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5)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无效合同的原因(违法)

(一)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重点)

并非所有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只有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才能导致合同无效。

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

(二)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其构成条件有:

1)具有胁迫的故意2)实施了胁迫行为3)行为是非法或不当4)因胁迫订立合同以及胁迫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同谋,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或者目的上是非法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并不要求造成损害后果,即无论造成损害与否,只要符合上述特征,即可构成。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规定为无效合同,利用“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定义的弹性,有助于弥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缺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狭义法律)

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同时,必须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才导致合同无效,违反其中任意性规范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具有不得履行性

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4)收归国库所有(追缴)追缴财产包括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202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

合同的订立

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

合同的订立

掌握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是:

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注意区分招标与投标。

要约的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行为三种。

要约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否定了已经发出去的要约。

其区别在于:

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则是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当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或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以及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改变(视为新要约)时,要约失效。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做出了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

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心来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2Z202022.掌握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作出承诺的可以是受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其授权代理人。

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就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须由要约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

因此,承诺只能向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作出,具有绝对的特定性,否则不为承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而视为新要约。

实质性变更指包括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

若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应在有效期内作出

若要约指定了有效期,则应在该有效期内作出承诺;若要约未指定有效期,则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三、承诺的生效

(一)承诺生效时刻的确认

《合同法》规定: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二)承诺期限的计算

依据《合同法》,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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