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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工程监理工作手册

1、监理工作大纲

1.1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

会泽县苏斗河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

项目名称:

会泽县苏斗河水库工程

监理项目:

苏斗河水库大坝、输水隧洞、溢洪道、引水渠道、尹武取水坝、导流洞、管理房、淹没道路复建工程

苏斗河水库工程位于云南省会泽县田坝乡西南部的新房子附近,水库距田坝乡17km,距会泽县城117km,距曲靖115km,距昆明175km。

苏斗河水库坝址以上主河长12.4km,控制径流面积37.2km2,主河两岸支流分面较均匀,溪流较多。

会泽县田坝至寻甸功山公路贯穿灌区全境,坝址处已通公路,工程建设地点交通较为方便。

1.2工程项目组成和规模

苏斗河水库为新建工程,是以农业灌溉为主、人畜饮水为主,具有一定防洪功能的中型水利工程。

苏斗河水库工程包括大坝枢纽、尹武取水坝及灌溉渠系三部分。

大坝枢纽布置包括大坝、溢洪道、输水隧洞、输水尾渠;尹武取水坝包括:

取水低坝、冲砂孔及进水孔;灌溉渠系布置包括渡槽、隧洞、暗涵、明渠等。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的规定和供水对象重要性,确定苏斗河水库工程为

等工程,水库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大坝为3级建筑物,灌溉渠系为4级建筑物,临时建筑物导流围堰、导流隧洞为5级建筑物。

库区死水位为2034.30m,相应死库容为122万m3;正常蓄水位为2059.35m,相应正常库容为946.80万m3,兴利库容824.8万m3;设计洪水位为2061.69m,最大下泄流量64.5m3/s(P=2%);校核洪水位2062.88m,相应库容1144.30万m3,最大下泄流量117.7m3/s(P=0.1%)。

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型式

1、坝体结构布置

大坝为粘土心墙堆石坝,坝顶总长132.16m,坝顶宽8.0m,坝顶高程2063.08m,最大坝高58.76m,河床心墙基础高程2004.32m。

防浪墙顶高程2064.28m。

上、下游坝坡都采用干砌块石护坡,上游坝坡比为1:

1.9,下游坝坡为1:

1.7。

上游坝坡在高程2034.30m和2049.30处分别布置马道,马道宽2m,下游坝坡在高程2025.38m、2040.38m和2055.38m处布置马道,马道宽2m。

粘土心墙、反滤料、过渡料上、下游坡度均为1:

0.25,粘土心墙最大底宽39.452m,在心墙底布设0.8m厚C10砼盖板;反滤层和过渡层水平宽度均为3.0m。

上、下游坝坡均采用厚度为50cm的干砌块石护坡。

2、基础处理

固结灌浆孔孔距3.0m,孔深至基岩下5m,2排孔,排距3m。

基础及坝肩采用帷幕灌浆防渗,帷幕灌浆以透水率以小于5lu作为控制底界。

防渗帷幕在坝体及两坝肩直线段为单排孔,孔距为2.0m;两坝肩转折段帷幕为双排孔,孔距2.0m,排距0.8m。

帷幕灌浆轴线向两坝肩延伸较长,左坝肩延伸145.71m,右坝肩延伸115.53m,坝基帷幕轴线长度为132.16m,帷幕灌浆轴线共长393.40m。

3、溢洪道工程

溢洪道为开敞式溢洪道,布置于右坝肩岸坡上,采用驼峰堰,堰顶高程2059.35m,校核下泄流量为117.7m3/s(P=3.33%),无闸门控制,溢流堰净宽10m,陡槽段宽6m,末端底流消能。

溢洪道总长215.694m,均为砼衬砌。

4、输水隧洞工程

输水隧洞布置于大坝左岸山体内,进口高程2031m,总长度283.993m,隧洞长188.804m,有压段为D=1.8m的圆形断面,长56.804m,无压段为1.5×2.0门洞型断面长132m。

在有压和无压交接处设闸井,布置1.5×1.5m工作、检修闸门各一道。

5、导流洞工程

导流隧洞布置于大坝左岸山体内,进口高程2018m,总长度334m,隧洞长295m,断面尺寸2×2.4m。

6、尹武取水坝

尹武取水坝建于水库大坝下游13.5km的卡竹河上,坝型为浆砌石重力坝,坝顶高程1948.6m,最大坝高5.8m,坝顶长73.9m,溢流堰宽70m,堰顶高程1946.5m,底流消能,左岸布置了取水口的冲沙孔。

7、渠系工程

灌区两灌片包括以3条输水干渠为主线的灌溉渠系工程,即:

大坝输水隧洞出口接卡竹东西干渠,引水解决卡竹灌片;尹武取水坝进水口接尹武干渠,解决尹武灌片。

3条渠道全长22.161km,为新建工程。

渠道衬砌以浆砌石和砼为主要型式。

渠系建筑物主要为渡槽、隧洞、另外还有水闸、人行农用桥、暗渠等建筑物。

1.3监理必要的基本资料

会泽县苏斗河水库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必要的基本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设计图纸、初设报告及批文等。

施工合同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规定,是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文件包括施工招标文件和其它文件及附件,施工设计图纸应在签订承包合同后按供图计划提供,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初设报告及批文作为工程建设有关资料的备查文件和依据。

1.4监理工作的任务

会泽县苏斗河水库工程施工监理的主要任务为施工阶段监理,对苏斗河水库工程施工实行全过程监理,实行“四控制、一管理、一协调”的监理目标。

1.5监理工作的原则、途径和方法

监理工作应依据合同,按照“独立、公正、公平、诚信、科学”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监理工作必须根据合同文件、施工详图、技术规范以及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规程,对本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

监理部所有监理人员必须进驻施工现场。

1.6监理人员配备和岗位职责

会泽县苏斗河水库工程实施项目由曲靖嘉信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实施监理,本项目监理部由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共5人组成,严志孝为本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部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部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本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在总监授权时,有权代表监理部。

监理部实行总监全面负责制,当总监不在现场时,总监的职责由被授权的监理工程师负责。

监理部下设水工、质检及地质、测量、金属及机电安装4个专业。

监理工程师向总监负责,在总监领导下具体履行单项工程施工监理职责,并指导其他监理人员工作,及时向总监报告现场监理情况。

监理人员配备情况见下表:

苏斗河水库工程监理人员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监理专业

监理职务

1

严志孝

水工、管理

总监理工程师

2

晏兴稳

地质、水工

总监代表

3

毛家正

水工、金结

监理工程师

4

周国忠

水工

监理员

5

张建红

质检、测量

监理员

1.7监理提交的资料

工程验收前监理部整编各种请示、报告、指令、通知和分部、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认证,监理各种会议记录等全套监理资料,写出各专业监理报告和建设监理总结报告。

2监理工作规程

2.1工程质量检测监理工作规程

一、总则

1

2

2.1

2.1.1本规程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及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工程验收、试验等规程规范和水电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编制。

2.1.2本规程适用于工程监理部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2.1.3本规程所指的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实施直至竣工验收和工程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中,根据设计、施工技术要求、技术标准和有关规程规范对各单项(单元)工程、隐蔽工程,各个部位逐项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查和测试。

工程质量检测分两种类型:

(1)外观检测项目,以目测检查为主要手段;

(2)实测项目,应用专门的设备检测;

2.1.4工程质量检测体系分三级进行:

(1)承建单位检测试验室;

(2)代表业主单位的监理单位下属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3)代表政府的质量监督机构;

二、承建单位应报送的报告与各级检测任务

2.1.5承建单位检测试验室必须具备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并满足合同文件和检测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的检测手段和资质。

它可以是承建单位自身的试验室,也可以是承建单位委托并报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具有相应工程检测手段和资质的专业机构。

2.1.6承建单位检测试验室应根据工程检测和试验业务需要,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理论基础和施工实践经验,熟悉设计、施工、试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责任心强,办事认真的专业检测工程师。

2.1.7所有从事质检工作的人员均需通过培训和考核上岗。

2.1.8所有质检人员要讲究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正确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作为自己的行动准则。

2.1.9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之30天内,承建单位应将其检测试验室及委托试验室详情报送监理单位审核,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检测试验室设置情况或委托单位试验室情况;

(2)检测试验室的资质文件(包括资格证书、承担业务范围等的复印件)。

2.1.10承建单位检测试验室的任务:

(1)开工前的原材料质量预控工作。

对建筑材料(包括库存材料、新购材料、建筑成品与半成品)和土石料场等按要求进行检验,并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要求提出检验报告送监理工程师审核,以避免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2)工程开工前的材料级配、配合比试验、作业工艺试验、施工参数试验,通过试验提出实施措施与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3)对各单元工程、隐蔽工程,按有关技术要求、质量评定标准和检测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标准,对所有单元工程逐项取样检验,对不合格部位应经施工处理或返工后补检;

(4)收集各项检查和测试原始记录,提供单元工程、隐蔽工程验收所心须的有关资料;

(5)配合和协助监理工程师进行对照检测、试验或抽检工作,并为此项工作提供各种方便;

(6)将经过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指定负责人)签署的试验成果、检验报告、质检资料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2.1.11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测机构的任务:

(1)检查各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测与评定标准的要求;

(2)抽查和复验承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检测资料和成果;

(3)检查承建单位的试验与质检工作,审核承建单位提出的试验报告、检验报告和质检资料;

(4)不定期检查承建单位的检测试验室,核查试验室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及仪器、仪表的率定和计量检验证明;

(5)参与研究决定承建单位提出的对施工质量事故处理;及时向业主单位报告在检测监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6)参与受监工程项目的阶段验收(单元工程、隐蔽工程)和竣工验收,并提供抽查和复验的资料成果并据此提出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7)业主单位授权的其它监理检测工作。

三、工程质量检测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2.1.12工程质量检测监理工程师依据业主授予的职责和权限,充分运用检测技术和技能有效的开展工作。

(1)行使工程质量检测监理权,并接受国家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审查和批准承建单位对外委托的检测单位;

(3)制止承建单位检测人员进行检测的试验中的不规范操作,除非承建单位能够提出详实的对比资料,说明其测试成果质量在容许误差范围之内,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认可;

(4)有权立即停止违反试验规程的工程质检人员进行检测和试验操作,直至向承建单位提出撤换此类作业人员的要求;

(5)质检监理人员有权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检监理,对工程有关部门进行抽样检查,调阅承建单位质检原始记录和施工原始记录;

(6)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建单位提出的质检资料及测试成果不充分或有疑问时,有权要求承建单位作出补充、解释、甚至返工;

(7)制止违反施工规程规范、技术质量要求的违章、违规作业,直至发布停(返)工指令;

(8)业主单位授予的其它职责与权限。

四、施工过程质检与报验程序

2.1.13施工过程的质检与报验程序如下:

(1)各分部、单元工程(隐蔽工程分段分层)完工后,承建单位应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和设计施工技术要求进行自检,承建单位终检合格后报请监理工程师抽查检验并申请下一工序开工签证;

(2)承建单位报请监理检验和签证,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送有关资料,应报的内容包括:

单元工程部位名称、起始桩号、主要工程量、施工情况、质量问题及处理、技术质量标准、自检结果及其它说明,承建单位的报验报表须经其项目经理(或指定负责人)签署后报送;

(3)监理单位在接到承建单位报验报表后,将尽快前往现场进行检验,如果超过24小时监理工程师仍未到达现场,或未提出任何异议,承建单位可认为监理工程师已承认报检结果;

(4)监理工程师经审核报验报表和有关资料,或经现场检查,确认不合格的部位,由承建单位进行处理和返工,然后重新履行上述程序,直至得到合格签证。

五、其它

2.1.14各工程项目的检测内容、技术要求及检查频率,包括工序开工前的质量预控(包括料场复查和原材料检验),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或质量等级评定、检测标准执行。

2.1.15承建单位应估计到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测、审核的合理与必须的时间,如果因承建单位报检不合格造成相应工程项目开工的延误,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2.1.16承建单位所有报验报表(报告),均一式四份。

监理工程师复检合格,完成所有签署手续后及时返回承建单位两份,由承建单位质检部门按分部、单位工程分类整理归档,作为基本资料收档备查。

2.1.17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实施抽查和复验,以及对承建单位检测、试验成果的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合同责任的义务。

2.1.18承建单位对检测监理工程师复检结果或签认意见有异议,可于收到书面意见后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确认或变更的申请。

如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意见有异议,可于收到总监签署的确认意见后的7天内向业主单位申请复查或复检,并为此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与损失。

2.2工程验收监理工作规程

一、总则

2.2.1本规程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简称合同文件),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文件,有关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技术规程规范,以及质量验收标准和工程验收规程编制。

2.2.2工程验收包括主要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进行的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检验)和由业主单位或业主单位委托建设监理单位组织进行的工程项目验收两种方式。

工程项目验收在相应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全部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2.3本规程适用监理项目范围内所有主体工程项目。

其它为工程建设服务的工程项目以及按合同文件规定必须列入工程验收的附属、临建工程项目的交工验收监理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并可适当予以简化。

2.2.4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根据业主单位安排,一般由业主单位组织、主持、邀请设计、监理、工程承建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或单位组成工程验收委员会(小组)负责进行。

监理单位协助业主单位组织和进行工程验收工作。

2.2.5工程验收工作分为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交工)验收3个阶段。

(1)对于施工期短于1年,或使用条件比较简单,或项目比较简单(或组成的单位工程数目只有一个)工程,或另行报经业主单位或监理部审核批准的工程项目,前两阶段或后两阶段验收也可以合并进行。

(2)单元、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及质量等级评定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和现行有关验收规程、评定标准执行。

(3)分部和单位工程验收均应在相应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未经质量检验合格的工程项目,既不能进行下序施工,也不能予以支付费用。

(4)分部工程验收,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交)工验收,一般均以前阶段验收签证为基础,相互衔接,不重复进行。

对已签证部分,除有特殊要求抽样复查外,一般也不在复验。

(5)除业主单位另有指示,否则竣(交)工验收应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

如在3个月进行确有困难,由工程承建单位申报,经业主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

(6)承建单位应提前20天~60天申请验收,并作好已完成工程验收签证、工程资料搜集整理和各项验收准备工作。

2.2.6工程验收工作的依据是:

(1)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包括其技术规范等);

(2)报经业主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发的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技术要求和设计变更文件等);

(3)国家或部颁的现行设计、施工和验收规程、规范,工程质量验收和等级评定标准,以及工程建设管理、法规等有关文件。

2.2.7建筑物竣工后未通过竣工验收正式移交业主单位以前,应由工程承建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对通过单位工程和阶段验收的工程,承建单位仍然具有维护、保养及其它一切合同责任,直至竣工(交工)验收和通过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

2.2.8工程承建单位未能按合同文件或本工作规程规定申报工程验收,因此造成工程验收的延误,或由此所发生以及引起的一切合同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工程承建单位承担。

二、阶段(中间)验收

2.2.9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大坝基础处理完成,或具备截流、蓄水、通水、重要工程设备设施启动等条件的关键阶段,或发生工程项目的停建、缓建等重大情况时,均应进行阶段(中间)验收。

当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依据合同文件的规定,组织进行阶段(中间)验收。

2.2.10阶段(中间)验收中,对已完建工程项目重点检查其完建工程形象和施工质量以及是否具备应用或运行条件,对在建工程项目重点检查已完建工程项目投入运用或运行后对其续建的影响,对待建工程项目重点检查其施工条件,最后对阶段验收工程项目能否具备交工条件或投入运行作出结论。

2.2.11进行阶段(中间)验收的20天前,工程承建单位应向监理报送阶段(中间)验收准备工作报告,并随报告报送或准备下述主要资料:

(1)单元、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查签证;

(2)待验收工程的施工报告(包括工程概况、重大设计与工程变更、分部工程施工情况、已完建工程形象及已具备的运行、运用条件后,后续工程的施工安排等);

(3)待验收工程的主要设计文件和图纸,以及设计文件图纸的文、图号和监理签发号;

(4)已完和未完建的工程项目清单(包括工程项目、工程量等);

(5)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缺陷处理和处理后的检查记录;

(6)建筑物运行或运用方案;

(7)建筑物运行或运用前属于工程承建单位应完成的,试运行情况及其成果、工作说明,以及签证协议等文件;

(8)施工大事记与施工作业原始记录资料;

(9)业主指示或监理单位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上述资料中,除

(1)、(4)、(5)、(6)、(7)、(9)项必须一式2份报送监理单位预审外,其它由工程承建单位准备,经过监理单位预验后供验收小组备查。

2.2.12监理单位在接受工程承建单位报送的验收准备工作报告后,14天内完成对验收准备资料的预审预验,并在通过监理单位预审预验后及时报告业主单位限期完成阶段(中间)验收工作。

2.2.13阶段(中间)验收委员会(小组)的工作开展,依据业主单位的安排进行。

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听取工程承建单位、设计、监理及其它有关单位工作报告;

(2)审查验收文件、资料;

(3)检查已完建主要分部、单位工程项目的工程形象面貌,施工质量和设备安装质量;

(4)审定建筑物的运行、应用和安全监测方案;

(5)检查运行、运用的内、外部条件及其落实情况;

(6)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工程质量缺陷,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工程承建单位限期处理;

(7)根据检查和验收结果,签署阶段(中间)验收签定书;

(8)确定可以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清单,并限期办理交接手续。

2.2.14阶段(中间)验收成果是阶段验收鉴定书。

正本一式6份,除送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各一份外,其余4份暂存工程承建单位,作为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

副本若干份,由业主单位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

三、单位工程验收

2.2.15当某一单位工程在合同工程竣工前已经完建并具备独立发挥效益的条件时,或业主单位提前启动时,应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根据验收要求或继续由工程承建单位维护,或办理提前启用和资产交接手续。

2.2.16进行单位工程验收的至少21天前,工程承建单位应向监理站提交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并随同报告提交或准备下列主要验收文件:

(1)竣工图纸(包括基础竣工地形图和工程监测仪埋图)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和施工技术要求;

(2)施工报告(包括工程简况、合同工期、实际开工和完工日期、合同工程量、实际完成工作量、分部工程变更及施工情况、施工质量检验、质量事故和重大缺陷处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违约、停工、返工记录等)。

(3)试验、质量检验、施工期测量成果,以及按合同要求必须进行的调试与试运行成果;

(4)隐蔽工程、基础灌浆工程或重要单元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照片以及按合同文件规定必须提交的工程录像资料,对于基础工程还包括应取的岩心和土样;

(5)单元、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和质量等级证定表;

(6)基础处理及竣工验收地质报告资料;

(7)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

(8)质量事故记录、分析资料及其处理结果;

(9)施工大事记和施工原始记录;

(10)业主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上述内容中,除

(1)、

(2)、(6)、(7)、(8)、(10)项必须随同验收申请报告一式二份报送监理站预审外,其它文件由工程承建单位准备,通过监理单位预验后供工程验收委员会(小组)备查。

2.2.17监理部接受工程承建单位报送的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于15日内完成对验收文件的预审预验,并在通过监理单位预审预验后及时报告业主单位,限期完成单位工程验收。

2.2.18单位工程验收委员会(小组)的工作,参照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内容,由监理单位一业主单位协商后安排进行。

若已具备合同文件规定的交接条件,或业主单位要求进行资产交接的,在通过单位工程项目验收后由业主单位办理单位工程交接手续。

2.2.19单位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

单位工程通过验收后,由验收委员会(小组)签署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

正本一式6份,除送交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各一份外,其余四份暂存工程承建单位,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

副本若干份,由业主单位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

四、竣工验收

2.2.20当承建合同工程项目全部完建,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工程承建单位应及时向监理部申报竣工验收。

并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限期向业主单位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2.2.21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和经审核签发的设计文件要求完建;

(2)单位工程及阶段(中间)验收合格,以前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并符合合同文件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3)各项独立运行或运用的工程已具备运行或运用条件,能正常运行或运用,并已通过设计条件的考验;

(4)竣工验收要求的报告、资料已经整理就绪,并经监理部预审预验通过。

2.2.22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28天前,工程承建单位应向监理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随同报告提交或准备下列主要验收文件:

(1)工程竣工报告(包括工程概述、合同工期、工程实际开工和完工日期、合同工程量、实际完成工程量、施工过程中设计、施工与地质条件的重大变化情况及其处理方案,及已完工程项目清单等);

(2)竣工图纸(包括图纸、目录及其说明);

(3)各阶段(中间)、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和签证文件;

(4)竣工地质报告(含图纸)及地形测绘资料;

(5)竣工支付结算报告;

(6)必须移交的施工原始记录及其目录(包括检测记录、安全监测记录、施工期测量记录,以及其它与工程有关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的记录);

(7)工程承建合同履行报告(包括重要工程项目的分包商选择与分包合同履行情况、工程承包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有关合同索赔等事项);

(8)工程施工大事记;

(9)业主单位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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