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基金申报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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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基金申报流程
创新基金申报流程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报分为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合同签订和资金拨付、监理和验收等几个环节。
第一章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对象
(一)支持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自主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3.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产品或服务有明确市场需求和较强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重点支持符合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项目。
(二)支持项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中小企业,且由中方控股;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报支持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内;项目研发急需经费而融资渠道不够;
3.领导班子有较强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意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高技术服务业参见《指南》);
5.有良好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5%(当年注册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财务管理人员;
7.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可外资控股,但需提供留学人员证明。
二、支持重点范围
1.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项目,具有显著节能降耗效果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
2.注重解决当前市场急需和产业升级关键技术问题,围绕国家十大重点振兴产业中具有带动作用关键技术、关键创新产品;
3.重大科技专项相关成果市场转化项目,尤其是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培育项目;
4有较大影响力和显示度重点创新项目;
5.初创期科技型小企业、尤其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项目和大学生创业项目。
三、不支持对象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
2.无自主创新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项目和单纯基本建设项目;
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项目;
4.已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并得到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目前尚未验收项目;
5.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项目;
6.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项目;
7.《指南》中明确当年度不支持项目。
四、申报条件和截止时间
根据企业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不同阶段,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分为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一般创新项目(含西部欠发达地区试点项目)、重点创新项目,其中一般创新项目有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其他类别均为无偿资助支持方式。
(一)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
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是支持创业初期、有较高创新程度和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好,但企业资金较少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申报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不高于300万;
2. 自注册成立到管理中心申报截止时间不超过36个月;
3.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
4.资产总额不高于3000万元;
5.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6. 申报项目尚未形成销售;
7. 没有承担过创新基金项目。
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包含软件产业基地)等中小企业专业孵化机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对大学生创业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立项项目,资助额度20万元—40万元。
所有申报项目需经项目组织单位立项支持,地方支持金额不得低于15万。
(二)一般创新项目
1.无偿资助一般创新项目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必要补助。
申报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30万元;
(2)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
(3)资产总额不高于3000万元;
(4)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5)申报项目,目前尚未有销售或仅有少量销售。
(6)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必须有与申报地方资金、创新基金数额等额以上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报资助数额产不应大于企业净资数额。
项目执行期为两年,项目计划实现技术、经济指标应按满两年进行测算(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项目完成时要形成一定生产能力,并且在项目完成时实现合理销售收入;一类新药项目执行期可以适当放宽至三年,药品项目完成时可以没有销售收入等经济指标,但必须有明确、可以考核目标,如:
受理通知书、临床批文、新药证书等,详见《指南》生物、医药领域相关要求。
2.贷款贴息一般创新项目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项目;申报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2)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
(3)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4)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二年以上、三年之内(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近期完成投资额加上计划新增投资额中贷款部分)实际利息计算。
3.符合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申报一般创新项目不予受理。
4.一般创新项目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所有申报项目需经项目组织单位立项支持,地方支持金额不得低于35万元,西部地区可以减半。
5.各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对上年度已经申报但未能立项而确认为是比较好项目可再次推荐,但需说明项目最新进展情况和在本年度申报资料中所做重要修改(或补充)内容。
再次推荐项目数量不得超过本年度总申报数10%。
2007年(含2007年以前)申报未获创新基金支持项目需在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重新立项后方可再次申报创新基金。
6.对上年度地方创新基金已立项,但未申报创新基金项目,以该项目组织单位、推荐单位上年公告立项文件及上年资金到位证明为准,可以直接申报创新基金。
上年地方立项支持资金作为项目新增投资,视同为本年地方创新基金立项支持资金,地方立项项目支持资金额度、推荐要求相同。
7.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份。
(三)重点创新项目
重点创新项目围绕每年度国家经济发展领域(产业、行业)重点需求,选择对产业和行业有影响、带动作用关键技术和关键创新产品作为突破口,给予具有较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项目。
重点创新项目必须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注重解决当前市场急需和产业升级关键技术问题,加大对国家十大重点振兴产业尤其是纺织轻工等行业具有带动作用关键技术、关键创新产品支持;加强对能源、资源、环境、卫生健康、公共安全等领域关键技术创新支持;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成果市场转化,尤其是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项目培育;必须符合《指南》支持方向和范围,对于《指南》中明确提出“本年度重点创新项目优先支持内容”给予优先支持。
重点创新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方式,资助金额为100-200万元。
申报工作由推荐单位负责。
推荐单位根据重点创新项目申报条件将地方重点支持项目推荐给管理中心,可采取先行申报后立项支持方式,地方支持额度不低于创新基金支持数额60%。
重点创新项目申报条件:
1.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0万元;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至少有三年运营时间。
2.符合《项目指南》规定支持方向,其中符合重点创新项目支持方向优先;项目技术领域是国家及地方重点或急需发展领域,与产业或行业关联度很大,对产业或行业发展影响较大;
3.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先支持已获得发明专利项目;
4.企业具有较高成长性,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0%,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在被分析三个年度中,第一年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5.市场前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大影响力和显示度;
6.企业已获得过创新基金支持,且项目验收合格;已获得过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优先支持。
7.企业需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前三年度会计报表和相应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申报前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
重点创新项目评审除采取专家“背对背”集中评审方式外,部分项目还要进行答辩或现场考察。
未列入重点创新项目支持,不作为一般项目立项。
第三章项目申报
创新基金全面实行数字化管理系统,企业需通过登录“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报截止时间
申报国家创新基金项目截止时间根据申报支持方式、类型确定并以推荐单位上传电子申报资料日期为准。
各地方项目组织单位对企业申报受理时间由各地方自行确定。
二、申报程序
(一)注册
企业可按下列程序进行注册:
1.申报创新基金企业,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在线填写企业注册信息;
2.下载法律文书、注册信息表,法人代表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3.将企业注册资料:
加盖企业公章企业注册承诺书、企业注册信息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等复印件一并送交企业选定服务机构进行认证;
4.服务机构审验合格后激活企业身份,企业完成注册。
一经注册,原则上企业不得变更注册信息;
5.注册后没有申报国家创新基金企业注册资料由项目组织单位每年年底一次性集中寄送管理中心备案。
(二)项目申报流程
1.完成注册企业,按注册时提供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创新基金系统,选择申报项目栏目进行操作;
2.按照系统详细提示,了解和明确操作要求,并提交相关承诺书和声明;
3.按照系统详细提示,填写申报材料(创新基金申报系统提供了详细指标定义和解释、填报说明和要求、以及部分相关学习知识,企业完全可以独立完成填报过程;服务机构也可以通过在线方式进行具体指导);
4.企业将填写完成内容发送服务机构,同时将相关附件书面副本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后报送服务机构;
5.服务机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认证,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和建议;协助企业进行相关修订工作;
6.服务机构将完成审查认证资料报送项目组织单位、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推荐单位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项目组织单位进行地方基金技术评审和财务评审,立项后由推荐单位推荐;
要求对一般创新项目进行分档推荐:
(1)档次分为a档、b档、c档,其中技术分数在85分(含85分)以上定为a档;技术分数在75分(含75分)至85分定为b档;技术分数在65分(含65分)至75分定为c档,技术分数65分以下项目以及财务分数在60分以下项目不得推荐给管理中心;
(2)地方对立项项目支持资金额度与档次挂钩:
a档不低于55万元;b档不低于45万元;c档不低于35万元。
对评分较高项目可以降档支持,但原则上只能降低一档,不得低于35万元。
7.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正式申报项目电子申报资料和书面申报资料;
8.项目组织单位负责将辖区内推荐所有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盖章、备案。
(三)项目申报材料
1.电子申报资料:
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中由推荐单位经科技部门户网站“一站式”申报;
2.书面申报资料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地方立项文件、分档支持项目清单(对再次申报项目加以标注);
(2)项目申报资料:
包括申报资料(按电子申报资料打印书面材料)、相关附件、企业注册信息、推荐意见表、地方专家评审表,按以上顺序汇总装订至少二册,通过推荐单位邮寄一册到管理中心,项目组织单位自留一册(项目名称一般不要用××研究、××技术。
书脊必须有项目名称及推荐单位名称,企业注册信息一定要装订在申报资料内,不得使用文件夹装订),由管理中心最终激活企业身份。
相关附件包括:
①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上两个年度会计报表和相应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申报前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
申报重点创新项目企业须增报前三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会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财务报表每页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
当年注册新办企业,报送企业验资报告和申报前最近一个月企业会计报表;
②可以说明项目情况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申报贷款贴息一般创新项目需提供上一年度起至项目申报之日内企业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对应付息单据复印件各一份。
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④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批准证明;
⑤留学人员投资(含独资和控股)创办企业,须提供留学就读学校出具学位(学历)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投资资金证明或股权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省级以上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证明留学身份文件;
⑥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文件(如:
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
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项目签定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单位;
⑦与项目和企业有关其它参考材料(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⑧曾列入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有关立项批准文件和验收结论证明(申报重点创新项目需附创新基金立项和验收结论证明)。
申报企业请认真阅读《指南》,并按相关领域具体要求提供相关附件或说明。
三、注意事项
1.各推荐单位推荐到管理中心项目,其地方基金支持总金额不得超过其辖区内地方基金在管理中心备案地方基金总额。
2.同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管理中心只接受一个项目申报,并根据申报支持项目所处阶段和企业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相应支持方式。
3.已获得创新基金支持企业,原则上应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报新项目;验收基本合格项目,承担企业当年不得申报新项目;验收不合格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4.对申报材料中所需附件,要认真核对,在评审过程中不再要求企业补充材料。
所缺部分,均视同为企业无法提供。
5.项目受理期间,原则上企业不得变更信息。
确需变更,由推荐单位审核确认,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评审和立项
一、地方评审立项
1.要求由推荐单位建立地方专家库,对所辖区内申报创新基金项目,参照管理中心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组织专家进行地方评审。
将列入地方基金支持计划并符合创新基金条件项目择优推荐至管理中心,地方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创新基金评审、立项重要依据,地方专家评审分数占有全部分数一定比例,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对地方评审意见和结论负责。
未列入地方基金计划支持项目不得推荐;
2.申报重点创新项目必须是地方重点支持项目,可采取先行申报后立项支持方式,地方支持额度不低于创新基金支持金额60%。
二、管理中心、地方联合评审
为了促进国家创新基金与地方创新基金评审工作有机融合,实现专家优势集成和资源共享,进一步优化创新基金项目评审方式,推动创新基金评审工作下沉,在总结前几年部分地区联审试点工作基础上,2009年将继续开展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国家、地方联合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联审)。
2009年联审工作从37家推荐单位中选择约20家单位进行试点,联审时间在5月份进行。
试点单位选取原则是:
建立了地方创新基金地区;前几年地方评审工作做比较规范;前几年度评审结果与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评审结果吻合度较高;前几年申报项目立项率较高;专家库建设基础比较好;有一定地区代表性,并具有较高积极性;参加了前几年联审试点单位优先考虑。
联审有关工作安排,将另行通知。
三、管理中心评审立项
管理中心对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推荐各类创新基金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项目审查、评审和立项:
1.对企业和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提交申报资质审查及推荐材料审查;
2.审查合格项目,管理中心将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评审、评估规范》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其进行立项评审、评估,重点创新项目可采取实地考察、答辩等立项审查方式。
地方评审意见和结果,作为立项评审结果组成部分;
3.根据评审、评估结果,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
第五章合同签订和资金拨付
创新基金项目合同签订工作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规范》进行,由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一、合同签订和管理
1.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项目由管理中心与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合同。
自创新基金项目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必须完成立项项目合同签订工作,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合同经管理中心核准盖章后生效,寄回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同时由推荐单位将合同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对于有重大异议项目,管理中心暂不签订合同,并对项目进行复议。
合同各方,不得无故逾期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2.合同所涉及项目主要技术路线、经济技术指标、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完成时间等内容全部都是申报材料中内容,并已经通过专家审查,原则上不能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修改。
3.为了维护立项项目合同严肃性,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合同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总体目标及实施阶段目标、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期限等)原则上不能修改。
4.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主要内容调整变更时,应及时提出书面申报,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不得在项目验收时补充办理。
企业申报合同变更,在管理中心未做出正式答复前仍按原合同执行。
二、资金拨付
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创新基金项目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
1.无偿资助方式支持项目立项后首次拨款70%,项目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贷款贴息方式支持项目立项后首次拨款80%,项目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拨付其余资金。
2.管理中心根据每年立项项目情况分批编制项目首次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批。
首次拨款依据每一批项目合同签订要求及实际合同签订情况上报首次拨款文件,无故逾期完成签订合同,原则上不再办理拨款。
3.管理中心按照项目验收结论编制第二次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核(自2004年起,创新基金拨款改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后,由于执行财政预算时间要求,原则上每年8月底至第二年预算下达前不再编制二次拨款计划)。
4.财政部对管理中心报送立项项目首次拨款计划和二次拨款计划审核后,将创新基金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到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六章监理和验收
创新基金项目监理、验收工作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进行,由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一、监理
1.推荐单位负责本地区创新基金项目日常监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创新基金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创新基金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原则上为基金项目地方监督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方监理单位);根据项目推荐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对辖区内基金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2.企业(机构)在与管理中心、推荐单位签订合同后,就成为基金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管理中心、地方监理单位监督、检查。
并按照规定填报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年报、半年报,并对所提供监理信息真实性负责。
3.项目承担单位连续两次未按照规定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年报、半年报),管理中心将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二、验收
1.基金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
未经许可,没有按期验收项目,管理中心将依据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2.一般创新项目、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验收工作由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或委托地方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重点创新项目由管理中心组织验收。
管理中心依据验收材料,对基金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出验收结论性意见。
验收结论意见分为:
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结题、验收不合格。
管理中心将项目验收结果汇总后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3.项目验收依据是立项项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