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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管理制度7

南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保密管理,保障秘密安全,维护国家、集团公司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保密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秘密,包括国家秘密、集团公司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限制知悉人员范围的信息。

集团公司秘密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涉及改革发展、生产经营、市场竞争、利益和信誉等,根据管理需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制知悉人员范围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保密管理,包括定密、保密、监督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体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管理原则,既确保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六条所有员工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泄露所知悉的秘密。

第二章保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保密工作在集团公司党委和集团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建立和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审定集团公司保密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

(三)审定集团公司产生的秘密信息密级、保密期限及知悉范围;

(四)研究解决保密工作有关问题,保障保密技术装备资金和保密工作经费;

(五)协调处理集团公司保密工作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承担集团公司保密管理日常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集团公司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调整集团公司产生的秘密信息密级、保密期限及知悉范围;

(三)负责集团公司保密备案管理和保密事项审查、审批;

(四)指导、参与重要涉密会议、活动保密方案的制订及涉密文件资料管理;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集团公司各部门、所属企业保密工作,组织学习保密法规和保密知识技能,开展各种形式的保密宣传教育活动;

(六)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集团公司各部门、所属企业失、泄密事件,提出处置方案;

(七)负责与南宁市保密局联络工作,承办上级及集团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九条集团公司各部门、所属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注重开展保密宣传教育,落实员工保密责任,完善各项保密措施,防止失、泄密。

第十条集团公司实行领导干部保密责任制。

各级主要领导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第一责任;分管领导对所分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所属各企业应建立或指定保密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密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建立员工保密合同制度。

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应与涉密岗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涉密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实行脱密期管理。

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临时或短期聘用人员,其工作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秘密,特殊情形确需涉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并控制其知悉范围。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实行保密要害部门、岗位制度。

保密要害部门、岗位由保密管理机构拟定,所属各企业拟定的保密要害部门、岗位需报集团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保密要害部门、岗位应全员逐级签订《保密责任书》,涉密人员聘用应进行资格审查,录用后报本级保密管理机构备案。

保密要害部门、岗位应配备使用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实行统一定密制度。

集团公司各部门、所属各企业应严格按集团公司的统一规定,确定秘密范围及密级,不得漏定、错定,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秘密范围、提高或降低密级。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建立保密工作介入制度。

集团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所属各企业保密管理机构应提前介入重要涉密项目、会议和活动,主动与主办部门研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并监督落实。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应经常性开展保密专业培训,并纳入年度培训计划。

涉密人员应经保密知识技能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实行保密事项报告制度。

员工发现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企业应立即处理并向同级或集团公司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所属各企业对重大涉密会议、涉密活动及重大保密工作事项,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对失、泄密事件实行年度汇总报告,没有发生失、泄密的,进行“零”报告。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应保障保密设备配备及工作开展等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四章定密

第一节范围与密级

第十九条国家秘密范围与密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密级按重要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一)绝密:

上级划定的绝密事项及对集团公司整体利益、运营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核心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公司发展战略、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重大项目等事项的相关信息。

(二)机密:

上级划定的机密事项及对集团公司整体利益、运营安全产生一定影响的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公司重要技术、重要经营管理、重要项目规划方案、招投标事项、财务档案及统计材料等事项的相关信息。

(三)秘密:

上级划定的秘密事项及对集团公司局部利益、运营安全产生影响的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一般的技术和经营,人事档案,员工工资性收入,尚未公开的人事任免、职工违纪违法处理材料等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产生秘密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由承办人员依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编制本部门、企业《分级保护目录》,及时确定秘密信息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等事项,并报集团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秘密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被确定为国家秘密、集团公司秘密的,相关部门或企业应报集团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节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二条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后,集团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三条秘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变更:

(一)泄露后对国家安全或集团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

(二)因工作需要,原知悉范围有较大变化的;

(三)国家保密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对密级或保密期限已作调整的。

第二十四条对保密期限内的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解除:

(一)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或集团公司利益的;

(二)公开后对国家安全或集团公司利益更为有利的;

(三)已经国家保密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批准公开的。

第二十五条保密期限届满的,应自行解密;国家保密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要求继续保密的,不得解除,但应及时变更保密期限。

第二十六条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及解除,由原定密部门或企业决定,变更及解除前应报集团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原定密部门、企业撤销、分立或合并,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及解除工作由承担其原职能的部门或企业负责。

无法确定相应承担其原职能的部门、企业的,由集团公司指定。

第二十八条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新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

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

第五章保密措施

第一节秘密载体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涉密载体,应在外包装上标明与其内容一致的密级。

密级标识与涉密载体不得分离。

本制度所称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视频和音频等形式记载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以及纸介质等物品。

第三十条涉密载体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维护、更换和销毁应登记造册,并经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涉密载体未经批准不得转借、摘抄、复印、拷贝。

传递涉密信息,要妥善保管好经手的各类涉密载体。

第三十二条涉密载体维修、报废、销毁应登记造册,并经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涉密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涉密人员必须严守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秘密,维护国家及集团公司安全和利益。

第三十四条涉密人员上岗,须经各级保密管理机构按照涉密人员基本条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岗位工作。

第三十五条涉密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自觉接受保密教育、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出国(境)、脱密期等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期定。

第三节涉密会议、活动或涉外工作管理

第三十七条涉密会议应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召开,严格控制与会人员范围,并对会场服务人员进行保密审查和教育;机密级以上的涉密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第三十八条会议和活动的主办部门、企业应控制涉密文件资料印制数量和发放范围,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应全部收回,参加涉密会议或活动人员不得擅自带出或复制。

第三十九条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前,应对其进行保密教育,明确保密纪律和要求,并对其所携带的资料进行保密审查。

涉密人员应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四十条携带集团公司秘密出国(境)的,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并报集团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一条带出国(境)的国家秘密、集团公司秘密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存放和保管,因工作需要带到其他场所的,应随身携带、妥善保管。

第四节秘密信息传递与公开

第四十二条不得通过普通传真机、公共电子邮件、非加密电话、移动电话和平信、挂号信、特快专递等普通邮政传递秘密信息。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之间传递秘密信息,应按秘密等级使用密码传真系统及专网电子公文、电子邮件系统,或通过国家邮政机要通信系统进行传递。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随身携带时,须经集团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行两人护送制度。

市内递送,须通过机要交通专车专程传递。

第四十三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公开或通过互联网及其他公众网发布、传递秘密信息。

第四十四条新闻宣传报道、内刊等刊登内容不得涉及秘密信息,发布前应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由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宣传部门负责组织。

第六章检查监督与教育

第四十五条集团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所属各企业保密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密检查。

第四十六条发生失、泄密事件的,有关部门或企业应当立即采取保密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报告集团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集团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属企业保密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保密规定、存在泄密隐患的,由本企业或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发生严重失、泄密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发生失、泄密事件或保密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视情节对企业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追究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追究直接领导责任,包括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订立保密协议的人员,在协议期内违反保密义务,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造成损失的,有关部门或企业应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保密管理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有计划地开展保密教育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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